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及其顶层设计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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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权力清单的雏形可追溯到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的市长权力清单,但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力清单,真正开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的事情。由于这两个具有权威性的文件的号召,各地纷纷将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本文以权力清单已经公布或正在公示的江苏、浙江、安徽等为例进行研究,从中不仅可以看出我国权力清单推行的现状,更能看出其中的不足,对其经验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便在全国各地进行广泛地推广。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认识

       权力清单制度仍在试点中,还没有完全成熟的经验可以全面推广,从理论上对其进行认识具有必要性。

       1.权力清单的实质:权力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各行政机关权限的梳理与归纳,或一定幅度内的适当细化,其本身不产生新的权力。

       目前,我国行政权限的来源比较复杂,既有法律的,也有法规的,还有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甚至还有上级行政机关的赋予等。在法律层次上,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从总体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许可方面的权限等。在法规层次上,如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规章层次上,如民政部的行政规章《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行政处罚的权限。当然,行政权限的来源主要是法律,但法规、规章甚至一定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也是行政权限的重要依据。从已经实行权力清单的地方来看,权力清单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力通过一份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列举,使人一目了然,以便监督其行使的一种制度;权力清单的模式基本上都是逐项列出某一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每项权力后面附上该权力的依据,有的还附上实施的裁量幅度等。可见,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对行政权限的增减,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对某一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以清晰的清单形式予以列举;它只是对行政权限的集中,没有改变行政权限的范围、性质、行使方式,是一种物理性而非化学性的变化。

       2.实行权力清单的目的性:清除法外权力和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

       既然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即可,为何还要再搞一个所谓的权力清单?这就涉及权力清单推行的目的性问题。目前,虽然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等对行政权限的规定,但行政机关不仅存在着不执行的问题,还存在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行政机关在行使的法外权力,或存在着不少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可沾的行政审批权,为许多行政机关所青睐。许多行政审批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行使着,即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愿放弃。“多年的改革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政府手中的事项,尤其是审批事项如同‘割韭菜’似的,一茬割掉了,另一茬又长了,特别是基层行政部门,砍掉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一段时间之后,又以变相的形式卷土重来。”[1]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与无法律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权力进行区分,以达到剔除非法权力行使的目的。第二,现实中还存在少数权力,虽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已经与市场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属于即将废除但因法律法规尚未修改而没有被废除的行政权力,对此,需要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对其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等。第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对权限划分不清,长期处于交叉、扯皮状态,通过权力清单方式可以进行确认或重新配置,使之更为清晰、明确。

       3.权力清单可能产生的法治价值:厘清权力边界使权力运行公开化并促进依法行政

       权力清单通过对法律法规上所规定的行政权限的明确列举,将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在法律上就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政府可以管,而不在权力清单内的,政府不应该管;厘清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力的关系,行政权不可越过其范围侵犯公民权利,亦不可擅越权限侵扰社会权利。这实际上具有了将行政权关在笼子里从而达到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的目的。同时,权力清单明确的权力也是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这些职责,不可怠于履行或选择性履行。对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做出;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一旦申请,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答复等。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逻辑:行政机关必须在权力清单范围行政,不可逾越权力界限;行政机关若在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范围就必须行政,不行政即失职渎职,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权力清单公之于众以及行使程序的透明性,都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它“以打破行政权力运作的封闭性和神秘化为宗旨,倡导开放、透明的政务运作模式,强调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向公众和社会开放,增进管理者与公众的交流互动,让政府自觉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2],防止政府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见,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可以作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突破口。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权力清单是唯一实施依据吗?权力清单的实施能否适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有人曾提出,为了实施权力清单,必须要明确权力在权力清单范围内运行,权力清单范围之外的权力一律不能行使。这里实际上涉及权力清单的性质问题。正如前述,权力清单只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权限的梳理、列出,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其作为权力行使的唯一依据,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某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将某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权力列入清单中且没有被法制机构审查时发现,该权力就不能行使了?不行使就是一种渎职,行使了也是合法的。因此,就权力清单现行情况看,人为地要求将权力清单作为权力行使的唯一依据且不允许清单之外的权力进行行使,是没有法理依据的。要分清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属于何种情形,对于确实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坚决禁止行使。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证考察

       (一)权力清单推行的现状素描

       1.权力清单制定的基本方式

       以江苏省为例。该省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行全省动员,专门下发文件,对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作了原则性要求。权力清单分为省、市、县、乡镇四个层次,分别由四个层次的政府来组织、领导具体的制定工作。其制定程序是:省级权力清单是由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构成,先由各职能部门自己制定,然后汇总后报给省审改办,审改办进行审查后再提交给同级政府常委会或全体会议确认后,最后向社会公布。同样,各设区市以及县级政府的权力清单也是分别由市、县各职能部门先拿出方案,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再提交给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公布。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被要求适时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①。这样,权力清单基本上是各级政府单独进行,各搞各的,都是以同级政府为单位,制定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目前,江苏省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权力清单正在公示、征求意见阶段,各设区市、县级、乡镇级政府的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制定和公布之中。

