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中的人事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学法论文,人事制度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3/57.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3)09-0005-03
2000年7月,日本对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进行了调查研究,旨在以法人化改革为契机,使国立大学展现出新的面貌,实现国立大学的新生,来回报国民对国立大学的殷切期望。调查研究历时将近两年,终于在2002年3月出台了最终报告——《关于“国立大学法人”的新姿态》。此次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涉及组织业务、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多个方面,本文拟就法人化改革中的人事制度方面的具体内容作一介绍,希望能对中国正在进行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有一点启示。
一、日本国立大学法人的人事制度的理想状态
1.实行弹性化、多样化的人事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教师的身份选择为“非公务员型”;教师的任用与升迁,在教师人事制度的自主性和自律性的基础上,各大学自主制定各自的有弹性的方针和办法;促进教师从事产学协作以及向地方社会做贡献的教学以外的活动,放宽对教师兼职的管制措施;引入多样化的工作形式等。
2.引入严格公正的业绩评估体系和激励制度
各大学要引入对职员业绩的严格的评估体系;引进能够充分发挥每个职员潜力的激励和薪酬制度;引入公募制的选拔方式,公开选拔标准,以提高职员选拔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关于事务性职员的录用、晋升等,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一元化管理。
3.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和教师流动性的增强,扩大人员录用的范围
各大学要积极引入任期制、公募制;为了聘请短期工作的世界各地的研究者,引入年薪制;校长的选拔过程,采用能够反映社会各方意见的制度;引入一种制度,使校长不能胜任时,经过学校内部审查可以由主务大臣解除其职务。
二、日本国立大学法人的人事制度设计的方针
1.职员身份
关于职员身份,有“公务员型”和“非公务员型”两种。
(1)公务员型。1)身份保障在法律中予以规定;2)劳动三权的争议行为是禁止的;3)除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员的录用,原则上通过考试的方式;4)关于兼职、兼业及政治行为的限制,由国家公务员法进行制约;5)管理职位原则上不可以聘用外国人。
(2)非公务员型。1)身份保障是由法人的就业规则规定的;2)赋予劳动三权;3)根据法人确定的规则进行录用;4)兼职、兼业及其他服务由法人就业规则予以规定;5)管理职位可以聘用外国人。
从实现弹性化的人事制度这一点来看,职员的身份定为“非公务员型”比定为“公务员型”有更优越的一面,表现在:1)不受国家公务员法的限制,雇佣形式、工资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都更灵活、更有弹性;2)可以聘用具有优秀的教育研究能力的外国人担任校长和院系主任等管理职务,而不受外国人聘用法的限制;3)包括担任营利性企业的董事在内的职员的兼职、兼业,可以根据国立大学法人的方针来进行弹性的运用;4)教师以外的职员,不一定按照国家公务员法通过考试来录用,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人事战略,录用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根据以上这些观点,将国立大学职员的身份确定为“非公务员型”比较适合当前的形势。
2.选拔和任免
(1)校长的选拔方法。法人化之后,国立大学的校长作为大学的运营管理和教学两方面的最终责任人,其能力的高低将和大学的前途息息相关。因此,校长除了要在教学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造诣外,同时在学校的运营管理方面也应该具有很强的能力。这是选拔校长的基础。具体来说,校长的选拔可以用图1表示如下:
图1 校长的选拔程序
