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道德贸易与劳工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体面论文,道德论文,标准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使得贸易利益在国家间、劳资间的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政府干预力量的不断削弱而跨国公司势力的不断增强,劳资双方谈判地位的差距日益扩大,劳工相对于资本的整体弱势、倒退的竞争(race-to-the-bottom)日益凸现出来(注:余晓敏:《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载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杜,2002年,第130、145页。)。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全球化加剧了买家公司之间、卖家公司之间及投资所在国政府之间的竞争。资方往往采取压低劳动力成本的竞争策略,其结果就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内劳工状况的全球性恶化(注:余晓敏:《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载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杜,2002年,第139页。)。低成本下出口的产品又往往遭到进口国的限制、甚至制裁。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劳工均成了竞争的牺牲品。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试图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制定“社会条款”。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提出实现“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目标,并强调用国际劳工标准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注:国际劳工局:《体面的劳动》,日内瓦,国际劳工大会第87届会议局长报告,1999年。)。一些组织发起了“道德贸易运动”(Ethical Trading lnitiative),制定“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倡导“清洁生产”(注:余晓敏:《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载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杜,2002年,第143页。),以维护劳工的基本权利。与此相关的研究中,经济学家用典型的H-O-S模型分析自由贸易与工资变化的关系,社会学家从道德的范畴分析劳工的基本权利,法学家们积极致力于研究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劳工法律的完善。本文要做的工作是:一、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劳工标准与体面劳动、道德贸易之间关系的演变,探寻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实质;二、提出中国的对策建议。
二、“以道德为由调节贸易”: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历史变迁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劳工标准”所涉及的内容大致包括伦理道德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前者包括诸如劳动者的权利(如结社自由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人格尊严(如禁止强迫劳动等)、禁止劳动歧视(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业和职业方面对不同种族、肤色、宗教等的歧视)、下一代成长(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标准以及禁止童工劳动)、工人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要符合健康安全的标准)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后者包括与经济效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如制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等)。
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与19世纪中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贸易迅速扩大有直接联系。为了消除或者限制工业国家之间以损害工人利益为代价而展开的残酷竞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国际劳工标准的萌芽。然而,当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建立之时,人们对改善工人工作条件的关注,已经超出了贸易关系的狭隘局限,而升华到维护社会正义、建立世界持久和平的高度。正如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指出的:“鉴于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以至产生如此巨大的不安,竟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改善此种条件是当务之急。”因此,应当看到,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不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而是为维护社会正义与世界和平服务的,是为促进以人为本的社会进步服务的(注: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98页。)。
然而,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世界,西方一些国家和势力企图将国际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的尝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是这种尝试时而猛烈时而隐蔽而已。
早在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在“以道德为由调节国际贸易”的基调下对劳工标准作了规定。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英国也是劳工标准的积极倡导者。早在1919年,出席巴黎和会的英国代表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起草的“草案”中就表达了对没有执行国际劳工公约的成员国的进口产品采取抵制或贸易制裁的意思。这可以看作是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典型论调。进入20世纪20年代,美国在1922年关税法中规定生产成本均等化条款,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随后一些国家对进口“低劣雇佣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如澳大利亚(1924年)、英国(1925年)、西班牙(1934年)等国,分别以反倾销关税对待低工资产品的竞争。总的来说,二战前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制度,除劳改产品禁止进口措施外,皆属个别国家贸易保护措施之一环,并未在国际层面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制度性联系(注:张其恒:《WTO与核心劳工基准》,载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83页。)。
二战后50多年来,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争论或明或暗始终存在。1947年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就曾提出:“所有国家在实现和维护与劳动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方面具有相同的利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助于改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成员们认识到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部门的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给国际贸易造成困难。因此,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合适及可行的办法来消除其境内的上述不公平条件。”此项公平劳工标准条款因国际贸易组织未能成立而胎死腹中,但却成为往后主张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的原点。1953年,美国向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建议,GATT应采用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的工作条件问题。这种不公平的工作条件被界定为“低于生产力水平允诺的水准”。在1971年实施普惠制(GSP)方案时,欧美等国家在其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均对受惠国的劳工标准作了规定,以此作为施惠的条件。