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审案例浅析参数限定对创造性评述的影响
李冬,钱李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 武汉 430205)
摘 要:在现有发明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经常使用惯用手段进行创造性的评述。结合复审案例,对参数限定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发现和判断所产生的创造性评述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了对于参数限定所涉及的惯用手段的说理过程中的代入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因素考量的重要性。
关键词:参数限定;创造性;热交换器;Y形分支管
在现有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中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尺寸、工艺等方面,审查员一般会采用“上述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的”的方式。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申请人认为上述参数的选取仅是审查员在看到本申请后得出的结论,并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其为公知常识,因此,对参数的评述经常成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争议的焦点。
1 案例分析
本文发明的是一种Y形分支管及其空气调节器,为PCT申请,涉及到将制冷剂分流到多个热交换器或热交换器的多个回路的分支部设置的Y形分支管以及空气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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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的发明内容为通过夹持并紧固圆筒管坯(15)的一端中央部使该部相互紧贴,从而形成夹紧部(18),并在该夹紧部的两侧成形有将制冷剂分流到两个流路(19A,19B)的眼镜状的叉路分支部,其中,当将从通过紧固而相互紧贴的夹紧部根部(20)到圆筒管坯的圆筒部的距离设为L,将圆筒管坯的外径设为D时,则L/D为0.3~0.5。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如图2和图3所示。
图1 发明结构图
在前审和复审阶段,参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方案Y形分支管夹紧部的大部分特征,因此主要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L/D为0.3~0.5。这反映了圆筒管坯轴向尺寸与径向尺寸关系参数的限定、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两种观点从各自判断创造性的角度出发,形成了分歧,以下笔者就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对比。
图2 对比文件1
图3 对比文件2
1.1 观点一
观点二认为,对比文件1~3虽然没有直接关注或意识到该技术问题,但在本申请背景技术提到(说明书第[0006]~[0007]段),在空气调节器中,发放符合CE声明书的组件需要通过LVD耐压试验,对于制冷剂系统零件,要求其具有能经受三倍于最高压力的耐压性,同时审查员在检索现有技术的过程中也发现了现有技术提到了分支管需要承受较高的压力(比如JP特开平11-125380明确公开了分支管需要承受三倍于最高压力的耐压性)。因此,观点二认为作为空气调节器中高压制冷剂通过的分支管需要承受较大的压力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问题,由于Y形分支管比U形分支管尺寸小,因此,单位面积上承受的压力更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夹紧部,按照公知常识,夹紧部是加工形成的,则加工的根部更容易受到压力的影响,即零件使用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基于这一角度,该问题应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想到的。
1.2 观点二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申请中之所以对圆筒管坯长度与径向的尺寸关系进行限定,是因为从夹紧部根部到圆筒管坯的圆筒部的距离L相对于圆筒管坯的外径D比较短,即L/D为0.3~0.5,从而能够减小在施加了用于满足耐压规格的内压(三倍于最大压力的压力;在法定冷冻吨为3 t以上的组件的情况下,为四倍于设计压力以上的压力)时夹紧部根部的膨胀量,防止在夹紧部根部产生裂纹。现有技术下,证据对比文件1~3均未提及分流器耐压试验下膨胀出现裂纹的技术问题,也就是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关注该技术问题。因此,即使该问题客观存在,但对比文件1~3也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本领域中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基于上述规定,可以确定惯用手段是依托于技术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只有当某一技术问题在其领域中广泛显现,并被普遍意识和关注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一些惯常技术手段,包括对比文件1~3在内的现有证据都不能表明分流器在耐压试验中出现膨胀裂纹在本领域中属于被普遍认知并被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因此,无法认为该特征属于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惯用的手段或常见的取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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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小结
笔者认为,观点二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虽然审查员认为该问题并非为显而易见,但解决该问题的手段的确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也不易被人们联想到。观点二认定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零件的应力变化一定涉及到尺寸或者材料的变化,而整个空间的应力变化一定涉及到纵向和横向的力的变化,则从夹紧部根部到圆筒管坯圆筒部距离的L和圆筒管坯的外径D作为本方案中重要指示流体流动空间的横向和纵向坐标的两个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改变上述两个参数改变零件受压的程度为容易想到的,而其具体的关系则是基于合理的推理和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从审查员对公知的认定可看出,该结论的得出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由于该特征不仅在说明书中进行了强调,申请人还多次在意见陈述中对该特征进行了强调说明,虽然审查员在每次通知书回复中均涉及了对该意见的陈述,但一直坚持己见,没有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情况下深入考虑申请人的意见,没有体现对整个案情透彻的理解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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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启示
在2010版《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中指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如果认定方案中对于参数的限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所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发现则应成为审查员需要通过对现有技术的了解所判断的内容。因此,在日常的审查工作中,尤其是对于无法充分举证的参数限定,一定要充分考虑该手段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发现和预期的,加强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有效沟通,提升“创造性判断”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TN10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9.20.011
文章编号:2095-6835(2019)20-0029-02
作者简介:李冬(1983—),男,河南郑州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冰箱领域的专利审查。钱李义(1988—),男,湖北黄冈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换热器领域的专利审查。
*对本文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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