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犯罪研究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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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商业犯罪的概念

英语中的“business crime”一词,目前在我国有译为“经济犯罪”的,同“economic crime”;(注: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276页。)有译为“商业犯罪”,同“crime in business”。 (注:参见王丽:《西方国家商业犯罪的现实与对策评析》,《法学家》1998年第4期,第99页。 )还有的将“commercial crime”译为“商业上的犯罪”。(注:参见《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11月版,第157页。)

目前在外国刑法中除了意大利刑法中使用过“商业犯罪”一词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很少使用“商业犯罪”。在意大利刑法中出现过“商业犯罪”的规定,如《各国刑法审编》中载的意大利刑法第八章“关于工、商经济之犯罪”第二节即为“有关商业之罪”,但该节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商业犯罪,而只是规定商业犯罪包括妨害工商业自由罪、诈术侵害本国工业罪、商业活动时之欺诈罪、贩卖不纯洁之食品罪、贩卖错误标记之产品罪。从国外刑法学理论来看,在法国刑法学中,出现过许多特别的分支,例如商事刑法、经济刑法、证券刑法、劳动刑法、公司刑法、税收刑法等等。(注: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 月版,第42页。)在意大利刑法学中也存在商业刑法的概念。如有人认为,民法典和破产法中有关公司和破产的犯罪的规定,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商业刑法的研究对象。但不能把商业刑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只是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 页。)因此虽然在外国的个别刑法中有商业犯罪一词,但是对什么是商业犯罪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外国刑法学中虽然有商业刑法、商事刑法的概念,但其范围又难以确定。同样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认为:商事刑法系指规定动产担保交易法、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商业会计法、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药物药商管理法、农药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与商事有关之经济刑法,并认为它共包括34种具体的罪和刑。(注: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修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1月版,第160页至第165页。)

从商业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商业犯罪即指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犯罪。其共同特征是:(1 )该犯罪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2)该犯罪一般都有牟利动机或涉及经济上的利益;(3)该犯罪主体大部分具有合法身份,有的是受过教育、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握有一定权力的体面人,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有的是依法建立的公司、企业,即所谓‘法人犯罪’”。(注:王丽:《西方国家商业犯罪的现实与对策评析》,《法学家》1998年第4期,第99页。 )显然这一观点不仅概念较为模糊,而且何为商业活动、范围如何界定、商业活动包不包括商业服务等问题在其中都未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商业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或者从事商业服务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营利行为。它具有危害性、违法性、有责任性、营利性四个基本特征。由于商业是指一个行业、系统、领域,因而商业犯罪也仅是指行业犯罪、系统犯罪;又由于商业犯罪的认定主要是以一国的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为依据的,因而商业犯罪又属于法定犯、行政犯。

(二)商业犯罪的构成要件

1.商业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商业犯罪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即依法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其犯罪主体和一般属于特殊主体。这里的法人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的法人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这里的个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业人员。故从理论上和司法上看,商业犯罪大多属于“白领犯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所具有心理态度。商业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即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目的。因而商业犯罪是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故意犯罪。至于商业失职行为,如徇私舞弊致公司企业破产亏损、商贸合同失职、出具重大失实的中介证明文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构成的犯罪是不是商业犯罪。笔者认为,它们与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相距甚远,因而不能将其归结为商业犯罪。但它们属于过失经济犯罪。

3.商业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应具备的事实和要素。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情节、数额等。商业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商事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应当具备的事实和要素。商业犯罪必须是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并与商业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的犯罪。这些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这里的作为是指商事主体积极实施商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如生产伪劣商品,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商事主体消极地不实施刑法要求实施的行为,如偷税等。当然,作为是一般行为方式,不作为只是例外行为方式。同时这里的行为又往往具有多样性、牵连性、复杂性。如生产伪劣商品的行为往往与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牵连在一起,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往往与偷税、骗税行为联系在一起,走私行为往往和骗税行为联系在一起,偷税行为往往和欠税行为联系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等等。此外,商业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求在客观上必须具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4.商业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商业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商事关系。它可以分为三类不同的客体:(1)商事管理关系, 即危害了国家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关系。它又包括三种具体客体:一是危害了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确认、登记关系。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二是危害了国家对商事行为的审批关系,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三是危害了国家对特定商业活动的管理关系,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逃汇罪,洗钱罪等。(2)商事运行关系, 即危害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商业协作关系。它又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客体:一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正常的竞争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二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的信用、信誉关系。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业诽谤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等;三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正常的协作关系。如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强迫交易、服务罪,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3 )人身和财产关系,即这类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文物罪等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我国刑法中商业犯罪的主要类型

