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共产党与《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兼论法共在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公司论文,法案论文,共产党论文,天然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18;D5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7-0043-11
2004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和共和国参议院审议通过了《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①。这一法案涉及电力与天然气产业的开放、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行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策选择,关系着不同群体的利益和法国经济的走向,引起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当时法国政治斗争的一大焦点。
法国共产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怎样、主张如何、进行了什么斗争、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和结果?本文拟以第一手材料为基础,对这一问题作具体的考察,力求通过这一案例来实际地透视法国共产党在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案提出的背景
《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的提出绝非偶然,有着大的政治环境和具体的历史背景。
首先,该法案是在法国2002年大选之后,右翼上台执政,强势推行改革的大环境下提出的。法国总统和国民议会选举(也叫立法选举)均为两轮多数选举制。与以往选举的情况不同,在2002年法国总统选举中,法国左翼政党候选人(社会党诺斯潘得16.18%的选票,共产党罗贝尔·于得3.37%的选票)在第一轮选举中意外全部出局,形成了由清一色的右翼(传统右翼和极右翼)政党候选人进入第二轮而竞选总统的局面。结果是由传统右翼候选人、人民运动联盟主席雅克·希拉克高票当选(82.21%的选票)。总统选举后不久,法国又展开了国民议会选举的角逐,其结果与总统选举情况大体相同:在国民议会577个议席当中,人民运动联盟取得350席(又12名同情者),法兰西民主联盟获得26席(另3席同情者),两个传统右翼政党相加,取得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共同构成第五共和国第十二届立法会议的执政党。作为法国左翼之一的社会党和认同者只取得了141席,席位比上届有大幅下降。法国共产党及认同者的选绩则更创新低,只得了3.5%选票,获22个席位②。这样,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历史上便出现了右翼力量在议会中空前强大的政治局面。国民议会内虽然有人民运动联盟、法兰西民主联盟、社会党、共产党和共和人士等四个议会党团,但其力量对比严重失衡,掌控压倒多数席位的右翼处于绝对优势。
重新上台伊始,右派政党面对世纪转折时期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和新科技革命浪潮与新经济发展,面对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濒临全面转型和十分“严峻”的形势(法国经济增长乏力,2001年GDP增长不到2%,社会福利开支过大,占GDP比重约1/3,2003年为29.9%;2002年医疗保险的赤字约计300亿欧元,2020年退休金缺口预计将达500亿欧元),力排众议,执意改革。人民运动联盟的议会党团声称,要恢复国家权威,重构“人身、财产、文化和环境的安全”;要减税、增收、弱化经济干预,放活企业,激励劳动;要重建社会和谐,创新社会协商机制,改革劳动医疗保障制度;要以开放态度坚定地走向欧洲,迎接世界的挑战。法兰西民主联盟则强调“自由与社会的统一”,主张市场至上、减负放权;要增加工资、减少社会负担,平衡政府财政;要实现各种权力的新平衡,分权自治,发展社会组织,实施领土整治;要让公民收回权力,确保安全、自由;在欧洲建设上,要寻求一个人人能说话,联合、自由、强大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的欧洲③。与之相适应,执政党提出了“减少国家,扩大市场;压缩福利,减少负担;增加就业灵活性,改善资本投资环境的主张”的具体方案,并开始了以下改革的进程:
第一,进行结构调整,力求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实施以私有化为内容的现代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政府采取保护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和行业”的措施,政策性斥巨资扶植了67个企业群体,并增加年度科研经费达3%以上。
第二,以退休和医疗改革为突破口,削减社会福利,降低社会成本。在两年中,先后通过新的退休和医疗保障法。例如2002年就把退休年龄从60岁调整为65岁,享受全额养老金的最低服务年限从37.5年调升至40年。
第三,采取措施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政府宣布灵活执行35小时周工作制,并通过社会互助法、紧急就业法、帮助合同法、新就业合同法和首次就业合同法等措施来简化手续,减少企业社会分摊,增强企业创造就业的积极性。
第四,改革税制。政府拟用5年时间把所得税降低30%,累计减税总额可达150亿欧元,后因故只降了10%。从2005年始,法国所得税档级从7个减少到4个,减税额达35亿欧元。
