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科技合作与知识产权协调保护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合作论文,两岸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两岸科技合作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是区域经济、科技合作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随着两岸经济、科技合作的快速发展,解决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日益强烈。本文拟就两岸科技合作的特点与趋势作归纳分析,进而对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的步骤和模式进行分析探讨。
一、两岸科技合作的发展特点及其趋势
科技是经济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发展,并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与趋势:
(一)两岸科技合作的发展特点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台湾科技产业的快速崛起及国际产业分工的逐渐形成,台湾以信息电子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加快向大陆转移,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1)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比重大幅提升。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台湾产业受岛内生产成本增高、市场规模狭窄等因素的影响,加快了投资大陆的步伐,尤其台湾当局一再控制和严格监管的高科技产业大量向大陆转移,从而使台湾高技术产业在大陆的投资比重快速提升。据统计,1991-1992年台湾高技术产业在大陆投资的金额仅占整体投资比重的25.68%,到1999年就上升到50.2%,2000年更上升到历年最高峰63.8%,2003年有所回落,降到44.30%;而1991-1992年台湾传统产业在大陆投资的金额占整体投资比重高达39.11%,到2000年降到历年最低点,仅为8.8%,近年有所回升,2002年达13.53%,2003年回升至20.52%,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传统产业投资比重下降、高技术产业投资比重上升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①(2)高技术产业大陆投资呈现集聚性。由于高技术产业非常注重产业链的培育和受集聚经济的影响较大,台湾高技术产业在大陆的投资表现出明显的集聚性特征,并产生了集群效应。这一方面表现在向中心企业集聚,即以大企业为中心、大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配套企业、关联企业及下游企业一并进驻,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建立了以企业集团为核心的“中心——卫星”企业集群模式;另一方面表现为向特定地区集聚,主要是向长三角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和珠三角经济圈的中心城市集聚。(3)抢占市场型的投资明显增多。祖国大陆是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和最有潜力的市场,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不断开放,成为全球外人直接投资(FDI)流入金额最多的国家。据联合国发布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祖国大陆在2005年就成为继英国和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三大FDI接受国,外资流入量增至724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排名中,再次名列第一。② 面对外商争先恐后涌入祖国大陆,台商为了与外商争夺大陆市场,抢占市场型的投资大幅增加。尽管部分高技术产业的大陆投资仍然受台湾当局政策限制,但台商还是采取迂回策略,从台湾当局准许的项目切入,抢先到大陆购地和兴建厂房。尤其是电子及电器业近年来到大陆的投资持续升温,至2005年6月底止,电子产业方面,台湾上市(上柜)638家电子公司中,已有455家在大陆投资设厂,占整体上市(柜)电子公司的71.3%。③(4)台资企业在大陆生产经营日趋本地化。过去台湾企业向祖国大陆转移时,其分工主要是台湾地区母公司企业生产原材料与半成品,在大陆的企业进行产品组装,然后出口。近年来,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不仅采购、销售,而且在人员、融资及产品研发等方面,都出现了本地化趋向。据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处”2005年初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对福建抽样统计的80家台商科技企业中,近5年来,这些台商企业的科技人力、研究成果、相关零组件三项的就地采用(购)率,已分别上升到82%、63%、40%。④ 由此可见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对台湾岛内科技人员、技术研发及所需零组件的供应依赖度在逐渐下降。(5)两岸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向纵深发展。科技互补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科技资源和产业中的科技要素之间的相互补偿、相互融合。这种互补关系通常表现为科技资源及产业中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科学管理。祖国大陆科技人才济济,基础研究发达,具有新技术应用的广阔市场;而台湾在资金、应用技术及技术管理等方面则占有优势。两岸文化相同、语言相同,合作开发新技术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早期两岸科技资源的互补性由于受政策和两岸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近些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科技资源互补逐渐得到深化,已经从低层次的土地、劳力资源型合作,逐步向高层次的人才、研发、金融、市场型合作转化,资源配置效益不断提高。
(二)两岸科技合作的发展趋势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知识经济不仅体现在经济与科技的结合日益密切,而且反映在国际间、地区间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岸科技合作不仅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而且是两岸经济、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两岸科技合作在两岸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将不断提升,并将快速发展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为:
1、知识经济时代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必将促进两岸科技进一步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知识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知识经济的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经济时代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知识经济时代是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在知识经济发展中,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随着知识经济端倪初现,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速发展。据研究结果表明,20世纪的发明和发现超过了人类以往所有的发明和发现的总和,而21世纪头10年新技术的发明和发现则将超过20世纪的总和。(2)知识经济时代是科技资源全球流动优化配置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而各国或地区由于存在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人力、财力资源互有优势,因此,各国或地区为了在新的国际分工体系中赢得优势地位,必然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把它作为发展经济、科技的重要战略。中国内地是当今世界增长最快、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随着中国政府切实履行“入世”承诺,各种限制进一步取消,中国内地市场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全球500强的跨国公司几乎都认识到中国内地市场蕴藏巨大商机而争相涌入。由于高新技术非常注重产业链的培育和受集聚经济的影响很大,处于跨国公司经营链中的台湾科技产业,也必须要随跨国公司的战略转移而将其产业链向大陆延伸发展,这必将带动两岸科技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
2、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区域竞争正在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台湾难以自外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大潮流。随着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速度不断加快,21世纪初期,亚洲新兴经济体快速崛起。2000年11月的中国——东盟高峰会中,中国正式提出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之建议,2002年11月签订了“东盟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于2010年建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双方已于2005年7月20日起全面启动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台湾地区的贸易和投资主要集中于邻近的东亚地区,在贸易方面,1990年台湾对东亚国家出口占台湾对全球总出口的37.14%,1995年突破50%,至2005年达62.42%。⑤ 由于祖国大陆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越来越处于核心地位,如果台湾当局继续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两岸经济、科技合作,不仅将失去区位优势,甚至将逐渐被边缘化。科技产业化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要求很大的市场容量,而台湾市场狭小,GDP仅约3,200亿美元,很难凭内需市场发展国际规模。虽然,台湾当局一再设置政策障碍,企图遏制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但两岸经贸关系是一种以市场原则为取向,以双方经济利益需要为动力的经济联系。在市场运作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下,市场经济力量将日益成为推动两岸经济、科技交流的动力。⑥
