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现状、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24(2014)07-0021-07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其所需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种类更加繁多。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一般趋势。社会工作服务在中国的兴起不仅是社会转型的需要,也适应了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这种变化。但是,社会工作服务在中国兴起的时间不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也起步不久,存在各种问题在所难免。要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在中国的健康发展,适应日益多样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就必须准确把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状况,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改善政府购买的效率,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现状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开始于2007年。广东的深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率先尝试。当年7月,深圳市民政局向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购买了31名社工,为全市民政领域提供老年人院舍住宿养老及社区照顾服务、低保贫困人群及儿童救助服务、军队干部退养及军人军属优抚等专业服务。自2008年开始,深圳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扩展到教育、卫生、司法、残障、家庭、人口计生、信访、企业等多个领域。 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一个组成部分。2007年,浦东新区政府制定了《关于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主体、机构、职能、资产、住所、人员的“六分开”,认真梳理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将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归还给社会组织。2008年,原浦东新区12个街道办事处不再直接从事招商引资活动,街道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得以回归,街道并将部分社区服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推进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十一五”期间,浦东出台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通过给予房租、运营费以及开办费等补贴,对处于初创期社会组织给予扶持;在培育模式上由单一行政培育模式向政府哺育、社会自我发育以及项目孵化培育等多种模式转变,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发展。2009年开发建立的浦东公益服务园首次以“迎世博——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月”的形式,搭建公益交流平台,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项目。围绕推进上海市公益项目招投标活动,浦东在2011年共组织了六期“政社合作项目对接”推介会,最终成功实现53个社区公益项目立项,争取资金2106万多元,涉及边缘家庭关爱、来沪女性关爱、智障人士关爱、流浪儿童社会适应等服务内容。 2009年10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推动了全国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以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目前,全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势头良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了《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项目评审指标和评估标准,确定了购买服务的方式和工作流程,规范了项目遴选、资金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的操作方式,确保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2011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发达地区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持续增加。江苏省各级政府在2010年投入约2400万元用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服务购买;2011年各级政府的投入是约3100万元。2012年,江苏省民政厅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拿出50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推动“三社联动”。南京市、苏州市也分别从福彩公益金拿出1000万元,用于开展公益创投活动①。广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总额从2009年至2012年间显著增长,分别为8893万元、18133万元、26767万元和57316万元。在总额11亿多元中,各级财政预算占78.7%,福彩公益金占20.1%②。 当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毕竟刚刚起步,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涉及出资方政府部门、服务提供方社会工作组织或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方三个方面。目前这三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顺利开展,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出资方政府各部门来讲,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不仅涉及范围狭窄,公共服务领域单一,而且不当竞争和效率低下问题已经出现。比如广东省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较早的发达地区。但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仍处于珠三角部分地市试点探索阶段。广东省社会工作实际上由各级民政部门推动,统筹协调力度不足,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难度相当大。国家有关文件虽然提出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但对资金投入规模、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社工人才薪酬待遇等缺少具体规定,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推进。珠三角部分地市试点的实践表明,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冗长,导致购买服务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民办社工机构往往需要为相应工作开展预先垫付大量资金,致使其机构本身资金周转困难,社工薪酬发放难以保障,影响了民办社工机构的长远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效益的测量、成本核算、价格确定、服务质量标准的确定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相应的专业指引和明确的服务需求导向的缺失,政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往往简单地以指标定服务,以岗位定价格,以数据定效益,因而并不能够全面反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效益。 项目购买是各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形式。多数地方以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公共服务发包。这种市场经济式的政府购买没有考虑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性,只注重成本效益等经济指标,而忽视社工服务的非经济效益,必然造成“低价者得”的局面。为得到相应的服务项目,社工机构只能尽可能地压低服务价格。公共服务的低价不可避免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同样,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招投标程序也不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围标”、“陪标”等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有20多年的历史,有一定规模的非政府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出现也就10多年的时间。