第五,推进欧洲建设,参与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这就是上述法案提出的大背景,而与之相适应,左派对法案的斗争也不简单。如果说,2004年法电法气改革法案与上述大环境即右派政府的改革过程相联系,是其重要步骤和有机部分的话,那么,反对法电“改制法案”的斗争也决非孤立,而是左派,尤其是法国共产党总体斗争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面对国家的新形势和政府的新政策,法国社会党作为传统的左翼改良主义力量和最主要的反对党,声称要“继续忠诚于社会民主主义原则和上届政府(社会党诺斯潘政府)实现的政策及其社会成果”,将围绕着“社会公正和互助”的价值,努力捍卫“社会契约”、“公民契约”、“民主契约”和“欧洲的契约”。面对右派议会内的“强制”,法国社会党表示,“要维护反对派权利,反映公共利益,为实现国家的进步和现代化的替代做出自己的贡献”。
与所谓的“社会自由主义”(法共语)不同,法国共产党则采取了更加坚定的反对派立场,其议会党团在声明中指出,在右派势力异常强大的背景下,法国共产党要努力让人们听到劳动者的声音,要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努力建设社会的民主;要反对金融资本的政策,“拒绝”国家资源的分配与使用、企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受市场中资本逻辑的摆布,反对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市场化;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的保障和安全、社会的民主与公民的欧洲,要建设一个互助、安全、和平的美好世界。总之,法国共产党表示要联合社会力量,不懈地为人民、为法国、为进步而斗争④。
其次,《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的提出有具体的背景。它是根据欧盟有关开放电力市场的指令而实施的法国电力及能源体制改革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被提出的。法国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长期以来是一个垄断性地提供电力和燃气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的公共服务部门。自1946年以来,法电一直主导着法国电力供应,控制了本国90%以上的发电量、全部的输电和绝大部分的供电业务。行业特殊性和法电在电业中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法电具有担负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使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电首先帮助国家实现了全国的电气化(1946-1962),尔后保证了战后法国生活方式的转变对电力及能源的需求(1963-1973),再在石油危机的条件下成功地实现了电业转型,建立起强大的核电工业(1974-1989),而自1990年以来则面对着新的欧洲一体化和创建开放的国际的法电集团的现实。在2003年,即改制的前夕,法电是一个引领欧洲能源、拥有广大客户和多样化的发电能力的国际性企业集团⑤。其主要指标很有说服力:449亿欧元年营业额(比前一年增长7.4%);8.57亿欧元税后利润(比前一年增长370%);国内客户3250万(家庭用户2660万、服务用户320万和工业用户62万),国外用户1457万;装机容量:国内101227MW,其中核电62%、水电20%、火电16%;国外21203MW;发电量:国内4909亿千瓦时,其中核电85.6%、水电9.3%、火电5.1%;国外:1015亿千瓦时;电网:超高压/高压线路99000公里、中压线路563900公里、低压线路626500公里;年净出口电量:937亿千瓦时(年增11.6%);1985年以来,法国民用电价值指数和大工业用电价值指数分别降低了42%和45%;其两个电价值指数在欧盟八个主要国家中是次低和最低的。法国电力公司一直是国有电力企业,其法律地位是“经营性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全法国发输配电业务,是输电和电力进出口垄断企业,配电(95%)的准垄断企业,与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定。她承担着公共使命:有向全民供电的义务,要求是平等待遇、保障供电质量(供电连续性)、全社会的最低成本和维护整体利益;政府的职责是任命权:董事长和1/3董事会成员,以及委托政府部门对公司监管(财政部和工业部)。公司成立以来,公共服务一直是公司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法电就与法国政府签订计划合同,规定法电的平均销售电价、服务质量和供电质量目标,同时法电也向政府承诺对新电源和新电网的投资目标。法国天然气公司也是与法电规模相当,性质相似而业务范围有所差别的国有大型能源企业。
但1986年,欧盟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了《欧洲单一文件》,1992年底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在此之后,欧盟需要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场,消除大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的各种“障碍”,这也就要求在电力能源方面打破行业垄断,实现相关产业的体制改革。
