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功能之哲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制度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1)04-0091-13
关于“制度”的含义,不同的制度理论学派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不同观点。第一,“文化、惯例”意义上的制度。制度是人们的思想习惯、行为惯例、生活方式。其主要代表是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他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人们是生活在制度(也就是说,思想习惯)的指导下的,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这种“制度”含义很宽泛,似乎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都是制度。第二,“体制、机制”意义上的制度。康芒斯(John Commons)认为,制度是集体控制个体的行动以及机构和组织,也就是说制度是行为者的行动规制。吉登斯认为,制度是社会中的互动系统,它能长时间延续并能在空间上进行人员配置。这种“制度”含义,就是人们常说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科技体制等,是宏观意义上的制度,它们对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第三,“规范、规则”意义上的制度。制度是约束人的行为的规范或规则体系。马克斯·韦伯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①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理解的“制度”,通常是作为“规范、规则”体系的制度。这种含义的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直接的、具体的影响。规范和规则的本质功能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控制人的行为。本文讨论的是“规范、规则”意义上的制度。
在日常理解中,“控制”一词多少有一点贬义的意思。“控制别人”或“被别人控制”,从道义上、心理感受上都觉得不好。从理论上讲,“控制”的含义是中性的,控制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的心理行为现象,比如,生命系统、生态系统是一种自组织控制系统,社会活动是一种控制系统,个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系统。在这些控制系统的运行过程中,都存在客观规律。因此,对于“控制”应从广义上理解。从制度的角度看,人们常常把“控制”理解为“约束、制约、限制人的行为”,这只是制度功能的一个方面。从激励的意义上看,“控制”也能促使人产生新的行为,用制度来激励人们产生积极的、先进的行为,这是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从一般意义上说,制度对人行为的控制就是“引导人的行为”,而“引导”既包含“约束、限制”,也包含“激励、促使”。制度的控制作用,正如诺斯所说:“制度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②
在控制论研究中,对“控制”的定义有很多,其中列尔涅尔(A.Cnya.Lerner)对“控制”的定义得到广泛认同。他给“控制”下的定义是:“为了‘改善’某个或某些对象的功能或发展,需要获得并使用信息,以这种信息为基础而选出的,加于该对象上的作用。”③从这个定义看,控制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过程。“有目的”就是要达到一定的目标。如果没有目标,就不需要对系统行为进行控制。对一个机器系统进行控制,是为了让它完成特定的功能,达到特定的目标。人的行为,不论个体活动还是群体活动、组织活动、社会活动,都是自觉的行为。自觉的行为就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目的”就是要达到一定目标,“计划”就是对达到目标的过程进行预先安排,达到目标的过程就是用计划控制行为的过程。维纳(Norbert Wiener)等认为:“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需要负反馈的行为。”④负反馈的实质就是控制,因此,只要是有目的的行为,必然是一个控制过程。
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包含四个基本部分,通常称为子系统,这四个子系统缺少一个,整个控制系统就是不完整的,不可能实现控制功能。第一,施控系统。也称为控制中枢系统,是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的中心部分,它发出控制指令,对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调节。第二,受控系统。也称为执行、操作系统,它根据施控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具体的操作活动,并调节自身的运行状态向着目标状态运行。第三,控制中介系统。它是传递操作指令、调节指令的载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能量途径,传递控制信息。第四,反馈纠偏系统。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对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获得系统运行的实时信息,把这种信息反馈到控制中枢,将运行状态与目标状态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运行状态偏离了目标状态,就对系统发出控制指令,调节系统运行状态,纠正运行状态偏差,使系统运行向着目标状态进行。这就是控制过程,它包括“监测、反馈、比较、调节”四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是关键,监测是获得实时信息,反馈是回传信息,比较是处理信息,调节是发出指令信息。在控制过程中,有物质和能量的流动过程,但它们只是一种载体或媒介,重要的是其中所传递的信息。
