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工业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与有效竞争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结构论文,化与论文,能源论文,竞争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05)01—0038—06
股权结构是指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等各种属性的股份的比例,具有各自不同经济利益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以及股份在大股东手中的集中程度。股权多元化是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的结果.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投资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以股份的方式出资,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或同一所有制下多家企业、或由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的同一家企业,在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同时,也就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能源工业的股权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状况,直接受制于投融资体制,成为能源工业市场化程度衡量标准之一。一方面,能源工业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程度,反映投资主体投资的自由度以及能源工业的开放程度,是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的产物: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必须要以资本市场(如证券市场)的一定程度发育为基础,形成能源工业股权融资的良好平台;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必须要以能源工业一定程度的透明度为前提,尤其新的投资者参股原国有能源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必然要公开财务信息,这也正是市场化的体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必然要以国有企业资本或国有资本的比重的降低、市场开放程度提高为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降低投资进入的壁垒,政府的行政干预逐渐减少。另一方面,能源工业多元化股权及投资主体的形成,反过来又会推进能源工业市场化:从企业内部讲,通过股权多元化,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制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政企分开,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市场化。从整个产业讲,各种所有制企业主体或同一所有制中多个具有各自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主体的出现,有利于打破国有企业或单一企业的垄断,形成竞争的局面;跨地区的股权重组,有利于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壁垒;各种投资主体能自由进出,会使能源工业逐步加入到全社会行业利润平均化形成行列。
一、我国能源工业股权结构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1.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投资活动由政府计划确定,投资来源由财政定额拨款,政府不仅是最大的储蓄主体,也是最大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单一,投资形成的是纯国有企业。1953—1978年26年间,煤炭工业基建投资中国家预算拨款资金比例高达90%以上,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国家拨款比重1978年高达99%;1949—1978年,石油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国家投资比重高达97.8%,其中1978年国家投资比重达99.68%。在这种状况下,能源工业股权(资本)必然高度集中在国家手里。
2.转轨期能源工业的股权结构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培育
自1979年我国实行了“放权让利”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1985年拨改贷以来,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体制下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方式让位于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并逐步形成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的融资体系,由此带动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形成。
到1997年,我国能源工业基本形成以国内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为主,涵盖债券、股票、外商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从能源工业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财务拨款资金来源看,国家预算内资金所占比重降到3.37%,比全部工业平均数低1.15个百分点;国内贷款占34.95%,比全部工业平均数高12.51%;债券发行、外资也分别以1.12%,12.71%的占比略高于全部工业的平均水平。但是,与其他工业行业不同,能源工业引进的外资,直接投资比重极小,仅占22.89%,而全部工业为50.19%,这说明对外资进入存在较大的股权限制。
受多种融资形式影响,能源工业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已具雏形。1997年,能源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非国家资本的比重达到27.34%,非国有工业企业资本占全部工业比重也达到16.93%;国有工业企业中非国家资本比重达19.10%,还略高于全部工业18%的平均水平,这说明能源国有企业也通过公司制改造,引入了非国有投资者。但也应该看到,虽然形成了多渠道融资方式,但能源工业更多的是间接融资,未形成股权投资;国家资本和国有企业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重分别比全部工业平均水平高22.12,32.41个百分点,石油天然气、煤气、煤炭企业表现更为突出。由于电力工业在能源工业中较早实现多渠道融资及股权融资,其股权及其投资主体多元化进展相对较快(见表1)。
表1 1997年独立核算能源工业企业资本结构状况表(%)
┌────┬─────┬─────┬─────┐
││国家资本占│国有企业资│国有企业资│
│ 项目 │全部工业比│本占全部工│本中国家资│
││重│业比重│本比重│
├────┼─────┼─────┼─────┤
│全部工业│50.54 │50.66 │82.00 │
├────┼─────┼─────┼─────┤
│能源工业│72.66 │83.07 │80.90 │
├────┼─────┼─────┼─────┤
│煤炭│78.00 │88.45 │87.09 │
├────┼─────┼─────┼─────┤
│油气│79.60 │98.61 │76.66 │
