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就业状况_农村人口论文

中国女性就业状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女性论文,就业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图改变既往对女性就业研究多侧重城镇妇女就业的做法,对包括第一产业就业的农村妇女在内的中国女性1980年以来的就业状况做了初步描述和分析。作者尝试用性别分析的方法,从女性就业数量、女性就业的产职业结构、女性的职业流动、在业女性的收入、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组织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对1982、1990年人口普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等有关数据进行了初步分析,揭示了我国女性相对于男性较低的就业状况和社会转型期存在的就业问题,为改进妇女就业状况提供了基础数据。

本文所指的女性就业,采取以下定义:妇女参与家务劳动以外的可独立计量收入的经济活动。独立计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收入可以是现金或实物;就业领域可以是农业或工业;就业地域可以是城市或农村;就业性质可以是家庭的,也可以是家庭外的。本文试图改变既往对女性就业研究多侧重城镇妇女就业的做法,对包括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农村妇女在内的中国女性就业状况做初步描述。

一、关于女性就业的数量

改革开放14年来,我国妇女就业数量呈上升趋势。以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为例,1982年,我国共有在业人口521505618人,其中女性为227844338人,占全部在业人口的43.69%;1990年,我国的在业人口已增至647244706人,其中女性为2910144153人,占全部在业人口的44.69%。此间,我国就业人数的增长率为24.11%,其中男性为21.31%,女性为27.73%,8年内,女性劳动力在就业数量的增长上高于男性6.42个百分点。

以城镇女职工的增长速度而言,改革开放14年来,我国女职工人数平均每年以4.3%的速度递增,快于男职工的增长速度。到1992年底,我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5586)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8%,比1978年提高5.4个百分点。①

以乡镇企业女职工的增长速度而言,1985年的乡镇企业就业的女职工人数为2100万,到1992年,上升为3500万人。②

以农村妇女劳动力的增长速度而言,1982年为1.78亿(177651381),1990年上升为2.21亿(221446361)人,增长了24%。③

残疾妇女的就业状况也有改善,目前已有72.6万残疾妇女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在各单位就业,还有数万残疾妇女个体从业,占残疾妇女就业总数的33%。④

据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15-60岁城乡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有83.7%在业,⑤这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80年代世界其它一些国家相比,就业妇女占全部妇女的比重,我国是53.04%,日本是34.6%,印度是11.8%,世界的一般情况是就业妇女占全部妇女的30%以下;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女性所占比重,我国是44.96%,日本是37.0%,印度是17.4%,美国是40%,⑥我国妇女就业比率明显高于其它国家甚至某些经济发达国家。

较高的女性就业率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的经济增长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发展空间,国家在考虑经济发展时更注意社会稳定而采取了保持高就业率的行政性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女性所拥有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特别是劳动就业方面所拥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以及我国所实行的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

二、关于女性就业的产、职业结构

同我国高水平的劳动力率(就业率)同时存在的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所致的原始型产业职业结构,在这种总体的就业结构格局下,与女性的高就业率并存的是不合理,不协调的产、职业结构。

(一)产业结构

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我国在业的劳动人口,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率分别为73.66%、15.99%和10.35%。而在我国的女性在业人口中,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77.98%、13.81%和8.2%,女性在第一产业即农牧林渔业就业的比率将近八成,明显比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平均比率高出4.62个百分点;而在第三产业即各种服务业中就业的比率且不足一成,明显比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平均比率低2.25个百分点。同80年代国外妇女就业结构比较,我国妇女在第一产业就业的77.98%的人口比率,大大高于美日等发达国家(1.2%、18.7%),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比例也是很高的;而另一方面,在第三产业各种服务性行业中,我国妇女在业人口的比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说明我国妇女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于物质生产部门,特别是农牧林渔业,这同女性劳动力的生理素质不相适应。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到1990年,我国女性就业人口的产业结构略有改变:女性劳动力在第一、二、三产业就业的比率分别为76.09%,13.47%和10.43%,在第一、二产业就业的女性劳动力的比率分别比1982年下降1.89和0.34个百分点,但女性在第一产业即农牧林渔业就业的比率仍比第一产业的平均比率72.24%高3.85个百分点,女性在第一产业从业的比率仍高于男性;此外,女性劳动力在第三产业就业的比率上升到10.43%,比1982年上升了2.23个百分点,但仍比第三产业平均比率12.46%低2.03个百分点,女性在第三产业从业的比率仍不如男性。表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女性就业结构转变的前提,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的产业结构变化使妇女就业发生结构性变化,但相对男性而言,女性产业结构变化相对滞后,即,产业结构的变化不会自然而然带来女性就业结构的协调变化或优先调整。