任何制度都是有目的的,都要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制度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也就是一个控制过程。制度的功能,实质上就是“控制”。制度是人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实施、执行制度,就是通过这套规则来引导、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如何用制度有效引导、规范人的社会行为?这需要从控制论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有制度,不存在制度真空,人们的行为总是受这样或那样的制度控制的。从类型上,制度可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人的行为不是受正式规则控制,就是受非正式规则控制。从性质上,制度可分为好的制度和坏的制度,人的行为不是受好的制度控制,就是受坏的制度控制,反之也一样。有一种说法,“有些制度是有效的,有些制度是无效的”,这是不准确的。其实,所谓“无效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制度总是有效的,不论好的制度还是坏的制度,都必然产生效果,区别在于,人的行为受好的制度控制,就产生好的效果;受坏的制度控制,就产生坏的效果。
为什么要强调“制度是一个控制系统”?各种制度理论学派都提出一个问题,即“制度能否自动实施”?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如文化、道德、习俗、惯例等)是可以自动实施的。本文讨论的是作为正式规则的制度实施问题,因此对非正式规则能否自动实施的问题,不作论述(将在另外的论文中分析)。本文认为,作为正式规则的制度是不可能自动实施的,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人为的”控制过程。一项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将制度文本向有关制度活动参与人宣示告知,让人们了解制度的要求和规则,人们是否会始终一贯地自动遵循制度?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控制机制并切实执行,情况将会如何?开始的时候,有些人会遵循制度,也会有些人不遵循制度。不遵循制度的人,由于其行为没有受到约束,行为后果不受追究,不遵循制度不会给他们带来“损失”,因此,他们会继续不遵循制度。遵循制度的人,其行为没有受到激励,行为后果没有给他们带来“收益”,渐渐地他们也会放弃遵循制度的行为。最终,这项制度就会被虚置,完全失去意义。我们看到,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常常发生的。
一项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就要有一套实施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控制系统,包括施控系统、受控系统、控制中介系统、反馈纠偏系统,这个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才能使一项制度得以实施和执行。诺斯认为,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正式规则得以有效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⑤比如人们熟悉的交通规则,这是一项正式制度。交通规则制定出来以后,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也可以组织开车的人们学习培训,人们知道了这些规则,是不是就会自觉地去遵守交通规则呢?我们知道,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公布宣传、学习教育是重要的,但这不够,还要有一套相应的实施机制,通过这套机制去控制人们的驾驶行为,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实施和执行。在现实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从理论上看,规则本身也是科学严密的,但是,制定出制度文本规则并向人们公布宣示以后,事情就完了,谁来实施、如何实施,没有相应的控制机制,最终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产生实际的作用。因此,制度作为一种控制系统,要注意其构成的完整性。只制定、公布制度文本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这些规则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指令,使人们形成相应的行为模式,制度才能产生作用。制度作为一个控制系统,必须由施控系统、受控系统、控制中介系统、反馈纠偏系统四个子系统构成,否则制度不能发挥作用。
制度实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纠正偏差。控制是有目的、有目标的行为,要实现目的、达到目标,就必须不断纠正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一项制度,不可能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会绝对遵循,总会出现一些偏离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现这种偏差,就必须及时纠正,出现一次纠正一次,这样,偏差就不会变得越来越大,偏差现象就不会普遍化。如果出现一次偏差不纠正,再出现也不纠正,偏差就会越来越大,偏差现象就会普遍化,最终就会导致一项制度失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套及时有效的纠偏机制。有些制度本身是好的,开始也是有效的,但时间长了就失效了,就是因为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对出现的各种偏差进行及时纠正,最终导致制度失效。