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区域化问题研究_中国十大经济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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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1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9753(2009)02-0081-10

修回日期:2009-02-11

经济区划分是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中国经济界的高度重视。许多学者以“同质性和积聚性”与“行政区经济和经济区经济”作为工具分析,解决中国的区域经济的发展问题。从理论上讲,这种研究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仅仅满足于理论上的研究成果是不够的,必须以中国的现实国情状况为基础进行创新探索。基于对中国经济区划变迁的回顾,经验的总结以及学术界的不同观点,本文将提出有别于一般概念上的中国经济区划综合方案。

一、中国经济区划的演变历程及问题分析

古往今来,区域划分一直是中国区域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原始社会采用井田制;战国后期秦国开展“除井田,开阡陌”等。五千年文明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锤炼出区域划分的目标和准则。近代中国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经济区划的先驱,如顾颉刚、谭其驤主要研究中国沿革地理;李四光、黄秉维主要研究中国综合自然区划;竺可桢主要研究中国气候区划;周立三、邓静中主要研究中国农业区划等等[1]。当代,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加注重对区域划分的全面研究。一是,在区划技术手段与方法上进行创新,将系统科学、集成技术应用于区划研究过程;二是,继续深入地探讨区划理论体系,加强不同空间尺度上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的相互作用机制研究,在此基础上构建更为严密完整的综合区划体系[2]。纵观中国经济区划的演变历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区划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新中国经济区划方案频繁出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进行着频繁的经济区划调整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六大行政区,同时也是经济区,其职能之一是促进各行政区内各省(市、区)的分工与协作。但这一方案刚开始实践就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是地方权力过大,中央难以控制。因此“一五”初期中央就决定撤销各大区而实行对各省的直接领导。与此同时,又将全国大致划分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二五”时期我国又以一些大城市为经济中心,设立了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七大经济协作区。东北以沈阳为中心,华北以天津为中心,华东以上海为中心,华中以武汉为中心,华南以广州为中心,西南以重庆为中心,西北以兰州和西安为中心。1961年又将华中区与华南区合并为中南区,调整为六大经济协作区,该次设置的六大经济协作区没有行政权,主要以协作会议的方式活动,目的是使各相关省(市、区)互通情报,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彼此支援,调节矛盾,后因文化大革命被撤销。“三五”时期将全国调整为一线、二线、三线地区。严格地说一线、二线、三线地区的划分并不是经济区划的概念,而是基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为了抗御外敌,毛泽东主席提出三线建设的战略构想,他把全国划分为前线、中间地带和战略后方三大区域。“四五”时期,中央决定以大军区为依托,将全国划分为西南区、西北区、中原区、华南区、华北区、东北区、华东区、闽赣区、山东区、新疆区等十个经济协作区。“五五”时期中央提出了在全国建立西南、西北、中南、华东、华北和东北六大区域经济体系。“六五”时期中央提出了在全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基本建成西南、西北、中南、华东、华北和东北六个大区的经济体系,要求每个经济协作区应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作,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七五”时期,国务院提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的构想。与此同时,为了揭示中国不同层次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规律和特点,又将全国划分为十大经济区,即东北区、华北区、华东区、华中区、华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内蒙古区、新疆区、西藏区。“八五”时期明确地划分了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带,同时又按照地理位置和经济特点的一致性,勾画出“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三大城市群。“九五”时期又划分为七大经济协作区,即东部地区、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东南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南和东南部分省区、西北地区。“十五”时期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由此我国经济区域划分由“三分法”转变为“四分法”。

(二)新中国经济区划主要采纳三种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进行着频繁的经济区划调整工作,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真正被长时间采纳并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有三种方案:

1.沿海和内地二分方案 建国初期,全国被粗略地划分为沿海和内地两大地带。(1)沿海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包括海南)和广西11个省(市、区);(2)内地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包括重庆)、云南和贵州18个省(区)。