欧盟电力市场改革包括两条平行路线:一是通过欧盟电力市场指令(这是欧盟权力机构制定的约束性的联盟文件),推动成员国进行国内市场自由化改革,欧盟要求成员国满足国内市场自由化的最低要求;二是欧盟促进跨国输电线路的建设和跨境电力交易规则的制定。两者共同作用推动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于1996年和2003年发布了欧盟电力市场指令⑥。第一个指令要求成员国实施第三方接入(指独立发电商、交易商和用户等有机会使用电网交易),进行部分市场开放。第二个指令要求成员国进行全面深入的市场化改革。根据欧盟的指令,1999年各国国内市场开放(用户选择权)要达到26%,2003年达到33%,2004年开放全部非居民用户,2007年开放所有用户。厂网分离的最低要求,从第一指令的财务分离提高到第二个指令的法律分离。
根据欧盟对电力市场改革提出的原则要求,法国于2000、2003、2004和2005年分别颁布或修改了法律,推动电力市场的改革。2000年法国的改革基本建立了电力市场竞争的基本框架,其后的改革又不断提高了市场开放和竞争的程度。2000年法国电力体制改革包括四项主要内容:第一,消除了发电业务和进出口业务的进入障碍。新进入者只需办理简单的手续。第二,开放了部分用户市场(用户选择权)。按照电量制定了开放的门槛,且门槛不断降低。第三,要求法国电力公司将输电和调度业务单独设立部门,与其他业务分离,以保证输电网络的公平接入和透明。第四,创建了独立的监管机构能源监管委员会(CRE)。能源监管委员会在输电价格制定、防止接入歧视和滥用主导地位方面拥有实权。为了保证电网的公平接入,2000年电力改革的法律要求:第一,法电建立输电和调度一体的运营实体,通过独立的预算和保密规则,将其与公司其他业务隔开。第二,法电的配电部门和地方配电公司不必建立独立的实体,但是要遵守旨在分离配电和市场业务的保密规则。第三,选择管制下的第三方接入,输电服务和辅助服务的价格必须公开。第四,法电必须按照透明的会计规则,分别保留发电、输电、配电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2001年金融交易所、输电公司、电力公司共同创建了法国电力交易所(POWERNEXT)。它是同步运行的电力批发市场,从事日前电力交易。2004年该交易所推出了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电力期货交易。2003年独立于法电的100余家配电商获得了直接购电的资格。
2004年《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是法国右翼政府主持提出的在开放欧洲能源竞争市场的欧盟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改革法国电力和法国天然气公司的第三个法律文件。
二、法案内容、审议的过程与法国共产党的立场与斗争
作为适应欧盟电力能源市场开放要求的重要步骤,法案涉及法国国内电力能源市场的开放,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的转制以及法国能源系统社会保障体制的调整。
2004年5月,政府以《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的1613号法案向国民议会正式提交,并声明是“急件”,要求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对法案作“一读”审议。
法案共27条,其主要内容分别为:第1、2条是关于国家与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之间的新服务使命的合同内容,以及为两大企业提供共同服务的条款。第3、4条是有关输电和天然气网管理的企业的共同规定:即网络管理部门实现法律独立的原则。第5至8条是关于输电网管理部门的条款:实现输电公共网络管理部门的分公司化改制;从事输电网管理以外业务的特殊条件;把法电与输电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过户到负责输电网管理的专门公司的要求;以及输电网业务的单一性原则。第9、10条是关于天然气输送企业的规定:法律的客体;把天然气输送业务相关的财产、权利、义务转移到新的输送业务企业的方式和法国天然气公司的特殊规定。第11至13条是关于配电和配气企业的有关规定:财务分开和在电力和天然气企业内部分设专门负责配电管理的部门,以及关于配电和配气网管理负责人员的有关规定。第14至21条是关于电力和燃气工业退休、伤残、死亡和职业疾病保险制度规定:即创立一个电力与燃气行业的社会保障金的国家管理处。22至27条涉及电力与天然气企业的组织问题: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实行法律结构变化,采取一系列关于其人员组织、保障公共服务,以及实现非国有配电商重组的措施。
2004年5月19日,政府内阁会议公告指出,“国务委员、财政、经济和工业部长提交了一份关于电力和天然气公共服务和电力天然气企业的法案。这部法案的目的是使电力和天然气产业能够适应市场逐渐开放(即从2004年1月1日的开放70%到2007年7月的100%的开放)形成的新的情况。它将为相关企业奠定必要的内部组织基础,以保障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实现欧盟关于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共同规则指令要求的输、配网第三方透明地、非歧视性地进入。这些变化将使法电和法国燃气公司能平等地与它们的欧洲竞争对手以及非国有的配电配气商竞争,以实现其商业活动在法国国内和国外尤其是在欧洲范围内的成功重组、发展和多样化。法案还将使市场的发展与对法国人认可的价值,尤其是公共服务和公平电价的尊重,以及对使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获得力量的价值(整体性和公共性)的尊重永久性地结合起来:首先,法案重新肯定电力和天然气是公共服务的必需品,规定法电和天然气将与国家签订关于承担公共使命的合同,组成为共同的机构,以承担经营、发展配网、保证高质量的贴近公共服务的义务。其次,法案在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移植了欧盟指令关于一体化企业内部组织的有关条款,因此,要求创立两个下属的独立机构以承担输网的管理业务。而为了集团的一体化,这些下属机构的资本仍将由法电、法国天然气公司,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企业分别加以一体化地掌控。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保证配电业务活动独立性的规定。法案规定将对法电和法国天然气公司进行改制,现在的公共部门将变为由国家控股50%以上资本的上市公司。这个变化将得以废止把这两个能源企业业务范围加以严格限制而禁止将其业务商业化的专业性原则。最后,法案改革了电力和天然气产业特殊退休制度的资金安排,使其在竞争性市场开放的条件下能够有长期的保障。所有人享受的特殊的退休制度将因此被保留下来,但这个制度将享受由这个制度、一般的制度(CNAV)和补充制度(A—GIRC和ARRCO)形成的“协议”提供的支持。这个法案将不会影响电力和天然气产业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外延(还是1946法案的有关规定),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地位的内容⑦。