因此,在制定一项制度时,必须同时设计一套反馈纠偏机制。这套机制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监测(发现偏差),反馈(汇报偏差),纠偏(采取措施纠正偏差)。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系统,其内部要形成一种互控机制。制度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制度参与人的分工是不同的。有些部门、有些人员作为制度的实施者,是控制系统中的施控者。有些部门、有些人员执行制度,是控制系统中的受控者。但这只是分工的不同,不能理解为是地位身份的不同。每一个制度参与人都必须遵循制度规则。在制度内部,控制应该是互控的,就是制度相关人的行为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和互相监督的。在制度系统中,施控者控制受控者的行为,反过来,受控者也以一定的方式控制施控者。如果控制是单向的,有些人受控制,有些人不受控制,就会产生偏离制度、违背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比如在监督制度中,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别人,但他本身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监督,否则,就会出现“监督不对称”现象,必然产生偏离监督制度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有一种观念,就是认为制度的实施者(往往也是制度制定者)高于制度的执行者,前者把自己置身于控制系统之外,把制度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控制后者。这样,制度实施者就不受控制,而制度执行者处于被动受控制的地位,对实施者没有控制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度实施者就可能产生违反制度的行为。这是现实生活中制度受到破坏,使制度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制度参与人,不论是实施者,还是执行者,都应该处于控制系统中,相互之间形成一种互控机制。作为控制系统,在制度系统内部不能存在“控制真空”,要形成一种循环的、封闭的、无间隙的控制机制。
“控制”的含义是广泛的,但制度控制的对象是人的社会行为,因此,要区分对“机器系统”进行控制和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两个本质不同的问题。人是一个系统,但不同于机器系统。对人行为的控制,与对机器系统的控制不同。人的行为受外部因素影响,也受内部因素影响。人的行为受内部因素(如需要、欲望、利益)的驱动,这些是内控力量。制度是人行为的外部控制力量,但这种外控力量必须转化为内控指令,才能控制人的行为。因此,人是一个外控系统,也是一个内控系统,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要把外控力量和内控力量结合起来。教育的目的是强化内控,制度的作用是强化外控。制度作为一种控制人的行为的外部力量,其作用是强大的,有时候这种力量可以大于内部因素的作用。
机器系统没有自身的思想和意志,在没有故障的正常情况下,人根据机器运行规律发出控制指令,让它做什么它就做什么,让它怎样做它就怎样做,它不会有自己的“想法、企图”,不会怀疑或反抗人对它的指令。但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却不是这样容易。控制人的行为指令,分为外控指令和内控指令两种。外控指令由环境因素、制度规则产生,内控指令由人自身内部因素产生。人的行为是受自身思想和意志支配的,这种思想和意志产生内控指令,控制人的行为表现。人的行为受环境因素影响,受制度规则控制,但是环境因素、制度规则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最终还是要通过内控指令来实现的。外控指令和内控指令之间可能一致,可能不一致,甚至还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个人来说,制度规则要求他做的行为,他可能去做,也可能不去做;要求他以某种方式去做,他可能按照这种方式去做,也可能不按照这种方式去做;要求他不能做的行为,他可能偏偏要去做。这是一个环境因素、制度规则和个人思想意志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是一个复杂问题,是在外控指令和内控指令的相互作用中进行的。制度规则作为控制人行为的外控指令,最终是要通过内控指令来实现的,这是一个两种指令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较量的过程。
人的行为内控指令,分为道德指令和利益指令两种。道德指令来自道德判断。道德判断是人们对是非、对错、好坏、善恶的评价和认定,根据这种评价和认定,产生行为指令,自己认为对的、好的、善的事情就去做,认为错的、坏的、恶的事情就不去做。在这个过程中,一般没有利益上的分析考虑,是一种非功利的道德行为,追求的是心理上的平衡感、情感上的愉悦享受以及精神境界的超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很多行为是道德行为,受道德指令控制。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道德修养,就是要使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用善的、好的道德指令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强调思想教育、道德修养的重要性,意义就在这里。