面对“普天之下,百业待兴”的局面,毛泽东同志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现实和客观规律的要求,按照非均衡的发展理论,在其《论十大关系》等著作和讲话中多次强调指出:尽管内地经济比沿海更为落后,但是,要想发展内地,须先发展沿海。可是,这一主张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目标及要求是难以相容的,因而,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起,中央政府决定通过非均衡投入的途径,加大对内地的投资,以求内地赶上沿海,达到地区均衡发展的效果。前苏联援建的“156项”和国内自行确定的694项重点建设项目,70%以上配置在内地[3]。据统计,在“一五”至“四五”的20多年中,国家对内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超过了全国总投资的60%,其中比重最高的“三五”时期超过70%[3](见表1、图1)。而实践的结果是,不但内地经济没有发展起来,反而导致沿海经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表1、图1可见,自“四五”初期开始,我国的区域发展主导政策由对内地倾斜逐步转向对沿海倾斜,区域经济主导理论是让东部发展得更快一点,先富起来,然后带动中、西部地区,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对此,国家主要采取两个方面的举措。第一是直接加大国有投资的力度,在沿海地区配置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在“五五”至“八五”的20多年中,东部地区基建投资所占的比重逐期大幅度攀升,只是到“九五”时期末才开始下降。第二是设立经济特区,加快对外开放,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东部经济依托八方之力,突飞猛进,一路领先,中国的区域经济从非均衡投入开始,在短时间内就实现了非均衡发展。据统计,2000年东部地区GDP合计占全国GDP总量的比重比1978年上升6.1个百分点,而中部和西部分别下降4个和2.1个百分点[3]。

2.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分方案 随着中央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国有投资力度的加大,东部经济一路攀升,与此同时,学术界开始酝酿如何解决“西部经济”问题。1985年11月在南昌召开的“全国地区发展战略研究工作交流会”上,有关专家学者提出将中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带的建议,于是中央在“七五”计划中提出要“正确处理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带的关系”,并在1994年《中国经济年鉴》中明确地划分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区,简称东中西“老三区”[4]。(1)东部地区包括:沿海的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12个省(市、区);(2)中部地区包括:内地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9个省(区);(3)西部地区包括:内地的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云南和贵州10个省(市、区)。

从表1、图1可以看出,从“八五”末期开始,中央对西部的资金投入明显加大,尤其是从9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图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的差距,但成效不尽如人意。于是2000年国家正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十五”末,中央对西部的资金投入比重由“九五”时期的18.0%提高到31.9%,几乎与对东部的投入持平。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推进,个别地区为了享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支持,积极投身于西部地区,最终原东部地区的广西和中部地区的内蒙取得成功。这样,使西部地区由上述10个省(市、区)增加到12个省(市、区);东部地区由原来的12个省(市)减为11个省(市);中部地区由原来的9个省(区)减少为8个省(区)。调整后的“东中西”三大部经济区,简称东中西“新三区”[4]。

据统计,“十五”期间中央在西部地区累计投入财政性建设资金5500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7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资金3100亿元,总计1.61万亿元。但收效并非令人满意,西部地区落后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仍在进一步扩大。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地区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东部由57.3%上升到58.4%,中部由25.6%下降为24.7%,西部由17.1%下降为16.9%;地区人均GDP与全国人均GDP的比值,东部由1.52上升为1.54,中部由0.77下降为0.75,西部由0.6下降为0.59。

3.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四分方案 我国的经济区划由“三分法”转变为“四分法”其实就是将原属于东北三省的辽宁、吉林、黑龙江单独划归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区。这样,东部地区由原来的11个省(市)减为10个省(市),减少了辽宁省,中部地区由原来的8个省减少为6个省,减少了吉林和黑龙江二省,而西部地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东北三省是我国政府实施“赶超发展战略”的主要基地之一。我国“一五”时期建设的156个重点项目,东北地区占58个之多。特别是我国的重型装备制造业、精密仪器制造业、兵器工业、化工业、汽车制造业、造船业等资本密集的企业,主要建立在东北三省。这些大规模的投资使东北三省的发展水平在改革开放前居于全国的前列。1978年,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的价格人均GDP仅次于三大直辖市。即便到2001年,东北三省在全国排位分别下降到8、10和14位,但它在我国国民经济整体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使东北三省的经济发展暴露出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制约着东北经济的发展。针对东北三省经济发展所处的困境,“十五”中期,中央果断做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据统计,2004年,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实现6872.7亿元、2958.21亿元、5303亿元,增长均超过10个百分点,实现2000年以来最高增幅,但占全国的比重仍在继续下降,由2002年的11.1%下降到2004年的9.3%。

