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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增加:一是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增加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关于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移植到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我国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查特派员的经验,认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应作出规定。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多次审议,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得以保证和体现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四个特点:
1、素质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内派(选)的,这就为组建高素质的监事会人才高地提供了选才空间上的法律保证。
2、力度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外派人员组成, 这就从体制上理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和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体制下,监事就能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其监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得多。
3、基础好。因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要当好职工的代理人, 就要认真听取全体职工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意见,进行监督就有良好的职工基础。
4、权力大。监事会除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重要职权外,还可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是因事(时)而增设的,这就加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第二,有利于扩大职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决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这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得到了扩大,凸显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增设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第三,有利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起步较晚,开业时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要达到《公司法》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条件是较为困难的。为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条件另行规定,使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条件适当低于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就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