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_关联交易论文

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_关联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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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托业的监管要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把重点多放在“监督、引导”上,少放在“管制”上,强调风险导向的监管

早在2007年初,《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在监管层鼓励开展私募股权投资、QDII、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创新型业务的引导下,信托公司开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位,向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者角色转型,信托业迈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称为金融业4大板块。但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一面围绕主业做强做大,一面加速将触角伸向资产管理、直投业务等多个领域,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而信托业不仅未能形成适应新规的核心业务模式,反而面临着自身专属领域被金融同业不断蚕食的尴尬局面,整体行业面临严重的外部冲击,行业规模差距日益显著。

制约信托业取得快速发展的根本因素究竟是什么?作为监管机构的银监会和作为信托主体的信托公司应如何突破现有制约因素,以使信托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呢?

“边缘化”之忧

1.信托业规模差距显著

在市场主体方面,据统计,2008年末,银行业主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共有133家,保险业主体为130家,证券业(含基金管理公司,不含QFII,下同)为167家,信托公司仅54家,占比11%。在资产规模方面,截至2008年底,银行业资产总额为44.7万亿元,保险业为3.3万亿元,证券业为3.1万亿元,而信托业(2008年11月末)仅为1.4万亿元,占比2.67%。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日渐“边缘化”,地位已岌岌可危。

2.信托公司盈利能力相对较弱

信托公司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相对较弱。2007年,借助于高涨的股市行情,信托全行业经营业绩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随着2008年股市陷入持续低迷,信托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出现较大程度的亏损,资产规模也有所萎缩,盈利明显下滑。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8年证券公司基本经营数据表示,107家证券公司200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82亿元,平均每家盈利4.46亿元,而就全国54家信托公司截至2008年11月末实现净利润90.74亿元来计算,平均每家信托公司净利润为1.68亿元,仅为证券公司的37%。

3.信托业品牌效应劣势明显

信托业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5次大的行业性整顿,发展之路相当艰辛。历次整顿的直接后果是投资者对信托业的信任缺失和监管机构的严厉管制,整个行业的品牌效应在相当长的时间都难以恢复。虽然在新的“一法两规”推动下,信托业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营业绩,投资者的信任度也有所回升,但是信托公司在金融同业竞争对手的强有力挑战面前,屡屡丧失诸如年金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等典型信托业务。这表明,信托业品牌效应劣势相当明显。

发展滞后的根源

目前信托业发展滞后的成因复杂,但究其根本,本文认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缺陷、监管政策不当和配套制度缺失是造成信托业整体竞争能力不强,从而导致行业整体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1.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缺陷

目前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单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高度重合,存在较为明显的内部治理缺陷。一股独大的治理现状虽然不会有争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担忧,但这种治理缺陷易于导致信托公司缺乏风险制约机制和产生不当关联交易,从而招致监管机构更为严厉的管束,最终阻碍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虽然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潮还没有退却,但是从目前信托公司的股东构成来看,已逐渐形成了以下3种类型:其一是具有浓厚地方财政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背景的信托公司,具有支持当地经济和企业发展的特征;其二是以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或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的信托公司,具有为企业系统内各关联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特征;其三是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融资子平台的信托公司,具有混业经营以整合内部金融资源的特征。

第一类信托公司形成背靠地方政府、各守一地的割据局面。一方面信托公司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得到地方政府在政策、资源和投资机会等诸多方面特殊照顾,削弱了其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同时也减轻了其面临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业务往往受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所左右,或者受内部人所控制,经营层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做到科学决策,按市场规则去开展业务。此外,由于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缺失和资本金盈利考核机制虚位,信托公司缺乏盈利的压力与风险控制意识。

第二、三类信托公司由于成为控股股东战略布局的一枚棋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务种类往往服从于控股股东的发展战略意图,难以表达独立发展的意志,易于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倾向。一方面,信托公司过度倾向于关联交易易于导致其偏离信托主业,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技术处理以规避关联交易监管从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依靠内部资源“坐享其成”,最终丧失了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妨碍了其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2.信托监管政策不当

首先,信托监管政策地域分割代价过大。与其他金融同业不同的是,监管部门基于强化监管目的的信托牌照管制政策和对信托公司开设分支机构以及异地开展信托业务采取限制性规定,人为地造成区域内信托业市场主体供给不足,降低了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阻碍了信托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浓厚地域分割特征的监管政策机会成本极高,其代价是影响整个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信托业务私募定位过于简单化。新的“一法两规”的一大特点是引导信托公司成为专事高端理财的资产管理机构,但应看到,由于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涉及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不同业务领域,这种过于简单化的私募定位,忽略了不同性质信托业务之间的差异,不符合信托业务发展规律,不利于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同业机构的竞争,也不利于信托行业的风险控制。