利益指令来自利益判断。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活动总是追求一定的利益,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人的生活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生活,还是具体的利益生活。人的行为不可能都是非功利性的道德行为,还有更多的是功利性的行为。人的制度行为,既包含道德行为,也包含利益行为,而且利益行为的因素更多。各种制度理论学派,在分析制度问题时,总是从人的行为“收益”出发的。“收益”就是利益问题,包含正收益、零收益、负收益三种情况,就是有利、无利、有害。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都是在“行为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发生的。利益判断就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各种社会事物对自己是有利还是有害,以及对自己行为后果收益的评价和认定。这种判断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作出的。根据这种利益判断,就产生了控制人行为的利益指令,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去做,利益越大,行为积极性就越高;对自己不利或有害的事情就不去做,而且尽量避免对自己有害的事情。这里“有利”和“有害”是广义的,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方面的得失,如受赞许、表扬、奖励就是有利的,受批评、指责、惩罚就是有害的。
制度规则是人的行为外控指令,它与人的内控指令相结合,控制人的行为。一个人赞成、拥护一项制度,认识到遵循制度对自己是有利的,他就会愉快地、自觉地按照制度规则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时制度指令和内控指令是协调一致的,人的心理是愉快的、行为是积极的。一个人对一项制度也许不赞成、不拥护,内心存在抵触情绪,但经过利益权衡判断,他认识到违反制度对自己不利,甚至还会带来有害的后果,虽然不愉快、不情愿,他也会强制自己按照制度规则去行动。这是一个外控指令和内控指令较量的过程,内控指令服从外控指令,是一个内心冲突、心理矛盾的消解过程。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有些地方进行“算账”教育,实际上就是进行利益权衡判断。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荣誉账等都是利益问题,算这些账,实际上就是在外控指令(制度规则)的作用下,权衡利弊得失,从而形成内控行为指令,控制自己按照制度规则去行事。
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有一些人不遵循制度,违反制度的行为总是发生,而且有时候这种现象还很普遍、很严重。如何解释这些违反制度的行为呢?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道德指令错误和利益指令失误所造成的。道德指令错误,就是一些人思想道德素质存在问题,在是非、对错、好坏、善恶的判断上偏离了正确的价值方向,产生错误的道德指令,从而表现出不良行为。利益指令失误,是在利益分析判断上,在利弊得失的权衡上产生失误,从而产生违反制度规则的行为。比如,一个人认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存有侥幸心理);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利益,或者这种行为比正当行为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即使这种行为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惩罚,损失很微小(怀疑制度的严肃性),这样,他就可能产生违反制度的行为。为什么说这种分析判断是“失误”?因为这是一种非理性的分析判断,他只考虑了“趋利”的一方面,而忽视了“避害”的一方面,如这种行为可能被发现、自己会受到惩罚,这种行为最终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危害,暂时的利益会被最终的严重损失所抵消。有时候,理性的利益判断、利益指令,可以克制、纠正错误的道德指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常常由于“畏惧”,而不敢做一些坏事情,就是在“趋利避害”的理性指令下,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我们常讲要“筑牢道德底线”,这是对的。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没有制度的刚性约束所产生的理性指令,这种底线也会被冲破。可以说,道德要有底线,而制度是这种底线的基础。当然,违反制度的行为之所以发生,除了行为者本身的内在因素外,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存在制度漏洞,制度程序不严密,执行制度不严肃,也是重要原因。
制度是一种“安排”。“安排”是人的宿命。人是被安排的,既受自然的、先天的安排,也受社会的、后天的安排,任何人都无法抗拒、无法摆脱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人有自我安排的自由,但自我安排最终也只能在社会安排的框架中进行。制度既安排人的思维方式,也安排人的行为方式。“安排”就是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不能怎样做,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做。制度安排常常通过安排环境来安排人的行为。“安排”实质上就是一种控制。人的行为由内部主观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决定。对于人的行为来说,制度是一种外部安排。主观内部因素与制度安排之间可能产生一致、不一致、相反三种情况。制度安排对人的行为影响很大。人的不良行为除了主观因素之外,往往是由不好的环境因素、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诱发而产生的。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环境、改变环境,可以有效控制、引导人的行为。现在,存在很多由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所造成的环境因素,容易诱发人的不良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产生各种消极行为、腐败行为的原因,就是要用合理严密的制度安排,来消除容易诱发消极行为和腐败行为的环境因素。消除或减少人的不良行为,要从引导主观因素和控制环境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
