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和防范——以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为视角

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和防范——以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为视角

沈亚萍[1]2002年在《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和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并渐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对计算机犯罪成因及其防范的探讨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剖析行为人实施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如何提高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降低其收益来防范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对策。 本文分为叁部分: 一、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一般理论 二、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叁、计算机犯罪防范的相关对策

齐胜宇[2]2008年在《我国网络犯罪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时代网络技术日新异,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化管理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网络犯罪也愈加严重。分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并对网络犯罪的防控政策提出一些新的看法和建议,促进网络文明建设,意义重大。从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原因,网络犯罪自身的特点,系统研究网络犯罪,结合世界计算机发展的趋势,从立法的层面提出网络犯罪责任追究立法的具体建议,是十分必要的。网络犯罪是网络信息安全中一个最为极端的问题,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要想从根本上遏止网络犯罪,就要正确理解网络犯罪的概念、产生原因、犯罪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在立法领域的完善和对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惟如此,网络犯罪才能得到真正遏止。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完善的计算机保护体系,对于保护和规范网络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信息网络立法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对网络信息活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实施立法,因为网络犯罪不能仅仅把其视为一种以网络为作案工具的一般社会犯罪行为。因为,网络行为也不仅仅在犯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民事侵权纠纷。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与网络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是不够的,也是不适应网络发展趋势的,也不会起到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安全的作用。同时,对于网络犯罪,在政策层面上还有许多需要修正的地方。因此,制定一个全新的网络法规,加强网络犯罪防控政策研究,是当今社会一个迫切的需求。

周优文[3]2011年在《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路的普及应用,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越来越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首先对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调研,最后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对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对策进行了探讨,以预防为主,从技术、管理、教育、法律等多方面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培育良好网络道德,以实现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有效预防,促其健康成长和成才。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对策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笔者通过较为广泛地调查研究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表现形式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概念、类型及定义。笔者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进而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方面对大学生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从而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给予认定。第叁部分: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成因。笔者通过调研,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和社会原因等几方面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对策。笔者从网络防范技术、伦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法律规范等几个方面对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万志尧[4]2016年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为题,通过理论研究、比较论证、实证分析等方法,立足二次违法性原则,从行政监管和刑法学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具体可统分为叁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二是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考虑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叁是互联网金融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影响,包括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扩容和对于刑法完善的需求,以及刑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和处罚。本文采用总分总的方式具体论证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除绪论外,本文由十章组成,主文部分17万余字。第一章互联网金融概述,简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主要业态和风险。第一节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概念,通过分析论证的方式,对于金融本质、互联网本质等观点作比较分析,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和金融融合为基础,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实现资金高效流通为主要内容,实现信息对称、低风险、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及与之相关的开放式的创新业态。第二节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系统总结、分析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学说观点,提出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业态模式是一个开放性的外延,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优化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模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主要的业态模式进行归纳研究,主要包括第叁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五个部分。第叁节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客观现实基础,包括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国家扶持力度大等方面。第四节,立足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即创新性和风险性,分别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积极作用和风险。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第一节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名称的由来及与相关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第二节简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犯罪对象以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为主、犯罪手段以线上和线下结合为主、二次违法性等。第叁节系统论证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意义和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主要包括明确犯罪圈、促进刑法罪名体系改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等方面。第叁章互联网金融刑法扩容问题。借用互联网“扩容”一词,介绍互联网金融体现在刑法方面的扩容现象。第一节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罪犯罪主体扩大成一般主体,扩大了大数据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司法方面,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定,不得作扩张理解,但依照社会发展的现状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可以做适当扩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其一,犯罪主体的扩容,提出电商小贷中的小贷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性质;其二,非法占有方式的扩容,以比特币为例,在数字化财产控制方式下,本文认为,非法占有不以物理、有形控制为必要,对于比特币等数据财产的占有以获取相关控制密码、账户的控制为充分条件;其叁,对刑法财产范围的扩容,即刑法可将比特币等数据纳入财产范畴;其四个人信息认定范围的扩容,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仅公民同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其他个人信息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其五提出电子合同应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创新意味着打破成规,如仍然延续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是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为国家政策埋单。第一节简述互联网金融相关经营行为对刑法具体罪名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主要经营行为从组织结构设立、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均一定程度上可能触犯刑法具体罪名。第二节,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包括客观基础、国家政策改变以及地方司法对传统金融监管的适度突破等。第叁节,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适用二次违法性下的刑法谦抑原则和后果考察原则。第五章对我国第叁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对第叁方支付概念、主要平台、支付模式的介绍。第二节,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对第叁方支付的行政监管,以及通过对比分析,评价规定的异同。第叁节,通过对第叁方支付具体行为的分析,详细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等犯罪的具体适用。第六章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简述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由来和我国主管机关表态和监管原则。第二节,介绍英国、美国和我国的行政监管,并评价我国与国外的监管异同。第叁节,系统分析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模式和异化的发展现状。第四节,介绍非法集资对P2P网络借贷的宏观约束,具体分析了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和旁氏骗局叁种主要非法集资形式。此外,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具体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罪名的具体适用,重点论证P2P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分拆债权和从事担保业务的刑法适用。第七章对我国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众筹的发展由来和基本分类以及众筹和私募的关系和区别。第二节,介绍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众筹的行政监管规定,并评价与我国监管规则的异同。第叁节,结合众筹的行为模式,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罪名的具体适用。本文提出众筹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刑法上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第八章、大数据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大数据特征和价值。第二节介绍数据征信。该节分为征信监管和刑法思维两个部分,数据征信内容主要包括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关于数据征信的行政监管规定和比较性评价。刑法思维包括大数据的风险、数据的刑法含义、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以及大数据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主要犯罪类型研究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第叁节电商小贷的刑法评价。该节主要内容包括对电商小贷的发展模式等基本情况的介绍,我国对电商小贷的法律监管以及电商小贷中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问题分析。第九章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一节、第二节介绍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概念等基本情况,互联网金融门户是一种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汇集到一起,通过比价和搜索的形式实现价格市场化,其本身的监管体现在各种业务自身的监管规定。第叁节是刑法评价,非法经营罪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涉罪的主要罪名。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传统金融业务代销、经纪问题、非法从事资产管理行为以及共犯问题。第十章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完善。第一节提出我国应实现行政混业监管,加强以金融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监管和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管思路。第二节,提出完善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足点在于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改革上述罪名中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王德龙[5]2014年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电子政务以不可阻挡之势普及全球。我国在建设电子政务的十多年中,为促进其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然而这些法律文件却存在许多不足。本文以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为视角,分析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及其产生原因,对中国现有的针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指出立法层次低、滞后性、间接性保护、操作性差等不足,在分析借鉴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在信息安全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模式,最后提出提出立法建议。

