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及其命运_按劳分配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及其命运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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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也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在计划经济体制前提条件下所进行的理论分析,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改变了理论分析前提的条件下,它是否还能适用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对这一问题不但经济理论界有争议,就是一些在经济实践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也对此公开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从笔者目前所接触的材料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地球上的产生、成长和发展,马克思按劳分配的许多原理成了活生生的现实,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但是也有些原理被证明是不符合当代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重新研究、概括。比如,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继续实行“产品型按劳分配”已经越来越困难了,确切地说已经不行了。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和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实践中,已经和正在产生出一种不同于产品型按劳分配的模式即商品型按劳分配。

2.认为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在实践上是难以实行的,只是一种空想。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按劳分配的实践中,作为商品内在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是不能测定、计量和统计的,因而它也不能作为计量劳动量的具体尺度。既然连尺度都不能确定,要求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3.认为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更能准确地贯彻,将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既能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性,又能使按劳分配量化,将质和量统一起来。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择业和企业的用人都是自由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都有自由选择权。每个劳动者应得多少劳动报酬不是由哪一方说了算数,而是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自愿遵守,这就是按劳分配量化,这就为按劳分配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客观标准。

4.认为在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的范围、方式发生了变化。在这里,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规定不变,而实现形式却发生了“变形”,因而按劳分配原则要坚持,产品经济下按劳分配的模式则必须换型。

以上种种,都说明我们不能再囿于传统经济体制下对按劳分配的理解了。实际上,中共十四大及十四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要求我们必须对过去的许多经济理论(包括按劳分配理论)重新加以审视,在认识上更加深化。具体到按劳分配理论来说,如何完整地理解按劳分配的内涵;如何认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性质,它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这一理论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深入研究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便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按劳分配理论是在不断完善中形成的成熟理论

“按劳分配”一词,并不是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才出现的。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它最初见于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J·布雷“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凡是从事农业的人,亦将按劳取酬”。但是布雷的按劳取酬思想是从公平和永恒的道德观念推论出来的,他没有考虑到社会总产品中必要的扣除,也不承认劳动的差别,因而是空想的、不能实现的。

此外,在其它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人的著作中,也带有萌芽状态的按劳分配主张。然而,真正的、科学的按劳分配理论,却是由马克思在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之后逐步形成的。

但是,马克思对按劳分配问题的认识并不是一下子就明确的,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具体地说,马克思的探索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认识上在不断变化、深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批判过“按能力计报酬”的口号,认为人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不应引起胃和肉体的差别,而主张按需分配。在写作《资本论》第一、二卷时,马克思还是以假设的方式来提出按劳分配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96页、第24卷第397页)。直到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才对按劳分配问题谈得更加明确和具体,分析了它的必然性和实质等等。

第二,探索时间长,理论的确立较晚。

和马、恩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其它部分比起来,按劳分配理论可以说是确立得相当晚的。他们在年轻时(1843年前后)是赞成欧文的按需分配方式的,但在后来成了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理论上更加成熟了之后,对未来社会的分配问题反倒很少谈起了。例如,在1847年发表的《共产主义原理》中,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生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家庭、教育等等,都清楚地谈到了,而惟独对产品分配问题谈得很简单,就有这么一句话:未来社会的劳动产品将要通过劳动者的协议来分配。这句话实际上等于对问题没有作具体回答。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连上面这句话也删去了,没有谈一个字。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867年发表《资本论》第一卷时才有所改变。而直到1875年马克思给白拉克写信的时候,按劳分配理论才真正作为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肯定下来。

以上是马克思主义创建按劳分配理论的两个特点。那么,马克思对按劳分配问题的探索为什么会有以上两个特点呢?这一方面表明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相当慎重和深思熟虑的,并映衬出了这一理论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及其实践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来看,这也和当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进展息息相关。因为从理论上说,科学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的确立,必须解决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按劳分配要与之不同,首先必须把劳动与劳动力区别开来。马克思是到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才正式区分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分配的差别的。