(二)职业结构

所谓女性就业的职业结构,是指女性在业者在各种职业中所占的比例和状况,它是衡量女性就业质量和就业程度的重要指标。

以1982年人口普查的情况看,在现有的八种职业类别,即,(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商业工作人员,(5)服务性工作人员,(6)农林牧渔劳动者,(7)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8)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的大项分类中,女性在业人口数所占的比例依次为5.07%、1.56%、1.30%、1.81%、2.21%、71.98%、15.99%和0.09%,说明,在整个就业人口中,直接从事脑力劳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第1、2、3类合计)所占比例较低,达7.93%,92%以上的在业人员从事职业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和体力劳动的职业。

女性在业人员在这八类职业中的比例,与男性相比悬殊的前两类职业是:1.女性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占10.4%,与男性比例相差79.2个百分点!2.在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中,女性占24.5%,与男性比例相差51个百分点。显然,女性在高职业层次中就业的比率大大低于男性。与男性比率较为接近的三类职业是:1.服务性行业,女性占47.9%,因女性在整个在业人口中的比例为43.7%,这个比率已超过女性应占的平均数;2.农林牧渔劳动者,女性占46.8%,也超过女性占在业人口43.7%的比率;3.商业工作人员,女性占47.9%,仍超过女性在业人口43.7%的比率。说明,女性在业者比较集中在农业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服务行业和商业职业中,呈现出高就业率掩盖下的低职业结构状况。

如果我们对中类的职业分类分析,女性的低职业结构就更明显。以上述列举的1982年人口普查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例,如果说女性占其中的38.3%,即接近4成的话,那么,如果按中等职业分类,再将此大类职业分为11中类职业,⑦我们抽出其中的“教学人员”一类分析。在高等教育教师中,女性占26.8%,低于平均比例;在幼儿教师中,女性占98.3%,则大大高于平均比例。此外,在工程技术人员中的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冶金、矿业、气象、水文技术人员中,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中,在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中,在文艺的创作和评论人员中,在体育的教练员和裁判人员中,女性占总合计数百分比的数字都为“0”。说明,即便是在女性比例有一定规模的职业中,如果我们将其职业细分的话,女性职业结构低下的情况就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

到1990年,整个在业人口的职业结构有所变化,在各大项分类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三大类直接从事脑力劳动和管理工作就业者的比例分别由1982年的5.07%、1.56%、1.30%上升到5.31%、1.75%、1.74%;而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比例分别由1982年的71.98%下降到70.58%,在业人口职业结构状况略有改善和提升。

女性在业者在这种职业结构整体改变中出现如下变化:第一,在职业地位较高的科技人员中,女性从业人员有明显增长,就业人数由1982年的10125671人增加到15563894人,此间,男性由16331847人增至18829927人;女性科技人员在全部在业人口中的比例由1982年的1.94%增至2.40%,此间,男性由3.31%降至2.91%;占本职业的性别比例由38.3%上升为45.3%,此间,男性由1982年的61.7%下降为54.7%,女性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增长速度超过男性。第二,在职业地位较高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中,女性的从业人数也在缓慢增长,但其增长速度不如男性(见表1)。第三,在服务性工作人员和商业工作人员中,女性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和比例均高于男性(见表2),在服务性工作人员中,女性的比例甚至超出男性3.2个百分点(男女比例为48.4比51.6)。一方面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就业提供了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些行业还是使用低技能劳动者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第四,在农林牧渔业,女性就业者的增长人数和比例均高于男性,说明,女性的低职业结构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三、关于女性的职业流动