章义升[6]2017年在《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正不断向网络延伸。网络赌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类型繁多、涉及面广及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因此,加快摸清网络赌博的来龙去脉,制定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紧要。本文主要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了概述。具体而言,一是从网络赌博犯罪的概念、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叁个方面,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网络赌博犯罪的概念、特点,同时列举了一些网络赌博犯罪的新形式如微信“扫雷”、二元期权等,并对涉嫌变相网络赌博的“一元购”模式的本质进行了分析;二是从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体育等事业的角度,阐述了网络赌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全面提高人们对于网络赌博犯罪及变相网络赌博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防控缺陷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赌博犯罪难以禁止的原因。具体而言,一是由于成文法及网络赌博犯罪自身的特点,致使立法上存在着网络赌博及变相网络赌博犯罪难以认定,法定刑偏低等问题;二是从网络赌博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侦查、取证难度大的角度,分析了司法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存在的困局;叁是从泛滥的赌博文化、社会转型期的负面因素、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尚未成熟的角度,分析了社会防治网络赌博犯罪的不足,以便“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网络赌博犯罪的蔓延。第叁部分针对前述网络赌博犯罪猖獗的原因,主要从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司法和社会防控角度,提出预防和惩治网络赌博犯罪的对策。具体而言,一是立法上应重新定义、细化赌博罪这一罪名,设立网络赌博罪有别于传统赌博犯罪并提高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刑,以实现罪刑均衡、罪刑法定的要求;二是司法上应加强网络赌博犯罪惩治的国际间合作以扩展刑法的适用范围,同时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网络犯罪情报收集系统,优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网络赌博犯罪的电子取证水平;叁是社会防治上应通过设置“戒赌日”、成立正规的反赌戒赌辅助机构等方式加强网络赌博犯罪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界的合作,明确责任建立惩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同防治网络赌博犯罪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 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和防范[D]. 沈亚萍. 浙江师范大学. 2002

[2]. 我国网络犯罪防控研究[D]. 齐胜宇. 东北大学. 2008

[3]. 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及对策研究[D]. 周优文. 西南大学. 2011

[4]. 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D]. 万志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研究[D]. 王德龙. 暨南大学. 2014

[6]. 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D]. 章义升. 华中师范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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