作为法国公共利益代表,法国共产党在本法案的审议过程中始终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为政府提交的法案(PROJET DE LOI),标明为“急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优先安排审议的法案。在这个阶段,即国民议会大会审议之前首先展开的是议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一方面是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法案实质内容审议,另一方面是听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前者由议会常设的经济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由其主席让·克劳得·勒努瓦主持;该委员会在2004年6月2日第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委员、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尼古拉·萨科奇和工业部长代表巴梯克·德威的法案说明,尔后于2004年6月8日的会议上对法案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报告人提交了1659号委员会审议报告⑧。此后,在15日会议上审议了法案共88条修正案,16、17号会议上审议了共91条修正案。此外,财政委员会也于2004年6月9日会议上审议了法案的第16和22条,贝尔纳·加莱荣提交了第1668号报告。
国民议会分别于同月15、16、17、22、23、25召开全体大会,审议法案有关修改问题⑨。在审议过程中,法共议会党团主席阿兰·博盖(诺尔省议员)首先提出程序提案⑩。他在回顾法电等公共服务部分走过的历程和传统后指出,“法电等公共部门是战后法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成果,法案的实质是为资本谋利,破坏公共服务和人民利益”,“不是应当开放法电的资本,而是应当打开《资本论》”(认识资本的本质);“现在是一个发展阶段,你们所谓的公司改革、开放资本是要引狼入室,引入利润逻辑,就是要摧毁共和国的社会大厦,私有化将使少数人得利,而危及大多数人的安全、环境、影响国际合作、国家主权,违反宪法原则”。之后,他批判了有关的“神话”,指出:竞争会降低价格吗?事实是不能!上市能解决投资要求?否,倒会引来利益驱动;有人说是欧盟的要求,不,我们可以重新谈判!你们说不会影响职工利益,否,开放不是自由而是剥夺民主。总之,这是面向一切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的宣战。因此,法国共产党和共和人士议员要以有权平等享有能源的公民的名义,以保卫公共服务和它们的企业的法电和天然气职工的名义,以平等发展、社会正义、民主与进步的名义,反对此法案,并投票提出对法案的抗辩。
这项抗辩由于国民议会多数派反对而没有被接受,尔后赛纳·马尔蒂省的共产党议员丹尼尔·保尔、赛纳·圣德尼省的弗朗索瓦·阿桑希、埃斯诺省的雅克·德萨朗柯和罗纳省的安德列·雷兰分别在法案一般性辩论中发言(11),进一步揭露法案的实质,阐明法共立场。
在国民议会6月15日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丹尼尔·保尔指出,“现在是面对重要问题,处在关键的时刻,有人要对法电、法气的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私有化。法电是民族和人民的财产并能很好地服务民族和人民,人民的权益不容剥夺”,“今天电力能源面临严峻的形势,对它只能公有、国管,否则就会对民族及消费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价格的影响,投资的影响等等。人民不是主张不进行变革,而是不要自由主义的灾难。你们的逻辑是市场化、私有化,是金钱的逻辑;人民的选择是社会、互助、团结的逻辑,法国要对欧盟的有关‘指令’进行重新谈判,而面对新形势可以考虑实现两个企业即法电、法气的重组合并”,我们“要选择进步、社会的能源政策。”弗朗索瓦·阿桑希指出,“电是特殊产品,是人民与国家利益,不可能市场化。而欧洲指令并没有要求法国一定要改制。法案是人为的,是政府为了解决财政赤字达标而提出的,它会影响重大能源投资及安全,我们要反映人民的呼唤,反对你们的反动的法案”。雅克·德萨朗柯则指出,“面对你们的意识形态,我们的决心是要保护国家的公共服务和能源独立。1999年我就反对把欧盟的指令法国化,并指出了开放市场使我们的公共部门面临私有的风险”,“你们既是开放电力市场的发起者,也是今天提出能源公共服务私有化的始作俑者,你们的伎俩很容易看出,那就是要私有化,昨天讲国家减持资本50%,今天讲30%,以后又怎样?对于你们,关键是要开放资本。人们不是傻子,再减资对你们只是时间和机会的问题。你们讲私有化可以解决发展的增资问题,但这种无节制地追求利润的增资非但对企业无益而是有害。公共服务的发展可以通过借贷、通过积累进行,而核心是要保持公共部门的法律地位。最后,开放搞多样性经营没有意义,应当促成两大企业合并重组,我们把电与气经营历史地联系起来已搞了50年,今天绝不能失掉使其真正合并一起充分发挥优势的机会,否则明天就为时过晚了”。