(三)我国经济区划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区域划分方法不够科学 区域规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区域规划是指对未来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所做的总体部署,包括区际规划和区内规划。狭义的区域规划主要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与国土开发整治有关的建设布局总体规划[5]。从划分方法来看主要有同质性和集聚性两种。前者根据区划内部某一或某些重要因素特征的一致性或相似性进行经济区划分,主要强调的是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的一致性。集聚性又叫异质性,即由若干个互补性强的异质部分构成在功能上联系紧密的经济集聚区。相比之下,同质性方法则显示出被动的、旨在从外部引入政府计划与政策的机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区划实践主要采取的是同质性方法。例如,建国初期曾设立的六大行政区,后又划分为七大协作区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梯度开发理论的引入和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将全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部”经济区;后来又由“三大部”变为东、中、西、东北“四大部”等等,这些方案均属于同质性划分方法。从这些方案的实践情况来看均未达到政策的预期。显然,这一结果与同质性划分方法不够科学是分不开的。当然,同质性和集聚性两种划分方法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因为,异质性经济区划不仅要考虑它的异质性,寻求区域划分与自然单元相吻合也是异质性经济区划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1]。

2.经济区域划分面积不够合理 我国的经济区域划分不够科学,还体现在各个经济区的地域面积相差过于悬殊。在沿海与内地二分法中,我国沿海11个省(市、区)的总面积不足国土总面积的14%,内地18个省(市、区)却占国土总面积的86%以上;在东中西“老三区”划分中,西部地区的面积多达国土总面积的57%,而东部和中部的面积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14%和29%;在东中西“新三区”划分中,西部地区的面积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由原来占全国国土面积的57%增加到71%,而东部和中部面积之和由原来占国土总面积的43%减少到29%;在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四分法中,西部地区的面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1%;东部、中部和东北部三个地区的总面积还不足西部地区面积的一半,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9%。

二、学术界推崇的经济区划案例解析

(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经济区划方案

针对我国经济区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关专家和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案,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1.“同质性”划分法 “同质性”划分方案,具有代表性的是“四块八分法”[6]。“四块八分法”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2005)报告中提出来的。该方案是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四大块”的基础上,再按照空间上相互毗邻;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结构相近,社会结构相仿,区块规模适度,保持行政区划的完整性等要素和条件进行划分的。具体划分方案是:(1)东北综合经济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2)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4个省(市)。(3)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包括:福建、广东、海南3个省。(4)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3个省(市)。(5)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包括:陕西、山西、河南、内蒙4个省(区)。(6)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4个省。(7)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5个省(市、区)。(8)大西北综合经济区包括: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5个省(区)。

2.“异质性”划分法 “异质性”划分方案具有代表性的是“横向三分法”[4]。“横向三分法”的基本观点是按照集聚性经济区应具备经济中心、经济网络和经济腹地等要素的特点和要求,在现有东中西“三大部”经济区的基础上,合纵连横,变经济区纵向同质分割为横向集聚划分,分别以“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大城市群为经济中心,以广大中西部地区为经济腹地,构建泛珠三角、泛长三角和大环渤海地区“三大块”新的区域经济体系,形成“龙头带动、产业协同、利益共享、优势互补”的、地域分工和协作更加紧密的经济新区。具体划分方法是:(1)泛珠三角经济区:以珠江、闽江沿海经济区横向连接长江中上游腹地经济带,即在目前提出的“泛珠三角9+2”框架的基础上,增加湖北、重庆和西藏三省,形成以珠江三角洲、广州、深圳等14座城市为经济中心,以厦门、漳州、泉州等福建沿海岸城市为副中心,辐射带动广东、福建、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江西、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藏等省众多城市和广大腹地的经济区。(2)泛长三角经济区:以长江下游经济中心地区上海等15座城市为经济中心,横接黄淮平原及黄河中上游地区,形成东联沿海、西接亚欧大陆桥,辐射带动江苏、浙江、安徽、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众多城市和广大内陆腹地的经济区。(3)大环渤海经济区:即以渤海湾京、津、青岛、大连等中心城市为发展极,以黄河下游地区和华北、东北平原诸省会城市,包括济南、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为经济中心,形成沿海、沿路多条轴线“扇形”产业布局的经济网络,辐射带动辽宁、山东、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广大内陆腹地的经济区。

