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语言哲学中的专名和通名——兼评罗素和克里普克的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名论文,通名论文,克里论文,哲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对当代哲学、逻辑学与语言学三大领域的共同课题——名称理论作一探索,旨在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运用语言的逻辑分析手段,评析西方两种主要的名称理论,即以罗素为代表的“摹状词理论”及由克里普克所倡导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文章着重探讨有关专名与通名的指称、意义与内涵等关键性问题,并鉴于国内某些学者的观点,提出几点看法。
名称研究自古有之。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中国先秦时期的墨子、公孙龙、荀子等都留有诸多有关名称的论述。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兴趣,使对名称的研究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取得了重大成果。其间形成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一个是由弗雷格、罗素提出,后来被维特根斯坦、丘奇、塞尔等人加以补充修改的“摹状词理论”;另一个是由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由于对命名的不同解释,产生了专名和通名有无内涵的对立观点。我们拟对这两派理论作一具体分析,并谈几点粗浅的意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1
本世纪初,一些包含不真实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符号命题引起了广泛争论。为澄清问题,排除混乱,罗素提出了“摹状词理论”。根据认识论上的亲知知识与描述知识的区分,罗素强调专名与摹状词两种符号的差异,并且对两者作了比较:一个名字是简单的符号,直接指称一个个体,该个体就是它的意义,且仅凭它自身而有些意义;一个摹状词由几个字组成,这些字的意义已经确定,摹状词所有的意义都是从这些意义而来。①他认为,专名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而摹状词则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只就对象进行特征描述,且是不完全的符合。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后来被推广应用于解释名称如何命名:名称实质上是一组摹状词的缩略或伪装,命名活动就是在思想上把一组限定摹状词或一组特性与一个名称相关联。名称之所以能被用来给对象命名,是因为名称各有其一定的意义,这种意义规定了它们的指称条件。
摹状词理论一开始就得到很高的评价,拉奴塞曾称之为“哲学的典范”。直到五十年代它首次遭到斯特劳森的挑战。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指出,企图把名称看作罗素涵义上伪装的摹状词,这是明显的循环论证,达到了荒谬的地步;因为我们现在通过使用名称对某人的指称,在那种特殊涵义上所蕴涵的并非衍推出了的东西,不过是现在正在被指称的,按常规是由那个名称所指称的某个人的存在而已。②降至七十年代,克里普克在模态逻辑语义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以抗衡摹状词理论。克里普克也强调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但认为专名是“严格的指示词”,相应的摹状词是“非严格的指示词”。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是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③例如专名“尼克松”被认为是严格的指示词,虽然一个不是1970年美国总统的人有可能是1970年的美国总统(汉弗莱就可能如此),但决没有一个不是尼克松的人可能成为尼克松。专名可以指称一个对象,但它不会把任何特性归属这一对象,事物的命名取决于名称的起源和历史,而不取决于命名对象的偶然特性。当名称的指称确定之后,只要这一对象的本质属性不变,就存在一个历史的传递链条,名字得以一环一环的传播,在链条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个名称而不必知道其指称对象所具有的特征或某种属性。克里普克据此否认专名具有内涵,进而将“传递链条”推广运用于通名,把它也认作严格的指示词。根据克里普克的观点,自然种类的词语比通常的更接近于专名,某些普通名词、自然语词与专名之间具有比通常所认识到的更多的亲缘关系。④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作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以物种名称“黄金”为例,种名可以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就象在专名的情况中那样,以致于许多很少见过或根本没见过黄金的人,也能够使用这个术语,它们的指称是由一条件因果的(历史的)链条确定的,而不是由任何词项的使用所决定的。⑤该理论的另一倡导者普特南则进一步提出,人们不是根据内涵或涵义、而是根据所掌握的一些典范或范例来确定通名指称的观点。
上述两种理论均自成一派而又各执一端。概括说来,在方法上,两派都以专名与摹状词的严格区分作为基础,先对专名的命名作出解释,然后再推广运用到通名。在理论内容上,两派解释的差异主要源于对如何确定名称的指称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罗素等人(一称“内涵论者”)强调内涵在指称中的作用,认为专名、通名都具有各自的涵义或内涵,并依此而确定其指称。而克里普克等人则强调命名的历史因果性及词言的社会约定性。两派理论各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均能解释部分语言现象。摹状词理论有助于排除那些虚假的概念,促使概念更加清晰明确,作为一种逻辑理论,它已被现代逻辑所采纳。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作为一种新观点,对传统的意义与指称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批评,启发了人们进一步的思考,并日益成为目前西方语言哲学中意义理论的主导思想。
在名称有无内涵的问题上,我们认为,严格说来,专名不具有内涵而仅有指称,克里普克的分析有其可取之处。至于通名,我们赞同罗素等人关于通名具有内涵的观点,但在对内涵的理解上却与之有差异。
2