在16日全体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上,法共议员安德列·雷兰也进一步指出:“谎言重复多次仍然是谎言:你们用所谓保证公共服务与工人地位的说辞是掩盖不了你们要推进自由主义的实质;说改变体制是欧盟委员会的必然要求,错,是你们的政治选择;改变体制是为去掉专业限制性条款,错,公共企业也可以;合并不符欧洲要求,错;你们讲要到国外去找回国内失去的,不,是放弃法国的市场;70%国有,实际是开始私有进程,是‘暴风雨前的海燕’,我们不是不动主义,而你们是在做坏事。市场化将影响供求,英美频发事故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最后,电力生产需要长期的社会经济目标,市场的开放只能有利于资本的近期回报,如果你们的目标是最终用户的利益的话,就不应当提出这个法案。你们是不想让人们知道你们真正的目标:资本的利润。”
在进入法案条文审议阶段,法共提出了数十条修正案(包括撤消、增加等条款),涉及法案各方面的内容(12)。归纳起来是三大方面:
首先,关于能源的公共服务的使命和面临的有关问题,发言和修正案涉及能源公共服务的使命、公共服务与竞争行业不同的逻辑、价格的调节与社会的公正、电力设施的安全、有关的研究和投资、安全服务、保护环境、促进领土整治、发展与欧洲的合作,主张不能把公共使命合同化。他们先后提出多项修正案:主张在第一条法电法气与国家签订公共服务合同之前增加有关“电、气是必需品,是公共服务”;“法电法气是承担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公共服务要遵循安全、不间断、平等(尤其在价格上)、高质量(经济、社会效益、服务)、体现互助原则”;“能源公共服务目的是保障每个人使用的权利,反对社会排斥;保证全国的均衡,利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由国家有关部门保障的有关网络安全的安装”;“保证国家电与气的能源安全”;“地下气库建设的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准入”;“能源服务保障环境安全”等等内容。主张把对公共服务的一系列要求补充写入第一条,主张改变一系列有关提法,如在第一条第五款中用“平等进入”代替“进人”,最后一款中用“使用者”代替“消费者”等等;以及主张取消第一、第六、第十三条等等有关条款。
其次,涉及能源相关企业的改制问题。发言和修正案肯定法电和法国燃气公司的业绩,对比国外私有化相关企业的问题;指出改制不是欧盟的指令的必然要求,既对国家不利,也不利于企业发展,而在法律上把企业相关部分实行法律分开有严重后果,实际是让公共服务适用竞争规则,这不仅是要资本开放,而且是实行世贸组织和欧盟指令主张的自由主义。
他们提出关于取消有关变法电法气公共部门为上市责任公司的修正条款,主张在法案第一条前写上,“作为经营性公共部门的法电和法气是国家财产,是不能私有和分拆的,而根据宪法有关规定要使其非国有化,必须进行公民投票”;“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欧盟的指令的精神,一切主张把法电这个经营性公共部门私有化的法律都是违宪的”。主张彻底否定法案中有关改制的所有条款,并详尽地说明了理由。
再次,涉及人员和公共服务的使命。发言和修正案涉及职工持股、工人的权利,以及养老保险等广泛问题。
法共议员穆盖特·雅盖恩特女士在关于公共部门人员股份化问题的第24条讨论中提出了撤消修正案。她指出,“改制上市的选择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坏的选择,它不仅损害公共服务、消费者利益、国家能源的安全,而且也不利于相关企业部门的工资劳动者的利益”。“尤其是法案中这一条是旨在发展雇佣劳动者的所谓的持股。这种作法实际上是使劳动者的工薪储蓄和收入更加不稳定。美国的许多养老基金投资者的破产曾使成千上万的普通家庭破产,就说明这种作法的风险”,“这些作法都是适应近来盛行的一种逻辑,就是要缩小工资的稳定部份,而扩大所谓的利息、参股等其他形式的补充收入的部份。我们不能同意这种选择,这种选择还会扩大工薪者收入的差距,而迄今为止法电等公共部门的收入差距并不大”,此外,这也会“鼓励企业和人们发展这样一种意识,即与其关注公共服务长远利益,不如关注股市的市值的个人短期利益”。法共珍妮·詹姆女士也复议了上述议案,指出,职工持股后“工人们会掌握一点企业的股份,但这从来不是法电工人的要求,而且,透过法国电信的实例,人们看到,根本不能对工人的股份化抱什么幻想”,“劳动者的股份化,往往是推动私有化的一个论据,曾经天真地相信职工持股利益的法国电信工人后来面对的事实却是他们的钱包(股份市值)因1999年的金融动荡而平均缩水了90%,这是法国世界报所作的一项调查得出的结论”。“资本要减少风险,它们把风险抛给工薪者,让他们减少消费、增加储蓄风险和就业风险,以及将来的养老风险。”此外,一些议员还就社会保障改革中切实保护工人的利益提出了各种修正案并说明理由。
在国民议会辩论结束、最后对法案整体投票表决之前,赛纳·马尔蒂省的议员丹尼尔·保尔代表法共党团作了最后的陈述,指出:你们要投票改制,这在国家和历史面前是要负责任的,你们为了金融资本的利益而摧毁民族工业利益。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共产党说明了1946年建立的国有企业为什么应当保存,认为当时的政治责任今天仍在,应遵循“自上而下、先公后私”的逻辑,电、能源的特殊性决定它应当属公,应由国家调节,尤其是在出现了能源短缺、环境可忧、温室效应三个新因素的情况下,今天更应如此。斗争没有结束,我们要站在人民一边,否定你们的选择。
最后,国民议会投票一读通过了法案修正案(右派多数投了赞成票,左派包括社会党和共产党投了反对票。558人投票,556个有效票,绝对多数票279票。最后赞成票376票,反对票180票)。
国民议会通过了383号(2004-2330)法案后,立即将法案提交给共和国参议院进行审议。参议院经济委员会首先提交报告,社会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分别提出意见,尔后于7月5、6、7和8日召开参议院全体大会,并最终审议通过了新的修正案。
