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百年,法青年学的探究论文

五四百年,法青年学的探究

包志勤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

[摘 要] 五四运动及稍早开始的法的转型,都是在近代中国对外失败、西风东渐的背景下发生,且相互关联。在中国现代化史上这两件大事中,青年是主体。学生特别是留学生、青年知识分子和现代职业的青年群体,是法的转型和五四运动的行动主体。他们以先行者、革命者、思想家、法学家(教授、学者)、传播者(记者)和司法官、律师等身份或角色,在中国现代化运动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青年是整个社会力量中的一部分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青年的先锋性或进步性、激情性、结群性及“代”的特征,不仅对推进法的转型及拓展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思考五四百年后的民族复兴有着厚重的启示。

[关键词] 五四运动;法青年学;法的转型

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是我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是一场革命;早其十多年启动法的变革——清末统治者重启胎死戊戌的法律改革,“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至清亡前,一批以西方现代法学理论为支撑的法律及草案出台,宣统二年(1910年)新颁的《大清现行刑律》在清亡后还为北洋政府所援用,当然中国法的现代化不是一年、十年所能完成的,但它也是我国近现代史上具有源头性意义的重要开端,也是一场革命。作为事件或革命的五四运动与作为法现代化早期的法的转型,相互之间有何关联?而青年在五四运动和法的转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本文在五四百年之际所要探究的。

一、五四运动与法转型的同时代性

法的转型是指法的结构形态(如宪法、刑法、商法、民法等)、运转模式(如法律实施、司法制度等)、观念文化(如法学思想、社会心理等)的根本性转变过程; 五四运动是指发生在北京的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阶层共同参与的,通过示威游行、请愿、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爱国运动。这两者都发生在20世纪初,两者之间具有背景同一性、思想关联性、时序演进性。

首先,对外失败是重要的原因。1902年1月7日,清末最高统治者慈禧因向八国联军宣战失败、逃亡一年多后回到北京。这一年,也为应对统治危机,慈禧下诏变法,实行新政,于是近代法律改革及查取洋律、开馆纂修、通商谈判和兴办新式教育等被全面启动或重新启动。其中,收回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也是朝廷变法的重要动机和内容,是“变法自强之枢纽”。这表明,变法是被外力逼出来的,至少最初是为应付列强的压迫; 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其直接原因是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早在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并为袁世凯暗中接受,被新闻界揭开后,激起了中国知识分子及民众对日本以及“卖国”的政府的强烈不满。这种沉重的国耻情、强烈的爱国心一直延续并放大到1919年及以后好长时间。可见,五四运动和法的转型,都时处民族危难之际,都有救国强国动力,这是两者共同的背景。

其次,西风东渐是多面而互联的。五四传播的新思想新文化新知识,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伦理、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与晚清时期魏源、张之洞、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民国初期孙中山、章太炎等人介绍西方学说或投身变法、革命的努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些人的著书立说中,法律思想也是重要的构成。“南陈北李”是五四领军人物,他们都留学过日本,宣传过西方新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他们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和法学观,李大钊还是具有法科教育背景的法学家;胡适作为一个大思想家,也有自己的法治理想:“好政府主义”的宪政观和自由主义的法治精神。或许在五四百家争鸣中直言法律思想的不多,但在“德先生和赛先生”旗帜下,法学、法律总是与民主思想、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在新文化运动标志性刊物《新青年》上,涉“法”的文章有许多,见表1。可见,五四时期的思想文化具有丰富的内容,这与早期西方学说启蒙传播有关,法学法律思想也与之关联并为重要的方面。

表1 《新青年》中若干与“法”相关文章的篇目

再次,变革进步是有历史关联的。如果没有先前林则徐、魏源等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人,那就很难有后面伟大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就像思想解放需要特定的源流基础、积累过程一样,制度变革也有演进时序,离不开积小胜到大胜。而1919年夏天的一个审判案,见证了变法带来的成果。北洋政府为报复五四学生想借有人向警察厅控告鲁士毅等11名学生一案立威、刑一敬百,让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1919年8月21日此案在地方审判厅公开审理,当时著名律师刘崇佑为学生做了精彩的辩护,相关的新闻报道引发了更多的关注,最后被判6名缓刑、5名无罪的学生事实上都被当庭释放并出庭即受到“英雄凯旋”般的欢迎。其中,警、检、审三厅的名称与形式,是司法的改进;本土律师在司法和社会的作用日益增大;行政与审判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边界,等等。可见,思想文化上的进步推动了法的转型,法的演进也助力于五四运动的发展与胜利。