内涵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逻辑史上关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提出始自十七世纪欧洲颇有影响的逻辑课本——《波尔·逻亚尔逻辑》,该书指出,在普通观念中,有两种东西要加以区别,即内涵和外延。包含在一个观念之中,并且一旦失去即不再成为这一观念的那些属性,我们称之为内涵。……内涵旧译“内包”,国内教科书中,内涵指的是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概念中的反映,并且大都认为概念的内涵可以决定其外延,在一系列具有真包含关系的概念间有一种反变关系,体现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⑥
专名没有内涵的观点可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穆勒在其《逻辑体系》一书中也提出,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它们指示用它们称呼的个体,但是它们并没有指出或蕴涵这些个体有什么属性。⑦专名能通过约定而为人们接受在于它的指称作用。例如,“亚里士多德”指一个人,“太阳”指一个天体等。专名只依赖于对象本身,而不依赖于对象的属性,在亚里士多德被命名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称他“亚里士多德”,而不知道他会是《形而上学》的作者,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更不能肯定他是古希腊最后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在这里,可以看出,专名指称确是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所决定的,而罗素所说的那种“专名与摹状词的联结而形成命名”的说法则显得有些不尽合理。
克里普克承认“摹状词及其缩写形式都是有内涵的”⑧,但他反对罗素等人把专名的涵义混同于一个或一组限定摹状词的内涵。他认为“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不可能是亚里士多德的内涵的一部分。维特根斯坦、塞尔等人提出的“簇摹状词理论”相对说来更有些道理。一个专名不可能被分析定义为一个或一组摹状词。人们对一个个体的认识只能是历史的,它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发展变化,而非先验的设定,由语言的思想规定扩展至外在的现实世界。
此外,以摹状词来确定专名的指称的作法也存在着疑问。克里普克承认在命名之初,人们除了以实指方式外,有时确实通过摹状词来引入一个名称。“达特茅斯”(Dartmouth)这一英国地名得之于该地位于达特河的河口,通晓英文的人也许能从“Dartmouth”一词联想或猜测到这一点。但正如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某天河流改道不以该地为河口,该地也仍将被称为“达特茅斯”,实际上,人们并不需要知道它位于达特河河口仍能理解使用这一名称,绝大多数中国人看到了“达特茅斯”这一地名将不可能猜测到它位于达特河河口。再如,历史上有一“神圣罗马帝国”,有人也许会联想到它是神圣的,并以罗马为中心,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胡克也许被“定义”为那位生活在十七世纪末,最早发现弹性定律的英国人,可最近有报载文说早在一千五百多年前我国东汉郑玄就发现了弹性定律。⑨
必须指出,偶性、特性及本质属性是有很大差异的。我们对专名仅限于描述,而描述毕竟不同于概括。仍以亚里士多德为例,“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必然的本质属性,它只是一种偶然的特性,而偶然属性是绝不能用以构成一个定义的。亚里士多德之为亚里士多德,仅在于命名的约定,一个或一组限定摹状词对于一个专名只是描述它如此这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门生,《形而上学》的作者,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都只不过是关于亚里士多德的特殊事象的列举,而相应于定义的内涵必须是概括抽象的结果。概括的特点在于从同类个体对象中发现它的共同性,由特定的较小范围的认识扩展到更普遍的较大范围认识。把亚里士多德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相联,并未进行什么类的抽象与概括,也谈不上形成内涵。
我们还须注意不能把专名的意义与专名的内涵相混同。意义是一个比内涵宽泛得多的概念。1923年,奥格登和理查兹在《意义之意义》一书中,从理论和非理论的不同观点出发,列出了“意义”这个词的二十二种意义,而内涵只是其中的一种。罗素认为“所有的词都有意义,这就是说,它们是一些代表自身之外的某些东西的符号。”⑩他把专名的意义等同于它所指称的对象遭到了斯特劳森的反驳:如果我谈论我的手帕,我或许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正在指称的对象,但却不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的手帕”这个语词的意义。(11)弗雷格区分了涵义和指称,但他所指的专名包括了词、指号、复合指号、表达式等,涵盖实在过宽。克里普克也特别批评了弗雷格在两种意思上使用“内涵”一词的做法,“因为他既把一个指示词的内涵看作是它的意义,又把内涵看作确定其指称的方式。”(12)在一定程度上,两派理论在专名有无内涵问题上的对立正是由于混淆了意义与内涵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没有明确“内涵”一词的意义而造成的,我们并不否认所有词都有其意义,但意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内涵。专名固然有其意义,但它不具有作为一个概念所必须的内涵。
3
对于专名,我们认为克里普克的确提出了一个比摹状词理论更好的解释或描述,但若推广到通名却不尽然。
通名,指由个体形成的类、属或物种的名称。通名都是内涵名词。正如穆勒所说,名称被认为是直接地表示主体并且间接地表示属性,它指示着主体,并且蕴含或涉及或显示出属性,或者象我们将要说的那样,它内涵着属性。(13)我们认为,一个通名适用于由以形成类属的每一个体,但又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体。人们看得到的、或实际存在着的只能是一只只具体感性的虎,而抽象的虎是不存在的,虎只是人脑对客观世界反映过程中形成的思维抽象,是理性认识阶段的产物,也即通名是类概念的一种形式。
分类是人类语言思维的基本功能之一。罗素说过,无论代表一般的类的符号或是代表特殊类的符号都不得列入未定义的符号中,(14)一事物之属于此类而不属于彼类,必有一个根据或标准,给一个类下定义就是揭示这一根据或标准。对于科学的类概念则是揭示出此类事物所共有的而为其他类事物所不具有的本质属性,这就是通名的内涵。
