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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政策参与,是指普通职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和影响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行为。在民主政体下,劳工通过政策参与,以更好的争取和保护自身及自身所属集团的利益。
一、市场经济与劳工政策参与
在市场经济下,劳工政策参与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本身所蕴涵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等观念深入人心,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取向。尤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有了自主利益以后,他们在社会当中就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而摆脱先前的某种从属性,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具有并表现出自己的独立意志,要求过问和参与那些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的决策,并通过参与去促使自主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必然要产生平等、自由与参与决策的思想和行为,并为劳工政策参与提供了最基本、最充分的客观条件。其次,劳工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促进了劳工政策参与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城市化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使劳工的文化和教育水平大大提高,从而增强了劳工政策参与的能力。因此,设置适当的途径,把劳工吸纳到决策过程中来,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劳工政策时都努力体现这一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劳工切身利益的实行劳资协商等作法,正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尊重生产力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产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的情况下,按社会发展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劳工政策参与,就成为必然趋势。
二、民主政治与劳工政策参与
劳工政策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民主政治成为西方国家一条基本的政治原则。在民主政体中,整个政治体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公民。但在政治实践中,每一个公民却无条件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因而,公民在民主政体中只能是参与政治,这一点已被大家普遍接受。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最初集中体现在公民选举方面,即公民通过选举把权利委托给受他们信任的少数人,组成代议制政府。后来,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内容不断扩大,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也成为现代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二战以后,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社会信息量的不断增多,以及现代政府结构功能的完善,公民政策参与无论是在主观意识上还是在客观可能上都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以至出现了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一书中所提出的“参与爆炸”的状况。由此可见,政策参与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潮流,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
解放后,我国也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在新生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公民依法享有参与政策的权利。而劳工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享有当然的政策参与权利。
三、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劳工政策参与
1.市场经济体制与劳工政策参与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深刻地触动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也深深地影响了劳工政策参与。
八十年代初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国原来单一的经济结构,使劳工政策参与的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改变。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使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明显,不仅表现在从全社会的范围看,人们的利益要求越来越多样化,而且,具体到企业内部,已初步形成了有着明显差别的利益群体。
1)产权关系的变化,使企业中出现了所有者阶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社会和企业中,并不存在不同的利益和利益集团。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公有制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被打破,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混合经济,成为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企业改制的直接目标。这一经济形式,将成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产权结构的最普遍和最大量的产权结构形式。第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以往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是具有多种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主体地位也不再是企业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是表现在对于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控制上。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使得企业中出现了所有者和劳动者两个不同的阶层。
2)经营管理机制的变化,使企业中出现了经营者阶层。 在计划经济下,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负有经营的风险和责任,而只须完成上级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在目标追求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管理者作为国家官员只是向上级机关负责而不是向企业负责。向市场经济过渡后,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比起产权关系的变化更早和更深刻。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政企分离后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者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责权分明的原则下,企业经营者享有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并承担起全部的经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区别于行政官员和一般的劳动者的经营者阶层应运而生。