1919年前后的这些人,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包括法学家的教授、学者,记者,律师和司法官员,他们或是变法的行动者,或是司法的实务者;他们往往同时是多个涉法角色的扮演者(如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司法官或律师等)。尽管这些主体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如五四运动是少数先驱引领众多行动者,而变法过程则是由众多涉法工作者在各自实践领域的具体行为所构成的,然而,他们都为年轻人,主体是青年。

二、1919年前后的中国青年

从晚清到五四,中国法的现代化有了推进。最初清政府引进西方的理念与制度,修订法律、预备立宪(及难免发生新旧中西的礼法之争);辛亥革命后对制宪(包括省宪运动)、政体、民权和司法制度等的探索,尽管其中有曲折,法的转型还是沿着现代化方向有所前行。其转型过程中的主体,是需重点分析的。

以国际文化活动提升艺术品格。基于国际化现代城市的建设定位和年轻多元的市民结构,以优质品牌活动打造为突破口,办好“荷兰郁金香大乐团音乐会”“亚历山大室内乐团中西室内乐作品音乐会”“卓别林电影原声音乐会”等文化演出,丰富市民的国际文化视野和时尚选择。

青年学生,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是中国20世纪初重大社会转型及其运动、事件的发起者、推动者、践行者,是最基本的主体。认定五四为青年运动、学生运动,即是证明。在这些青年学生中,法学院的学生占比不少。以北京大学为例,在1919年春季入学的2413名学生中,法学院的学生有947人,文、理、工、四大学院中占比近40%。[1]当年该校法科(系)毕业生有114人,占全校毕业生256人总数的44.5%。[2]五四运动学生领袖段锡朋、谢绍敏等也是北京大学法科学生。青年、青年知识分子在法的转型中的主体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考察他们身份角色,能得到更具体的证明。

律师,是实现法的现代化的专业人才基础,尽管它的产生历史不长,它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但在初期发展较快。1912年年底第一次全国考试举行,经考试合格由司法部颁发律师证书者共有297人,1913年则猛增到2716人。1912年政府最早公布的本土律师名单,32名法政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同年,《上海指南》律师名录中的林行规(1882—1944,时年30岁)、陈则民(1881—1951,时年31岁)、潘承鳄(1873—1949,时年39岁)等和同期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法律顾问的张耀曾(1885—1938,时年27岁)、刘崇佑(1877—1942,时年35岁)等都是青年,这是律师中的大多数。当然,最初的律师,与最早的司法官一样,有一小部分人的年龄是在40岁左右的,甚至更大一点,他们是“中举”或经历了旧式学堂再完成现代教育的,如张一鹏20岁中举后才赴日留学法政大学的,后来才成为律师;刘崇佑也有华洋“双榜举人”之称。而最初就留洋学法或本土新式法科、回国后从事法律工作的,大多为青年。“中国第一位女博士、女律师”郑毓秀(1891—1959),14岁进教会学校,16岁东渡日本后加入同盟会,23岁赴巴黎学法,33岁获法学博士学位,35岁回国开办律所;与她合作的是博士同学魏道明(1901—1978),他也是早年留学法国,与郑毓秀结为夫妇后回国,合办律所时年仅25岁。施洋(1889—1923),18—28岁时均在本土湖北(农学堂等和警校、法政学校)学习,担任律师后为工人及工运做了大量的工作,后被军警杀害,时年34岁。

按照青年学理论,青年是先锋,青年的本质具有目的趋向性和社会—时间的两重性,青年具有最广阔的未来前景、最大的前景距离和最大限度地未来倾向性。著名的罗马尼亚青年学学者马赫列尔认为,由于青年在社会时空中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即他的过去经验(如童年)大大少于成年而他的将来可能又大大多于成年,所以青年具有社会的潜在性、过渡性和最大的开放性,即“面向未来和目的性取向”。[4]这是青年成为1919年前后这这段历史主体的“内因”;就“外因”而言,青年“是传统的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时出现的产业化、政治民主化和普及公共教育等的同步现象”[5],除了辛亥革命及上下对变法共识的大背景和新兴教育特别是法政学堂与海外留学的普及等基本条件外,新文化的传播,包括国外诸多“主义”、做法的翻译引进和各种观念、思潮的交流碰撞及报刊新闻业的发达,也是青年主体生成和壮大的重要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于是青年成为五四运动的先锋与主角,成了中国现代政党兴起时的主干力量,成了变法进程中的基本主体。历史证明,“青年是整个社会力量中的一部分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6]

