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与深化改革的新问题_自然垄断论文

价格改革与深化改革的新问题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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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来,我国价格改革步步推进,成效显著。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价格体系和结构逐步合理。但是价格改革并未完全过关。“十五”期间,价格改革面临不少新的问题,改革仍需继续深化。

价格改革仍面临许多新问题

这几年,在一般商品进入买方市场条件下,出现了不少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价格行为,同时,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才起步不久。这说明,进入新世纪,我国价格改革仍面临许多的新问题,需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些自然垄断部门和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搞高价高收费,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让本部门本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大大高于一般水平。他们千方百计阻挠有效竞争的利用,从而妨碍经营管理的改善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电信部门和行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政府出面用行政手段阻挠价格竞争,搞市场分割和地方封锁。有的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区高成本电力生产,拒绝利用价钱低得多的水电,造成水力资源的浪费。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本地消费的药品70%必须用本地生产的,外地生产的药品不得超过30%。前一段,民航管理部门下令禁止航空公司票价打折,扼杀价格竞争,引起多方责难。此外,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此伏彼起,破坏正常的价格竞争,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许多政府部门行为不端正。

公开的或变相的搞各种形式的价格同盟。1998年、1999年,一些行业在有关主管部门支持下,搞行业自律价格,不让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按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保护落后的生产和企业,抑制市场竞争。他们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招牌,实际上是搞行业价格卡特尔,妨碍价格竞争,反对优胜劣汰。由于这种做法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遭到各方面的批评和反对,过不了多久,就名存实亡,行业内部价格竞争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向前发展。近年来,较多出现的是行业内部一些企业串通起来搞价格同盟,如2000年6月,九家大的彩电生产企业搞价格同盟,规定最低销售价,还要组织价格巡查组。对此,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表态,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凡是搞“价格自律”、价格同盟而妨碍市场竞争的,都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彩电价格同盟明显违反了《价格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条款。汽车、药品、空调等部分生产企业,也有类似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宜于放开的价格和收费有待进一步放开。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决定远未完成,这方面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十五”期间,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价格改革至少要在几方面推进。

重点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我国从90年代中期起,大部分实物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调节,初步实现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轨。但是,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不久前才开始,整体上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因此,今后价格改革的重点,是推进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不是生产要素价格改革的方向?这个问题在90年代有较大争论。反对者的最重要理由是生产要素很重要,国家不能随便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这个理由是站不住的。我们已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如果生产要素价格不走市场化改革的路子,市场就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所以,不赞成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实质上是不赞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生产要素价格要逐步实现市场化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去年,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就明确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这就确定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的价格要走市场化改革道路。

目前资金价格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正在逐步展开。外汇的存贷款利率已大体实现市场化。本币方面,货币市场如短期资金同业拆借利率已经放开,债券利率向市场化靠拢,部分贷款开始实行浮动利率,但要实行存贷款利率放开则仍需一段时间。

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价格的市场化也很重要。土地价格的市场化不但可以使国家避免巨额损失(前一段土地批租损失可能达千亿元),还可以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蔓延。劳动力价格市场化是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内容。劳动力市场中的企业家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企业家的市场评价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技术、信息等价格正在走向市场化,并对科技进步、信息咨询服务业发展等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在“十五”期间乃至到2010年,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自然垄断部门要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自然垄断部门,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等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搞高价高收费,阻碍竞争机制的引进,引起公众的不满。

所谓自然垄断产业是指在本产业中,由一家厂商经营要比多家厂商经营具有更高的效率。这是因为,这些产业都是网络型的,都是借助于不同网络的规模经济性而成为自然垄断产业的。这种自然垄断产业与市场的关系,常常表现为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厂商——市场关系,除了垄断厂商以外,其他厂商很难加入市场竞争。然而技术进步导致了这种关系的分解,将其原来的业务分解为网前业务、网络业务和网上业务等,这就使有些业务可以引入竞争而提高效率。如电力就可以实行厂网分开,发电厂竞价上网,即谁的发电成本低就让他的电上网。又如有的电信公司可以靠租用电信网络而专营网上业务。这样,分出的非自然垄断部门就可以从原来垄断(行政)定价改为市场竞争价,促使价格降低和提高服务质量。

据此原理,我国的一些自然垄断部门,都可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使公众受益。政府管理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需顺应科技进步和改革深化的大趋势,不再阻挠能引入市场机制的领域展开公平竞争,如民航管理部门不再下令禁止机票打折,电信部门不再企求独家垄断经营电信业务,电力部门不再保护落后电厂的运转等。这一改革的推进,将有力地改变目前自然垄断行业的低效率状态,有越来越多的部门转向由市场形成价格。

对于仍然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管制的重点是网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防范网络经营者凭借其垄断地位搞高价高收费。属于公众消费部分,按《价格法》采取听证会办法,协调各方利益,不能一家说了算。而在从事网络业务与网前业务、网络业务与网上业务厂商之间,则着重对从事网络业务厂商进行价格规制。

由此可以预期,“十五”期间,自然垄断部门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出现新的变化,市场调节价将扩大其作用范围。

依法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

目前实物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基本放开,除了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有待进一步放开以外,对已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来说,任务是逐步完成完善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也许是要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

首先,政府的价格行为要依法规范。对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部门不能随便干预。政府部门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超越法规,搞价格强制,或设置障碍阻挠价格竞争。我们常常看到,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手中的定价调价权,总是不愿意放开,实际上是不愿放弃权钱交易的筹码。有些地方政府搞地方保护主义,实行地方市场封锁,用行政力量扼杀市场竞争和价格竞争,甚至支持、怂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显然,这些都是必须依法规范的。有些价格执法部门对违法价格行为,发现迟、动作慢,处理不力,致使一些问题迟迟不能很好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至今未能有效治理,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其次,依法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这几年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价格”、“价格同盟”等,都表明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其价格行为亟待规范。改革初期,在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常常用产品涨价对付原材料涨价。在买方市场格局初步形成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不是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入手,提高竞争能力,而是寄希望于保住价格,害怕价格竞争。这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企业应着眼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图发展,而不能寄希望于价格同盟来保住价格的垄断。与此同时,也要反对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用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倾销自己的产品。老百姓作为消费者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价格欺诈等行为作斗争。

“十五”期间,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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