GATT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期间,美国又倡议建立相关的多边协定,但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和部分发达国家的反应冷淡而未得逞。1988年,美国出台的《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中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从而给对所谓不尊重“世界公认的雇员权利”的国家挥舞制裁大棒的政策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由于长期的冷战使东西方军事对峙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手段,贸易关系退居次要地位,加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尚不十分明显,没有引起西方国家的警觉。所以,上世纪60、70年代劳工标准问题没有成为国际经济关系问题的热点。到了9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冷战时代结束,西方认为大力推行其价值观的时机已经来临。尤其是当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发达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急忙挥起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棒。西方国家企图以发展中国家工人工作条件差、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不力为借口,通过在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的做法,达到兜售其人权价值观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比较优势的双重目的。1992年,美、加、墨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国内立法中加入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等原则,强调成员国加强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换来改善三国的劳工标准,从而将劳工标准列入区域性法律框架。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中,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利用讨论新世界贸易规则的机会,强烈要求在谈判的最后文件中明确承认贸易与劳工标准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而未写入。199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公然宣称:本届政府要在国际上推动劳工标准方面有所建树。欲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劳工合作协定模式推广到WTO的多边体制之中。在欧盟,1995年开始执行一项新规则,规定对那些执行明确劳工标准的国家在适用普惠制时给予额外优惠。
WTO成立以后,发达国家伺机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借口下,坚持核心劳工标准的讨论。劳工标准的核心是,当进口国家发现其进口产品是由被剥夺公认权利和低于公认标准工资的工人生产时,有权对该产品征收关税或限制进口。尽管发展中国家担心此举会偏离会议原议程,予以广泛抵制。但在发达成员方的坚持下,以妥协的方式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题目”讨论并放在“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这就意味着:(1)发展中国家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2)这种折衷的处理办法,意味着WTO确认了劳工标准,但未与贸易直接挂钩。但却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的继续争论留下活口。1998年5月,在日内瓦庆祝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会和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强调将贸易与劳工标准列为“新议题”。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劳工组织贩卖其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主张。从9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劳工组织内部也围绕着“社会条款”和“社会标签”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注: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所谓“社会条款”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所包含的内容,西方势力要求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引进“社会条款”,其核心是让出口商品对公正劳动标准承担义务;“社会标签”是指给那些在符合国际劳工标准条件下生产出的产品贴上标签,便于消费者辨别和选择。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社会标签”、“社会条款”等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经过长时期的酝酿和辩论,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6月召开的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在以亚洲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坚持下,该《宣言》写入了如下内容:“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援引或被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
1999年12月,在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坚持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相联系,认为这关系到WTO的信誉问题,立场十分强硬。美国总统克林顿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面对发达国家可能以此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担忧,强烈反对将劳工标准列入贸易谈判议题。西雅图会议之后,各国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2001年11月WTO卡塔尔多哈部长会议之前,发达国家仍然坚持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议题,但发展中国家认为,WTO新加坡会议已就此达成协议,不应再提此事。一些区域组织甚至采取统一立场,与发达国家针锋相对(注:《国际商报》,2001年11月9日,第4版。)。
核心劳工标准在WTO议程中的争论是南北问题的反射。发达国家以“人道主义”、“社会倾销”(工资低下及其它社会条件低劣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贫困化进口”(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导致发达国家非熟练工人失业增加,与熟练工人的收入差距拉大,并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购买力分布面变窄)、“移民压力”等作为理由极力坚持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而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注:朱廷珺:《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进程、争论及应对》,《当代亚太》,2003年第4期。)。这些论调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这些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开始蔓延到发达国家(注: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2页。)。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政府和劳工组织出于不同的目的,在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问题上有时“相互支持”。如美国的“劳联—产联”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由于WTO没有强制实施最低劳动标准,导致工人在全球市场遭到盘剥。保护劳工权利的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全球贸易体制来奖励或惩罚某个产品。