参议院于2004年7月9日向混合委员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对等组成)提交了1727号法案。混合委员会组成并于2004年7月20日召开委员会会议,会上让·克劳得·勒努瓦议员和拉的斯拉斯参议员提出报告,进行大会审议。丹尼尔·保尔代表法共再次发言,指出“今天是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不是法电法气发展的所谓‘第三次转折’(政府语),而是政府用欺骗方法剥夺人民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权力,是议会多数表决开放资本,以便在不远的将来将其彻底私有化的时刻。在十几个小时的辩论中,你们不顾人民和民族的声音,执意要对能源产业实现自由化,而这已有国外的前车之鉴了。我们指出这个产业发展是与自由竞争相悖的,但你们却执意从自由主义教条出发去说它的好处。你们必须要重视人民的关注、工人的关注,电不是一般的产品。策略上,你们害怕劳动者行动的力量,不得不与工会组织谈判,也作了一些你们之初没想到的妥协,如同意讨论两大企业的合并问题、同意研究两大企业的再行增加资本金的问题、不是也听到你们说,要让工人成为所有者,让地方政府成为股东,以保证企业的公共性质吗?你们不得不接受工人提出的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的要求,你们做了许多宣传工作,但对你们来说,关键是要冲破界线,变经营性公共部门为开放资本的上市公司。开放资本在从50%降到30%,但你们知道更多的开放只是时间和机会问题,而7月20日召开的混合对等委员会上就让我们看到这一点:一些新的条款被提出,开辟了一个新的补充部分讲天然气的贮存制度,加入了关于欧盟天然气指令的有关内容,即第三者可以自由进入该领域。我们看到你们法案的内容,没有让我们重新考虑态度的理由,而是相反,我们投票反对混合对等委员会提出的法案。最后你们说这是布鲁塞尔的要求,但这是你们所要的欧洲,即自由主义的、社会倒退的和金融资本的欧洲。我们则要一个民主、公共与社会的欧洲。我要重复说,今天并不是斗争的结束,我们将尽一切努力,使人民、民族占有得以使其重新占有其发展还需要的东西”。但法共的态度和代表的发言却没能阻止7月21日参议院二读通过法案,22日国民议会二读通过法案。
事后,法共等60名以上的议员和60名(13)以上的参议员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对该法案的违宪审查的请求,宪法委员会接受这一请求并于2004年8月5日做出宪法委员会2004—501号终审决定(14),新成立的公司保留了以前法国电力和天然气公司作为公法法人承担的公共部门使命,因此认定了其国家公共部门的性质。根据1946年宪法序言第9段,属于公共部门的国家或其他企业或机构必须在这类公司资本中持多数股份,必须在制定新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放弃这种多数股份。此外,按照2000年2月10日的法律第12条,公共电力输送网络由独家经营者经营,其资本完全属于公共部门。根据同一法律第14和第15条,管理者应该维护和开发该网络,不得转让对其运转、安全或稳定所必需的资产或经营活动,指责该法律将国有部门私有化是不成立的。相反,宪法委员会否掉了有争议法律的第47条第2节,即关于修改公共部门或这类部门公司领导人年限的规定。指出,参议院一读之后通过的这一条款与根据有争议法案制定的计划毫无关系。宪法委员会还否掉了混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高等能源委员会的)两条条款,认为不符合宪法第45条第2款,而且与本立法阶段讨论的有关条款没有联系。总之,宪法委员会认定,法案主体部分符合宪法,尔后共和国总统希拉克签署总统令,将法案颁布实行。
在此期间,法共联合其他社会力量在议会内外还进行了有力的斗争。如在院外联合工会及其他组织和阵地积极参与了有关的宣传、游行、罢工行动,等等。
三、立法的结果与法共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从立法的结果看,事实是法案虽经过若干修改,发生了一些改变(有关主要的修改如开放资本从50%减少到30%、开放过程中内部持股从10%增加到15%,仍然是在“多数派”的主导下做出的),但还是以最终通过而告结束,并且该法案还按照决策者的主张在尔后的政治过程中得到有效的落实。
2004年8月,共和国总统希拉克签署总统令,《法国电力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革法案》颁布全国,开始实行。2004年全部非居民用户获得购电选择权,实现市场开放。2005年垄断性供电电网管理企业(RTE)从法电的一个部门变成其一个子公司,同时适用法律对它的有关治理方面提出的专门要求,以保证其决策的独立性、公正性。2005年年底法国电力公司成功上市,现公众已持有其13.8%的股份。
——政府与公司签署《公共服务合同》(15),重申对公共服务的承诺。按照2004年8月的法令对实施能源政策的要求,政府要与法国电力(集团)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在法国电力公司上市前的2005年10月24日,法国总理德维尔潘与时任法国电力公司总裁的皮埃尔·加多内签署了为期4年的《公共服务合同》。合同中法国政府提出的要求和承诺是:法国政府向法国电力提出了“保持电价低廉、保持电价稳定和让最拮据的居民都能用上电”三项要求,法国家庭用电的管制性电价涨幅至少在2005年以后的5年内不高于通货膨胀率。政府相应承诺履行公共服务的成本从对每千瓦时电加收税费、管制性售电电价和过网费中提取。合同中法国电力公司的承诺是: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保障发电设施的安全;参加全国互助,反对歧视,对弱势群体用户特别关注;加强输配电网投资,2006-2007年配电投资提高12%;保证对用户的近距离服务,重申4小时除障,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承诺;保护环境;如有需要,投标参加发电设施建设。