├────┼─────┼─────┼─────┤
│石油加工│79.43 │84.92 │87.65 │
├────┼─────┼─────┼─────┤
│电力热力│66.90 │76.17 │76.88 │
├────┼─────┼─────┼─────┤
│燃气│90.43 │96.93 │91.12 │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卷[1]、《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1998年卷[2]有关资料计算。
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股权结构及投资主体多元化
1998年开始,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能源工业改革趋向深入,更多地以股权融资方式吸引各方资金,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更趋实质化。
1998年3月,国务院撤销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4月起,按照“厂网分开”的原则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分拆。
由此,在中国发电行业基本形成五方投资主体的竞争格局:一是原国电系统,拥有电力装机占全国的50%左右,其中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其权益装机容量占全国的30%,可控装机容量占全国的46%,在全国电力中占据控制地位;二是仍为国字号隶属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国投电力公司、隶属于国家计委的国华电力公司和长江电力,每家拥有的电力装机容量在1000万千瓦以上;三是地方国有电力投资公司或集团,拥有的电力装机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四是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拥有的电力装机容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以上;五是民间资本,如民营企业林风集团已经购买了投资额30亿元的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51%的股权。而在输配电环节,则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实行双寡头垄断。
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从1998年开始经历了战略性改组到公司化改造过程:(1)剥离政府职能,成立一体化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石化总公司两大公司将下属部分企业进行互换,新建了两个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加上1982年成立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我国石油工业形成了三家竞争的格局。(2)三大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成立规范的股份公司。1999年至2000年,三大公司在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整体重组改制后,由各自的母公司独家发起成立了各自的股份公司。(3)随着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国内民间资本、外资也开始以股权方式进入石油天然气领域。规模以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吸引的外商及港澳台资本由1998年的31.94亿元增至2003年的166.69亿元,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实现从无到有,由0.1亿元增至76.19亿元,其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由无发展到3家;同时,通过发行A股吸引到大量个人资本。
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和集团化建设初见成效,相继组建了神华集团、兖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宁夏煤业集团、江西煤业集团、大同煤矿集团等;中煤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等合并重组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一些省区正积极酝酿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也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截止到2003年底,已有66家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占总数的78.6%。
能源工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使能源工业企业吸引了较多的非国家资本,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进入实质性阶段。2003年,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下降到51.61%,比1997年下降21.05个百分点(1997年、2003年分别是用独立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口径,如统一口径,国家资本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及电力工业中的火力发电业国家资本下降幅度更大;国有工业企业在吸引多元化股权投资方面更有实质性进展,国家资本比重下降到57.48%,比1997年下降23.42个百分点,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分别下降36.86,52.35个百分点,电力工业中的火力发电业也降到41.06%的低水平上。同时,国有能源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引入了外商资本,与1997年相比,石油天然气、石油加工、燃气实现从无到有,且后两者达到一定比例(4%以上);电力工业中的火力发电业外商资本比重最高,达8.43%,其吸收的外商资本为142.04亿元,占到国有能源工业企业吸引外国资本总数的57.30%(见表2)。
表2 2003年规模以上能源工业企业股本结构状况表(%)
┌────┬────┬─────┬────┬─────┬────┐
│││ │国 有 │国 有│国 有 │
│││ │及 控 │及 控│及 控 │
││国 家 │外 商│股 工 │股 工│股 工 │
│ 项目 │资 本 │资 本│业 资 │业 中│业 中 │
││占比│占比 │本 占 │国 家│外 商 │
│││ │比 │资 本│资 本 │
│││ ││比重 │比重│
├────┼────┼─────┼────┼─────┼────┤
│全部工业│ 31.19 │ 23.15
│ 52.94 │ 56.40
│ 5.40 │
├────┼────┼─────┼────┼─────┼────┤
│能源工业│ 51.61 │ 5.93│ 88.06 │ 57.48
│ 2.66 │
├────┼────┼─────┼────┼─────┼────┤
│煤炭│ 74.43 │ 0.23│ 92.09 │ 80.39
│
—
│
├────┼────┼─────┼────┼─────┼────┤
│ 油气 │ 40.87 │ 4.22│ 96.81 │ 42.80
│ 1.84 │
├────┼────┼─────┼────┼─────┼────┤
│石油加工│ 30.28 │ 7.02│ 84.67 │ 35.30
│ 4.01 │
├────┼────┼─────┼────┼─────┼────┤
│电力热力│ 52.57 │ 7.86│ 84.59 │ 60.19
│ 3.45 │
├────┼────┼─────┼────┼─────┼────┤
│电力生产│ 44.39 │ 12.07