       2.权力清单的结构

       以江苏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为样本,权力清单中分别列出了省发改委、教育厅等52个行政机关的权力总数、省级行使的权力、属地管理的权力;各部门共有行政权力事项5647项(不含地震局21项、气象局78项及保密事项),其中省属权力为1375项,属地管理权力为4272项,省属权力中常用权力有947项,3年以上未行使的权力有428项②。然后,按照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10类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列出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对每项行政权力列出了权力编号、权力名称、审批类别、审批部门、审核对象、设定依据等。例如,在“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清单”中,项目编码是“0100087000”,项目名称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类别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对象是“申报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企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59条。

       (二)权力清单推行中存在的问题透视

       1.各地权力清单的结构差异大

       权力清单到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各地做法差异较大。安徽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公布的权力清单只有权力名称和权力类型(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的类型),连设定依据都没有公布。但有些设区市的权力清单所包含的内容较为齐全。例如,在安庆市公安局的权力清单中,就包含了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等事项③。江苏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普遍缺乏流程图、裁量基准、责任规定,只包含了权力编号、权力名称、法律依据等要素;江苏省的设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则连编号都没有,如常州只有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浙江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则比江苏省权力清单多了详细的流程图,这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实现。山东省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则较为完善,由权力清单目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四大块构成;在权力清单的每项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中,包括了权力事项编码、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内容摘要、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共同实施部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工作流程图等④。

       放眼全国其他地方,权力清单的结构内容存在花样繁多之景象:有的权力清单中包含了权力名称、每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行使的流程图、裁量幅度与基准、责任规定等;大多权力清单只有前两项,缺乏流程图、裁量基准以及责任规定;有的权力清单即使有后面的项,也往往过于简单,如有的权力清单虽然规定了流程图,但缺乏时限的规定等。

       2.权力名称存在不简洁、不统一等问题

       在江苏省常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中,有一项权力名称为“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不但难以准确地表达该类权力的含义,而且因为太长很难记忆,也很难交流。这样冗长的名称在江浙皖鲁四省权力清单中比比皆是。另外,同样的权力名称在不少地方却有较大差别,难以进行比较(参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同是省级发改委的行政许可权,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不仅在权力的数量上有差异,而且从名称上也很难看出其相似性。权力名称上的差异,带来了交流上的不便,也给本省公民到外省后相关权利的实现带来诸多不便。

      

       3.同一类型行政机关在不同地区权限有较大差异

       仍以江浙皖鲁四省的发改委清单中的权力为例,同是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的发改委共有权力23项,其中有行政许可权4项、行政处罚权1项、行政确认权5项、其他权力13项⑤;而浙江省的发改委共有权力50项,其中有行政许可权4项、行政处罚权25项、行政确认权5项、其他权力16项⑥;安徽省的发改委共有权力28项,其中有行政审批权3项、行政处罚权8项、行政确认权4项、行政规划权2项、其他权力11项⑦;山东省发改委共有权力34项,其中有行政审判权5项、行政确认权2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监督权4项、其他权力20项⑧。同样,在一个省内,不同地区的同一级别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数量也有差别。以江苏省连云港市和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权力清单为例,连云港国土局的权力清单显示,常用权力有123项,非常用权力有2项,共计125项;而常州市国土局的权力清单显示,常用权力有42项,非常用权力有103项,共计145项。这里既有统计方法上的差别,也不排除有统计上的遗漏。但不管哪种原因,导致这样的差异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的,这将加剧权力清单的混乱,形成“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造成同级行政机关在不同地方的权限不均衡现象。

       4.对某些权力的处理有违法之嫌

       有些地方在权力清单推行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必要处理,除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外,还对行政权力进行了转移、下放、限制等处理。例如,将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的制定等行政权力转移给了行业组织,将某些行政权力下放给了基层行政机关。虽然有利于管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出入。特别是有些地方还对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使用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这种做法的出发点虽好,但违法之嫌是显而易见的。还有的地方权力清单将上级机关的红头文件作为权力的部分来源。例如,浙江省发改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力,其依据之一是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这种权力来源是值得商榷的。

