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与职工民主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管理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我国正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部署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新的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给我国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带来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如何认识和确保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搞好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做出科学的可操作的回答。
一、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它的典型形态是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体制模式,它属于微观经济体制,而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职工群众当家做主就是它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政治保障
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根本方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和国家的性质没有变,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没有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不应也不能改变。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职工群众是企业的主人,而不是雇佣劳动者。放眼世界,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发达国家从稳定和效益着眼,已通过国家立法和企业章程确认参与企业共决的职工代表机构--企业职工委员会,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些职工参与的做法虽然不可能改变工人的受雇佣地位,但它们都是工人阶级斗争的成果,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职工群众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体和主人。确保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要求。改革无论如何不能改掉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如果职工群众失去了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企业也就丧失了其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关系我国改革成败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经济支柱。
“雇佣劳动者”和“主人翁”具有鲜明的政治含义。但政治从来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是由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最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人格化的资本是企业的主体,职工作为被雇佣的雇员,处于受统治的被动地位,是企业的客体。在社会主义企业中,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着职工群众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不管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发生什么变化,只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和主体地位不变,职工群众作为企业主人的地位就不会改变,他们相应所拥有的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权利也就不会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发展和公司制的实行,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财产,除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还包含了职工和社会个人投入的股份,产权关系趋于清晰。从我国目前股份制的实践来看,国家股大多占控股地位。在这种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群众的主人资格不仅由职工个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来决定,更重要的是由公有资产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所决定,因为国家股和大部分法人股的终极所有者仍然是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所以,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决不能动摇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实行股份制,从产权关系来分析,职工群众也无可争议的是企业的主人。这正是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在生产关系方面比资本主义企业有着巨大的优越性所在。
(三)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是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
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不仅要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来认识,还应当从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的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属、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等方面来认识。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的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经济利益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其自身发展也完全靠劳动者自己的努力。早在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的时候,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就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改革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群众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职工群众意识到主人翁的权利和责任,企业就会充满生机,增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就能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断求得生存与发展。
二、努力探索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最佳实现形式和途径
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其内含是多方面的,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就是一个重要体现。职工民主管理受到所有制形式的影响与制约。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方式,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和途径是不同的。这需要努力探索,制定可行性措施,逐步规范,形成制度。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职工民主管理,必须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创建体现职工民主参与的企业治理机构
1.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公司章程中还应明确规定,公司的工会主席可按法定程序,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当今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里,工会主席进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已属正常。在我们社会主义企业里,更应尽快形成共识,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遍予以确认。
2.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人数应不少于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由他们代表职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加强对董事会与总经理层的经常性监督,行使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公司的工会副主席可按法定程序,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有关问题时,应吸收适当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讨论。职工代表“渗透”到股东会,似乎与股东会的性质相左,其实他们作为国有资产(或其他公有制法人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列席股东会,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它可以制约股东会上少数大股东“说了算”的情况发生。各公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代表在股东会上投票表决时,应当尊重本投资主体职工代表的意见,使公司作出的决议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
4.在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各类股份公司中,投资入股的职工可组建职工持股会。这是我国股份制企业中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新形式。职工持股会的作用,就是把持股职工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力量,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愿望,以加大参与企业决策的份量。
(二)理顺股东会和职代会的关系,“两个轮子”一起转。
长期以来,职代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和实现形式多样化了,如何理顺股东会和职代会的关系问题被提了出来。应当看到,股份制企业虽然设立了股东会,但它与职代会在主体、性质、权力、作用和组织原则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是职工和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不一样。股东是变化不定的,他们更多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高低和股利多少,而职工则比较稳定。持股职工转让出手中股票就不再是股东,但仍然是企业职工。股份公司的发展与振兴,主要取决于本企业职工。股东会代表和反映的是股东的意愿和利益,其关注和讨论的多是投资方案、股本变更、股利分配等有关企业经济活动方面的问题。而职代会代表和反映的是职工的意愿和利益,审议和决定诸如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奖惩办法、劳保福利等与职工息息相关的问题。职代会的这些功能是股东会所不能完成的。因此,股东会与职代会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在具体操作上,要使“两会”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又互有侧重、各尽其职,努力寻求二者结合的最佳形式。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两会”同时召开,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参与讨论的运作模式;对于属于各自特殊职权范围的问题和议案,则分别开会,采取各行其职的办法,分别讨论和表决。
(三)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公司法》指出:“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样就把工会参与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地位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工会参与企业职工民主管理,除了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按章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决策和监督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1.公司工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名额民主选举或罢免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2.公司工会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来征求有关职工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意见时,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3.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诸如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民主咨询和民主活动日活动等,多方面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使公司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4.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双方行为,推动双方合作,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5.在公司作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或发现公司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时,公司工会作为职工劳动权益代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与公司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以制止侵害并获得应有的侵害赔偿。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高职工素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是搞好职工民主管理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国家的法规,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要支持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在企业制度改革和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要积极学习企业经营管理,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开展活动,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水平,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要引导职工代表、广大职工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关于企业改革的理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提高职代会和职工“提案”、“建议”的质量,更好地显示出职工民主管理的威力。
(五)健全法律法规,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法》、《职代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有效地促进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企业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原有的法律、条例已不能完全照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相应调整。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部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条例。《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也没有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及其职能的具体规定。由于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致使企业职工民主管理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在不少地方和企业,公司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步履艰难,有限责任公司的职代会似有若无,股份有限公司的职代会、职工持股会更是缺少法律依据。有鉴于此,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律制度。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各类股份公司职代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改革的新发展,制订出民主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尽快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