无论是民间社工组织机构,还是专业社工,都存在着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情况。比如广东,自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以来,至2012年仅有8178人通过考试。较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初级职业水平,社会工作中级专业人才、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和管理人才数量偏少。专业社工不仅数量不足,而且人才使用浪费严重,专业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人员布局需要改善。广东现有50%的专业社工人员分布在行政机关和社区居委会,从事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大部分专业人员为高校毕业的青年人,专业工作经验不足5年,专业素质水平停滞在初级发展阶段,社会工作专业能力良莠不齐,能够独立开展深层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人才数量有限。全省持证社工的96%集中在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不仅加大了发达地区专业社工岗位供给的压力,也造成其他地区专业人才的短缺,影响工作的开展。广东虽有10所高校开设社会工作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近千人,但不少学生毕业就转行,真正从事与社工服务相关工作的比例不超过30%。绝大多数社会工作本科生,尤其是优秀的社会工作人才,不愿意深入基层从事社工专业工作。基层出现“极大的需求、极少的供给”的供求尴尬。 目前,社会组织机构很多是从原来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官办色彩浓厚,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经验和手段匮乏。“草根”社会组织则普遍缺乏高素质人才和科学管理经验,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分工合作、组织自律、行为规范、自我监督等能力严重不足,自身管理随意性很大,不同程度地缺乏诚信。 同样,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者了解甚少,沟通交流难度大,接受过程缓慢。从许多地方的工作实际来看,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对社区内的社会组织缺乏了解,认为社会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的传统思想牢固,不太愿意把自己的需求和困难告诉社会组织,而习惯于向居委会、街道寻求帮助。具体实施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经常对服务人员表示怀疑,获取其基本信任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宣传动员,大都要经历“怀疑——抗拒——理解——接纳”的过程。 二、原因分析 目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存在的问题是公共服务供给转型初期的正常现象。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立法的不完善。目前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这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共服务采购范围并不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基本上无法可依。从国家层面来讲,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只是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几个指导性文件、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仅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而且没有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 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数量相当多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管理规定、工作细则等文件及地方法规,构建了地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环境。但是,这些制度规则并非系统完整,购买内容不清晰,没有提供购买产品的细目、技术标准、服务价格等关键性信息,购买程序不规范,竞争公开、资金信息公开、招标程序规范并未成为一般性要求,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 其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物质条件不充分,舆论氛围淡薄,社会认可度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计划”和社会福利政策调整利益格局,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实施这些“社会计划”和福利政策,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有限的政府资源,也不能单纯依靠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而需要建立一套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治理的制度框架,需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育、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合作互助的机制。这样,职业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社会工作机制应运而生,作为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最重要载体的社会工作机构才能成长起来。 能够代替政府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工作组织的存在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能够实施的客观前提。社会工作服务并非中国社会传统的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兴起的时间不长。目前绝大多数社会工作组织机构远未达到职业化、专业化的程度要求,不仅规模小,自有资源匮乏,而且专业能力弱,整体实力不强。 强势政府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共服务由政府供给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公众意识之中。公众能够接受公共服务供给的这种转换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历史不长,并且存在种种缺陷。因此,公正的怀疑或抗拒自然难于避免。同样,一些官员对于社会工作与政府购买本身就是一知半解,更不要说是有所行动。所以,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关注国家政策的调整,真正学习与深入了解社会工作,意识到其必要性,开始重视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拓展思维,创新改善政府购买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国家立法 国家层面的立法一要明确转变政府观念,扩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范围。财政支持的充裕并不能一定保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实施。笔者的调研发现,在经济支持充足的情况下,一些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依旧缓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依然处于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政府观念还较为落后。地方政府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思想严重,为自身利益的考虑远远多于对地区发展的关心。这就要求政府要走出当地,多多考察上海、北京、深圳等地,了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优势与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计划。不仅要改变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也要将从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转换为监管者,围绕“小政府、大社会”的合理格局,逐步把一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下放给社区与民间组织,实施政社分开,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 相比于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因为政府观念、经济情况、社会组织发展等原因,经济次发达地区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范围有限,不敢涉及新的领域。