人的认识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逐步发展的,人们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需要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指导实践如此多次反复才能达到。因而概念的内涵也有一个由不准确、模糊到准确、科学的过程。同时,认识反映事物的广度和深度也是有限的,总是具有近似的性质,因而概念的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待于深化。列宁说:“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15)概念正是灵活性与确定性的统一。事物的永恒运动和关系的多样性是概念灵活的客观基础;事物每一阶段每一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则是概念确定性的基础。
诚然,摹状词理论的支持者认为通名有内涵这本无可厚非,但仅仅笼统地说其内涵由一个或一组摹状词所体现,并以此确定指称就成问题了。若不提及本质属性,不可否认一个或一组摹状词有反映某类事物本质属性的可能性,但在一般情况下,摹状词只反映事物的肤浅、表面的非本质属性,这在命名之初尤为显著常见,人们往往是找到该类事物的某些表面性征作为识别标志并借以命名。以“飞碟”为例,中国人是根据它象一个在空中飞行的碟子而命名的,而在英语中对应词的却是UFO,它是不明飞行物(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的英文缩略。另外,不提认识发展的阶段性,把一个或一组摹状词预先固定下来作为标准用以确定指称实在不当。如要为上例中的不明飞行物找一组这样的令人信服的摹状词,至少在目前尚有很大困难。
正是由于摹状词理论含有这些缺陷,克里普克基于先验性和必然性的分析,反对把通名分析等同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可这不能成为否定通名有内涵的理由。对于存在一个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确定通名的指称,克里普克讲述得不如专名那样详尽。专名之作为严格的指示词,其指称对象是唯一的、可感知的,而若要把通名作为严格的指示词得界定一个类。事实上,在这个类中,个体的数并不总是确定的,通名大都还适用于将来出现的个体,类本身作为一种概念抽象也不能被感知,只有通过概括描述方能为人所理解。
概念抽象不能自我显示,语词是概念表达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选择一个语词作为某个类的通名,并非先验的思想规定,而是在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约定俗成的结果。一旦约定之后,这一通名作为类概念则赋予了该类事物所共有的共质属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对该类事物的本 质属性的认识角度和认识程度均有不同。比如,“人”这一通名的使用已有上千年历史了,人们对它作了无数个定义,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地揭示其内涵,包括“人是无羽两足直立的动物”,“人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等等,这些定义并非以通名的内涵有无的问题为前提,存在的只是对其内涵的揭示正确与否,即哪个更接近于反映本质属性的问题。
确切地说,克里普克否认的是罗素、弗雷格意义上的内涵,实际上,关于通名是否具有涵义,克里普克并没有明确指明,他在分析虎、黄金等通名的时候都把它们称作概念。值得一提的是,克里普克和普特南都被称为本质主义者,而且普特南明确提出了本质属性这一概念,认为人们根据实际的范例或典范确定通名的指称是由于该通名与某些存在着的事物有适当的关系,即与某些本质属性相符合。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条件的变化,自然种属的特征也可能发生变化,但只要它的“本质”没有多大变化,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某同一个词。(16)
4
总之,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语言的逻辑分析,还必须同时考虑语言的社会历史性。鉴于国内某些学者的看法,这里我们特别指出两点:其一,专名并非概念,不可将个体指称的命名活动与概念抽象的概括活动等同;其二,意义并非内涵,不可在讨论中以“意义或内涵”此类术语含糊其辞,造成混乱。
名称研究在语言学、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理论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现代西方哲学的中心是语言问题,本世纪初所发生的“语言学的转向”正是肇端于弗雷格、罗素及维特根斯坦对名称深入细致的研究。罗素摹状词理论开创了以语言的逻辑分析为工具研究哲学本体论结论的先河,数理逻辑在其间得到长足进展;克里普克匠心独具,以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为契机,一改传统的认识论本体论,从可能世界模态语义学的角度作出新尝试,完成了新的模态逻辑语义系统。这无疑表明名称研究已成为语言、哲学、逻辑三大研究方向的融会点,成为诸多理论的生长基石。对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并衷心希望本文能引发逻辑界哲学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注释:
①(13)罗素《数理哲学导论》,P163、P171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②(11)斯特劳森《论指称》,见《语言哲学名著选辑》,P111、P95,三联书店1988年版。
③④⑤⑧(12)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P49、P134、P139、P28、P60,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
⑥参见朱志凯主编《新编逻辑教程》,第22-2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⑦(13)穆勒《逻辑体系》,转引自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P26、P27,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⑨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19日一版。
⑩罗素《数学原则》,转引自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P133,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列宁全集》,第38卷,P277。
(16)普特南《“意义”的意义》,转引自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P70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