       5.权力清单的质量良莠不齐

       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对行政机关而言毕竟是一种自我约束,特别是还将剔除其某些法外的权力,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对此并不热心,不愿参加或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当前在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各省搞各省的,各市搞各市的,各县搞各县的,甚至乡镇也自己搞,大有“全民大炼钢”之景象。由于缺乏整体设计,质量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认知程度、态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水平。在笔者的调研中,审核部门普遍反映:在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有的单位从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对此认识不足;不能积极配合,简单罗列几个条文了事,没有对本领域内的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出现了草草了事的不负责任的现象;由此造成各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质量优劣不等,表面上看红红火火,实质上乱作一团。事实上,对行政权力以及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了解和理解,相关行政机关更为专业,而由于其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政府法制部门也往往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或即使发现了也难以代劳,给权力清单的制定与推行带来了不少困难。

       6.权力清单的实施平台处于各自为政状态

       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离不开电子信息平台,但目前各级政府平台间甚至同一级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电子信息平台都各自为政,标准不统一,信息系统碎片化,相互不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使用效率不高。更有一些行政机关的信息平台建设非常滞后,严重影响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推行。

       江浙皖鲁属于在全国权力清单方面做得较好的省份,其推行力度较大。而放眼全国,推行的形势不容乐观,推行的进度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早就开始了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有的地方正在进行之中,有的地方则至今未有动静;不仅全国各省份进度不等,同一省份的各市县进度也不等,甚至同一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进度也有较大差异;往往是中央热情满满,地方行动迟缓,甚至当被要求报送权力清单时,有的部门竟然以清水衙门为由拒绝配合。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目前还停留在倡导性的阶段,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是否推行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觉和主动。

       三、权力清单制度的顶层设计

       由于缺乏统一性要求,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动力不足,使得不少地方行政机关怠于推行,难以达到权力清单制度设计的初衷。对于权力清单,是否提倡各地自创特色?本人认为,权力清单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一种推动手段,让各地自己来做必然造成法治的碎片化特点。权力清单制度在推行的初始阶段可以进行试点,但试点的时间与空间应当有所限制;而当全面推行时,就不能再由各地自行其是,必须从顶层进行制度设计。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行为相结合

       权力清单的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依据本身存在过时、相互矛盾等问题,就难以制定出优质的权力清单。例如,山东省的权力清单中有一份名为“山东省省级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目录”,里面有许多要取消或下放的权力,都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问题。其中对该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进行处罚并将该项目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主管部门”⑨,就涉及相关法律修改的问题。如果不修法,则此规定就有违法之嫌⑩。为此,在全面推行权力清单之前,必须来一次彻底的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尤其是要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剔除过时或相互矛盾的内容,以更有利于清理不合理的行政权力。

       2015年年初,国务院曾专门发文,要求“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11),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有损公民合法权益的文件进行及时的废改立。这是一项很好的举措,也为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好的基础。但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些明显有碍于权力清单推行的法律、命令进行及时的处理,若修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至少要对一些过时或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款作限制性适用的决定,以解决权力清单法律依据的适应性问题;行政法规也要及时清理,对于与上述情形有相似问题的行政法规,要及时进行废改立;此外,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必要的清理,特别要对那些与投资、就业、创新以及与全面深化改革、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废改立。

       (二)权力清单制度需要中央层面的统一推行

       权力清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能在上层完成的,尽量不要让下级政府制定;确实属于体现地方特色的才可以交给地方,且应是高级别的地方政府。一般由中央一级从宏观上进行把握,省级进行具体落实,而市级只是作为补充;不应将权力清单的制定交给基层的县乡政府,否则就会出现混乱,偏离权力清单制度设计的初衷。

       1.国务院要对权力清单的推行进行总动员、总策划

       国务院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把推行权力清单作为深化政府改革的重要步骤,必须推行,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设定一个推进计划、推进步骤,并明确时间表,以此确保权力清单制度得到全面的推行。

       2.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分类进行制定

       (1)对于属于行政权力范围和种类的,由中央一级行政机关来统一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是行政权力的主要来源,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因权力清单的制定而有任何遗漏或错误的解释,需中央一级进行统一制定。为此,对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且属于各级政府的权力,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制定;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由各部委分别制定。这样可以确保上下权力对应与衔接,确保各级政府以及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拥有基本相同的权力和权限范围,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权责得到全面实现。换言之,权力清单的内容和范围首先要体现出条状的特点,其次才是块状的特点。中央一级在权力清单内容上以权力的范围、种类为主,并对各级权力的配置作指导性安排,以便地方再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2)对于上下级权力配置的具体实施以及责任规定由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明确或允许各地根据自己情况实施的属于地方的权力,按照中央一级的指导原则,可由省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厘清,对此类权力进行整合、下放、转移;对于体现地方特色的权力,可划定具体范围,交由相关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清单。通过分类制定,在确保相同行政机关行使相同权力的同时,又顾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和各地的差异性,也使得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中所规定的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得到实现。权力清单是对法律文件实施的强化,因此在权力清单问题上,不能赋予各地方以所谓的自主权。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要对裁量基准做出一定的安排:对于可以在省级层面上直接细化的,要制定全省性的裁量基准;对具有市级以下特色的裁量基准,要做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再由市级政府进行细化,以确保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3)对于流程图以及具有基层特色的裁量基准,由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