职业流动是大工业的属性。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同人们职业流动的频率呈正相关关系。当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取决于职业地位时,不同社会群体职业流动的流速和流向则是衡量社会中群体地位现状与变迁的重要标志。中国妇女相对于中国男子而言,其以主体身份参与职业生活和职业流动,具有起步晚、起点低的特征,国内现有的从性别角度考察女性职业流动的研究尚少,这里仅从女性职业流动的速度和方向两方面做初步的描述。

(一)女性职业流动的速度

据1990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资料显示,⑧我国在业妇女参与职业流动的比率不高,但与男性相比差距不大。就在业人口是否流动而言,女性中有73.1%的人,男性中有68.5%的人,从未有过职业流动,女性比男性高4.6个百分点,这同旧体制由所有制、单位、劳动用工、户籍等制度化因素造成的职业封闭状态相关。就不同性别职业流动者的流动次数看,性别差异明显存在。总的说,随着流动次数的提高,男女的人数百分比都在依次下降,但两性相比,除男性职业流动一次的比例少于女性,流动两次以上的,随着流动次数提高,男性高于女性的比值也越大,男性的平均流动次数为0.68,女性为0.47,男性比女性高0.21次。表明,男性参与职业流动的人数略高于女性,但流动的频率比女性快。

表1 1982年人口普查职业大类分类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第405-422页,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2 1990年人口普查职业大类分类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二)第573-60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

(二)女性职业流动的方向

劳动者的职业流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垂直流动,即从某一职业向另一具有较高或较低社会地位的职业变化;另一种是水平流动,水平流动是处于同一水平线的职业间的变化。女性职业的向上流动是女性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我们暂时排除收入、福利等因素,根据体脑力劳动付出大小、工作复杂程度、教育资格条件和社会声望等,将各类职业分为五等级:第一层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他们是脑力劳动者,所需的教育程度较高,工作复杂性强;第二层为办事人员,他们以脑力劳动为主,需一定的教育水平;第三层为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性工作人员,此类职业以体力劳动为主兼有一定的脑力劳动;第四层为生产、运输工人及有关人员,其主要是体力劳动但劳动的复杂程度及使用工具的水平较高;第五层为农林牧渔劳动者,其性质是体力劳动且劳动条件较差,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我们将同层变动看做是水平流动,异层变动看做是垂直流动。

199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第一,我国妇女有28.2%的人工作的转换,是从较低层次的职业流向较高层次的职业。在属于脑力劳动的三个职业中,均有近一半的人是从体力劳动职业流动而来。可见,中国妇女在职业发展中拥有一定的发展机遇、发展条件、发展能力和较好的发展状况。

第二,我国妇女的职业变更以平衡流动为主。在各类职业中,平衡流动比例最大的是农林牧渔劳动者,其平衡流动率为63.5%,其次是生产、运输工人及有关人员,平衡流动率为57.2%,再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平衡流动率分别为49.4%和50.6%。综合计算,在全部流动过的女性中,有52.5%的人最后一次转移工作是在同一等级的职业间流动的。

第三,有20.1%的人工作转换是从较高层次向较低层次流动。其具体流向和制约因素现在尚不清楚。

同男性相比,尽管男性的职业流动也以平衡流动居多,但向上流动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男性的平衡流动率为42.1%,比女性低10.4个百分点,向上流动的比例为37.3%,比女性高近10个百分点,显然男性职业发展的状况要好于女性。⑨