第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社会,因而在马克思只提出共产主义社会总的设想的情况下,只能是实行按需分配。直到《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才科学地阐述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的理论,分析了这两个阶段的必然性及其内在的联系,概括了这两个阶段由于经济发展上成熟程度不同所带来的不同特征,从而才明确了这两个阶段的不同分配原则。

可见,按劳分配原则既区别于资本主义,也区别于共产主义,只能是社会主义阶段独有的分配原则。正因为这样,我们可以把按劳分配理论看作是马克思最为成熟的理论之一。

二、按劳分配理论具有自己完整的逻辑体系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包括着哪些基本内容呢?人们往往会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当然不能算错;但作为理论学习和理论讲授来说,仅仅满足于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既容易使人们对按劳分配理论的理解简单化,又容易产生对按劳分配关系的错误理解。一些人否定按劳分配理论的科学性,恐怕和这种简单化不无关系。

实际上,按劳分配理论具有自己完整的逻辑体系。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其按劳分配思想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劳分配的基础。按劳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并且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社会主义社会。

2.按劳分配前的扣除。在对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之前要作各种扣除,这种扣除包括: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用于扩大再生产所必须追加的部分,即积累的部分;用于公共消费部分,这包括国防费用、国家行政费用、发展科教文卫的费用以及社会救济的费用,所有这些,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3.按劳分配的尺度。劳动是对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的唯一尺度,即以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为尺度,在他们之间对作了扣除后的那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

4.按劳分配体现的等量关系。按劳分配意味着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5.按劳分配的形式。按劳分配采取的是劳动券的形式,这种凭证只证明个人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而不能作为流通的货币使用。

(上述内容,请参阅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文)

以上几点,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只有全面地把握以上几点,才能真正领会经典按劳分配理论所包含着的丰富内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集中地阐明了他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但他并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第一次使用“按劳分配”一词的是列宁。列宁在1917年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

三、按劳分配实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更加丰富多彩

以上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制度在世界上的建立和发展,为实现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创造了条件,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经济运行的前提和马克思的分析有了很大的不同。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存在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社会所有,人们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社会可以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资料公有制还采取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基本形式,并且还有其它一些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形式下,企业则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中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要通过交换之后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些,就使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同经典按劳分配模式相比,不能不具有着一些新的特点,显得丰富而多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按劳分配的新特点可以主要概括为:

1.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不是直接社会劳动。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必须联合成为集体劳动者,并在企业内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劳动。而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必须首先化为企业平均劳动。这一过程,一般是通过企业定额管理实现的,因而搞好定额管理便成为企业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基础。

2.企业劳动需要通过出卖产品,实现价值而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在这一过程中,经营管理好、劳动效率高的社会,较少的个别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实现较多的价值;经营管理水平差、劳动效率低的企业,较多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在国家和企业间主要是通过“工效挂钩”这种方法来进行分配的,其具体做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工资总额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另一种是将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这样,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多少,便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他本人的劳动贡献大小,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相等,其获得的劳动报酬也相等;二是他所在企业的经营成果或经济效益的大小。常有这样的现象:某甲的个人劳动状况虽然不如某乙强,但他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却比后者的企业要好,结果某甲的劳动报酬比某乙的多。这种情况不是对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违背,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表现。

4.劳动者从他所在的企业领取货币工资,然后才从市场上购买个人消费品。在这种借助货币、借助市场来进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问题。货币只是名义工资,劳动者究竟能得到多少消费品,能不能体现出他所付出的劳动量,还要看市场的价格状况。这样,如果发生价格上涨或通货膨胀,就必然影响按劳分配的贯彻。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有所不同,这就使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更加丰富,表现更加复杂,使它的实现比马克思所设想的既要复杂得多,也要艰巨得多,使它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价值规律互相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然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已经失效,并未改变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伟大意义。实际上,上述现象正是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用的必然结果。不看到这一点,就不能深刻理解按劳分配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意义,也不能理解它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总体上拥有了利益上的一致性、地位上的平等性的重大现实意义。