——法国议会于2004年通过的法案,允许法国电力公司公开出售其30%的股份(即保持国有控股不低于70%)。不过,2005年第一次上市发行时,表示在现阶段国有股份保留了不低于85%的控股地位,以便对公司保持“可持续性监控”。2005年10月24日法国总理德维尔潘正式宣布,法国电力公司这次开放部分资本和出售部分股份的举措,是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布雷东的监督下进行,出售股份所获资金将全部用于法国电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11月21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法电成功实现整体挂牌上市,成为法国历史上和欧洲2001年以来最大的上市项目,也是2005年全球第二大上市项目。通过上市,法国电力已从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国家(87.3%)、公众(10.8%)、员工(1.9%)共同持股,并由国家绝对控股的、拥有500多万股东的股份制公司。在这次上市中,国家向法电在职和退休员工出售股权11亿欧元,公司筹资达64亿欧元。上市获得了巨大成功,发行股价为机构投资者33欧元/股、个人32欧元/股。机构投资者超额认购率达到5倍,公众发行一共收到490万份认购单,成为法国迄今为止公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次上市项目。按照国际区域:美国24%、英国21%、法国17%。法国电力公司得益于资本开放,将有能力在未来5年内投资400亿欧元以进一步扩大业务,其中一半资金将用于法国境内。法电融资64亿欧元与当年盈利的增长,显著改善了其净资产,2005年底净资产充实到201亿欧元,资产负债率从94%降为88%。财务上的改善使法电有条件实施雄心勃勃的产业计划。法电计划于2006-2008年期间,在设施更新和内部增长方面的投资达180亿欧元,其中2/3投资于国内管制性和非管制性业务。
——法国电力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执行法国国有企业资本开放时必须把15%股份向职工出售的法规,给予了职工5种优惠的购股安排:折价、免费赠股、税收优惠、企业补贴、支付期限,并规定了相应的持股条件。法电在对高管持股方面规定了与普通职工相同的待遇,总经理所认购的股票额度与工人一样。经过积极的宣传和实施,最后有13万名在职或退休职工认购了法电股票,其中在职职工有75%购买了股票,平均每人投资7900欧元。截至2006年1月,职工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占流通股的比例为15%(16)。
——2003年12月,法电提交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一年后,该方案获得欧盟的认可;2004年8月法国议会通过公司改制和养老金改革法;2005年1月法电养老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最终,根据对法电未来20年每年向RDC缴纳社保费用和未来20年法电退休工人从RDC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的精算平衡结果,法电向RDC一次性支付保险金补足款约70亿欧元,将未来57%的法电退休职工养老金责任转移给了RDC。在法电养老金支付上,养老改革法案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电力燃气行业职工社会保险全国基金会向RDC体系下的职工养老金统筹基金及补充养老基金补交及支付应由相关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社会分摊。对改制后管制性业务下超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附加养老以相应附加税作为资金来源,取代原来从过网费内支取的方式;对改制后竞争性业务下的附加养老金,提取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的7.8%提高到12%,多增加的部分,先暂时由法电(EDF)补,由政府提供担保,未来逐渐降低取消,最终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自行负责超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附加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为此,法电对职工工资在2001年增加0.9%的基础上,在2002年再增加0.6%的工资,以此作为对雇员增加社会分摊的补偿。
因此,通过这一具体斗争过程,我们可以说,在法国国民议会第十二届任期(2002-2007)中,法国共产党(包括整体左翼政治力量)的作用的确比较有限,其斗争的直接效果不大。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从其过程上看,法共及其斗争又是起了作用的。
第二,从立法过程上讲,法共的斗争宣传了群众,影响了进程,还是产生了即时和长期的影响,发挥了自己特殊的作用。
首先应当说,在现有体制中法共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如上所述,其作用体现在议会的各种活动中,反映在议会外的活动中;它不仅体现在法案立法的简单结果,还体现在过程之中;不仅体现在直接的影响,还体现在结构的功能;不仅体现在现在,还体现在未来;不仅体现在现实,还体现在潜在方面,等等。
议会是重要的阵地,斗争有特定的规则。本届议会产生有特殊的背景,其突出的特点是反对党与执政党力量的极端的不平衡,左翼内部社会党和共产党的不平衡,因此其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但反对党——法国共产党却不是没有作用的,是有意义的,具体说,就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影响立法,对此应当历史地、全面地和发展地看。
