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价值的概念与意义_效用理论论文

人文价值的概念与意义_效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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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去考察对象世界的价值,去理解和把握价值现象及其本质规定,是目前国内价值论研究所遵循的主要方法论模式。我曾将此概括为“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或称“价值关系的主客体模式”。这一概称已被许多作者所认可并采纳,似乎未见有什么异议。在这个方法论模式中,“价值”只是被理解为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与此相应,客体对于主体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除了客体方面的属性或特点之外,只能借助于主体方面的尺度来判定和衡量。这个“主体的尺度”,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主体需要及其满足”。

就国内价值论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关于价值概念的定义略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人把价值规定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肯定,也有的人把价值规定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适应、接近或一致,如此等等,但这些规定的效用主义倾向是极其明显的,或者说,都可归类于关于价值的效用论定义。我把目前国内所流行的价值论体系概称为“效用价值论”,一些读者可能不以为然抑或感到不好理解。的确,许多作者并没有直接用“效用”一词去规定价值,但字面上的差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思想实质。人们在论证和定义价值概念时,使用得较多因而也是较普遍的,是“需要”、“需要的满足”、“需要的肯定”、“需要及其满足或肯定”等语词和词组,无论从近现代思想史上看,还是从实际内容分析,它们都是“效用”概念的一些特殊表述。所谓效用关系,本质上也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因此,用这些语词或词组去定义“价值”概念,按其思想实质来说,是无论如何也跳不出效用价值论的窠臼的。

作为国内较早涉足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几位作者之一,我本人曾经积极地主张并倡导过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在当时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也是依据这一方法论模式,用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来规定和论证价值概念的。也许,哲学研究只是一种精神游历,本不该对走过的路途太多留恋,更无需背负原来的观点而为之所累。虽说未能保持学术观点的前后一致,多少有点感到遗憾,但在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考虑之后,我终于还是对这一方法论模式提出了批评,因为它所存在的某些重大缺陷,并不是通过修修补补就能克服的。在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中,所谓“价值”不但被理解或设定为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而且通常都是用“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或肯定”之类的语句来定义的,因而严格地说,它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某种广义的效用价值。由此还牵涉到其他一些有待探讨和澄清的问题,例如,把价值的主体尺度(需要及其满足)视为价值概念的本质规定究竟是否合适?客体是因其能满足主体需要而有价值,还是因其有价值而能满足主体需要?等等。不过,这些问题已在本文论题之外。我们在这里所要指出的只是,从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出发,除了导致一种关于价值本质的效用论解释之外,恐怕已不会有别的什么理论结果。

当然,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无论是物还是人,就它们作为价值关系中的客体而言,它们对于主体的效用价值,只能借助于“主体需要及其满足”来说明和衡量。作为客体的物可以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作为客体的人也可以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这种物对于人的有用性和人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有用性,即物的效用价值与人的效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但是,这种效用价值只是价值世界的一个层次或方面,而不是价值世界的全部。把所有价值都归结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价值,进而把效用价值的概念规定等同于一般价值定义,这在理论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我们注意到,国内哲学界存在着一种把人的价值归结为效用价值的倾向,其特点是先把人作为客体纳入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中,继而把“人的价值”定义为“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由于对人做了客体化的处理,即把人当作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来对待,实际上所谈论的已不再是人作为人的价值,而是人作为某种特殊客体的价值。这样一来,所谓“人的价值”也就变成了“作为客体的人”的外在效用价值,变成了一种用以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手段性或工具性价值。差别仅仅在于,就“人的社会价值”而言,人是用以满足社会需要或他人需要的手段或工具,而就“人的自我价值”而言,人则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或工具。这就是关于“人的价值”的效用论定义所赋予人的命运!

