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农业发展_贸易自由化论文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农业发展_贸易自由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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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议》是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重要协议之一。《农业协议》的签署与生效,标志着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之外的农业开始在贸易自由化的道路上起步。主要的贸易国都在研究协议执行可能带来的后果,盘算各自的利益,拟定对策。我国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最终协议上作了一揽子签字。如果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农业一方面可以享受协议中创设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诸多权益,同时更要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承诺和义务。怎样在协议的框架内,把农业政策调整到更为面向未来,面向市场,更为适应竞争机制方面,攸关我国农业的长期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1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纪律约束

《农业协议》以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要求缔约方实质性地、逐步地减少农业支持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为此构建了“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制”的基本框架:

1.1 降低关税,增加市场准入机会

在市场准入方面,各缔约方承诺将边境保护中非关税壁垒措施“关税化”,并在此基础上加以约束和减让。也就是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取消非关税措施,均以关税及关税配额的形式来管理农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全部农产品的关税算术平均税率发达国家应于协议实施期6年内(1995~2000年)削减36%,发展中国家于协议实施期的10年内(1995~2004年)削减24%。发达国家每一个税目的减让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不低于10%,每年等量实施关税减让。

《农业协议》亦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选择特殊保障措施维护自身贸易利益:①在进口商品数量超过“启动水平”时,可以征收附加税,附加税不能超过采取行动当年实施的普通关税的1/3,课征期限到当年底;或②在进口商品价格低于“启动价格”特定幅度时,征收特定幅度的附加税。

1.2 削减国内支持,消除农产品价格扭曲

《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

(1)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为“黄色”政策,这种直接补贴与农业生产有关,由消费者转移支付给生产者。包括:①价格支持;②营销贷款;③牲畜数量补贴;④面积补贴;⑤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⑥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这些政策均列入“综合总量支持表”中,承诺减让义务。综合总量支持措施包括以产品形式支持和非产品形式的支持,这些措施均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以货币形式承诺减让。发达国家于协议执行期的6年内(1995~2000年)减少基期支持20%,发展中国家于协议执行期内10年(1995~2004年)减少基期支持13.3%。实施方法是每年等量减让。

(2)不引起或较少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为“绿箱”政策,这类直接补贴是由纳税人负担,通过政府预算支付,免予减让承诺。包括:①政府一般性服务支出,如研究、培训、推广、咨询、检验、病虫害控制、市场促销、基础设施等;②食物安全目的公共存储费用;③国内食品援助;④与产量脱钩的直接收入支持;⑤政府在财政上参加的收入保险和收入保障计划;⑥自然灾害救济支付;⑦结构调整援助;⑧环境保护计划支付;⑨地区援助计划支付。

另外,就特定农产品而言,属于减让范围的国内支持不超过其产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不要求该类支持进行减让;属于减让范围的国内支持按行业计算的补贴总量单位不超过农业生产总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也不要求该类支持进行减让;发展中国家政府鼓励和扶助农业及乡村发展的措施(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包括:①一般均能得到的农业投资补贴,②扶持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农业生产者的农业投入补贴,③鼓励生产者放弃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提供的国内补贴,均免予列入削减的承诺范围。

1.3 削减政府出口补贴,促进公平竞争

《农业协议》规定,应承诺减少下列补贴:①政府或其代理部门根据出口实绩向出口商及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②政府或其代理部门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国内销售农产品以供出口;③为减少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包括处理、升级和其它成本,及国际运输成本;④在出口货物的国内水运、空运收费方面规定比国内运货更多的优惠;⑤向并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协议要求对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数量和金额在基期1986~1990年基础上按比例削减。发达国家出口补贴预算和数量于协议实施起的6年内(1995~2000年)分别削减36%和21%。发展中国家出口补贴预算于协议实施起10年内(1995~2004年)削减24%,第一年最少减让6%,其余每年等量削减;补贴数量削成14%,第一年削减3.5%,其余每年等量削减。

2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农业协议》促进了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①通过关税化取消了非关税措施;②约束了全部关税;③关税在约束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让;④以关税配额的方式承诺了现行准入和最低准入量;⑤在数量和金额上对出口补贴进行了调整;⑥对国内支持进行了削减。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是双重的,有利有弊。