3.“行政区域归类法” “行政区域归类法”的基本观点是用行政区归类取代经济区划。这种观点的基本方法是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人文社会相关指数进行统计归类,将全国一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划分为不同类别。从而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出每个省(市、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文社会环境,为国家制定宏观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按照这一观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四类划分法”[7]。

“四类划分法”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评价中心按照“中国发展指数(2007)”(包括:健康指数、教育指数、生活水平指数、社会环境指数等四个方面)对每个省(市、区)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全国的一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第二类包括天津、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吉林等7个省(市);第三类包括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湖南、湖北、河北、河南、海南、广西、重庆、新疆等12个省(市、区);第四类包括宁夏、江西、陕西、安徽、四川、青海、云南、甘肃、贵州、西藏等10个省(区)。

(二)“行政区域归类法”的可行性探讨

1.“行政区域归类法”比较优势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四块八分法”,虽然区域划分相对集中、容易操作,但仍然是按照同质性经济区的划分方法,人为地将相邻、相近的区域划归在一起,它很难从根本上反映出各个地区的真实情况。其实,类似这种划分方法在过去多次采纳过,但实践的结果均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横向三分法”从理论上讲是有道理的,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大问题。让“珠三角”辐射带动四川、云南一直到西藏自治区,让“长三角”辐射带动甘肃、青海一直到新疆自治区,让环渤海辐射带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自治区,其情形肯定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难以奏效;而“行政区域归类法”是以省(市、区)为单位,以每个地区各项经济指标为要素进行科学聚类,最终将全国一级行政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显然,用“行政区域归类法”取代经济区划方案具有比较优势。

(1)彻底打破了按地理位置划分惯例。“行政区域归类法”完全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例如“四类划分法”中的第三类地区包括: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湖南、湖北、河北、河南、海南、广西、重庆、新疆等12个省(市、区)。从这12个省份所处的地理位置看,它几乎跨越了其它几种经济区划方案的所有经济区域。在东中西“老三区”中,福建、河北、海南、广西属于东部地区。湖北、黑龙江、山西、湖南、河南、内蒙古属于中部地区。重庆、新疆属于西部地区;在东中西“新三区”中,福建、河北、海南属于东部地区。湖北、黑龙江、山西、湖南、河南属于中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新疆属于西部地区;在“东中西北”四分法中,黑龙江属于东北地区。福建、河北、海南属于东部地区。湖北、山西、湖南、河南属于中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新疆属于西部地区;在“四块八分法”中,黑龙江属于东北综合经济区。河北属于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山西、河南、内蒙古属于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湖北、湖南属于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广西、重庆属于大西南综合经济区。新疆属于大西北综合经济区。福建、海南属于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在“横向三分法”中,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海南属于泛珠三角经济板块。河南、新疆属于泛长三角经济板块。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北属于大环北海经济板块;

(2)彻底摆脱了各种主观因素的干扰

对2006年度全国31个省(市、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图2),进一步证明了“行政区域归类法”的结果是科学的、准确的。

从表2、图2中所显示各省(市、区)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来看,上海市的综合发展势力非常强,北京紧随其后,应属于第一类地区;天津、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和吉林7个省(区)的综合发展势力较强,应当属于第二类地区;而其余22个省(市、区)的综合发展势力基本差不是太大,应该归属于三类或四类地区。这与“四类划分法”的归类结果基本一致。另外,从图2还可以看出,虽然部分地区的个别指数较高,但其综合发展水平较差。比如西藏自治区的职工平均工资高达31518元,仅次于上海和北京,在全国排第三位,而其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财政收入在全国均排名倒数第一,分别是290亿元和14.6亿元,仅是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财政收入最高的广东省的1.1%和0.67%。由此可见,“行政区域归类法”彻底排除了各种主观因素的干扰,能够反映出每个省(市、区)的真实状况。

