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探索论文_冯月梅

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探索论文_冯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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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住也面对着巨大的改革浪潮,而自身所具有的国有资产也蓝须进行合理与有效的管理,从而确保产权明确,使用高效。在这种背景下,文章首先探讨了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所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而分析了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建议,以求为电力企业更好地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提升使用效率,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原则;建议

国有资产(state assert)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亦指政府作为出资者在企业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又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它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本文讨论的我国国有资产产权改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即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国有企业的财产。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概念.是指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也应当是一组权利,指财产拥有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可以进行分离。

一、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电力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与使用的安全性是可以很好的支撑电力企业工作效能的实现。因而,在产权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安全与完整。安全性就是借助有效的管理规章体系来确保产权划分的清晰,尤其是国有土地、房屋以及对外投资资产的产权清晰:完整性就是确保产权所涉及到的所有方面都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方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

(二)保障管理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应当确保具有较高的效率,这也就是说确保具有较好的便捷性。便捷性是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色,在保障符合全国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设计,从而确保管理方式更具针对性,进而带来较好的效率。较高的效率也体现为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明确管理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应当保证循序渐进原则的实现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其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历史性遗留问题,有效的处理需要各个利益部门进行系统协调,各自均付出相应的努力。因此,产权问题的并不可能运用揽子工程方式加以解决,而需要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有步骤的解决。从一个层面来看,产权方面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应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对历史问题加以有效处理的前提下,逐渐的向现有的制度体系加以过渡;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根据现行的相关制度规定,各部门所应当肩负起的职责需要进行清晰的定位,相关的改进制度也应当在进行合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推广,保障所购建的新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建议

(一)根据相关法律来明确相应的管理主体

目前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想法是电力企业就是国有资产的拥有者。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不少电力企业私自将这些资产进行出租,甚至私自更爱房屋等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因而使得很多的国有资产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甚至流失。为了确保政府机关有效的发挥出监督者的职能,确保管理体制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将电力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统一规划到相应的国资部门管理,并通过财政机关的作用发挥,来有效克制当前广泛存在于不同部门中的职权争斗问题。与此同时,还要明确国家、财政部门与电力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二)建立透明公开的工作程序

必须建立透明的工作程序,从而形成真正的监督约束,并学会运用清晰的策略管理,凡事做到未雨绸缪,先规划后实施。①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应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发放,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确定其最终的归属者是谁。这就要求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严格遵循财政机关所发布的产权登记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所有权登记。②要规范产权变更与消灭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变更与消灭,占有与使用的变更和消灭由电力企业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全面充实管理内容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突破性阶段正要逐步到来,应该进入到不断的创新发展阶段。应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产的统一运营和管理新模式,在产权管理的内容上,应当逐步达成“全过程、多层次、动态化”的管理共识。所谓全过程,是指产权管理囊括了产权设立、变更及消灭的全过程:所谓多层次,是指产权管理是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各项权能的综合管理。

三、我国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议

1.明确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1)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所面对的是有财产基本法之称的物权法。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规范可以作许多具体描述,但根本的一点就是国有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国家是一种集合性的民事主体,做为其中之一一分子的任何一个公民都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国家其本身不具备行驶国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能力,因而只能借助于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操作。这就决定了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总是执于非所有人之手。也就是说,财产归属于国家,但财产的利用交给了一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2)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提供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性国有企业,采取国有国营模式。这类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政府任命企业领导,企业的产权不可转让,企业成为典型的政府“附属物”。我国当前可以把提供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以利润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这类企业从事竞争性行业,生产“私人产品”,它主要集中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从西方国家经济看,在竞争性领域,国家不必过多介入而宜逐步收缩,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的非效率问题防碍企业间竞争,所以,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也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

(3)完善国有资产代理人制度。自2003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创新,建立了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资委,国资委如何具体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职责,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核心。从国资委四年来的具体动作方式和开展的一系列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活动看,国资委更多的是将自己定为国有企业“董事会”,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运行。已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把国资委的职能定为资产的出资人,而放弃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这意味着,国资委应当是一家“大公司”或“大企业”,而不是先前认知的政府机构。国资委的组织架构表明,政府以《公司法》为依据,委托国资委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就是说,对于政府来说,国资委是代理人;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资委是委托人。既要监管国有企业,又要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

2.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建设

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质量与效率,客观上要求我国当前要在产权交易法律制度方面有所创新,不是单纯的法律数量的递增,而是从产权交易深层处着手,探寻客观规律,结合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培育产权市场,活跃产权交易。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公司制规范运营提供产权基础。其次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间的优化配置,从而发挥国有资本在宏观调控和实现公有制主导地位中的应有作用。第二维护资产所有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目前的产权交易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现行的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要在对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要求,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全面规范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行为,理顺其中的权、责、利关系,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规范化。

四、结语

建立国有资产有效监管体制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本质上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管的一系列活动。要把这一问题放到政治、经济、文化、人员素质等诸环境因素中,运用战略管理的思想,把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

有效建立和运转与政府职能界定。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和总体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海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实现机制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6.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3]徐孟洲,席月民.论国有资产形态转换的法律规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论文作者:冯月梅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技术》2016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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