人的价值之所以不像物的价值那样容易把握,主要是因为物通常只能是客体,只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价值,而人则既是客体又是主体,人除了作为客体而具有效用价值之外,还作为主体而具有人道价值。价值并不都是“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强调“主体价值”即主体自身所拥有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主体要能衡量客体有无价值,其自身就必须有价值,就像衡量长短者自身必有长短、衡量轻重者自身必有轻重一样。如果主体自身没有价值,那又如何去衡量或判定客体有无价值呢?我在近年发表的几篇文章中把“人的价值”区分为人的效用价值与人道价值,强调人道价值作为构成“人的价值”的主要方面,不能归结或等同于以“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为基础的效用价值;同时还简略地提到,与效用价值相区别的还有社会规范价值,也是不能用“主体需要及其满足”来规定或界说的。虽然在关于人道价值是原生价值、效用价值是次生价值的论述中,已包含着某种非效用主义的人道价值论的初步构想,但由于尚未对人道价值、规范价值、效用价值三者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说明,这种构想在当时还是相当模糊的。本文稍后将对此作必要的补充论述。

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人的效用价值与人道价值之间的区别,人的价值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我们注意到,虽然思想家们通常只是谈论“人的价值”而未做进一步的区别,但他们实际上所谈论的往往是不同的东西,例如,近现代西方学者所说的“人的价值”,主要是指人的人道价值,即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以及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等,而当代中国学者所说的“人的价值”,则主要是指人的效用价值,即人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有用性。这种基本视角的不同,多少与各自所沿袭的思想文化传统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问题,历来是不那么感兴趣的。但除此之外,恐怕还有更直接、更现实的原因。也许,从意识形态的观点来看,在通向人道主义的大门敞开之前,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人的效用价值是一种较为稳妥的选择。

但从学术理论研究的观点来看,这种选择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人的效用价值只是“人的价值”的部分内容。众所周知,一个人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效用价值,即他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他人或自身的需要,主要取决于他的先天条件、后天条件以及主观努力等因素。虽然主观努力不足的责任主要在个人自身,但各种影响和制约人的效用价值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客观条件,并不是光凭个人自身的主观愿望所能改变的。由于人们所具备或所面临的这些客观条件实际上不可能相同,他们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效用价值也就必然会有大小之别。如果人的价值等于人的效用价值,那么在“人的价值”这个问题上,就再也没有平等可言了。不仅如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些人,由于先天或后天、体能或智能方面的严重缺损或残疾,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参与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过程,不可能以自身的活动及其结果来满足社会、他人或自身的需要,其中有些人甚至连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完全是依靠社会或他人的服务和照顾才继续生存的。如果人的价值等于人的效用价值,那么这些人岂不成了毫无价值的人?诚然,那些主张对“人的价值”做效用论理解的作者,并没有公开宣称人的价值是分等级的或某些人是毫无价值的。但问题在于,理论本身的逻辑是无法回避的,只要这些作者坚持把“人的价值”归结或等同于人的效用价值,坚持把“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需要的满足”作为判定和衡量“人的价值”的标准,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愿意承认,导向一种等级主义的和反人道主义的结论将是必然的。

如何看待和评价这种关于“人的价值”的效用主义理论,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自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分裂以来,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思想家们所谈论的重要话题。关于“人的价值”的效用论解释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强调个人对社会或他人需要的满足(即个人对社会或他人的贡献),并以此作为衡量或判定人的价值的基本依据和标准。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对个人主义而提倡集体主义,抑利己之心而扬利他之德,批判以金钱、权力、声望、地位等来衡量人的价值的剥削阶级人生哲学,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这一理论并不是关于“人的价值”的科学阐述,它充其量也只有局部的或片面的真理性。由于撇开了人作为主体本身所拥有的人道价值,同时也由于在把“人的价值”的尺度外在化,即在依据“对社会或他人需要的满足”这一外在尺度来衡量人的价值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什么样的“社会需要”或“他人需要”,这种只带有片面真理性的关于“人的价值”的效用主义理论,是很容易变成谬误、变成某种诱使人们做奴隶的说教的。如果19世纪那些被工人罢工弄得焦头烂额的资本家早知道有这么一套理论,可以想象他们一定很愿意“引进”。有了这套理论,资本家对工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自由、权利等问题也就用不着有所顾忌了,他走过去微笑着对工人说:“好好干吧!你创造的财富越多,越能满足社会或他人的需要,你的价值就越大!”由此我们想起了康德关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论述,尽管这一论述决非无懈可击,但他拒绝把人仅仅当作某种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或工具,反对把“人的价值”归结或等同于某种效用价值,恐怕仍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古往今来似乎还没有人否定人的效用价值,就像没有人会否定物质财富的效用价值一样,把“人具有对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有用性”这一人所皆知的常识性真理,用哲学语言翻译为“人作为客体能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他人或自身的需要”,并没有为哲学增添什么新的智慧。按理说,在人的效用价值早已被人们普遍意识到,而人道价值还没有引起公众的充分关注和重视,甚至尚未在哲学上得到必要的辩护和确认的情况之下,原是应该把人道价值的问题作为研究、探讨和阐述的重点的。可实际情形刚好相反,我们的哲学理论工作者只是围绕着人的效用价值旋转,人道价值迄今仍被摈除于“人的价值”的概念规定之外。正像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在国内那些以“人的价值”为主要论题的文章中,往往很少从正面论述诸如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问题,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涉及这些问题。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撇开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人道价值,只强调人的效用价值即人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有用性,似乎已成为“人的价值”研究的中国特色。但这个“特色”却是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历史进程相乖离的。那个漠视和贬斥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年代已经过去,我们这个时代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高扬人道价值。