建议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展购买的内容范围,如在贫困救助、孤残救助、艾滋病救助、慈善捐助、临终关怀、青少年犯罪、精神健康服务、低保入户调查、医疗卫生、社区矫正、就业培训、学校社会工作、婚姻与家庭辅导、戒毒禁毒等方面,均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社会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可以使人民享有更优质的服务。 二要保证购买信息畅通透明,规范购买程序,促进市场化竞争。目前政府一般是通过委托外包的方式进行服务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购买信息的畅通与透明。政府虽然力求寻找资质较好的服务提供方,但却无法完全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导致错失更适合的合作方。建议在购买方式上采取立项竞标,政府作为招标者,应对项目的目标、要求、期限、范围、效果等要素都有清楚的界定,并广泛宣传,让所有的社工机构都有机会了解政府发布的项目。竞标结果要经过各方专家综合评估产生,而非政府部门的某些领导擅自决定,真正为竞标者们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吸引所有有实力的竞标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和生产,这样会产生更优质的服务提供方,也会在市场化竞争中促使购买费用有所降低,同时会促进社会服务机构自身的改进与成长。 理清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流程及社会服务设计者、生产者、享有者、评估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购买制度。这也是保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政策制定时建议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购买程序:首先在确定项目后进行招标,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其中,实行多方招标,择优选用,要增加招标的透明度,公开招标的资质条件、时间限制等;其次要说明相关财政拨款制度、预算制度、税收制度;最后要明确规定项目的招投标明细规则、项目的评估制度和监控制度等,双方确定后签约,同时要附上失约或违约责任。 三要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监督力度,拓宽寻求公众意见的渠道,加强绩效评估。政府一旦与某社会服务机构形成了合作关系,在监督力度上就有所下降。一般只是由服务提供方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而后将反馈结果层层上交。这会在无意中导致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时间不足,而服务提供方的管理人员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隐瞒,使得政府所花费的资金没有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被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层占为己有。 为避免上述情况,建议政府可以整合人力资源,将一些工作较为轻松的政府人员安排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组,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派专员到享用服务的地区进行专门检查,直接从服务对象入手进行调查,避免项目承担方内部的相互隐瞒获利,确保政府所投入的资金用到了实处,而非仅仅依靠社会服务机构自身进行自我督查。 完善对政府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管理,很重要的是要建立多元、公正、科学的评估制度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使用等。 评估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组织。这里可以选择接受享用服务的人民作为第三方评估方,接受服务者的意见是最真实可靠的反馈,政府应当充分吸纳,多加了解。 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资质、服务需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 评估方式则建议要分为三个阶段:事前,采用需求及组织资质评估的办法,确定购买项目及服务提供者;事中,采用政府部门抽查、服务消费者反馈意见、社会公众监督、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以保证组织自身按照协议规定及行业规章制度进行运作;事后,依照合同要求和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评估。 为避免评估流于形式,这种评估的结果应该能够发挥社会效益,对社会服务提供方的生存与发展等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二)府际合作,建立自上而下的财政专项拨款制度,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关心社会的发展变化,捕捉社会需求,非常关心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希望本地政府可以尝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但是资金的供给却成为了一大障碍。由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有限,加上没有外来专项拨款,单靠地方政府的努力是无法支持这项大笔支出的,因而导致政府无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或购买后难以支撑下去的现象。 解决资金困难,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只有地方总的财政收入有了增加,才有可能改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状况;另一方面解决眼前非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困难,需要上级政府财政的专项支持。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的是基层政府。因此,这一专项财政拨款的上级政府包括中央、省、地级市三级。这一专项财政拨款可采取差别性原则,即各上级政府财政拨付并非平均分配,而是对地方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行差别性拨付。对自身财力不足,工作量又大的基层,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就多一些。反之,则可以适当减少。同样,为提高使用效率,这一专项财政拨款实行定向拨付。即基层政府在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面开展的计划时,向上级政府递交具体措施方案,由上级政府审核后批准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建议中央政府与各省政府建立一个专供经济非发达地区政府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拨款制度,在审核基层政府方案通过后予以定量支持。在专款专用方面也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将项目按其审核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根据等级确定拨款数额,并及时拨款。只有在经济方面无后顾之忧,才能使基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得以展开与发展。 (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保证其专业性,加大力度培养社工人才,促进社工的自身成长,打造品牌效应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组织发展缓慢,门槛高,无法参与竞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会组织要想获得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必须先找到一个相关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并且对资金、活动场所的要求都很高,即便是登记注册成功,也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资金资助等政策待遇。这些法律规定不但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出生”,也大大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能力,包括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受到限制,本身又限制了他们向政府“出售”公共服务、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机会,这就反过来对他们的生长发育能力形成了更大的限制。 