留学生,是一种特殊身份的青年主体,是西风东渐、学习世界先进文明的载体,也是现代中国知识(包括法学)革命的重要发生机制。没有留学生很难发生五四运动(当时留日学生也有激烈的请愿游行),也难推进法的转型。而且当时留学生是多数现象,中国历史上最后一名状元刘春霖,是在慈禧“钦定”后奉派到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留学,回国后参加立宪变法活动;科举夺魁的朱汝珍,虽屈居刘春霖之后,但也被选派到日本东京法政大学读法律,当了留学生。放眼1919年前后,在推进中国现代化浩浩荡荡的主体队伍中,大多先行者、司法官、传播者、律师及政党领袖、官员、军官和教授、学者、记者等,都有海外留学的背景,其中不乏法科留学的经历。根据《中国留学生大辞典》的统计数据, 1914—1915年留学欧、美、日官费生共有1835人,其中读法科的247人,占比13.46%;1917年留学欧、美、日官费生共1396人,其中读法科的有178人,占比12.76%;1918—1921年自费留学生共432人,如不计普通科251人,法科留学生66人,超过文、理、工、医、商、教、农各科留学生,占总人数181人的36.46%。

语文作为一门备受指责的学科,更是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各级领导无不高度重视,各类专家纷纷高调介入,各级教研部门更是全力推动,各个层次的名师也积极投入,各种教学研究活动纷纷登台。很快,公开展示的语文课,面貌焕然一新:以前语文课很少听到读书的声音,现在语文课上有了形式多样的朗读;以前语文课基本上是一支粉笔一张嘴,现在是声光电色五彩缤纷,PPT更是令人目眩;以前是语文教师唱独角戏,现在小组讨论、合作探究已是家常便饭,历史教师、物理教师、地理教师一起上语文课,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表2 五四前后报刊中若干与“法”相关文章的篇目

(续表)

关于激情性。这在青年运动中是常见的。1919年5月3日晚在北大法科礼堂召开学生大会,预科一年级学生刘仁静拿出一把菜刀要当场自杀以激励国人;法科学生谢绍敏悲愤填膺,当场将中指啮破血书“还我青岛”,众人情绪高涨。尽管在法现代化早期很少出现放火、伤人的过激行为(相反还有少数不同声音,时为青年的梁漱溟呼吁示威游行也要遵守法律),但“公车上书”也很激进,不少法学家洋溢着法的理想,批判旧法也不乏偏急,有些律师辩护也充满着个人偏好和热情。在青年学看来,这是由青年特殊时期生理、心理因素所决定的,而且青年理想与现实境遇反差过大,更会刺激热烈、冲动的情绪和行为。可见,法是理性的,变法也会是激情的。

先行者,是法转型的先发者和行动者,是一群人。有的人尽管直接投身于法现代化的实践已过不惑之年,但其青春期的杰出,却是“先行”的基础。如“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司法业务十分精湛,25岁时为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的重视;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伍廷芳,20岁时担任香港高等法院译员,35岁时成为获准在英国殖民地开业的第一位华人律师。孙中山是伟大的中国民主革命开拓者,他20岁时“始决覆清廷之志”,26岁时酝酿组织兴中会。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是现代中国发展起点和基点,也为法的转型创造了前提条件,他所创立的《五权宪法》在中国宪政史、法治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先行者中不乏青年:被称“中国宪政之父”的宋教仁便是年轻有为,23岁时支持孙中山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同盟会并任其司法部检事长,31岁时提出和宣传三权分立的宪政设想。被称“中华民国宪法之父”的张君劢,19岁留学日本时翻译了《穆勒约翰议院政治论》,34岁写成《国民政治品格之提高》一文,35岁起就开始了中国制定宪法的经历。林长民,26岁赴日本留学但于五四时成为著名的抗日派,33岁时回国创办福建政法专门学校。居正(1876—1951)是革命家、政治家, 32岁时赴新加坡协助田桐主持《中兴日报》并与保皇党《南洋总汇报》论战,34岁与宋教仁等筹设中部同盟会,后参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陈独秀、李大钊、胡适等既是五四运动的领袖,也是民主、法治、人权等“新文化”的传播者,为思想者与先行者的结合体。