关于人道价值与人的效用价值的一些基本区别,我在以往的文章中已做过概括和论述。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人的效用价值必然有大小之别,而人的人道价值则不应有大小之别。国家元首与普通公民、将军与士兵、科学家与清洁工、白发老翁与襁褓幼婴,如此等等,尽管他们对于社会或他人的贡献有大有小,社会效用价值彼此不同,但作为人类的个体存在,他们的生命价值是相等的,而且都拥有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在人道价值面前,人与人之间没有也不应该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人道价值方面的彼此平等,是人类平等观念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极为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理想的最为深刻的基础。虽然人道价值的发育、完善和实现程度,总是受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但任何一个社会形态或历史时代,都必须以某种相应的方式,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给人的人道价值及其彼此平等以或多或少的肯定,就连在等级森严、“三权”(神权、王权、夫权)压抑人权的古代封建社会中,也仍然还有诸如“杀人偿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道理在。没有人道价值方面的人类平等,也就没有人类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想和期待。

“人道价值”这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是有根据的。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及其后果时就曾经写道:“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①]。这句话中的前一个“价值”是指物的效用价值,而后一个“价值”则显然是指人的人道价值,意即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工人所创造的效用价值(可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财富)越多,他就越是丧失了自身的人道价值(即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等)。此外,这句话还揭示了人的效用价值与人道价值的某种区别。我们知道,人的效用价值是与他所创造的物的效用价值呈正比例关系的,他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多,说明他对社会或他人越有用;但是,人的人道价值却不一定与他所创造的物的效用价值呈正比例关系,当人被异化为某种手段或工具时,甚至会呈现出一种反比例的关系。在《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马克思还指出过:“一个人就其自身来说,他的价值不比别人大,也不比别人小”[②]。由于人的效用价值必然有大小之别,这里所说的人的“价值”,不可能是指人对于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效用价值,而只能是指人作为主体自身所拥有的人道价值。由此所阐明的,是关于人类在人道价值方面彼此平等的重要思想。

从思想史上看,对人道价值的推崇和强调,原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虽然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并没有保障人道价值的充分实现,它只是赋予人以某种“独立、自由、平等”的虚假外观,但历史本身决不是虚无主义的,与以往所经历的各个历史时代相比,在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等方面,近代文明无疑曾经取得过巨大的成就和进展。将近500年来对于人道价值的理论思考和关注,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遗产。不能因为以往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热衷于谈论人道价值,我们便避而不谈甚或否定人道价值。批判对人道价值的践踏,消除那种使人丧失尊严、自由和权利的异化状态,谋求人道价值的真正实现即人的全面解放,乃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题旨。