2.行政区归类取代经济区划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行政区归类法”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但我们在实施这一方案的过程中还必须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2.A:国内生产总值(亿元)B: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C:职工平均工资(元);D:地区财政收入(千万元);E: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F: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3.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

图2 2006年度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曲线图

(1)我国现有的省(市、区)划分范围很不合理。目前我国的行政区的划分范围很不合理,有的区面积过大,有的区面积过小,而且布局犬牙交错。行政区域过大,必然会造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例如,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中国西北边陲,总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中其国土面积比新疆大的也只有17个国家。周边与俄罗斯、阿富汗等8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达5600多公里,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四分之一。这样大的区域让一个省级自治区去管理,显然是很难奏效的。行政区域范围过小,则必然阻碍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发展。如我国的上海市、天津市、北京市的总面积分别是0.62、1.13和1.68万平方公里,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面积的0.37%、0.68%和1.01%。显而易见,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按照“行政区域归类法”将全国不同省市自治区进行科学聚类,也很难达到经济区划的预期效果。

(2)改变我国条块分割的管理习性。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狭隘观念至今难以改变,严重地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做了大量研究工作,目前比较看好的方案有[8]:一是仿效美国的做法,实行彻底的分税,在美国,联邦政府统征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州政府征收财产税,地方政府征收消费税,三级税收形成自身独立的税法来源和管理体制;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调管理组织;三是成立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构,即授权来源于中央政府、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的区域经济发展进行协调组织;四是建立非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构,即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通过倡导方式成立的松散性的协调组织;五是实行“洲制”,即将企业管理中的“扁平化”理论应用到区划整合中。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强调一种更为彻底的“分税制”,但仿效欧美似乎不太理性,因为欧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限在很大程度上高于联邦政府,欧美国家盛行的地方政府自制与我国的国情不符。其它四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世界发达国家为保证区域政策的有效执行,都设有专门的区域经济管理机构。如,美国各开发区都设有管理局,德国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委员会,日本则有国土厅专司其职[9]。

三、中国经济区划特殊方案的综合选择

经济区划是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划分方法来看,主要是有同质性和积聚性两种,从发展过程来看,主要有“行政区经济”和“经济区经济”两种形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区域经济由同质性转向积聚性划分、发展形态由“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的转变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但从“行政区经济”转向“经济区经济”必须依赖于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从政府主导型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的成功转变。而我国是一个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将长期存在[10]。由此可见,我国的区域经济形态由“行政区经济”转为“经济区经济”,正处在理论与实践相博弈的时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目前完全按照经济区划理论或者机械地将全国划分为“几大块”,都不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站在宏观的高度,用战略的视角、整体的观念、创新的思维,把中国看成是一个能将社会所有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协调发展的有机合作整体,通过加强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等多种手段促使我国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也就是说,今后我国撤销原有的所有经济区划方案,把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看成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区域,在此基础上,按照经济区域网络的运行规律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整体要求进行整体设计、科学布局、重点扶持、全面推进。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政区归类取代经济区划

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地方政治上的割据,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经济运行一般不会出现分割现象,而是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或经济区网络的规律组织经济运行[10]。经济区划的调整并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区经济”所带来的“边缘效应”问题,因为“行政区经济”现象是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它主要表现为在企业竞争中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生产要素的跨行政区流动受阻,行政区经济呈稳态结构,行政中心与经济中心高度一致和行区边界经济衰竭等重要特征[11]。但是应当指出,我国“行政区经济”的发展不完全是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从积极作用来看,不仅调动了不同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增强了人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安定团结。同时,地区间的竞争,部分地弥补了企业竞争的不足,并为企业组织的优化奠定了一定基础[11]。

建议,今后我国撤销原有的经济区划方案,依据各个省市区现实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人口及文化素质、产出、投资、物价、人民生活质量、对外贸易、社会文明度等多个方面和各种能够反映当地情况的多种指标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将全国一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且每隔五至十年进行一次重新归类。从图2可以看出,除上海、北京等东部沿海地区的部分省(市)的综合发展势力强外,其它省(市、区)的综合发展水平相差并不是特别大,因此,一般划归为四大类为宜。行政区归类取代经济区划,是针对目前我国所处的特殊国情状况,所做出的特殊选择。