       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每项权力行使的具体流程图,并对具有本辖区特色的裁量基准进行规定。在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广泛吸收相关领域尤其是法律专家的介入,由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指导、把关,确保权力清单的范围全覆盖、无死角;二是权力清单的制定尤其是流程图的制定要体现出以相对人为中心的清单思路,即以相对人能理解、便于相对人享受服务和权利实现的方式来制定权力清单。

       3.权力清单的基本结构要上下一致

       权力清单的基本结构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的权力编号。二是权力的名称(如果有子项的权力,还要列出子权力的名称)。对于权力的名称,要像刑法每个罪都有固定的具体的简洁的罪名那样,用简洁的、易记的、便于交流的概念对每项行政权的名称进行归纳,形成行政权力名称体系,并且在全国各地统一使用,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行政权力俗语。三是每项权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各部委对本领域中的各类行政权力分别列出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依据,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可以再进一步列出本省级、设区市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据。四是权力运行的流程图。“流程图的制定更重要,因为行政权的行使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必须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包括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1]在强调行政程序的今天,流程图就是具体权力行使的程序。五是责任规定。不按照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行使权力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要列出责任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的,至少要规定行政责任,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此外,对有些权力(如行政处罚权),还要列出处罚的种类、裁量的幅度与基准等。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当出现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废改时,要及时将相关行政权力情况加、减或变更,使之与时俱进。

       (三)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对权力清单实施的监督机制

       权力清单虽好,但落实到位更重要。对权力清单实施的监督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制度设计,不能任由各地自行其是。在全国制度统一设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给地方留有一定空间。首先,要创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可采取的方式有: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权力清单实施情况的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落实权力清单内容;二是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控告,对没有按照权力清单执行的相关单位根据情形进行相应处理;三是定期主动对接受过行政机关服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清单的情况,并对违反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其次,要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对权力清单实施情况负有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现的权力不行使、怠于行使或滥用、越权等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对明显渎职、滥用职权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正在各地开展试点,可通过制度的设计,将检察机关对权力清单制度推行与实施的监督纳入检察监督之中,并不断进行完善。最后,新时代的监督要有新的特点和手段,要科学地设计权力清单实施的平台,通过网络问政等方式让群众更方便地行使监督权利。

       (四)建构全国统一的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政府权力运行应当公开化、透明化,除涉及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权力外,其余的都应该在网上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电子运行平台的建设也同样重要。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已经将加强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取得了不少成绩(12)。当下,不仅要有地方的权力清单运行平台,更要在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上加强顶层设计,并对各地各行业的条状、块状的运行平台进行有效统筹。为此,国务院或至少是国务院各部委应该将本系统权力清单的运行平台建立起来,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在横向上覆盖所有行业部门、纵向上联通各级政府的全国性平台。这个平台内容应当包括权力清单库、网上运行办事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监察平台等,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便于监督、有利服务的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注释:

       ①详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www.jiangsu.gov.cn/jsgov/tj/bgt/201410/t20141022_458339.html,2015年9月10日。

       ②详见江苏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汇总清单,http://www.jssbb.gov.cn/xzql/index.action,2015年9月10日。

       ③详见安庆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 id=355649,2015年9月10日。

       ④详见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680/index.html,2015年9月10日。

       ⑤详见http://www.jssbb.gov.cn/xzql/bmxzsplist.action? subject_id=579&infoid=402885f1491c1817014963f-2b8860006,2015年9月10日。

       ⑥详见http://www.zjzwfw.gov.cn/col/col52673/index.html,2015年9月10日。

       ⑦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http://www.ahjgbzw.gov.cn/include/web_content.php? id=98236,2015年9月10日。

       ⑧详见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http://www.sdbb.gov.cn:8003/gspt/eps/epsindex.jsp,2015年9月10日。

       ⑨详见山东省省级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目录,http://www.shando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 classid=0&filename=1412301832003958843.pdf,2015年9月10日。

       ⑩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11)详见“国务院部署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31/c_1114826868.htm,2015年9月10日。

       (12)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5/1/9/642831204252.html,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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