当然,从现实生活中看,我国现阶段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里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一是从公有制经济本身的状况看,二是从其它经济成分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看。

1.从公有制内部看,我国几十年来的经济实践表明,平均主义思想及其干扰,始终是我们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严重障碍。这主要表现在:

(1)在工资档次上存在着平均主义。从五十年代后期起,“大体平均、略有差别”就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指导思想,并采取了一系列平均主义的措施和办法,使得大批劳动贡献不同的职工挤在一两个工资等级里,拉不开档次,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个人之间的平均主义),从而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然我们在指导思想上有了转变,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分配中的这一顽症并未完全解决。直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这一问题才有所好转。

(2)在工资收入结构上存在着平均主义。多年来,我们对职工收入分配的实际做法是,标准工资增长的“正门”未开,而其它各种收入的“后门”敞开着。一方面标准工资很低,几十年一贯制,并且未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至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这一段时间内,各种奖金、补贴、津贴等增长很快,年均递增百分之二十多,而且这些收入大部分是按人头平均发放的。这种“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状况,实际上是一种半供给制的保障型工资收入分配体制。

2.从其它经济成分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看,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格局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人收入过分悬殊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广大靠工资收入的职工、干部、知识分子同许多非生产领域的公司人员之间,同某些从事第二职业者、三资企业职工之间,特别是同私营企业主和部分个体户劳动者及某些“走穴”演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有些甚至超过职工收入的十几倍、几十倍乃至上百倍。收入过分悬殊,超出了不同阶级、不同阶层和社会集团之间正常的利益关系,与各自对国家的贡献和应负责任的大小反差太大,超过了人们心理的承受能力。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国庆四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说:“……这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劳动人民的强烈不满。社会分配不公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挫伤了广大职工、干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助长了消费基金膨胀,特别是以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已经产生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

当然,这里要把改革过程中收入差距扩大的两种状况区分开来。一种状况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才能、工作效率的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距。对这样一种因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而引起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我们不仅不能抑制,而且要鼓励,因为这正是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走正道上的致富。否则,就会使我们回到改革以前那种大多数人吃平均主义大锅饭、共同贫穷、少数人享有特权的状态中去。相反地,那些靠经济生活中社会利益关系扭曲而取得的高收入,便属于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会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起阻碍作用,因而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防止。

四、关于“劳动”含义问题

在我国理论界,对按劳分配问题探讨中有一个问题争论得比较激烈,这就是作为劳动者从社会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这个问题牵涉到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实践,因而需要我们认真回答。

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劳动者的劳动可以有三种存在形式,即潜在形态的劳动、流动形态的劳动和物化形态的劳动。潜在形态的劳动或称潜在劳动,是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它是劳动的可能形态;流动形态的劳动或称流动劳动,是劳动者正在进行的生产活动本身,它是劳动力支出或消耗的过程;物化形态的劳动或称物化劳动,是包含在或凝结在劳动产品中的劳动,它是劳动者的劳动的成果或结晶。这三种形态的劳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潜在劳动表明的是劳动者能够干什么,流动劳动表明的是劳动者正在干什么,物化劳动表明的是劳动者已经干出了什么。

这三种形态的劳动哪一种是作为按劳分配含义的劳动形态呢?我国学术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主张以潜在劳动作为分配依据;有的认为应结合各行各业、工种的劳动特点,全面考虑三种劳动形态;还有的主张按流动劳动来作为分配的依据;等等。

我赞同这么一种看法,即作为按劳分配实践的劳动形式,只能是以劳动者和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实际贡献的劳动形式为基准,即只能以物化劳动为基准。其理由如下:

1.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什么劳动才是劳动者给社会提供的劳动,这就分明是要求我们从结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种思考问题的方法,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的。而从结果的角度来考察,就只有物化劳动才是劳动者(或企业)为社会做出的真正的、实际的劳动贡献。因此,物化劳动最有资格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

