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趋势下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建设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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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能够转移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加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金融监管,并最终提高金融机构利润,金融创新为金融业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人们才意识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无序、过度的金融创新会严重威胁金融安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因此,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创新活动的监管,其中,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如何运用金融审计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一个迫切需要面对的课题,因此本文将就我国金融创新背景下如何构建金融审计监督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对金融要素及其组合进行再创造的活动,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函数”。金融创新的主要作用是帮助金融机构转移风险、规避监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金融机构利润并最终促使经济增长。但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方式是风险管理和规避监管。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可以有效转移个体风险,但却无法消除系统性风险。尤其当这些金融产品无序和过度运用时,反而会催生金融泡沫,放大了系统性风险,导致了银行业收益的下降。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也充分证明,金融创新给房地产业带来繁荣的同时,过度的信贷扩展导致了随后房地产企业大量的破产,由金融创新造就的证券市场繁荣,看似安全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建立在复杂的数理模型基础上,有完整的定价体系,随着近年来金融业大多转向混业发展的模式,金融创新产品趋于混合化、复杂化,而金融创新的高风险通常被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的过分乐观预期所掩盖。因此,金融创新将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

      二、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从“分业监管模式”到“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长期以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我国则主要是通过“一行三会”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述监管机制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渐暴露出了自身的不足,因此各国政府纷纷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混业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国会更是立即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就是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由其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在此之前,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虽然涉及政府诸多个部门,但是缺少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和规范各部门的监管行为,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的现象。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之后,能够及时发现威胁金融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为各监管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美国政府审计署可以对任何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个人、机构进行审计。美国改革之后的金融监管制度强调审计对金融业的监督,这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同样存在缺乏统一监管的问题。我国主要通过“一行三会”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银监会的主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进行管理;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等。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使各监管部门只监管本行业,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将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此外,监管部门各自为营,只负责所辖领域的金融活动,无法对系统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这就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监督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督,而金融审计监督正好独立于“一行三会”,可以发挥此作用。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建立在严格的数学模型基础上,其定价体系相对复杂,加之近年来金融业趋于混业发展,许多金融产品具有混业的特点,金融创新的高风险通常被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的过分乐观预期所掩盖。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新变化,使得原有金融监督不能更好地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而金融审计能够准确识别、测度金融创新风险,并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必须加强金融审计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督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审计监督划分为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形式。由于我国早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主要依靠政府审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金融机构大量上市以及金融创新程度的不断加深,仅仅依靠政府金融审计不能够更好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具有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优势,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体、注册会计师金融审计为补充、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具体而言如下。

      (一)政府金融审计具有独立、宏观的特征

      当前,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导致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不断显现,金融安全受到考验,政府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预防性以及宏观性,相对于其他金融监管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优势。

      1.政府金融审计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再监督评价职能的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具有不依附于金融行业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再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政府金融审计作为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工作应主要针对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对金融市场规则的合理性和效率性进行再监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调控范围、对象、手段等有效性实施审计,对专业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责的效果进行评价。不仅要识别和发现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示监管政策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还要及时纠正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通过再监管降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近几年来,审计署加大了对大型金融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审计力度,在维护国家安全与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金融审计的预防性特征有利于揭示风险。政府金融审计不仅要对金融政策进行监督评价,还需要及时获取反映金融行业真实发展状况的经济信息,发现金融领域存在的潜在性问题,将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源及时消除或化解。政府金融审计关注金融市场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反映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管理漏洞,能敏锐地获知风险,及时发现影响金融安全的带有隐蔽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醒被审计单位修正错误。政府金融审计揭示风险从微观层面主要表现为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导向审计,通过对银行不良贷款、信贷规模等组织专项审计,发现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对重大金融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风险敞口,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此外,政府金融审计还需要动态跟踪与宏观分析相结合,通过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及时识别各类金融风险的演变趋势,为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提供政策性参考。政府金融审计的风险监测能力使得其能充分发挥优势,及早将监测到的异常信息传导给决策层面,并且根据审计结果反馈监测效果,预防重大问题产生或深层次矛盾累积,进一步体现金融审计的可预见性。

      3.政府金融审计的宏观性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政府金融审计的宏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审计范围的宏观性。与金融业施行“分业监管”模式不同的是,国家赋予政府金融审计对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业、信托业等实施宏观审慎监督的权利。政府金融审计还能对“一行三会”等专门机构和政府综合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重点查处金融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不严、监管真空、监管失误等问题。第二,政府金融审计内容具有宏观性。政府金融审计不仅关注具体金融业务的合规性,还关注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甚至可以对涉及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实施审计延伸,使得审计工作能全面调查取证,有利于防范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及时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从宏观角度把握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深度以及金融自由化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独立监管的作用

      由于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该监督机制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政府治理的完善程度,同时政府审计的覆盖面有限,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无法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金融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其审计结果一般要对外公布并负法律责任,因此它的职责和对象更为清晰。具体而言,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一定的审计程序,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发表意见。由于审计具有为财务信息增信的作用,因此审计的本质功效是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及财务信息的价值。审计需求的信息论也认为,审计是检验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便利益相关者能够广泛地依赖财务信息并将其作为决策依据。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的审计往往持续多年,更充分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公司内部信息,以便投资者及监管部门使用。许多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增加信息透明度,提供金融机构稳定性,最终降低金融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因此,一方面,利益相关者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督促其稳健经营;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降低对所辖范围进行监管所需的工作量,将更多的工作集中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上,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一般要对外公布并负法律责任,其职责更加清晰。注册会计师对一家银行的审计往往持续多年,对审计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审计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公司内部信息,以便投资者及监管部门使用。研究表明,外部审计与银行风险承受显著负相关。Tadesse通过对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的效果进行了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的公布,增加了银行的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准确评估银行产品风险,有助于提高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其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信息披露强度、信息量、及时性与披露信息可靠性等变量都与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显著负相关。此外,在金融危机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还能协助国际监管机构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共同发挥监督机制,遏制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时,需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阶段对其风险进行持续监督,在这一监督的过程中财务信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存在有助于为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提供增信,这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信息风险,最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具有自我监管的功效