若想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就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其数量与规模,提高其能力与素质及专业化水平。首先,要打破双重管理制度,让更多草根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其次,政府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包括资金、税收、场地、人才等,同时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再次,政府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舆论信息途径,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心和参与度,形成有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而最重要的是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加强建设。笔者在针对政府部门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在经济次发达地区,可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少之又少,而仅有的几家机构运作的规范性制度性也有待加强。政府难以有效进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大阻碍就是难以寻找到有资质的服务提供方,这一点值得我国的社会服务机构深思。因此,明确机构的使命和目的,优化机构结构,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大力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开展人员培训,提高机构成员素质,加强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是当前我国社会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努力的具体任务。 我国的社会工作教育起步较晚,设立该专业的高校也不是很多,且大多数规模较小,无论从培养数量还是培养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无疑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专业社工机构的出现与发展,从而也使得政府难以寻找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服务购买。因此,我国要加大对社工人才的培养力度,政府与高校都要认识到社工专业的重要性,提供充足的资金与机会加强与港台地区、国外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经验,帮助国内社工专业的发展与壮大。学校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的专业素养。而社会也要为社工提供一个平台,认同社工的社会地位,保证其薪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培养的专业人力资源不至于流失。 已从业社工则要注重自身的成长与发展,不断自我要求,自我改进。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帮助人的目的是使受助者提升潜能和发展能力,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施舍或给予,这是社会工作者与其他管理者、服务者的最大区别。鉴于社工在我国的知晓度不高,社工要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深入社区熟悉情况、掌握社区工作的特点和技巧,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真正对准社会的需求。以人为本,贴近百姓,满足居民的真实需要,才能让百姓更了解社会工作,打造品牌效应。 (四)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增加对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战略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开始凸显,仅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是根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工作便应运而生。虽然社会工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阔,无论是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人与企业之间,还是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等等,社会工作者都可以成为沟通协调这些问题的桥梁。但是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产生的时间还不长,很多人都并不了解其作用与重要性,即使每年地方政府都会要求其人员考取社会工作师证,但除去政府人员、学术研究者等,真正了解社会工作的百姓就少之又少了。因此,在政府推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对社会工作者存在不信任、担心上当受骗的心理,这非常不利于服务的开展。 因此,建议政府在社会上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多多利用社区开展活动,让处在最基层的百姓认识并理解社会工作,从而意识到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由此带来人们在接受社会工作服务时态度的转变。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可以从众多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地区中选取典型,采访当地人民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看法与感受,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上大力宣传,以真实的事例感染大众。同时可以多多召开各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座谈会,方便地区政府间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探索进一步发展创新的方案。 中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与完善相适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应该是——从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顾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前后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里,人人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合理地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缴费义务及其责任,在推进社会公平的特色下实现互助共济,并通过参与政治决策,民主决定自己的社会福利事务,最终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帮,贫有所济、孤有所助、伤有所治、残有所护、死有所葬、遭灾者有救助、失业者能解困”等民生目标,引领全体人民真正走向共同富裕。健全、完备、公平、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发达的社会服务,足以免除人民生活的后顾之忧,全面满足人民的福利需求,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带来持续的动力。 “发达的社会服务”,既是中国的追求,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当前养老保障中的主要矛盾。社会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国家福利制度的顶层考虑。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应该一体化,这样才能满足多样性的、高质量的服务需求市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才可以顺理成章地有效展开,持续发展。 注释: ①江苏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情况报告.全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战略研讨会交流材料[C]//民政部人事司.2012:72-74。 ②广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情况报告.全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战略研讨会交流材料[C]//民政部人事司.2012:100-103。 ③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标签:社工论文; 社会组织论文; 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社会工作师考试论文; 社工考试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项目评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