2.事实也证明,以其它形态的劳动作为分配依据,并不能起到按劳分配应有的作用,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潜在劳动为例,建国时期,我们在宣传八级工资制时经常讲,八级工资制是根据劳动者所具有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来规定工作等级和工资等级的,是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从理论上说,这种经济实践的基础不是别的,就是潜在形态的劳动。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种以劳动的可能形态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为社会做出的实践贡献为依据的劳动报酬制度,对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副作用,因而必须在工资体制改革中加以改变。

3.从流动劳动来看,在这种形态上,劳动还没有产生结果,虽然它会产生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是结果。因而就有可能出现花费的劳动不被社会承认(如产品卖不掉、出残次品等等)、以及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问题。这就使这种劳动形态也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

4.以物化劳动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也是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思想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用来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消费资料便是物化劳动),系根据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这些产品时所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这样每个人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大家彼此间按照等量的原则进行交换。在这里,劳动者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只能是包含在社会总产品中的劳动量;每个人从社会领回来的劳动量,只能是包含在消费品中的劳动量;因此,这里的“劳动”一词,又只能是指物化劳动。

综上可见,作为按劳分配依据的,只能是处于物化形态的劳动,且又必须是实现形态的物化劳动。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按劳分配应有的科学规定性,并在工资实践中正确地贯彻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收入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只有以劳动者或企业给社会提供的物化劳动量作为唯一的基础,才符合市场经济对微观主体的基本要求,才能鼓励企业与劳动者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劳动效益,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为此而不断地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五、我国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理论依据

有的同志可能会问,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呢?或者再现实一点地问: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为什么必须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而不能以其它分配方式为主体?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到底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这些问题说穿了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及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情况下,在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上如此看重按劳分配关系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存在的原因,我国理论界一般采取“多因素并列”的分析方法。一般列举出来的因素和条件主要有:(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2)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3)还存在着“三大差别”;(4)旧的社会分工情形依然存在,劳动还只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5)资产阶级思想残余的存在;(6)还存在着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等等。仔细剖析这些论点,给人们一种社会主义是出于无奈、不得不实行按劳分配的消极感觉。为此,我国有的学者把上述论点称为消极的按劳分配论,并提出了积极的按劳分配论,即把按劳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动力源泉,是公有制的灵魂(参见文魁《新格局与新秩序中的分配》第86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

我认为,在按劳分配原因问题上,消极论和积极论都是必要的,因为这种分配方式本身只是人类历史发展中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却是片面的,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经济生活中问题的产生。因此,正确的作法应是把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论点有机地结合起来。

任何一种经济关系能够存在并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首先是因为这种经济关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推动社会的前进。按劳分配的产生也不是偶然的,我认为,它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成为一种基本经济关系,正是因为它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之所以要实行按劳分配,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统一的最佳动力源泉。

这一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从政治的角度看,按劳分配关系的产生,是对它以前社会的按资分配关系的否定,意味着过去“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人剥削人分配制度的终结,因此它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消除了旧制度下社会对抗问题的发生,推动了社会的稳定。

2.从经济的角度看,按劳分配既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成果,也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因而它会推动劳动者在发挥其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的同时,以主人翁的态度监督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同官僚主义、贪污盗窃、挥霍浪费以及破坏劳动纪律等现象进行斗争,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

3.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按劳分配中劳动时间对个人劳动的计量,是与“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的调节结合在一起的,这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使得劳动力配置与资源配置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够保证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4.从人类自身发展的角度看,按劳分配使劳动者在摆脱了人身依附枷锁后,能够真正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勤奋劳动、刻苦钻研和掌握科学技术,推动劳动者自身不断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独有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重要的动力机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按劳分配关系是人类分配制度上的深刻革命,标志着人类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和共产主义社会相比较,按劳分配乃是后者的一个源泉,因为只有按劳分配所激起的劳动热情成了共产主义的一个自觉的前提时(各尽所能),才谈得上新分配方式的产生。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方式,我国现阶段也必然要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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