其中特别是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值得商榷。由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首先导致了信托公司在与同为信托本源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争取投资者上处于劣势地位,其次,其因私募的定位而享受的所谓无需强制性公开信息披露的特权,往往让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易于采取逆向选择,信托公司与第三方顾问易于滋生道德风险;再次,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由于其私募特性而不能与公开市场接轨,导致其受众群体过窄,产品流动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全民对信托认识的普及;第四,由于定位私募,监管机构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公开营销,不利于信托公司树立阳光形象和品牌,也不利于投资者建立起对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的信任,从而限制了信托公司实现快速发展。

第三,关联交易监管过于空泛化。2007年出台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过于空泛化,缺乏更为系统和详尽的关联交易指引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因而各家信托公司2007年年报里有关关联交易千差万别的描述也就不足为奇,由于监管宽松、隐藏的不当关联交易,经营收入过于倚重关联交易的信托公司也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3.信托配套制度缺失

根据制度缺失理论,所谓制度缺失是指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供给赶不上制度需求的一种持续状态。具体而言,是指由于制度变迁是制度需求诱发的结果,制度变迁的完成有赖于制度供给的实现,但制度供给往往是对制度需求的滞后反应,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滞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机构、宏观金融结构都对信托产生了客观迫切的需求。与这种强烈的制度需求相比,当前信托业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如缺少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和信托财务制度等。信托实践证明,信托配套制度的缺失将严重危及信托制度的严肃性、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乃至整个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不利于信托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长远发展之策

1.优化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优化信托公司股权结构。为此,应加快引入战略投资者步伐,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分散化,从而改变国有股控股的单一模式,克服产权结构单一、一股独大的现状。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适应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增强进入资本市场的实力,另一方面也引入资本盈利能力的理念,强化股本回报要求,避免严重的速度和规模扩张情结,将业务目标与财务目标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大目标下实现融合。

其次,有效发挥独立董事治理作用。目前,各家信托公司都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但能否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制约作用,需要完善的制度与机制去保障和约束,譬如依法规范地进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建立独立董事责任倒查机制,独立董事津贴由监管部门发放制度等,为独立董事能够充分、独立发挥制约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相应条件。

2.调整信托公司监管政策

信托业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属于金融体系内综合风险较高的业态,同时也对信托监管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信托业的监管要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应将重点多放在“监督、引导”上,少放在“管制”上,强调风险导向的监管。鉴于信托行业的累累“前科”,监管机构强化监管措施应是情理当中,但不能因噎废食,以牺牲整个行业的发展为代价来达到监管目的,过度监管同样会危及金融安全,积聚金融风险。

首先,监管机构可以在保留信托牌照管制的条件下取消对信托机构开设分支机构与信托异地推介的限制性规定,通过增加区域内信托主体的供给来提升信托公司外部竞争压力,最终促进信托公司强化核心竞争力。

其次,在区分不同性质信托业务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以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为试点,推动其公募基金化运作,放开公开营销限制,强制披露信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并入公开市场交易流通。信托公司这一阳光化运作模式,有利于恢复投资者起对信托公司及其产品的信任,树立信托公司独特品牌。

再次,加快制定《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和《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专注信托主业,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来提升自身竞争能力,最终促进信托业良性发展。

3.建立健全信托配套制度

完善的信托配套制度,可以有效确保信托的合法合规性,维护信托交易关系的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确保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

首先,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与信托财产移转制度。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财产移转制度缺失是造成目前信托业务集中在资金信托上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制约财产信托发展的瓶颈。为方便信托的设立和运转,扩大信托法律关系的运用领域,我们须加快制定信托登记和信托财产转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与财产交易转让不同的信托财产移转制度,从而促进信托业合法合规快速发展。

其次,建立信托税收制度。随着信托业务的迅速发展,信托税收混乱的现状已成为制约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为促进信托理财业务的发展,应加快建立信托税收制度,采纳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对信托税收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方面,可以通过免税或税收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引导信托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从而扩大信托业品牌效应,恢复投资者对信托业的信任,促进信托业良性快速发展。

第三,建立与信托有关的会计制度。完善的信托会计制度是信托业务规范运作及受益人和监管机关对信托实施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建账、分账管理并未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信托会计制度,用以指导信托会计业务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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