      内部审计是一种由审计对象内部进行的独立、客观的检查工作与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发现、改进组织内存在的问题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组织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及治理情况进行评价,从而完成组织目标。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核查和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测试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评估银行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以及执行特别调查等。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银行内部审计与监管当局与审计师的关系》,该报告强调了内部审计在银行业中的重要作用,并要求所有银行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系统。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在控制金融创新风险方面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内部审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在金融业的组织架构中,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都独立于董事会和各职能部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得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抵御风险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内部审计可以从企业全局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管理风险,并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出发,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指导金融机构正确规避风险。此外,内部审计委员会可以约束管理层的误报,提高信息披露程度,解决管理层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内部审计能够从内部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已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转变为以风险导向为主的审计工作,通过对金融活动的事前检查,能够大大增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首先,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得出相关报告,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风险敞口,并提出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方法,规避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其次,内部审计可以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通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测试,及时发现内控中的薄弱环节,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形成。

      综上所述,“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免疫系统”可如图1所示。

      

      三、“三位一体”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免疫功能”的实现

      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创新带来风险的不可或缺的手段,那么在我国背景下应如何有效地构建并发挥政府金融审计、注册会计师金融审计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这一“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突出政府金融审计的主体作用

      政府金融审计不仅独立于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而且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发挥再监督的作用,独立性更强(和秀星、曹严礼,2008)。因此,政府金融审计可以凭借其独立、综合的视野,揭示金融领域存在的安全问题,评价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并且由于国家金融审计的对象覆盖了金融领域的各个部分,政府金融审计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具有独特的优势。

      但是,要更好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主体作用,笔者认为,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政府金融审计机制。

      1.科学定位政府金融审计的职能以强化金融审计的“免疫职能”。政府金融审计是构建国家金融体系“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决定了政府金融审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政府金融审计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发挥其三大功能:第一,政府金融审计通过揭露功能查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充分发挥政府金融审计的预警作用,拓展审计范围,重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形成;第三,发挥政府金融审计的屏障作用,利用抵御功能自动清除、修补金融创新风险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2.构建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框架。实践证明金融业的分业监管存在诸多不足和漏洞,因此,要建立包括“三位一体”在内的监督体系。而要构建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体的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必须强化政府金融审计的独立性、宏观性特征,有效整合政府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资源,增加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合作,形成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通过审计结果交流沟通,充分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金融领域潜在问题,发挥政府金融审计的延伸性。积极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督与专项审计优势,健全和实施金融审计风险的问责机制,促进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自功能、履行各自的职责,规范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同时,要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共建内外部审计合作平台,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督合力。

      3.拓展政府金融审计业务范畴,重点关注金融创新业务隐含风险。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外向型特征愈发明显,金融业混业经营也在不断发展。因此,政府金融审计在强化对传统金融业务审计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拓展政府金融审计的范畴。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政府金融审计应当拓展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将财务收支审计与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情况,其中特别注重对涉及外资业务的金融审计。第二,政府金融审计监督的区域延伸到原先较少涉及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审计对象覆盖到跨市场、跨行业经营的整个金融产业的业务,全面发挥出金融审计宏观审慎监督的作用。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金融审计的预警作用,尤其是对新型金融衍生产品等薄弱环节的审计预警,把握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的权衡,更好地发挥金融审计预警和免疫系统的作用。

      (二)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补充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独立性强、覆盖面广的特征,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三位一体”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金融机构的审计。

      1.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的逐步完成,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凭借其工作的广阔覆盖面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对金融机构个体充分发挥其审计职能,及时、准确地识别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个体风险。

      2.应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作为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发挥审计职能的重要保障。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中,审计委托代理关系从根本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职责,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清晰审计收费,都将能够更好地发挥独立审计的作用,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起到支撑作用。

      3.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尽管银监会自2006年起要求我国所有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以年报形式对外披露其经营管理状况,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监管相对较松。目前,金融业发展日趋复杂化多元化,金融机构的边界逐渐模糊,这为金融风险的传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充分发挥其广阔性和及时性,不仅要对银行机构进行审计,还要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逐步完善整个金融体系的“免疫系统”。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核心监督作用

      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具有综合性、积极性的特点,为了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审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为了使内部审计发挥金融业“免疫系统”的作用,首先需要制定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统一执业标准和评价依据,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促使每个金融机构都建立一套适应自身环境的内部审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舞弊腐败和管理不当的问题。

      2.扩展内部审计的对象,丰富内部审计的内容。首先要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审计,及时识别风险敞口,完善风险管理程序,提高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敏感性,并最终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其次,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审计,目前金融创新趋向复杂化、多元化,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等在为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成为最重要的风险来源之一,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审计;最后,推进对混业经营业务的审计,混业经营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加入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拓展知识结构,适应未来发展的趋势。

      3.应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成果利用率。内部审计通过实施审计事项,能够在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评价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状况,揭示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对象改进工作。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提高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审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创新活动的研究调查,对典型案例和重大风险源进行评估、分析,进而提出完善风险控制的审计建议,为管理层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需要重视审计的后续反馈,建立健全整改机制,督促审计对象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漏洞,最终形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犹如一把“双刃剑”,有效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能够充分发挥金融创新低交易成本、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优点,并将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文借鉴美国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体、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并对“三位一体”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作用及其“免疫功能”的实现进行了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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