我在批评关于价值概念的现有定义时,未曾给出一种新的价值定义。这一点许多读者都已经注意到。有的还提出了“异议”:既然不能给出比现有定义更合理的新定义,那就没有理由批评和拒绝现有定义。我想,学术批评中似乎没有这么一条“规则”,不能造出新房子的人批评一下旧房子造得不好总是可以的。一般说来,指出现有价值定义的缺陷比较容易些,按照科学批评的“证伪方法”,只要证明某些价值不能像效用价值那样用“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界说,关于价值概念的现有的效用论定义便丧失其普遍适用性,但是,要给出比现有价值定义更合理的新定义,则显然要困难得多。如果人们问我“价值是什么”的话,我只能这样回答:价值就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这当然不是什么“定义”而只是一种说明。实际上,有许多概念往往是很难严格而确切地加以定义的。G·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关于基本价值概念(善)不可定义的主张及其论证,也许不无一些道理。所谓“定义主义的嗜好”,早已经有人批评过。更何况,只有在全面地研究了价值的各个领域及其特点(包括个性和共性)之后,才能由特殊上升到普遍,接近和把握价值的普遍本质,形成关于一般价值概念的确切定义,而国内对价值问题的研究目前还停留在泛泛而论的阶段,继续坚持“定义先行”(先下定义)的做法恐怕是弊多利少。虽说在批评现有价值定义时,我也很想给出一个新的价值定义,但由于迄今尚未对价值的各个领域做过全面而系统的考察和研究,我承认自己还没有把握“价值的普遍本质”,因而还没有能力给作为一般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下定义。鉴于这个考虑,我想不妨避难就易,把“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换成“价值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来讨论,以便通过对价值概念的外延分析来接近它的内涵。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价值的不同方面或类型。按照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科学、艺术、宗教等不同的学科领域,来区分价值的不同方面或类型,曾是以往较常见的做法,虽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法避免彼此重叠的情形,尤其是没有反映出不同价值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实质性差别。因此,我们主张以这种实质性的差别为根据,把价值区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的方面或类型:一是人道价值,包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以及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它是主体自身的内在价值;二是规范价值,包括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它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结构性价值;三是效用价值,包括人的效用价值与物的效用价值,它是客体对于主体的功能性价值。从存在方式来看,人道价值是价值的本然状态,规范价值是价值的应然状态,而效用价值则是价值的实然状态。在以往的价值论研究体系中,所有的价值都被归结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彼此之间是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的。我们拒绝这种片面的效用主义立场。人道价值、规范价值与效用价值,是不能相互通约、归并或替代的,只有全面地研究价值的这三个基本方面或类型,才能形成一种关于价值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那么,这个并非只研究人道价值的理论体系,何以又可称之为“人道价值论”呢?这是由人道价值与规范价值、效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其一,人道价值是规范价值、效用价值赖以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世间万物中,人是第一宝贵的,没有人的生命存在,没有使人真正成为主体的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等,就不会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对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有用性,更不会有物对人的有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道价值是原生价值,社会规范价值和人的效用价值是次生价值,而物的效用价值则是更次一级的次生价值。其二,对人道价值的确认是规范价值及效用价值的必要前提。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规范价值,是以确认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人道价值为前提的。例如通常所说的规范原则(原理)的“可普遍化”,意即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成员或个体,这就必须设定人道价值的彼此平等。正是由于设定了人道价值及其平等,才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才有近代民主的“一人一票”的古典原则。如果没有这种对人道价值及其平等的确认,各种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道德的社会规范或行为准则,就会因为无法普遍化而失去其意义,而人类社会共同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效用价值似乎与人道价值的平等无关,但其概念规定中所凸现的主体尺度本身,仍足以表明人道价值的重要性,没有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确认,所谓“主体”也就不成其为主体了,而“需要”的合理性更无法得到辩护和认定。其三,人道价值是规范价值及效用价值的终极判据。无论是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规范价值,还是所谓“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即效用价值,最后都是以人道价值的发育、完善和实现程度作为终极判据的。把人不断地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使人真正成为人,实现人类自身的全面发展,是全部社会历史活动的终极目的。人道价值在价值世界中的这种特殊地位及其重要性表明,哲学价值论研究应以“人道价值”作为其逻辑体系的轴心概念和基础,因而按其实质来说将是一种人道价值论。

关于人道价值论的上述构想无疑还是非常粗糙的。人们或许有足够的理由拒绝这一构想,甚至拒绝与效用价值相区别的“人道价值”、“规范价值”的概念。但不管怎么样,我仍然希望国内哲学界的学者们在研究和阐述价值问题时,对这两个概念所指谓的实际内容,即人的尊严、自由、权利以及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等,能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这就是我批评效用价值论的主要目的所在。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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