│ 77.15 │ 54.32
│ 5.80 │
├────┼────┼─────┼────┼─────┼────┤
│火力│ 32.85 │ 16.87
│ 71.75 │ 41.06
│ 8.43 │
├────┼────┼─────┼────┼─────┼────┤
│水力│ 70.57 │ 1.27│ 88.21 │ 79.27
│ 0.51 │
├────┼────┼─────┼────┼─────┼────┤
│电力供应│ 66.96 │ 0.12│ 99.26 │ 67.36
│ 0.17 │
├────┼────┼─────┼────┼─────┼────┤
│热力│ 67.94 │ 2.18│ 84.24 │ 79.47
│ 0.14 │
├────┼────┼─────┼────┼─────┼────┤
│燃气│ 60.60 │ 8.21│ 90.17 │ 66.54
│ 4.31 │
└────┴────┴─────┴────┴─────┴────┘
资料来源:根据《2003年工业统计年报》、《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4》有关资料整理。[3][4]
虽从整体上看,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大幅下降,但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却得到增强,国家资本的控制力大大提高,产生了1∶1.71的杠杆效应,即1元的国家资本控制着1.71的全部资本,其中,石油天然气、石油加工业分别产生1∶2.37和1∶2.80的杠杆效应。
虽然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中国有企业占据绝对控制地位,国有企业内部股权多元化实现程度低,但煤炭工业市场上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企业竞争主体却较多,行业生产集中度不高。2003年,前五家企业(集团)销售收入占前100家企业(集团)销售总收入的37.24%,这与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内部股权多元化实现程度高、但行业却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两个集团垄断的格局截然不同。
通过改制和股权重组,涌现了一批非国有控股能源上市公司。电力上市公司中,华电能源、深南电、金山股份、ST幸福等4家公司没有国有股份;此外,明星电力、西昌电力第一大股东也为非国有股东。石油加工业中大庆联谊、石炼化、安泰集团3家没有国有股,加上茂化实华、岳阳兴长、ST圣方,共有6家企业第一大股东是非国有股东。煤炭业中盘江股份、国阳新能两家没有国有股。
相对来说,煤炭及油气类上市公司国有或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一。11家煤炭上市公司中有6家是单一的国家或法人股东,其余均是流通股;其中9家有国有股的煤炭上市公司中有5家是单一国有股股东,4家有国有股的油气上市公司中有3家是单一国有股股东。
流通A股总的比例不高,仅为13.88%,加上B股、H股,流通股占的比重为25.76%,低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平均水平(截止到2004年3月底为35.38%),但个别能源上市公司流通股却保持较高的比例。电力上市公司中有15家流通股的比例在40%以上,其中6家在50%以上:石油天然气中石油大明在70%以上;两家燃气公司平均比例在50%以上。其中部分流通股东(多为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跻身于前三大股东之列,如14家电力上市公司的20个流通股东跻身于前三大股东之列,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流通股权高度分散,流通股东能跻身前三大股东之列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国有股或法人股持股者比较单一的上市公司,这些流通股东持股比例多在1%以下,使得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受到极大的限制。
2.股权集中程度
能源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平均为75.73%;持股比例之和在50%以上的公司数量占全部能源上市公司总数的78.82%;持股比例之和在70%以上的占28.23%.高度集中的情形在油气、石油加工和煤炭采选业中尤其突出。
进一步分析,最大股东一家独大现象普遍。截止到2004年6月底,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53.66%,其中石油加工业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63.1%,煤炭、油气平均持股比例分别为59.59%,55.43%;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比例高达48.23%,其中煤炭高达90.91%(在60%以上的占81.82%,金牛能源高达76.47%),油气为75%(70%以上的占一半,辽河油田高达81.82%)、石油加工为60%(80%以上的占三分之一,扬子石化高达84.98%);电力热力业也有3家持股比例在70%~80%间,7家在60%~70%间。
二、我国能源工业多元化的特点
1.现有的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主要是在国有经济框架内实现的
尽管能源工业独立核算的竞争性企业在增加,非国有企业数量的比重也在增大,但其在能源工业资本及产出中的比重却很低。如2003年与2000年比,规模以上非国有控股能源企业数增加了57.47%,占全部能源企业的比重提高了12.92个百分点,达44.7%.但其在能源工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仅为11.94%,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15.2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为13.58%。
2.现有的股权多元化,更多体现为国有股持股者的分散化
尽管2003年规模以上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已降到51.61%,但减少的国家股实际上更多地转化为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仍保持很高的比例。截止到2004年6月底,能源上市公司境内社会法人资本比重不到7%,非上市公司更低。
3.现有的多元化大股东,主要为行业内企业
即使是开放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绝大多数也是行业内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外企业介入程度低。这与国外显著不同。如美国煤炭企业由行业内企业控股的,仅占百分之十几。
4.多元化与控制权集中并存
在我国能源工业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控制权高度集中。一方面,行业内企业股份的控制权大多集中在少数大集团手中;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其中又主要在作为最大股东的少数大集团手中。
5.能源企业的股权重组和持股者的变更及多元化,多为政府推动
特别是国有股持股者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变更,多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的。这虽似乎与市场化原则相悖,但是却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难免会有政府的干预。
6.多元化实现途径单一,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倾向强烈