(三)女性农业劳动力的流动状况

如果说,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活动使其取得就业权利的话,那么职业的分化和流动,则使其初步获得择业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的分化与流动是农村妇女经济身份转换和职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变量。

80年代初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经济政策以及发展第三产业、部分开放金融市场和劳务市场等一系列城市经济发展的政策,不但给农村经济带来了巨大转机,而且成为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从多种途径转换经济身份、进行职业流动的宏观诱导因素。

农村妇女非农转移的流向,首先是乡镇企业。这部分妇女住在农村,既做工,又种田,是一种兼业型工人,她们走的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就地转移道路。这是10年来最大的转移群体,最便利的转移途径。非农转移的第二去向,是以流动人口形式进入城市的劳务人员,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的工作,实行“离土又离乡”的异地转移。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调查,1978-1988年的10年中,我国共有1.3亿劳动力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其中女性大约有3300万左右,占总数的25%。⑩

中国农村妇女的职业流动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表现出趋向性特征:1.流动意识趋向自为。如果说50、60年代实现了职业流动和经济身份转移的农村妇女,要么是被外力推动,要么是朦胧地归去来兮无意识的话,那么,80年代后的农村妇女则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为倾向,其是否流动、以及流动的时机、方式、方向,均由自己决定和把握,这是农村妇女自主意识觉醒的标志。2.转换载体趋向多重。从50年代只能进厂做工,到70年代可以招工进厂或上学进城,到8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项目、产业、地区、部门被纳入转换载体之内,增加了农村妇女职业流动机会的选择。3.转换机会趋向均等。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外部转移环境趋向平等,国家为职业流动的人提供了大致相同的市场、信贷、政策条件;二是内部转移环境趋向平等,从50年代,挑选年轻识字的劳动者,中老年被排除在外,到70年代盛行关系学,没关系的被排除在外,到农村改革后,农村妇女个人的能力成为转换身份职业流动的首要条件,鼓励了农村妇女着眼于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关于在业女性的收入

劳动报酬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方式,也是衡量妇女就业和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城镇妇女的收入情况

据199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统计数据,城镇在业女性的平均月收入为149.60元,男性的平均月收入为193.15元,女性的平均月收入是男性的77.5%。(11)

分地区看城市夫妇的经济收入差异,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所妇女地位研究课题组1991年10月对上海、陕西、山东、广东、宁夏、吉林6省市、自治区城乡9000余对夫妇的抽样调查,在6省市的城镇地区,广东夫妇的月经济收入最高,夫妻收入的差额也最大,丈夫月收入近390元,妻子月收入超过320元,妻子为丈夫的82%(相差60余元);山东夫妇的月收入较低,夫妻收入的差额也最小,丈夫不到240元,妻子不到210元,妻子收入是丈夫的87.5%(相差不到30元)。(12)广东夫妇的月收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显然是广东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反映,但同时也显示出该地区夫妻收入差距大于其他地区,说明妻子收入的提高慢于丈夫,这是否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遍规律,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研究。

(二)农村妇女的收入状况

据社科院人口所妇女地位研究课题组1991年的前述调查,6省市农村地区中,广东丈夫月收入大约为330余元,居第二位的上海,丈夫月收入约为280元,其余4地区丈夫月收入约在210-170元之间,以宁夏最低,仅为广东丈夫收入的一半。6省市农村地区妻子的月经济收入不仅明显低于丈夫,而且彼此之间的差距也缩小了。上海居第一位,月收入为220余元,广东居第二位,210余元,山东140余元,吉林不足130元,宁夏90余元,陕西70余元。6省市农村地区夫妇收入的差额以广东最高,相差120余元,妻子收入大约为丈夫的63.6%;陕西其次,相差约百元,山东、吉林和宁夏夫妇收入差额均在70多元;上海夫妇月收入差距最小,仅60余元,妻子收入约为丈夫的78.6%。(13)另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资料显示,农村中尚有1.6%的妇女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收入,此比例是男性的三倍。(14)这显然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关,也反映出一部分妇女缺乏独立意识和经营意识的侧面。