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启示
新世纪之初,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着眼于区域经济、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选择——签署实施CEPA。近年来两岸经贸关系正随着两岸党际交流的深入在不断拓展、深化。2005年4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共同发布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提出,“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2005年5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在“会谈公报”中进一步提出“促进两岸恢复协商后,就建立两岸贸易便利和自由化(两岸自由贸易区)等长期、稳定的相关机制问题进行磋商”。两岸实现经济一体化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就必须在该区域范围内消除由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对区域贸易所带来的阻碍和人为的市场分割。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地域性特征,必然会对区域经济科技合作带来阻碍,造成市场分割。因此,各国在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问题,甚至把它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提条件。上世纪60年代初,一些新独立的法语非洲国家为了消除因工业产权地域性而造成的对区域贸易发展的障碍,13个非洲国家,于1962年9月缔结了一个《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简称《利伯维尔协定》)。1963年,该协定的成员国又通过并实行了《统一商标条例》。1976年,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改组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这个组织于1977年3月在中非首都班吉签订了《关于修订〈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及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简称《班吉协定》),依该《协定》建立起来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对13个法语非洲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的保护与管理。1968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通过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依据该法,商标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经比、荷、卢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就可同时取得在上述3个国家的商标保护。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区域性经济组织也都根据其自身一体化的进程和要求,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多边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如欧洲联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指令和条例,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7章专章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东南亚联盟签定了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等等。这些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示:
1、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合作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19世纪60年代,随着商品生产和交通通讯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各国对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要求更加强烈,在各国的努力下,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公约相继诞生。与此同时,一些国际区域性经济组织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也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
2、不同法域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和冲突只有通过协调才能予以解决。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与该国(地区)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由于各国(地区)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以及权利的取得方式等的规定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只有通过协调各国(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比较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以及不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冲突问题。
3、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国际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经验表明,在不同法域间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必须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意味着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就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制问题,共同协商,达成共识。
4、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国际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经验表明,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制是一项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一开始就建立起健全的、完整的协调机制体系既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的构想
(一)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的步骤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合作的实践经验和两岸关系的现状,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建立共识。建立共识是建构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两岸都意识到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与合作是两岸的共同需要并都愿意为此而协商时,两岸的知识产权协调才有坚实的基础。建立协调机制可以降低互相合作的成本,增加合作与交往的信赖度。2002年1月24日,钱其琛在纪念江泽民“八项主张”发表七周年座谈会上,首先提出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议。两岸知识产权关系与两岸经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且知识产权制度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政治敏感性相对较低,难度较小,而其紧迫性又表现得日益充分,因此可以把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制度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为突破口,从中积累经验,为两岸其他经济领域合作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2、对话协商。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与合作机制是在两岸形成共识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这种制度性安排的实现必须通过对话协商才能完成。1993年4月,海协会与海基会在举行“汪辜会谈”时,双方曾就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进行对话协商,两岸会谈中断后,两岸知识产权关系协调问题失去了对话的管道。目前,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渠道已是当务之急,中共不断呼吁,两岸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台湾当局应尽早同意在两会“九二共识”的基础上恢复对话和谈判,以便尽快就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划,以确保两岸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有序、稳定发展。