到家吃晚饭,槐生把蒸洋芋端上桌,还煮了钵儿清水白菜汤。大梁问我二丫么样了,我冇好气地说:“能么样?病恹恹的,跟那年她妈那样儿!”

当然,法的转型与五四运动是有很大的不同性:前者由“官”下旨的、由上到下的被“逼”出来的、维护“皇”权统治的,是一个渐变过程;后者由“民”兴起的、由下向上的自己发起的、推动民主政治的,是一个突发事件。但是,这两者的指向都是现代化,特别是辛亥革命终结清朝统治后,法的转型没有停滞,其进步意义更加显现。总之, 20世纪初,是变法的年代、革命的年代。无论是法的转型还是五四运动,都处于社会巨变的同一时段,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法青年学的解释思考及启示

为什么一定是青年?1919年前后这批年轻人成为五四运动和法之现代化早期历程的主体是否具有必然性?对此,青年学或许能提供最有说服力的解释。青年学也称青年社会学,是一门从多学科的角度探讨青年的思想方式、行为特点及其成长规律和青年与社会关系等的综合性学科。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米德,创立青年研究的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模式,将理论基点置于青年与社会的互动关系,青年在当代社会的文化主导地位。对青年性质的发现,源于人们对古代“成丁礼”到近代“青年期”及其延长的历史变化的科学认识。近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及其复杂性的不断增加,使一个人不可能在一个瞬间或短时间内完成从童年期到成年期的转变,其间的青年期必然生成并不断延长。处于青年期人群的主要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或曰社会化。把五四运动看作学生运动,把青年视为中国变法早期的主体,基本道理也在于此。

法学家,是法转型的主干和先导。如“海牙国际法庭任职中国第一人”王宠惠(21岁时就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探讨过五权宪法)和陈瑾昆(30岁留学回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王世杰(29岁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应蔡元培之聘回国任北大法学教授)、张志让(28岁留学回国任大理院主办民事案件的推事,同时先后任北京大学及上海东吴大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程树德(29岁时首部著作《国际私法》七卷问世)、吴经熊(22岁时即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古代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料辑录》论文)等,都先后为中国法的现代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有的贡献还超出了学者的范围。1919年前后,法学家大都是教师。作为教师,也是先行者,而且教师中青年很多,北京大学1918年的法科教员名录有21人,他们在不到40岁时都已成为知名学者,如黄右昌33岁、陈启修32岁、马寅初36岁、罗文干30岁、陈守真37岁、王宠惠37岁、张耀曾33岁、张君劢31岁等。

进一步思考法现代化早期的青年现象,需要“法青年学”的视角与方法。法青年学本身不是一门学科,其中的法,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设置;其中的青年,是社会人群的一部分,是具有年龄范围和“代际”特征的社会群体。所以它重在研究制度变革与一代青年的关系,它还属于青年学或社会学大范畴的一种方法。用这样的方法探讨青年与变法的关系,有助于深化认识青年的进步性、激情性、结群性和“代”的意义。

传播者,往往也是先行者、法学家,甚至是司法者。对具有变法思想、又作鼓动和宣传的人和事,从“传播”角度作简明的描述或概括,是为了分析法转型及五四运动主体的功能、作用。新法家代表人物梁启超,22岁时和康有为发动了著名的公车上书,为《万国公报》主要撰稿人,他“日日执笔为一数百字之短文”宣传西学,鼓吹变法;23岁在主编《时务报》时期,他以新颖犀利的议论和通俗流畅的文字,写出了《变法通议》(后被光绪帝召见进呈此著)、《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等一系列文章,系统阐述维新变法理论;五四运动的爆发,他也有重要的作用。杨度,31岁主编《中国新报》,主张君主立宪,又写《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和《实施宪政程序》等。章太炎28岁任《时务报》撰述, 34岁时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李木庵,早年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的重要, 在27岁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前就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他还是中共最早提倡、宣传、实践宪法的前辈之一。蓝公武,辛亥革命后24岁任《时事新报》总编辑等职,30岁后任《国民公报》社长、《晨报》董事等,宣传新法并先后参加了辛亥革命和护国、护法运动。在五四运动前后报刊上,也有很多涉法的文章,其中不少作者为青年,见表2。