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妇女收入边界清晰。在50年代的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尽管农村妇女作为独立的人具有公民身份,但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内部分配,是以户计而非人头计,妇女的劳动日或所折工分都记在男性户主名下;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时期,公社内部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半工资分配制度;60年代初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农业集体内部的分配方式沿袭工分记在劳动者名下、分配时归总到户主(一般为男性),然后统一折成实物或现金由户主签名领取的做法,且妇女日工分比男工少2-3分成为不成文的规定。(15)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复杂化多样化,将农村男女劳动力配置到多种多样的生产项目、工种和部门上,其个人收入可以辨别的特性,使妇女的收入边界清晰,经济贡献的社会评价提高,妇女的自主意识增强。从农村互助组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农村妇女经历了获得收入——获得个人确知的收入——获得可供自己支配的收入的阶段,虽然她们的付出与所得距离男女同工同酬的目标还有距离,但是,与付出而无所收入的情况相比,农村妇女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最终取得其独立人格、唤起主体意识提供了经济保证。

五、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相当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运用国家力量,制定政治法律制度,推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妇女就业与发展的一个特点。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5年颁布的《关于女工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特别是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中国妇女的劳动权益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证。

1993年4月,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5周年之际,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山东、河南、安徽、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次检查及19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抽样调查表明,几年来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及4个产业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和办法。这次调查的2000个企业中,能全面贯彻《规定》的企业占83%;有97.5%的企业设有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人员;有93%的企业建立了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的制度;87%的企业能按《规定》对怀孕女工进行产前检查;产假90天或高于90天的占96%;能按《规定》给女工哺乳时间的占97%。此外,全国已有16个省,153个市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育基金统筹试点,(16)还有6个省和50多个市提出了改革方案。

(二)在业女性的社会保障状况

社会保障作为对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制度,其对象应是所有劳动者。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管理体制的缺陷,我国社会保障的范围仍不够广泛,保障对象主要涵盖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业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尚处于家庭自保的状态。“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选择了养老退休金、公费/统筹医疗、病假工资、产假工资(主要是女性)四项指标,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考察,结果表明: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不高,性别差异也明显存在。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在所调查的各个社会保障项目中,享有率都未超过三分之一。其中,养老退休金为23.0%,公费/统筹医疗为22.8%,病假工资为32.5%,产假工资为32.7%,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三个保障项目中,女性总体的平均水平又低于男性总体的平均水平,差值分别为5.4、5.4、7.3个百分点。(17)

第二,同一性别的城乡差距大于同一地域的性别差距。从分城乡的女性数据中可以看到,城镇女性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高于乡村女性,农村女性劳动者前三项社会保障的享有率不足10%(5.6%、8.0%、9.2%),其中最低的是养老退休金,只有5.6%,即,在100个农村劳动妇女中,只有不到6个人能够从社会而不是从家庭取得养老费。城镇女性各类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80%左右,其中养老退休金为82.6%,比农村女性的享有率高近14倍。计算城乡不同性别间社会保障水平的比值,我们还会发现,城镇的性别差小于农村的性别差。

第三,生育的社会保障已受到社会的重视。产假工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城镇,绝大多数(85.3%)生育妇女能够取得产假工资,在农村,也有12.1%的人享有带薪产假,这不仅意味着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了保障,而且说明,生育劳动在实践中获得了做为特殊劳动的价值补偿。更为可喜的是,养育子女的职责已不再是女人的专利,一些初为人父的男性也被获准享有带薪产假,堂而皇之地担负起照顾婴儿及母亲的工作,统计数字表现了这种变化和进步。(18)