用制度控制人的行为,要重视“制度教育”。人们常说,制度是一种刚性的外部强制力量,它可以引导、约束人的行为,从制度的最终作用来说,这是对的。但从制度产生作用的过程来看,制度必须通过影响人的思想,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对人的教育,应包括一般思想品德教育和制度教育两个方面。通过制度教育,使人们掌握制度的要求和规则,人们拥护、赞成制度,就自觉按照制度规则去行动,即使有些人不拥护、不赞成制度,但是要使他们畏惧制度,他们也会考虑违反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有害后果,所以他们也会强迫自己按照制度规则去行动。“被迫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自觉行为,它是通过行为者的利害权衡判断而做出的自我控制行为。
制度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制度的功能就是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没有影响或改变的制度是无意义的。不论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们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趋利避害”,个人在趋利避害中生存发展,社会在趋利避害中发展进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基于这个基本出发点而设计和制定的。设计和制定制度时,要从这个基本出发点出发,考虑到制度功能的完备性和协调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激励(鼓励)、迫使(促使)、禁止(不准)。没有激励作用、迫使作用、禁止作用的制度,实质上不是制度,形同虚设。根据这三种基本功能,把制度分为激励型制度、迫使型制度和禁止型制度。有些制度侧重于激励功能,有些制度侧重于迫使功能,有些制度侧重于禁止功能,更多的制度同时具备综合功能。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的实现过程,就是制度控制人的行为过程,它们具有不同的控制机制。
1.激励型制度的控制机制
激励就是促使(刺激)人们主动积极地产生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是有利的,同时对个人也是有利的。激励的实质是“正强化”。人的行为正强化效应是:如果人们采取了某些行为,就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反之,如果不采取这些行为,就不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当然也不会产生有害的结果),人们为了不断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就会重现并维持这种行为,并且会提高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正强化的实质就是“奖励”机制,人们的某种行为发生了,给予某种“奖励”,从而促使(刺激)人们重现并维持这种行为。激励的实质就是正确有效地引导人的“趋利”本性。人的“趋利”本性在社会生活中,可能表现为“利己损他”和“利己利他”两种情况。在设计激励机制时,要把人的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统一起来,把人的利己行为引向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同时,在有利社会的行为中也包含着利己行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主观为己”和“客观为社会”统一的机制。在设计一种激励制度时,出发点一般是从社会的角度考虑的,就是要促使人们产生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但是仅仅这样考虑是不够的。只强调对社会有利而不考虑是否对个人有利,这是一种“高尚而抽象”的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不起作用的。不做对自己无利的事,这是人性的底线原则。现实中有一些“激励制度”,从价值原则、道德愿望上来看,是高尚的、美好的,但在实际中并不起作用,就是因为没有把有利社会和有利个人统一起来。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个人,有利于个人的行为同时也产生对社会有利的结果。我们提倡、鼓励人们产生什么行为,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必须是对个人本身有利的,人们才会积极主动地产生这种行为。把有利社会和有利个人有机统一起来,这样的激励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激励型制度的控制规则是:
鼓励制度相关人产生某种行为B;
如果某人产生了行为B,他就能得到某种收益P;
如果某人没有产生行为B,他不会得到收益P,也不会发生某种损失L。
(行为—Behavior,收益—Profit,损失—Loss)
这里的“收益”和“损失”都是广义的,“收益”包括奖励、表彰、表扬等,“损失”包括惩罚、指责、批评等。这种控制机制的核心是鼓励、促使人们产生积极的、先进的行为,它是奖励机制而不是惩罚机制,重点在奖励而不在惩罚。这种规则的通俗含义就是“做了好事受奖励,不做好事也不受处罚”。
面对这个激励规则,制度相关人将会采取什么行为?一般的简单理解是,人们认为,既然产生了行为B,就会得到收益P,人们就会主动积极地产生行为B,通俗地说,“做了某件事就会有好处,人们就会主动积极去做”。问题不是这么简单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的。有很多激励型制度,虽然愿望很好,但在现实中并没有发生作用,原因就在这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反面来分析,再从正面来论述。