在免耕播种技术实施推广过程中,项目实施区的农机部门要多参观、多学习、多实践,不断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切实提高技术的推广应用水平。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农机农艺科技人员加强技术研究,实现农机与农艺的有效协调,并在技术路线、技术模式方面大胆创新,为农业增产增收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进步性。对于五四运动的革命意义,我们已有共识。历史地看,进步是种指向,涵盖了爱国和民主、科学等内容。1919年前后的青年人学习西法、探索宪政、参与变法、投身新的司法运行,也是一种进步;即使清末体制内的人谋求修法,客观上也助推了法的现代化进程。就像新文化运动青年人寻找和选择多种社会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尽管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但相对于当时占正统地位的黑暗封建思想而言,都是“先进”的。变法时段青年主体的选择,也是“新文化”,行为指向也是法的现代化,其进步性是明确的。

通过以上分析和讨论,本文基于模块建模方法,研究了碳限额与交易下多配方—多铁种高炉炼铁生产计划问题。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方面:①从问题角度,本文以多配方—多铁种高炉炼铁生产计划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的两种碳排放约束——周期性碳约束和累计碳约束,对高炉生产计划的影响;②从模型角度,本文对基本模块模型进行了扩展,将多配方—多铁种因素以及两种碳排放约束——周期性碳约束和累计碳约束,纳入到基本模块模型中,构建了两种带有碳约束的多配方—多铁种高炉生产计划MILP模块模型。

司法官,是指受过现代法律专业教育并参加过变法后司法官考试的司法官。如夏勤(1892—1950),16岁考入北京国立京师法政大学堂,20岁东渡日本专政刑法,25岁回国后,任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后历任高等审判厅庭长、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首席检察官。 清末(宣统二年)全国规模司法官考试后,清政府在各省会、商埠等城市筹设审检厅,在其司法官队伍中,青年人占了很大的比例。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1909—1912年的法官名册(包括奉天、山东、山西、吉林、陕西、甘肃、河南、云南、贵州、广西、江苏、江西、福建、湖南14省)所记共有436人员。其中,35岁以下者有268人,占61.47%;如以40岁以下者377人计,占比要达86.47%;在1912—1928年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司法官简表中,有生卒年份记录的共49人,他们中也是青年占多数。在1919年时,40岁以上者仅有13人,占比26.53%,其中超过50岁只有2人;其余36人都不到40岁,占比73.47%。其中35岁以上者16人,以下者多达20人。不到30岁的也有5人: 时为28岁的大理院推事洪文澜,时为27岁的大理院书记官、推事何基鸿,时为26岁的大理院推事魏大同,时为25岁的大理院推事及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员张志让,他们年纪都很轻。 [3]

关于结群性。孙中山年轻时好结交志趣相投青年,常与尢列、陈少白、杨鹤龄、陆皓东等人畅谈国事、革命,有“四大冠的佳话”[7];五四时期青年结群、组建社团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法现代化早期,青年聚群结社情况也很多:1898年毕永年、唐才常等热衷维新变法的湖南青年成立了公法学会(松散的读书会),1906年黄镇磐(检察官、法学家)在日本和同学组建了由36名留学生参加的社团,1909年阮性存(法学家、律师)与沈钧儒等青年发起组织立宪国民社,1910年(沈家本操办)法律学堂的一些学员筹建了号称中国最早的法学会;由于专业相同、职业相近,1919年前后涉法青年同好结成小群体的情况更多。聚群结社,符合青年个体的心理归属和社交需要,以获得肯定、助力成长;对青年群体而言,则是强化行为、放大力量。按照青年学和青年运动理论,青年的结群的特性能增加社会功能,也能促进法的现代化。