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从商业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商业犯罪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罪,危害金融、信贷活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活动秩序罪;等等。

(一)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商品生产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

1.生产伪劣商品罪。这些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伪劣商品罪。具体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合格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伪劣农用资料罪,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罪。

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这些犯罪本身虽不属于商品生产型犯罪,但它们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或者说它们直接从属于商品生产活动。这些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

(二)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商品交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它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直接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的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的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合格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合格医用器材罪,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伪劣农用资料罪,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2.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它是指商事主体非法经营、销售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经营、销售或者限制经营、销售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等。

3.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它是指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品经营、交换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偷税罪等。

(三)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

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服务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

(四)商业信贷犯罪

商业信贷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活动中和与存贷款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金融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非法贷款犯罪。它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非法存贷款犯罪行为。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等。

2.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它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与商业信贷存在着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3.证券犯罪。它是指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

三、商业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和与财产犯罪的区别

(一)商业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关系

目前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界定,分歧较大。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上看,经济犯罪的范围都比商业犯罪要广,商业犯罪从属于经济犯罪。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经济犯罪乃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并认为经济犯罪包括经济诈欺犯罪,资本逃避(资本走私),竞业犯罪,漏税犯罪,破产犯罪,经济贪污,保险犯罪,支票犯罪,电脑犯罪,其他违反国家法令的犯罪行为,共十大类。(注: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修订三版),台湾三民书局1 981年1月版,第13页、第19页至第36页。)大陆刑法学界有人认为: 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是经济犯罪。并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侵犯海关、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市场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证券、票证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金融、保险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税收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商标、专利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经济秘密保守制度的犯罪,侵犯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犯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犯罪,共十大类。(注: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有人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故意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包括营利型犯罪,欺诈型犯罪,职务型犯罪,挪用型犯罪,破坏型犯罪,技术型犯罪六大类。(注:参见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10月版。)有人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产品犯罪,税收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广告犯罪,自然资源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产犯罪,证券犯罪,期货犯罪十一类。(注:参见陈正云主编:《经济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5月版。)

因此,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广、部门较多、形式多样、社会关系复杂。同时,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经济犯罪还存在一些过失犯罪行为。商业犯罪是存在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中的犯罪,因而它仅仅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其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主要是由商业犯罪构成的。从两者的区别来看,商业犯罪不应包括一般的财产型犯罪、公职侵占型犯罪、公职挪用型犯罪、公职贿赂型犯罪、危害自然资源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破坏型经济犯罪、过失型经济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商品生产、商品经营和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也与商业活动存在非密切的联系。

(二)商业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区别

这里论及的财产犯罪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不同。商业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并且主要是商事组织,个人成为商业犯罪的主体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份,也即是需要从事商事活动。不直接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商业犯罪的主体。侵犯财产罪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

2.犯罪的直接目的不同。虽然商业犯罪和财产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相同,但是两者的直接目的却存在较大差异。商业犯罪是以谋取非法的商业利润作为直接目的的,并且这一目的在刑法条文中有的还有明文规定。财产犯罪一般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直接目的,但也有个别罪名不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直接目的。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以破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则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3.行为方式和手段不同。从行为方式上看,商业犯罪一般要求作为构成,但也有个别罪名如偷税罪等由不作为构成。侵犯财产罪则是由作为构成。从行为的手段来看,商业犯罪由于是商事主体实施的犯罪,往往需要利用其商事主体的特殊身份或职务便利。侵犯财产罪由于是非身份犯,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利用特定的职务便利,只有部分犯罪行为,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等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4.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商业犯罪的构成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损失严重。从数额来看,包括两种不同情形:一是非法经营数额;二是非法获利数额。但是这两种数额可以同时存在、同时规定,并非相互排斥。从其他后果来看,主要是指严重扰乱商业秩序,当然也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对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侵犯财产罪的构成一般要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其他后果来看,还包括危害较大(如抢劫罪),次数较多(如盗窃罪),损失重大(如挪用特定款物罪),后果严重(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商业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事关系和商事秩序,它包括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协作关系、商事竞争关系等。侵犯财产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当然也有个别罪名如抢劫罪等还包括人身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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