面对一项激励型制度,为什么有些制度相关人不产生主动积极的反应?或者说,为什么这项制度对有些制度相关人不产生激励作用?可能有以下一些原因:认为收益P不是自己所需要的,一个人不需要的东西,他是不会去追求的,因而不会产生行为B;认为收益P对自己的价值小,也就是目标效价低,可有可无、意义不大;认为自己产生行为B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收益P之间不平衡,代价远远大于收益,不值得产生行为B;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更容易获得与P等价的收益,就是说付出更小的代价也可以获得同样的收益;行为B的难度太大,有些人自身条件和能力有限,没有能力去做行为B,即使做了也不会成功,因而不可能获得收益P;虽然收益P很诱人,但有些人由于自身的惰性,也不愿意付出艰苦努力去做行为B;对制度诚信的怀疑,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努力去做行为B,即使做成功了,也不会得到收益P,就是对收益P能否兑现存有怀疑;对制度公平的怀疑,有些人会认为,自己要得到收益P,必须做行为B,而别人不做行为B,也能得到收益P,产生不公平感,这样产生行为B的积极性就会消失。这些现象,在现实中我们是经常看到的。
在一定范围内,一项激励制度不可能对每个制度相关人都产生作用,但必须对大多数制度相关人产生激励作用,否则这项制度就没有意义。通过上述分析,一项激励制度要对制度相关人的行为产生控制、引导作用,应满足以下条件:收益P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且收益较高,对人们有吸引力,人们才会产生行为B去争取收益P;产生行为B的代价与相应收益P之间要大体平衡,如果付出很大的代价,得到很小的收益,这样的事情人们是不会去做的;行为B的难度不能太大,要与多数制度相关人的能力相应,如果难度太大,人们没有能力去做,即使预期收益P很大,人们也不会去做,因为做了也不会成功,不会得到收益P;保证制度诚信,诚信的实质是“承诺”和“兑现”的一致,人们做了行为B,产生了相应的成果,必须兑现收益P,如果人们做了行为B,也产生了相应的成果,但不兑现收益P,人们的积极性就消失,以后就不会再产生行为B;保证制度公平,一个人产生了行为B,得到相应的收益P,而其他人没有产生行为B,不能得到收益P,公平感能使人主动积极地产生行为B。
2.迫使型制度的控制机制
迫使就是强制人们(即使内心不愿意)产生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是有利的,对个人是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迫使的实质是“负强化”。人的行为负强化效应是:如果采取某些行为,可以避免对自己有害的后果;反之,如果不采取这些行为,就会产生对自己有害的后果,人们为了避免对自己有害的后果,就会重现并维持这些行为。负强化效应的基础就是人的“避害”本性。负强化的实质是“惩罚”机制,其作用是迫使人们产生并维持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履行职责和义务是人们应该做、必须做的行为,人们履行了职责和义务就不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就会受到惩罚,这样,人们为了避免受到惩罚(避害),就会产生并维持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现在社会生活中,为什么有不少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就是因为负强化机制不健全。一个人,一次两次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没有受到惩罚,时间长了,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就会成为他的行为习惯。少数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没有受到惩罚,其他人就会效仿,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就会逐渐普遍化。有效的迫使机制应该是:如果人们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就会受到惩罚,而履行了职责和义务就可以避免惩罚,从而迫使人们产生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迫使型制度的控制规则是:
要求制度相关人必须产生行为B;
如果某人不产生行为B,他就会发生某种损失L;
如果某人产生了行为B,他也不会得到某种收益P。
这里“必须做的行为”是指职责行为、义务行为、纪律行为等。这种控制机制的核心是迫使人们、强制人们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就会受到惩罚、指责、批评等,而履行了职责和义务,也不会受到奖励、表彰、表扬等,这是一种惩罚机制,而不是奖励机制。比如“按时上班”这是工作纪律要求,一个人必须按时上班,不按时上班就要受到批评,但他按时上班也不需要表扬他,因为这是他的职责。这种制度规则的通俗含义就是“不履行职责要受到处罚,履行职责不受奖励”。
在现实中,为什么有些制度相关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不遵守纪律?除了思想品德素质之外,从利害关系来分析,可能有这些情况:认为损失L很轻微,对自己影响不大,无所谓;认为不履行B而产生其他替代行为得到的收益P',可能大于损失L,可以用P'来抵消L;怀疑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制度无畏惧感,或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自己不履行B,也不会产生损失L;怀疑制度的公平性,认为自己履行了B,而别人不履行B,也没有发生损失L,自己以后也可以不履行B。
一项迫使型制度,要对制度相关人的行为产生有效控制、引导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损失L要足够大,要使制度相关人产生预期畏惧感,如果不履行B,所发生的损失L对自己是严重的,这样他就会强迫自己去履行B(当然L的严重性也要适当,不能产生“小过错大惩罚”的情况);如果制度相关人不履行B而产生其他替代行为,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是P',那么要使损失L大于P',经过权衡得失,他宁可避免L而不要P',就会去履行B;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论什么人,只要不履行B,就必然会发生损失L,而没有例外,消除制度相关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对制度产生敬畏感;保证制度的公平性,不能出现有些人不履行B而发生损失L,其他人不履行B却不发生损失L的情况,不论是谁,不履行B必然发生损失L。