(二)重新划分我国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也是国家一项大政,它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实践证明,合理的行政区划体制,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反之,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体制,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处理好行政区划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显得特别重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12]。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在行政区划调整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行政区管辖范围的大小、行政区的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经济联系、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统治、经济发展、军事管制等多方面要素,还要与以大城市为中心的都市圈规划建设相结合。

建议,我国在按照“行政区域归类法”取代经济区划以前,首先将全国现有的一级行政区进行重新划分,并调整为50个左右为宜。现以山东省为例,可以考虑划分为三大块:(1)现山东省的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组成胶东省,省会青岛。(2)现山东省的东营市、淄博市、滨州市、济南市、德州市、聊城市、泰安市、莱芜市组成新山东省,省会济南。(3)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市、济宁市、菏泽市、枣庄与现江苏省的徐州市、连云港市、滨海、响水、灌南、宿迁市和安徽省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亳州市以及现河南省商丘市组成淮海省,省会徐州。这样,就能够彻底改变行政区域过大,所造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

(三)组建国务院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机构

我国是一个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各地方政府“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意识难以改变,这就必然导致“行政区经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即使调整行政区划,也会带来新的“行政区经济”所带来的“边缘效应”现象,因为行政区域的界限永远都是存在的。关键是如何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府体制创新,构建公共管理体制框架。

建议,由国务院直接牵头,成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的权威组织,负责协调、解决不同省(市、区)之间的经济合作问题。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各省(市、区)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要领导兼任。委员会下设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管理日常工作。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要加快调整或改革与“行政区经济”的形成密切相关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如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评价指标体系等,促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逐步转变区域经济发展理念,摒弃传统的自成体系、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市场封锁等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行为,开展更多更宽泛的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培育和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双赢或共赢的局面。

(四)合理布局我国的“增长极”体系

“增长极”理论最早是法国学者佩鲁提出的。他认为:任何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平衡的,不可能在所有地方同时发展,而总是首先在少数条件优越的点上形成增长中心,这些“点”称之为“增长极”。如果这种“增长极”不止一个,而且相对集中地分布在江河沿岸或铁路、公路沿线,那就会连点成线,形成“增长轴”。相近的“增长轴”还有可能进一步连接成“增长小区”。“增长极”论还认为:这样的“增长点”、“增长轴”和“增长小区”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甚至落后地区也同样会出现[3]。

我国采纳“增长极”理论是从“六五”末期创办高新区开始的,在创办高新区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为了创形象和要政绩,不顾当地的资源条件,一哄而上,造成我国高新区遍地开花,背离了创办高新区的初衷。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各级各类高新区就达5658个,其中仅国家级高新区就有53个。美国只产生了一个“硅谷”,日本只造就了一个筑波,而在我国这种遍地开花创办高新区的做法,必然导致“增长极”难以突起,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13]。

建议,今后我国重点扶持北京、上海、深穗、西安、成都、武汉、南宁、哈尔滨、包头、乌鲁木齐、拉萨和西宁十二大国家级“增长极”。因为,北京、上海、深穗高新区不管是地理位置还是综合发展水平均应成为推动环渤海高新技术产业带、长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和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增长极”(简称“主极”);西安、成都和武汉3个高新区地处我国的中心地带,综合发展水平较好,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并且与上海、深穗和北京三个“主极”形成主次关系[14](简称“次极”)。哈尔滨、南宁、鲁木齐和包头4高新区虽然综合发展水平较差,但它地处我国落后和边界地区,另外,位于落后的西部地区的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至今还没有一个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建议国家在拉萨和西宁增设2个国家级高新区。同时,国家应采取多种措施重点扶持这6个高新区,促使其尽快成为能够辐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与中东部地区的增长极形成相互辐射的国家级“增长极”(简称“负极”)。

在此基础上,加强“极与极”之间的交通网络体系建设。从地理位置上看,这十二个地区分别位于中国的东西南北中。随着“增长极”间交通网络体系的建设,就可以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状发展布局,彻底打破了过去按地理要素划分经济区的发展模式,减少了生产要素空间转移的交易成本和摩擦成本,有利于中国经济整体快速发展格局的形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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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区域化问题研究_中国十大经济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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