六、妇女组织的作用

各级妇女组织在推进中国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妇联、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等近年来先后就妇女劳动保护、妇女生育基金统筹、妇女住房建房平等权利、农村妇女使用土地、延长女高中级管理人才和高中级知识分子退休年龄等问题,向国家立法和决策机构提出方案,使其中大部分形成国家法规和政策。

(一)力促妇女在高层次职业的参与

1987年全国县乡两级的换届选举,将所有干部投入到差额选举的竞争机制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出现大幅度下降,不少县市省部分领导班子出现女性参与的空白。

在妇女组织的强烈呼吁和积极促进下,1988年,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文件,就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1988年,沈阳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一下子切下55岁干部30多名,8名高级主任医生下来7名,为此,国务院副秘书长阎颖(女)三次召开协调会,由中组部召集五单位的部长签字,女高知60岁退休的5号文件当即下发;1990年和1991年,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又联合召开了两次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座谈会,强调县、乡两级领导班子要配备女干部;1992年底和1993年省(区、市)换届选举时,有关部门又强调每个省(区、市)的党政班子至少要有一名女性,一时配不上也要留出空额。(19)

通过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工作,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下降的状况得到了扭转。1993年换届选举后,妇女参政状况有了新的变化: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4个地(市、州、盟)、2106个县(市、区、旗)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有了女性领导人。其中,担任省(自治区、市)党委副书记的5人,省委常委9人,正、副省长17人,人大副主任22人,政协副主席30人,国务院正副部长17人(占6.6%),至此,全国省市级女领导干部已达百人。(20)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中有女常委19人,占总数的12.26%,其中女副委员长2位,女人大代表626人,占全部代表比例的21.03%,女全国政协代表283人,占13.5%,此外,我国有女律师4512人,女法官21012人,女干部已达1130.4万人,占干部总数的近三分之一。(21)一方面,妇女组织在推进妇女自身的高层次职业参与中取得明显的进步;另一方面,妇女在高层次职业参与中的出色表现和管理才能,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二)促进妇女在农业中的发展

1988年以来,全国妇联及其在农村中的妇女基层组织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双学双化”活动(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极大地推动了妇女在农村中的发展。首先,这次活动加强了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1993年,又有约360万农村妇女参加了扫盲学习,其中有85%妇女脱盲。一些农村建立起文化技术的普及推广培训、技术员资格培训、中等学历教育等不同层次的培训网络。1993年全国涌现出以妇女为主体的科技示范户85万余个,各类三八科技协会(专业协会)成员达98万余名,有10万名妇女喜获农民技术员职称。(22)这一活动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其次,这次活动把妇女的经济活动从生产领域引向流通领域,由种植业引向乡镇企业,由传统农业引向开发农业,拓展了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妇女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第三,这次活动推动了农村的扶贫工作。全国各级妇联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扶贫联系户制度,共联系贫困户上百万个。组织贫困地区的妇女劳务输出是为贫困妇女寻找的又一条致富途径,据不完全统计,各级妇联组织妇女劳务输出达690余万人次,仅甘肃省就达94万人次。在国务院扶贫办的支持下,全国妇联组织“三西”地区180名妇联干部到大连、广东、上海、浙江进行挂职培训和考察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贫困地区妇女500万人次。同时,全国妇联通过与国际多边、双边的援助机构共同开发一些合作项目,对于帮助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协调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妇女发展。全国妇联在双学双比活动中,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为农村妇女服务。1993年4月,林业部会同全国妇联专门下发了林造字[1993]17号文件,支持农村妇女兴办林业基地和林果基地。1993年,国务院扶贫办又拨出专项资金19.5万元,支持培训贫困地区妇女骨干。