3)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说计划经济下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一种利益一体的平均分配的劳动行政关系。那么,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劳动关系双方是由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关系主体构成的,即由经营管理者阶层和劳动者阶层所构成。二是这两者在目标追求和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其中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追求,其个人的收入直接与利润挂钩;而劳动者的利益直接与劳动报酬相关,从而决定了其基本的目标追求为工资最大化。三是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不是靠行政手段而是靠市场机制。
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使企业中出现了三个有着明显差别的利益群体: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并使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和管理者相平等的企业的主人变为受市场机制调节的雇佣劳动者。劳动者作为一个群体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并渐渐形成了向政治系统表达自己特殊利益的愿望和要求。这就使劳工政策参与有了强烈的内趋力。
2.我国的政策体制与劳工政策参与
任何政策参与活动都是以一定的政策体制为对象并在一定的政策体制中进行的,因而对劳工政策参与的发展来说,政策体制的性质和运行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政策体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高度的集权。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横向上政治权力都高度集中在各级党组织手中,二是这种政治体制从总体上是不利于劳工政策参与的。
第一,横向上的集中表现在权力结构上,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几种权力中心高度重合,即所谓“一元化”领导。虽然中国在名义上已具有了现代国家所应有的各种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如人大、政府、法院、工会,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参与渠道却往往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第二,纵向上的集中则意味着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即大部分决策都是在中央层次作出的,而地方、基层单位和普通民众主要是对决策加以贯彻,很少有自己独立的决策,也很难对决策部门施加影响。
这种高度集权的政策体制,使我国的劳工政策参与呈现严重的不平衡状态。表现为在大量的决策过程中,劳工参与都呈现为输出性参与;而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则发生激烈的输入性参与。
劳工政策参与中的不平衡状态,对我国的政治与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首先,是损害了我国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科学的决策,必须以完整的政策体系作保障,其中应包括咨询系统、评价系统、决策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但我国传统的政策体制却缺乏这种完整性,大量的决策都是由一、两个主要领导“拍板”,决策过程充满了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造成一些重大决策的失误。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则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程序,以保证受此政策影响的利益各方的意愿都能有机会传达到决策系统中去,使各方的利益都能在政策中得到体现,达成妥协。而在我国原有的政策体系中,却往往是在决策时,主要的利益方都无权参与,而由领导代为做主。这种做法的弊病,一是使政府的决策丧失了群众基础,从而违背了民主政治的本意;二是使民众无法监督政府,造成决策过程中的腐败。
其次,各种矛盾的积累危及社会的稳定,从而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隐忧。由于在大量的决策中,民众都是处于输出一方,其意愿没有及时上达决策者,从而造成各种矛盾日积月累。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促使民众采取极端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形成激烈的输入性参与,即“参与危机”,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危及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要想避免以上两种情况就必须对原有的政策体制进行改革,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创建合理的政策体系,努力吸纳普通民众参与,保持输入性参与和输出性参与的平衡,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目前正在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法律严格界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在行政体制改革中实行政企分开、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削减了原体制中影响劳工政策参与的消极因素,使劳工政策参与的渠道和效能大大增加了。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领导层对民主参与的含义也有了新的理解。由原来的仅仅停留在指导思想阶段,发展到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建设阶段;由以领导为主体的“走群众路线”,发展为以公民为主体的政策参与。把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效率联系起来,开始从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来思考民主含义。也就意味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开始进入机制创立和制度设计的实质性阶段。这种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必然对劳工政策参与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四、职工政治参与的途径
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为了各自的利益,主动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政治参与的途径也日益丰富起来。
1.民意代表体制
在中国集中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大代表中有相当数量劳工成份的代表,甚至各级工会干部。他们可以就劳工的权益问题反映情况、提出议案、实行监督等。就工会组织而言,目前只能向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为更有效地实现劳工参与,应考虑给予工会立法提案权。
2.政治协调体制
这种体制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在人民政协中,有工会的界别代表,应充分利用提出议案、座谈会、列席会议、对口协商、参观视察、专题调查、咨询论证等多种形式,行使好代表劳工参政议政的权利。
3.社会监督体制
我国的社会监督体制包括很多方面,其中与劳工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中的工会。工会享有许多法定的职权,通过这一途径,劳工可以更直接地实现政治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享有以下政治参与的权利: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第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除通过工会进行政策参与外,劳工还可以利用社会监督体制中的其它部门,如党纪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司法监督部门,等等。
4.民意表达体制
劳工的政策参与,主要是一种意见参与。为使职工顺畅地把各种意见向政治系统表达出来,应更好地发挥民意表达体制的作用。这种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是政府性民意表达体制。主要有信访制度、调研制度、市长接待日制度,等等。第二,舆论性民意表达体制。这是适应各行各业的专家为政府重大技术性决策出谋划策而建立起来的政策参与体制,如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所属的专业性研究所,等等。
上述四种参与渠道,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会有更多更有效的方式被创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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