二是确立学生学习的目标。经过中学阶段的学习,大学生们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英语基础,所以,在大学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微小的进步就很难察觉,这是难以激励他们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教师必须让学生们了解到目前所学的知识及未来要达到的目标。在每一堂课中,如果都能帮助学生达到一定的目标,就会带给学生一定的成功感,从而激发起他们继续学习的信心和兴趣。

关于“代”的意义。法学教授许章润在《法学家的智慧》一书中将法现代化百年来的法学(律)家分为五代,并探讨了法的代际特征,颇有新意;据此,1919年前后的青年主体代表人物大多归为“一代”,少数列入“二代”。研究代的特征和代际关系,是青年学理论的基础构成和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代与代际关系的视角能拓展法学、法治、法史研究的视野与方法。从青年与法及社会与法和时代与法诸关系中丰富法的研究、深化法的研究,或许这正是“法青年学”的一点价值所在。此外,探讨历史发展或社会变化等问题,在我们习惯用政治学观点和阶级斗争分析理论的同时,也可尝试用青年学眼光和代际关系分析方法,或许会有新的收获。

越是在新旧世纪交替、社会重大转型时,青年创新、变革的天性呈现得越是鲜明、越是强烈。法之现代化早期进程和五四运动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而青年学代际关系的理论则阐明了其中的“奥秘”。“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8],但这种代际交替不是简单重复,而是有所发展变化的进步。青年的求变、求新的天性及其先锋性,主要也是来源于这一代际交替、世代运动的机制,即“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9]在社会历史中,文化变迁与世代进步总是相互作用的。一定的世代(青年)总是在前一世代创造的文化总和的条件下形成发展的,并创造着超过前一世代所留下的文化;而这种新的文化同时也是在孕育着并最后创造成比前一世代更进步的新世界。

1919年前后的一代青年人,在新的文化、西洋法制及现代教育等“前一世代创造的”条件及救亡图强的压力下,以一代人变革创新的天性和奋斗努力,创造出了比前一世代更进步的新世界:加快了变法改制、推动了法之现代化,凝聚了全民力量,孕育了民主科学的精神,催生了新民主义革命的因素。而且,这些都是发生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并为之作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经过五四运动洗礼,越来越多的中国先进分子集合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告正式成立,中国历史掀开了崭新一页”。[10]可见,这代青年主体的先锋性和进步性。这一切,具有追求民族独立和发展进步的划时代的意义。这段历史也启示我们,青年不仅是个体的成长,还是时代发展进步的主体;青年的“代”总是与特定的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真正了解青年、正确认识青年、科学对待青年十分重要,是赢得青年的基础与前提,而谁赢得青年,谁就赢得未来。

根据式(20),由于|m|-|n|+1≥1,d0→0时,Pd→Ptt0.因此,在实际测量中,若定向耦合器3端口的测量值随着可调衰减器衰减量的增加趋于一稳定值时,则该稳定值即为发射机在d0=1(可调衰减器的衰减量为0dB)时的互调发射电平Ptt0,利用该值可计算出被测发射机的IMt.

五四已百年,时代在发展。“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11],我们应抓住民族复兴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开放,善待青年和知识分子,发扬他们的先进性和主体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 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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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马赫列尔.青年问题与青年学[M].陆象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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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泽东.革命领袖论青年和青年工作.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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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习近平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4/30/c_1124440193.htm,2019.

[11]习近平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n1/2019/0327/c64094-30997013.html,2019.

One Hundred Years of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Research of Law and Youth Studies

Bao Zhiqin
(Shanghai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Abstract: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w that started earlier all occurr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failure of modern China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the trend of the West to the East.In the two major event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the youth is the main body.Students, especially overseas students, young intellectuals and youth with modern professionals, are the main bodies of the law transformation and the May Fourth Movement.They as pioneers, revolutionaries, thinkers and jurists (professors, scholars),communicators (journalists) and magistrates, lawyers and other identity or role, in these Chinese modernization move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The youth are the most active and active part of the social forces.The pioneering or progressive, passionate, group and “gener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young people are of great signif i cance not only for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w and expanding legal research, but also for thinking about the national rejuvenation after 100 years of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Key words: May Fourth Movement; Law and Youth Studies; Transformation of Law

[中图分类号] D4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789(2019)03-0005-07

[收稿日期] 2019-03-20

[作者简介] 包志勤,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年与法治问题。

责任编辑 李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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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百年,法青年学的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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