七、社会转型期女性就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女性就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给女性就业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多元的选择,拓宽了女性就业领域,强化了女性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商品经济观念以及自我意识、自身价值等现代观念,提高了女性就业者的素质,使她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大显身手;另一方面,它又无情地打破了城镇职业女性手中的“铁饭碗”,将全体女性抛入竞争的浪潮之中,使她们在就业问题上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城市妇女的就业特权将在改革中得而复失。主要表现在:第一,有些单位招工不愿要女性或变相要求报考分数高于男性,大中专毕业分配中排斥女性的现象日渐突出;第二,随着优化组合等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行,部分女工首当其冲地被列为编余人员;第三,有些企业不顾女职工的愿望,硬性推行孕产期妇女放长假;第四,有些企业实行厂内提前退休,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一般在45岁左右,有的企业甚至把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为42岁;第五,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受到冲击,一些企业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忽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特殊保护,并以保护女职工为借口,令她们下岗。旧的计划就业体制带给女职工的国家统包统配、一次性就业定终身、国家通过企业给女工以劳动保护的就业保障形式即将成为过去。

(二)农村妇女获得涌入城市(城镇)就业的权利,但仍存在其转移滞后、转移无保障的状况。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工农间的身份壁垒正在被突破,过去只能在本乡本土务农的农村妇女大量涌入城市就业。这一变革的结果促进了农村妇女的职业发展,同时也出现两性差异的扩大,表现在:妇女的非农转移代价大、困难多、速度慢、规模小:其一,妇女从农村中转移出去的人数远少于男性(约占25%);其二,在转移后的就业层次上,女性较男性低;其三,女性转移者中逆向转移(出去后再回乡)比例较男性大。

(三)随着计划体制转向市场机制,“性别职业”、“青春职业”出现,在服务业的发展为女性提供大量新的职业位置的同时,加剧了女性就业结构的不合理,限制了一些有各种才能的女性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第三产业,尚不是发达国家以金融、电子、信息、高技术为主体的第三产业,主要是由商业、餐饮、旅馆等服务性行业组成,它在改变妇女在第一、二产业就业结构不合理的同时,又将妇女定型在另一种低就业结构中,主要表现在:第一,青春职业仍是女性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由照顾家人变成照顾他人,尽管有较为可观的收入,但不需高智力的劳动和较全面的技能,仍属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层次;第二,青春职业只接受年轻貌美和有一定文化的女性而不接纳全体女性,在这种市场选择和压力下,中年职业妇女二次就业,特别是回城老知青的安排更加困难,市场将二次就业的中年职工和出来补差的退休女职工挤压到那些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收入低的职业中,使女性就业结构性失调固定化;第三,性别职业将转移到城市或工业部门的农村女劳力聚集于生产条件落后、技术等级低、甚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差职业领域,如果把农村劳力作为整个社会工业劳动大军的蓄水池,那么,农村女性又是这蓄水池的蓄水池。(23)农村妇女所充当的廉价劳动力角色,不但延续了农村妇女的低职业结构状况,而且对其他“女性职业”起到了平衡和稳定的作用。第四,性别行业的出现将市场对性别的选择模式化、社会化,使众多有才能的女性无法进入所谓“男性领域”就业并得到职业发展。由于“性别行业”出现引起的女性就业结构的不合理,即女性职业的“性别隔离”,将会带来女性职业地位的下降。

(四)劳动力市场的启动,使企业主把劳动力的成本与价格当成实现经济目标的重要因素,带来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一些个体、乡镇(包括有的全民、集体)特别是三资企业,出现侵犯职工权益特别是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如:1.劳动保护设施少,甚至根本没有,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特别是一些化工、轻工企业,通风消防条件差,缺乏防毒、防尘措施,更无定期检查身体制度;2.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且工资低,特别是遇到一些季节性任务,往往强制工人加班,随意提高劳动强度和劳动定额,有的甚至要求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甚至少给或不给加班费;3.随意辞退、解雇和处分员工;4.孕、产、哺乳期待遇不落实,特别是在一些三资企业中,有的女工因怀孕、分娩而被辞退、解雇,女工特别是一些打工妹,生活居住环境差,更有甚者,非法招用童工或纵容色情服务,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旧的文化现象出现。所有这些,无疑侵犯了劳动者特别是妇女的独立人格和做人的尊严,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有关条例,侵犯了工人包括女工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将迫使一些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回到生存起点上,妇女的阶段性就业成为一种选择,而这种模式又可能引发出妇女就业的低层次和再就业的困难,以及有子女的离婚妇女生活水准下降等。