股权融资形式单一。对上市公司而言,主要是利用证券交易所这个平台,通过上市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股票市场的发展开辟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便捷通道,但无须付息的较低的融资成本,却使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不同的融资偏好,即过分偏好股权融资,忽视股东利益,不努力通过发挥负债的杠杆作用,尽可能实现股东收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资产负债率偏低、股权比重偏大的资本结构特征。
三、我国能源工业有效竞争的形成
能源工业市场化的推进,手段在打破垄断,目的在于增强竞争、提高效率。并不是所有产业,都适宜于推行高度的市场化。能源工业多属公用事业行业(欧共体认为,公用事业属于非竞争领域,可以保留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有其自身的特性,它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其市场化的推进程度必须服从这两个要求。从国外的实践看,私有化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主要方式;但国外的实践也证明,私有化并不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惟一形式,只要在同一行业内形成由多家具有不同利益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就能形成有效竞争。
1.必须继续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电力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跨地区的网络系统。虽然网络是统一的,但是各环节有不同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电力不能储存,在输电和配电环节存在较强的自然垄断特征,必须实行垄断经营,宜全部为国有经济。发电和售电为竞争性环节,以国有经济为主。
石油资源是关乎我国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在国际石油资源争夺日趋激烈、国内石油资源储藏有限(2002年石油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1.75%,天然气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0.97%)的形势下,我国必须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实现对石油战略资源的有效控制,避免过分强调短期经济利益,杜绝石油资源的外流,维持长期发展所需的战略储备。
煤炭工业是竞争性行业,且储量较丰(2002年我国可采储量占世界的11.63%,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可大力推进非国有化,使其成为能源行业中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资本比重最低的行业。
2.分拆与合并并举
电力行业的固定资本投入巨大,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之后才能分摊这些成本,并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获得递增的规模报酬,在目前情况下可重组,但不宜过分分拆。电网更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不可分拆,但要斩断厂网之间的股权联系。
石油工业是我国垄断程度高的能源行业,开采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集团的垄断之中,加工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的掌控之中。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拆重组,形成4~5家规模相当的石油集团,以增强竞争。但是,集团下的单个生产企业,如炼油企业,却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状况,2002年平均规模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甚至仅为印度的37.96%。为此,必须通过重组合并,实现规模效益。
我国的煤炭工业集中度不高,2002年前五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为14.26%,远低于其他产煤国。高度分散的煤炭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进入市场后,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使煤炭工业的利益受到其他行业的严重侵占。可以通过合并重组,将煤炭工业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做大。
3.加大非国有资本和行业外资本的引入力度
在能源工业中要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是指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能源企业以国有为主,从所有制形态上实行有限的多元化,但并不排斥非国有资本。相反,在能源国有企业内部,从股权性质上看要实行广泛的多元化,逐步改变目前国有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加大国有存量资本转让给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力度,增量资本投入中更要吸引较多的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在多数能源行业只要保持控制地位即可。以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同时,要改变目前能源工业主要由行业内企业投资的格局,广泛吸引行业外资本的投入,尤其是与能源工业关联度大的行业企业,有很大的投资的动力。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大力推进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的建设,为能源企业资产重组提供更多的平台,实现股权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培育债券市场,大力发行能源债券。
5.民营化要有步骤地推行,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总的来看,目前民营企业资本实力还不强。从我国其他行业所进行的多元化改造看,很多是逐步将国家股转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转为社会法人股,并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在此过程中,低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要通过立法监督,规范股份转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6.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和控制
就电力工业而言,从国外的经验看,私有化之后,政府对电力市场要进行监管并迅速解决电力市场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电力市场进行彻底的改造,因此电力行业的重组和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电力市场。同样是私有化,美国仅对零售价进行控制,而澳大利亚对批发、零售环节均进行价格控制.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美国爆发加州危机,而澳大利亚稳定。因此,不能说打破行政垄断,就不要政府干预,恰恰相反,在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施过程中,更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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