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思考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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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回顾

自从1980年美国对我国薄荷醇提出反倾销以来,截止1999年底,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农产品提起反倾销案件达21起(见表1)。1980~1990年我国平均每年遭到农产品反倾销指控0.4件,农产品年出口额平均增长率为22.42%;而1990~1999 年我国平均每年遭到农产品反倾销指控1.7件,农产品年出口额增长率为1.8%,1999年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反倾销已成为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非关税壁垒之一。

表1 国外对华农产品反倾销案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贸部,http/www.cacs.gov.cn,2001年5月。

二、国外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特点

国外对我国提起的21件农产品反倾销案,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次数频繁

1.次数增多。1980~1990年, 我国农产品受到的反倾销指控总共4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指控。如1994~1999年,美国共对我国发动7起反倾销指控,仅1994年就对我国发动了3起反倾销调查。再如,澳大利亚在一年之内对我国发动了4起反倾销调查,仅在2月27日就对我国发动两起反倾销调查。 90年代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达17件。

2.同一农产品多次遭到反倾销指控。仅我国大蒜一项,就遭到4个国家的4次不同的反倾销指控,2000年伊始,加拿大又对我国的大蒜提起比1996年更强硬的反倾销调查,并已经确认倾销存在。又如蜂蜜,1993年10月,美养蜂协会和蜂蜜生产者协会掀起第一次反中国蜂蜜调查,经过努力,1994年4月21日美国决定不对我国蜂蜜采取任何措施。1994年10月,美养蜂协会和蜂蜜生产者协会再次掀起反倾销浪潮,我国蜂蜜被裁决征收平均高达150%以上的反倾销税。经过努力, 最终以中止协议结束了该案,但在正式签署的中止协议中,规定中国每年向美国出口19942吨蜂蜜,是原出口额的一半,价格不低于美国商务部的参考底价。再如蘑菇罐头已遭到3次反倾销指控,猪鬃毛刷和香豆素分别遭到2次反倾销指控。同一农产品多次遭到反倾销指控,不得不引起国内对该产品出口的思考。

(二)反倾销对涉案农产品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有的商品被征反倾销税超过10年,有的商品如大蒜,则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反倾销。一些产品在美国、巴西、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的市场一个一个被迫丢失,近5年来,仅直接出口就减少4亿美元。1996年3 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裁定中国出口小龙虾有倾销倾向,倾销幅度平均为350.5%。小龙虾的主要产地在苏北、山东、安徽、湖北。 由于小龙虾是一种野生资源,加工技术不复杂,出口成本低,近几年发展很快。小龙虾从农业生产上讲是一种害虫,捕捞对农业有利,同时又产生了效益,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劳动力的就业,对于苏北较为贫困地区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

(三)国别增加

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韩国,也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

(四)对我国农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一些国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很不公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除欧盟已宣布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外,其它国家均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比如,1997年美国商务部在调查我国企业小龙虾仁倾销时,美方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埃及以及印尼与中国相当,但这些国家均无龙虾产业,结果美国商务部竟然选择印度的除原料虾外的其它生产要素成本,而龙虾仁成本只选自西班牙。西班牙是发达国家与我们的情况相差很远,这是极不公正的。

(五)反倾销的征税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如1997年7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冻煮淡水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7%。再如,1998年12月31日美国对我国蘑菇罐头终裁征税幅度高达154%~198%。在如此高的税率面前,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出口,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六)国外的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

一方面,我国某一出口农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其它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它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猪鬃毛刷和大蒜都遭到过如此对待。另一方面,某一农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后,会助长对我国其他农产品的反倾销。比如,美国对我国大蒜的反倾销,起诉方的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中,又说服美国蘑菇罐头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三、我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我国农产品在外国遭受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指控,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一)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排挤他国的常用武器

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他国销售并且给他国带来或将要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动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关贸总协定》的第六条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反倾销是WTO 允许的一种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用规则,反倾销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贸易保护方式,它具有形式合法、保护期长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但近年来,反倾销却成为一些西方国家排挤他国商品最常用的武器。另外,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对国外的农业构成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的弱势产业,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就开始使用反倾销手段。

(二)农产品的特殊性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许多国家的政府,特别是西欧、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国内农产品生产采取支持政策,对国外农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以12种农产品计算,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即平均而言,所有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35.1%,而日本为83.1%。甚至连以自由贸易典范自居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签定了《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自由贸易做出三项规定:①非关税措施关税化;②关税减让,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至4%;③削减农产品补贴,明确规定在预定期限内, 发达国家从1995~2000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20%,发展中国家1995~2005年对农业国内支持水平必须削减13%。