(六)妇女就业需求分化,一部分有足够收入的妇女,将可能放下“双重角色”的重负做专职主妇。应该说,能有多种选择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同时意味着选择的风险,一但遇到被丈夫遗弃、丈夫破产时,其后果往往是悲剧性的。另有一些被迫回到家庭的妇女,也会产生经济收入减少,在家庭中地位下降,远离集体和社会,素质滑坡,抵触情绪严重,甚至用违法乱纪行为对抗等问题。

(七)价值观念的变化,直接间接影响着妇女的就业选择及社会对其评价,男女差别成为公开话题,“妇女解放究竟意味着什么?”“男女平等的含义是什么?”等观念将被重新认识。(24)

注释:

① 张锦胜:“我国女职工已达5600万人”,《人民日报》1993年3月7日。

② 黄启璪:“相互交流,增进了解——就参加亚太地区非政府组织妇女参与发展研讨会答本刊记者问”,《中国妇女报》1993年12月10日。

③ 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数字。

④ 参见全国妇联城乡部部长李秋芳在马尼拉会议上的发言稿。

⑤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

⑥ 参见崔凤垣:“关于我国妇女就业的几个问题”,《人口与经济》1986年第2期第47页。

⑦ 包括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11种中类职业为:1、科学研究人员,2、工程技术人员和农林技术人员,3、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4、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6、经济业务人员,7、法律工作人员,8、教学人员,9、文艺、体育工作人员,10、文化工作人员,11、宗教职业者。(见《1982年中国人口普查资料》第404-423页。)

⑧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107-112页,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⑨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117-123页。

⑩ 刘晓玲:《新的社会化——高小贤谈农村女性化趋势》(上),《中国妇女报》1993年12月3日。

(11)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86页。

(12) 顾鉴塘:《中国夫妇经济收入的地区和年龄差异》,南开大学人口所“人口与妇女”研讨会论文(1993年)。

(13) 顾鉴塘:《中国夫妇经济收入的地区和年龄差异》。

(14)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88-89页。

(15) 黄西谊:《中国当代社会变迁中农村妇女经济身份的转换》,《中国妇女分层研究》(二)第12-15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6) 吕及美:“女工劳保当上层楼”,《中国妇女报》1993年7月23日。

生育基金统筹试点:为承认妇女生育价值,保证女职工生育待遇,调动企业招收女职工积极性,80年代初,我国理论界提出生育价值补偿理论,继之,人大、政协的一些女委员也提出承认妇女生育价值、设立妇女生育基金的议案。80年代中期,江苏南通、辽宁鞍山、湖南株州相继进行了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的试点,其基本做法是:设立妇女生育或生养基金,由企业按职工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有关部门缴纳统筹金额,后由统筹机构按企业当年计划内生育女职工数回拨给企业,生育女职工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在企业领取生育期的工资和各种补贴。

(17)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91页。

(18)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第91-92页。

(19) 张小媛:《风景这边真好》,《中国妇女报》1994年1月5日。

(20) 黄淑清:《喜闻高层女性参政增加》,《中国妇女报》1994年1月5日。

(21) 黄启澡:1993年12月16日在全国妇联“内罗毕战略研讨班”上的讲话。

(22) 全国妇联城乡部:在全国“双学双比”协调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汇报(1994年1月)。

(23) 金一虹:《经济改革中农村妇女的现状与出路》,《中国妇女分层研究》(二)第38-40页。

(24) 本节参考了谭深某些观点,参见谭深:《社会转型与中国妇女就业》,天津师大妇女研究中心编:《中国妇女与发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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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就业状况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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