3、签订协议。机制是特定领域的制度,它是由一整套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组成的,机制一旦形成即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上世纪以来,一些全球性组织和众多区域性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全球性、区域性协议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保护原则、规则加以规范化和程式化,维持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有序、稳定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逐渐扩大,程度日益加深。早在上世纪90年代,海峡两岸就先后签订了《金门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两岸挂号函查询补偿事宜》等协议,这些协议曾为促进两岸正常交往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为两岸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4、组建机构。经济领域内的协调机制不是经济的运行机制,而是具有某种制度性特征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关系的调节形式,所以它们总是与一定的规则和组织形式相联系的。国际经济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机构性协调机制,它以国际经济组织为代表;二是具有“模式化行为”特征的灵活协调机制,它多为多边国际会议的形式,以针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干预和调节。近代世界经济领域中出现最多的是机构性协调。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本身是有形的,比较容易把握,而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⑦ 因此,两岸应在签订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同时,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以确保两岸的知识产权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二)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制度的模式选择
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应根据两岸关系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进程,分别采用以下协调方式:
1、在两岸尚未建立(恢复)畅通的对话协商渠道之前,可以采用比较灵活、便于操作的协调方式,即采取单方面制订冲突规范的协调方式。长期以来祖国大陆就是推定适用《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在两岸尚未建立(恢复)畅通的对话协商渠道之前,继续采用类推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方式还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此外,鉴于祖国大陆现有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都是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至今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如果单靠类推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方式来解决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问题,不仅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甚至可能会犯圆衲方凿的错误。因此,还应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地单方面制订调整规范。1987年和1989年,原国家专利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受理台湾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93年3月,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原中国专利局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并综合上述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等等。采用这种方法调整两岸知识产权关系快速有效,针对性强,且可为海峡两岸未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积累有益经验。
2、两岸建立(恢复)畅通的对话协商渠道之后,采用订立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方式。区际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是区域间用来解决专门问题或临时性问题而缔结的契约性文件。这种协调方式比较灵活、简便,只要双方意向一致,达成共识,即可订立实施,而且其手续比较简单,除非议定须经批准外,一般签署之后即可生效。在两岸建立(恢复)畅通的对话协商渠道之后,采用这种协调方式最为适宜。2005年7月26日,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泛珠三角区域9省区在成都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未来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确立了内容目标。海峡两岸也可以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条件,在两岸之间适时地签署一些专门性、临时性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并不断拓展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为将来在两岸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造基础条件。
3、两岸实现经济一体化后可以逐步统一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的规范:
(1)建立两岸统一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制度。单方面调整、制定冲突规范和采用签订区际知识产权临时性合作协议的方式虽然可以暂时解决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眼前问题,但也只是权宜之计。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相应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因此,在将来两岸经济实现一体化后,可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制度。两岸之间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协调统一,不仅可以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申请费用,而且其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很少涉及制度性问题,因此,在该时期可以作为统一两岸知识产权制度优先考虑的工作。
(2)制定两岸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法。区际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就是要解决因各法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和知识产权地域性而造成的矛盾和冲突,使各法域的知识产权法最大限度地趋于一致,进而使不同法域的知识产权在各地区得到相同或相近似的保护。制定区域标准法是知识产权国际化、区域化协调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协调各国(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区域内各成员通过谈判协商,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制定一个最低保护标准,其标准具有示范法的作用,各成员的相关法律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两岸可以参照一些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做法,在两岸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制定两岸知识产权标准法,使两岸在坚持独立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共同遵循最低保护标准。
随着两岸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与两岸经济、科技合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目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科技合作的重要障碍。由于台湾当局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致使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问题暂时无法进行磋商和谈判。构建两岸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将步履维艰,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化协调,不仅是一种国际潮流,而且是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客观需要。早期欧盟在知识产权制度区域化协调历程中曾遇到国家主权之争、不同文化背景、语言不通等等问题,协调之路充满荆棘和羁绊,但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而且文化相同、语言相通。因此,在两岸之间建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不仅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
注释:
①段小梅:《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特征及未来走向》,《亚太经济》2006年第3期。
②《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17日第5版。
③石正方:《台湾企业集团大陆投资现况与策略研究》,《台湾研究集刋》2006年第2期。
④林世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闽台科技合作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2期。
⑤吴晓慧:《东亚经济整合独缺台湾》,台湾《台湾经济研究月刋》2006年第5期。
⑥李非:《台湾经济走向与两岸经贸合作》,载《2006海峡法学论坛——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论文集》(上册),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编,第16-21页。
⑦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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