《农产品协议》的签定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price-triggered)和“数量触动”(quantity-triggered)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 更加“适用”,这就导致外国频繁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三)制度差异引起歧视

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怀有偏见,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比如在猪鬃毛刷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因为宗教的原因,斯里兰卡根本没有养猪业,猪鬃要进口,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以斯里兰卡为标准,显然使中国猪鬃的比较优势化为乌有,人为地造成我国农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骤升。

(四)企业自身因素

一方面,由于中国一些农产品的盲目生产,产量大幅增加,但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不能依据国际市场和进口国的农产品行情动向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出口数量迅速增加,造成进口国市场饱和,价格下降,增加了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概率。进口数量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是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损害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本来就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看到进口国市场行情看好,蜂拥而入。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时不计成本,采取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手段,客观上也存在倾销倾向。

(五)出口结构失衡

一是产品结构失衡。我国出口的都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产品的附加值很低,比如大蒜,只经过简单的去泥剥皮就出口,虽然具有比较优势,但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市场结构失衡。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以欧美国家为目标市场,出口过于集中。对某些国家或地区出口量增长过快过猛,势必冲击当地市场秩序和当地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促使其提出反倾销。

(六)企业应诉不力

一是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主体意识不强。如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 就是因为没有应诉, 结果我国被征收了高达370%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这一案件又导致了对我国蜂蜜行业和蘑菇罐头行业的反倾销。

二是客观上运用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是律师对一些反倾销法不熟悉,在反倾销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中介作用。在蘑菇罐头的反倾销应诉中,就因为我国的代理律师对美国的《反倾销法》不熟悉,结果被征收平均税率为180%的反倾销税。

三是应诉的费用很高。由于我国“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没有很好的落实,我国一些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性不高。

以上三方面客观上助长了进口国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中国农产品,从而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四、减少外国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策略

鉴于以上原因及特点,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国外对华农产品的反倾销。

(一)全方位开展政府间交涉,加大对外宣传

我国仍被大多数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理由是:现在中国仍然是政府直接干预外贸企业,并进行出口补贴,因而造成低价出口。实际上,中国目前发展市场经济,外贸企业已是独立的法人,有自主定价权,且无出口补贴。出口乃是企业自主独立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即使某一企业有倾销行为,也不应不加区别地对所有这类农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加大政府交涉的力度。要多向国外宣传,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外贸企业,让中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有些国家修订了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如欧盟已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拿掉,澳大利亚也已经修改原有反倾销法律,承认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为国外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彻底改变迈出了第一步。

(二)建立初期防范机制

彻底改变外国对我国“非市场经济”的认定是我国的目标,但在短时期内,这种情况难以改变。中国至少在未来15年的时间内,仍被美国等对我农产品起诉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会按现在的歧视性做法对待涉诉的中国农产品。为避免因此增加的反倾销指控,我国应建立对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信息:能被中国企业接受的可作为候选替代国的农产品价格水平和生产成本;能取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待遇的要求(虽然欧盟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实行“市场经济五条标准”)。

(三)加强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

外贸企业要依靠价格低廉在国际营销中进行竞争,但应注意避免恶性的低价竞销,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外贸企业更要学会多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即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包装、广告及市场服务的竞争上下工夫,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

依托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尽快建立重要农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增加时,要发出“警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它行业的经验,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已经初步建立40余种五矿化工重点商品的自动预警机制,运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分析出口商品价格、数量趋势,对可能引发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做出预警,已初见成效。农产品预警预报系统不仅要关注我国农产品在国外遭到的反倾销和限制进口的动向,而且对其他国家发生的农产品倾销纠纷案件也要关注,因为别国的遭遇很可能是我国的前车之鉴。在这方面,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韩国对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早期预警措施和做法,大致可简要归述为以下两点:一是韩国的驻外机构和民间机构都将驻在国进口限制动向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二是韩国媒体注意收集和报道其它国家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信息。

(五)市场多元化

为了分担市场风险,应实行出口市场多元化。尤其在农产品市场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对出口数量大增发出警报时,应开拓其他市场,避免出口数量大增而引发的“反倾销指控”。

(六)强化主体意识,提高应诉能力

一方面,当我国农产品在国外被诉倾销时,企业要积极应诉,认真回答外方提出的问题,这是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也是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所以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诉。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外经贸部专门制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另一方面,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要协同作战,但应避免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由行业协会统一应诉,无形中给外国的反倾销调查部门造成这样一种假象: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都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

要提高应诉能力,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强对《反倾销法》的学习;采取措施加强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建立合适的反倾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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