2.1 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机制。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发挥市场机制在分配和利用资源上的基础作用,也就是说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规律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农产品贸自由化将国际市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顺畅地传递到国内,要求我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变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割裂的状态,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在“市场机制的同质性”上实现交融。这也意味着我国农产品价格体系的改革要向世界市场的价格体系逐步靠拢,同时按照国际贸易规范培育开放要素市场,打破地区分割和垄断,形成合理的地域分工。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必然会促使国际市场的运行机制逐步渗入我国市场,使农业资源的有效组合延伸到广阔的国际市场,加快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2)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是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换的过程,农业技术进步是这种转换的“引擎”,是保护产业动态发展能力的源泉。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有助于加速我国农业的技术进步。一方面,随着农业的国际化,我国外贸法规透明度增加,投资环境改善,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从事农业的合作与开发,农业的科技交流和技术转移将日益扩大。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农产品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学技术的较量。过去我国实行边境保护措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分离,致使我们对科学技术的激烈竞争、农业技术进步压力不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使我们面临发达国家现代化农业的竞争,在比较中看清了我国农业的脆弱和落后。发达农业对我国农业无疑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产生从国际市场到国内市场的挑战——应战机制,促进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优化我国农业结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可以使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有效地提高资源配置和经济福利水平。出口结构是产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由后者所决定,出口结构的变化是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结果。同时,调整和优化出口结构反过来会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随着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农业发展的重点显然必须转向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以国内的资源禀赋为起点,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动态的多元化的观点,对我国参与农业分工进行现实的定位,合理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促进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升级。

(4)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和进口市场的多元化。从出口方面说,随着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关税逐渐降低,市场准入机会增多。如果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一百多个缔约国的最惠国待遇,为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目前,我国出口市场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一旦某个主要市场出现突变因素而收缩或丢失,则出口规模就会出现波动,而且也易于引发贸易摩擦和纠纷。因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构造了一个开放的、无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有助于改变我们对某些市场过度依赖的格局。从进口贸易讲,我国粮食进口的国别一直较为集中,也不利于规避风险。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有助于我们利用各出口国之间的竞争,多元、多渠道地进口粮食,避免对少数国家的依赖,掌握主动。

2.2 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不利方面

(1)双重挤压使进出口成本增高。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内需型的大国,农业贸易自由化更多地意味着一种严峻的挑战。我们面临着来自国际和国内双重挤压:一是发达国家现代化农业所具有的效率及其竞争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的成长限制;二是发展中国家一旦步入温饱有余阶段就会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发达国家的消费方式所产生的示范效应,而且在低收入阶段很少显现的资源、技术制约,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愈益凸现出来,导致农产品有效供给时有不足之虞。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中国农业过早地步入“高价农业”的发展阶段,使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不足,而进口成本增高,又使我们陷入沉重的外汇负担之中。

(2)在《农业协议》框架内,保护农业的政策空间趋紧。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但是,随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改革前保护基数庞大,即使发展中国家按发达国家削减量2/3的水平来降低贸易保护程度,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程度也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只要在其承诺水平内,发达国家仍可以名正言顺地大量使用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措施,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相比之下,我国可以利用的国内支持总量偏小。

3 我国农业发展对策

贸易自由化是资源重新配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由于初始条件和谈判地位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割的利益也是不均衡的。新的贸易规则不允许我们复制发达国家“高补贴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的发展模式,但也决不意味着农业保护从此成为历史陈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顺应新的贸易规则实施有效适度保护,国际约束和压力会促使我国农业更快地发展。

3.1 设计合理的关说结构及关税配额额度,重点保护粮棉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

尽管在农业协议框架下,关税保护的机能大大弱化了,但农业协议的实施有一定的过渡期安排,而且农产品贸易距离零关税尚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在世贸组织内,关税仍将发挥其灵活多样化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结构的问题是有效保护机制不完善,农产品算术平均税率46.1%,但加权平均税率仅为15%左右,极少进口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商品设置较高的关税壁垒,应该保护的商品却保护不到位。因此,要在承诺减让关税水平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关税结构以及比较合理的关税配额额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以最小化的边境保护达到最大化的产业保护。

3.2 建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保护体系,健全大宗农产品的缓冲库存制度

随着国家收购价格的提高,国家收购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但我们对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支持仍是负值。随着农产品价格扭曲现象的逐步改正,大多数农产品国际价格开始复位趋涨,因此,我国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就要盯住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在实行保护价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专项储备和风险保障制度,化解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避免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和集中需求。

3.3 加大“绿箱”政策的支持力度

从长远来说。“绿箱”政策更有利于培植农业发展后劲,并能使保护的负面效应最小化。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要逐渐加大“绿箱”政策对农业的支持。①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②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研推广以及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及农民素质;③完善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强化信息服务、市场促销体系、病虫害控制等;④建立有效的农业金融、保险体系,降低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⑤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3.4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高值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替代传统的大宗农产品的出口,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边境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有限度的保护,只有提高农业自身的竞争力,才能抗衡国际市场的冲击。从世界农产品贸易结构的变化来看,传统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相对稳定,而高值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贸易迅速增长,如蔬菜、水果、水产品贸易快速增长,棉、麻、毛、丝绸制品的贸易额也直线上升,这些产品由于收入需求弹性较高显现出较大的市场扩张潜力。我国由于要素禀赋等特点,在其中某些产品生产上具有竞争优势,在较为自由化的贸易环境下,进一步扩大其出口存在较大的潜力。因此,我们要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我国的农业结构,将资源配置到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上来,并改进这些产品的产后处理技术,如加工、贮运、包装等,促使我国农业由现有产品的全面增长向有竞争力的产品非均衡增长转变,农产品出口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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