三、用国际劳工标准推动“体面劳动”目标的实现:一个长期的历史性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涉及社会发展诸多领域,世界各国的政府、顾主和工人,从自身的背景与利益出发,对国际劳工标准会有各自的认识和要求。在一个多极化的世界里,国际政治经济斗争会影响劳工标准的各个方面,但其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实质并未改变。针对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召开时,国际劳工局局长索马维亚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体面的劳动》的报告,将“体面劳动”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当前的主要目标。报告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体面劳动概念的意义在于,它指出了国际劳工组织追求的不仅是创造就业岗位,而且是创造其质量可以让人接受的就业岗位。这样的工作岗位还应当具有经济效益,也就是“生产性”工作机会(注: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为实现体面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确定了四大战略目标,即: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强调对非正规部门工人、家庭工人、非全日制工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帮助失业者与失业、不充分就业做斗争,为企业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关注并促进工人工作的安全保障问题;促进建立工人和顾主组织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机制。在四大战略目标中,基本原则和权利是体面劳动的先决条件,符合某些质量的就业和达到某种安全标准的工作是体面劳动的内容,社会对话是实现体面劳动的手段。
2001年6月,国际劳工局局长向第89届国际劳工大会提交的报告以《减少体面劳动方面的缺陷:全球性挑战》为题,提出了以国际劳工标准为手段促进体面劳动的具体标准框架、参考依据和监督程序。正如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标准制定行动是体面劳动变为现实的必要工具。”
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积极致力于扩大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力,尤其在促进各国批准更多的公约,使得各国国内立法和实践与公约相一致方面做不懈地努力。另外,还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进展:重视劳工标准的示范功能,使未被成员国批准的公约以及建议书成为成员国制定政策和立法、工人组织和顾主组织之间开展集体谈判、企业主动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劳工组织开展技术合作活动的参考依据;加强对劳工标准的宣传;开展标准促进工作的自身评估工作;建立对成员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的评估机制。
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并不是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制定的。也就是说,国际劳工组织并没有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但是,从积极的意义上看,遵守国际劳工标准,有助于体面劳动局面的形成和维护道德贸易的秩序。因为,在体面的劳动环境中生产的产品,在国际竞争中才具有道德贸易的内涵。
当然,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劳动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对体面劳动的追求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就业的数量与质量总是一对难于解决的矛盾,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国在实现有关原则时的具体做法和进程都会有所不同,存在差异不仅是正常的,而且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四、全球化进程中的劳工标准:中国的态度与应对
(一)国际舞台:团结一致,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安排。本文所涉及的三个范畴,与贸易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因此,发达国家不会停止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并将其推向多边贸易领域的“努力”。即使WTO拒绝接纳劳工标准问题,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站在劳工利益的立场上,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也是我们要逐步接受的。对中国来说,(1)要反对发达国家借劳工标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做法;(2)从理论上论证各国存在比较优势差别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同的好处,一味地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不仅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必将损害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正如著名学者巴格瓦蒂所说,试图一石(贸易条约和机制)击二鸟(社会进步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的做法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注:贾格迪什·巴格瓦蒂:《现代自由贸易》,中文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51页。);(3)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标准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上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或者与发达国家达成某种谅解,或者制定互惠措施,或者制定阶段性标准,或者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标准或例外条款。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援助,以促进发展中国家逐步推动劳工标准的提高,避免用过高的标准使发展中国家无力承受进而影响本国物价水平和宏观经济运行。
(二)政府工作:完善劳工法规,消除劳动歧视现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WTO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中国在参与全球化竞争中,在相当的时期内,应以保障劳工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主要目标,既不能以牺牲劳工权益为代价参与竞争,也不能超越经济实力实行高福利政策。为此,(1)坚决贯彻和有效实施《劳动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我国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在鼓励企业进行兼并、破产、重组的同时,要做好广大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来源。(2)完善《工会法》,消除劳资关系权利不对等现象。切实改变重资本和管理、轻劳工的状况。应在如何克服老板控制工会、保障工会自主性、赋予工会谈判权和罢工权等敏感法律问题上进行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劳工权利和保障标准,避免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给国际社会留下口实。(3)应制定长远的劳工标准推动计划,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签署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这样,我们应对跨国公司挑起的东道国之间的“政策竞争”,驳斥“社会倾销”之类的“罪名”,衡量国外反倾销行为是否得当,便有了客观和量化的标准。
(三)企业责任:在产品和道义上都应具有竞争力。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1999年1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应当使企业具备人道的面孔。应当鼓励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标准和国际劳工标准,以便使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注: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16页。)。为此,我们应在加强科技投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基础上,加强国内安全生产,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让劳工成为体面的劳动者,让企业成为道德贸易的经营实体。企业应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的现代管理模式。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质量标准体系、环境管理标准体系三位一体是今后企业生存和发展乃至走向世界的基本条件。
(四)落后地区:提高市场准入的劳工标准要求。国际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提高后,落后地区传统的比较优势就会被削弱甚至丧失,所以要认真思考中、西部地区如何培育本地区新的竞争优势。随着我国市场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外资进入条件较好的东部,会逐步挤压东部的低环境标准和低劳工标准的产业、企业转移至西部。如不加以选择,落后地区就有可能在“大开发”、“振兴”的政治热情的支配下,加速成为“肮脏工业”和落后工业的聚集地,从而影响这些地区未来的产业竞争力。所以,在利用外资和产业布局上,应有超前意识和长远眼光,提高外部资本进入的技术、环境和劳工标准,拒绝低标准资本落户,以防战略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