3.禁止型制度的控制机制
禁止就是通过强制方式防止或阻止人们产生某些行为,这些行为是消极的、对社会有害的。禁止也是通过“惩罚”机制来实现的。禁止的机制是:如果人们产生了某些行为,就会受到惩罚,会产生对自己有害的后果;而如果不产生这些行为;就不会受到惩罚,可以避免对自己有害的后果,这样,人们为了避免对自己有害的后果,就不会去采取这种行为。例如,法律的作用就是“禁止”。遵守法律不会受到表彰奖励,而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惩罚。人们遵守法律不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而是为了避免受到惩罚。现在有很多“禁令”、“不准”规定,从出发点和价值原则上看都是好的,但实际上作用不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罚”机制不完善。要禁止一种行为,不论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一旦产生这种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出现一次惩罚一次,出现几次惩罚几次,一个人违反就惩罚一个人,有多少人违反就惩罚多少人,这样“禁令”才真正起作用,否则就会出现“禁而不止”甚至“越禁越多”的现象。
禁止型制度的控制规则是:
禁止制度相关人产生某种行为B;
如果某人产生了行为B,他就要发生某种损失L;
如果某人不产生行为B,他也不会得到某种收益P。
这里“禁止的行为”是指消极的、有害的行为。这种控制机制的核心是强制禁止人们产生消极的、有害的行为,如果产生了消极的、有害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指责、批评等,而不产生消极、有害的行为,也不会受到奖励、表彰、表扬等,这是一种惩戒机制而不是奖励机制。这种制度规则的通俗含义就是“做了坏事就要受到惩罚,不做坏事不受奖励”。
在现实中,制度禁止的消极的、有害的行为,为什么有些人会去做?在当前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还具有一定普遍性。除了思想品德因素之外,从利害关系来分析,可能有这些情况:认为损失L很轻微,即使自己做了行为B,所产生的损失L对自己影响不大,如“大过错小处罚”现象;认为产生行为B可能得到的另一种收益P′,P′大于损失L,P′可以消除L,他宁可要P′而不怕L;怀疑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制度没有畏惧感,或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自己做了行为B,也不会发生损失L;怀疑制度的公平性,自己不做行为B,但别人做了行为B也没有发生损失L,以后他也会去做行为B。
一项禁止型制度,要对制度相关人的行为产生有效的控制、引导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损失L要足够大,使人产生预期畏惧感,如果产生了行为B,所发生的损失L对自己是严重的,他就会克制自己不去做行为B;如果制度相关人做了行为B,可能得到的另一种潜在收益是P′,那么要使损失L大于(或远大于)收益P′,权衡得失,他宁可避免损失L而不要收益P′,就不会去做行为B;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论什么人,只要做了行为B,就必然发生损失L,而没有例外,消除制度相关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对制度产生敬畏感;保证制度的公平性,不能出现有些人做了行为B而产生损失L,其他人做了行为B却不产生损失L的情况,不论是谁,只要做了行为B,就必然产生损失L。
在制定和实施制度时,要注意区别不同类型制度的特点,从逻辑上严密分析和区别它们的不同控制规则和控制机制,不能混淆不同制度的功能。激励型制度的核心是奖励机制,即通过奖励方式促使人们产生并维持积极的、先进的行为。迫使型制度的核心是惩罚机制,即通过惩罚方式迫使人们产生并维持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禁止型制度的核心是惩戒机制,即通过惩戒方式预防或阻止人们产生消极的、有害的行为。在实施制度时,该激励的行为就用激励的方式;该迫使的行为就用迫使的方式;该禁止的行为就用禁止的方式。以下三点要特别注意:第一,不能用迫使的方式来强制产生应该激励的行为,积极的、先进的行为要提倡和鼓励,但不能强迫产生,如不能规定“如果没有发明创造,就要受到惩罚”,而只能规定“如果有发明创造,就给予奖励”。第二,不能用激励的方式来产生应该迫使的行为,履行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的,对这种行为要迫使产生,而不是通过奖励来产生,如不能规定“如果遵守工作纪律,就给予奖励”,而只能规定“如果不遵守工作纪律,就要受到惩罚”。第三,不能用奖励的方式来预防或消除应该禁止的行为,消极的、有害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而一个人不产生消极的、有害的行为是应该的,不需要奖励,如不能规定“如果不贪污受贿,就给予奖励”,而只能规定“如果贪污受贿,就给予惩罚”。在现实生活中,混淆制度功能的现象是常常发生的。在实施制度时,如果混淆制度功能,往往使制度失效并产生消极后果。
注释:
①龙文懋:《制度哲学·法哲学·法律科学》,载《哲学动态》,2009年第8期。
②诺斯:《论制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6期。
③列尔涅尔:《控制论基础》,刘定一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5页。
④维纳等:《行为、目的和目的论》,载《控制论哲学问题译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页。
⑤诺斯:《论制度》。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