校长选拔委员会是从运营协议会和评议会双方的人员中选出代表来组成的,该委员会决定校长的选拔标准和选拔方法并选出校长候选人。伴随着法人化的改革,校长在大学运营管理方面将负有更大的责任,大学对社会的责任也更加重大。所以,国立大学要借决定校长的选拔标准和选拔方法的机会,在具体选拔校长的过程中,注意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在日本现行的制度下,校长的任期、能否连任和连任后的任期都是根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由各大学分别确定。实行法人化改革以后,关于大学校长的任期,应该考虑根据各大学确定的方法、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法律规定的任期范围等由各大学自己确定。另外,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如果不能够胜任,文部大臣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校长选拔机构的审查之后,对其予以解职。选拔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校长选拔机构间的关系
(2)董事、院系主任等的选拔方法。大学要进行正常的运作,还必须设置副校长来辅佐校长对大学的运行进行管理。副校长分担校长的一部分业务,因此副校长的任命是由校长决定和负责的。副校长的解职也是由校长决定和实行的,解职的程序和任命的程序是相同的。校长在任命副校长时,应当以副校长的职务的性质为基础来确定其标准和手续。副校长的任期同样由校长决定,鉴于副校长是辅佐校长的,在职务上具有分担校长的业务工作的特性,所以副校长的任期应在校长的任期之内。
监事的职务性质是确保大学的业务工作能够适当地执行,其任命和解职由文部科学大臣进行。在任命监事时,应当任命那些对大学教育研究和运营管理具有真知灼见的人士。院系主任由校长任命和罢免,任期由大学自己决定。
(3)教师的任免。在选拔教师时,校长和院系主任分别作为大学和院系的运营管理责任人,应该承担起各自的责任。积极引入公募制的选拔方式,公开选拔标准和选拔结果,以提高教师选拔过程的透明性和客观性。选拔时,应当听取大学外部的意见,参考校外专家的评价和推荐,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决定合适的人选。积极聘用国内外的优秀人才,根据教师的职务内容(教育、研究、大学的运营管理等)实行有弹性的人事制度。
另外,为了提高教师人事的流动性、多样性,应积极引入任期制和公募制。为了促进任用从其他大学毕业的人员、外国人、女性和残疾者,应当考虑人事制度运营上的配合并为其创造一定的条件。从培养在国际社会方面具有丰富知识的年轻教师的观点出发,使年轻教师能得到在国外大学从事研究的机会,有必要为引入休假制度等创造人事运营上的条件。
(4)教师以外的职员的人事管理。从提高大学运营管理的自主性、自律性的观点出发,教师以外的职员的人事制度,和教师的人事制度一样,由各大学自己决定,任命权属于校长。在职员的构成上,各大学按照自身的实际状况自由设置多样化的职员种类。对事务职员和技术职员等教师以外的职员在工作中的积极努力和业绩应予以肯定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回报。上述这些职员,对专业性很强的,有必要拓展其职业范围,各大学可以设计以专业为基础的人事制度。
非公务员型职员的录用,不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录用、进修培训等制度来进行,在保持各大学人事制度上的主体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大学之间的协作,制定更有效率和效果的任用与进修培训制度。
随着法人化改革的进行,职员的任命权已经全部属于大学校长,在保持大学人事主体性的前提下,从提高事务职员的能力和实现组织的灵活化出发,大学之间的人事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3.薪酬
各大学自己决定本校的薪酬标准,所制定的薪酬标准应当能促进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反映出职员的业绩。要在职务性质的基础上设立个人业绩的评价制度。为了实现在国际社会中有竞争力的多样化的教师结构,还应引进年薪制等多样化的薪酬体系。从提高教师的流动性的观点出发,对任期制教师的报酬在必要的条件下给予优惠的待遇。
4.工作时间
鉴于从事教学研究的职员的职务上的特殊性,各大学应尽可能地实行多样化的工作形式。根据法人化改革的宗旨,职员的工作时间由大学自主决定。大学教师应该把自己拥有的知识用来服务社会,所以应当促进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产学研的合作,认可教师为社会做贡献的校外活动,放宽对非公务员型教师的兼职和兼业的管理。在工作时间方面,设置多样化的工作形式(比如一周3个工作日的劳动体制),对教师工作时间的管理采取弹性的方式。
以这次法人化改革为契机,日本的国立大学目前正进行大规模的重组与合并。当然,对于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有表示赞成,也有表示反对的。但是,尽管存在一定的阻力,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必将持续下去。并且预计2004年以后,国立大学的11.8万名(其中教师约6万人)教职员都将被列入“非公务员”系列。从公务员变成非公务员,会产生失去“身份保障”等问题,但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职员法人化后可继续被雇佣,退职金等仍可按照公务员水平发放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