公开是议会辩论的主要因素之一(17)。从1791年的宪法开始,议会的公开首先体现在公众可以旁听大会,议会辩论要以文字的形式公开发表。同样地,议会各委员会和代表团的活动也是公开发表和向公众开放。除了这种直接的形式外,国民议会还充分地向纸质报刊和多媒体开放。现在媒体已成为公众信息的主要来源。有350个法国记者,代表100多国家或地方新闻机构被批准进入波旁宫;与此同时,还有来自20个国家的近40位外国媒体的同行有相同的资格。很久以来,文字新闻的记者就被批准参加采访议会辩论,他们有固定的位置,并且还有可资使用的两个编辑室。法国广播传输有关信息始于1947年。在一个时期中,广播的影响非常大,但不久其重要地位就被视听传输的电视所取代。同样,国民议会也发表会议的记录。从1993年起,在议会大厅中安装了六台摄像机,以保证同步反映议会辩论的情况。此外,两个会议室也保障了记者可以从电视收看各委员会的活动和国民议会组织的研讨会。这些图像资料通过内部电视传播系统发出,各电视机构可免费获得节目。从2000年始,这些节目还上了卫视系统的议会频道。1999年议会频道承担起“一项专门的公共服务,即向公民提供政治生活信息和培训”。从早晨7点30分到次日凌晨1点,议会频道播放节目并会通过议会的官方网站上线,以便使民众重新收看有关节目。此外,该频道还经常组织有关采访、新闻发布会。而每周三和周四下午,法国电视三台分别现场直播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对政府政策的质询活动。正是通过这些渠道,法共的斗争得到了法国受众的广泛响应,发挥了其影响和作用。
第三,法共发挥了影响和作用,但重要问题是法共代表谁?代表什么?法共代表的是劳动人民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是社会主义还是什么主义?是代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是代表革命还是保守?是代表进步还是落后?
对此,我们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现实地、辩证地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新发展,去认识法国共产党的斗争意义,从而去进一步把握共产党与法国社会的发展和趋势。首先,法共反映了政治上影响力小、经济上相当困难,社会上地位较低的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如享受公共服务的人们,“没能力购买法电职工股的25%的工人”,等等;其次,法共代表的是平等、社会、互助、公共等价值和社会利益而与代表个人、资本、效率的资产阶级政党不同;最后,法共与其他法国政治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国适应时代要求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恩格斯著名的“合力论”有助于我们辩证地认识此问题。他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第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的,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18)
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的国情是与我国不同的,是一种多元民主的体制。其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和利益实现的结构和方式是很不同的。简单地讲,法国的政党都是代表社会一定群体利益的党(所谓片面的党),其主张是特定群体的利益表达,而社会的整体利益则是要在政治的博弈中表达、综合和加以实现的。因此,法国共产党不可能像中国共产党那样,既代表公平又代表效率,不可能全面地代表发展方向、前进要求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注释:
①Projet de loi relatif au service public de l' électricité et du gaz et aux entreprises électriques et gazières,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2/projets/p11613.asp.fr.法国政府提交《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法国国民议会网,第十二届议会任期栏,第1613号法案。
②Groupe de l' union pour la majorite presidentielle:Declarations politiques.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qui/declarations-groepe.asp.争取总统多数联盟(后改名人民运动联盟):《议会党团政治宣言》,法国国民议会网,议会党团宣言栏。
③Groupe union pour la democratie francaise:Declarations politiques.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qui/declarations-groepe.asp.法兰西民主联盟:《议会党团政治宣言》,法国国民议会网,议会党团宣言栏。
④Groupe des depute-e-s communists et republicainse:Declarations politiques.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 /qui/declarations-groepe.asp.共产党与共和人士议员党团:《政治宣言》,法国国民议会网,议会党团宣言栏。
⑤EDF:Presentation-du-groupe.http://www.edf.com/9505i/accueil-com/edf-presentation-du -groupe.法国电力公司:“法国电力公司介绍”,法国电力公司网,公司介绍栏。
⑥Jean-colaude lenoir:Rapport premiere lecture N01659.SEVEN 2004.p277.让.克洛德.勒努瓦:《经社委员会一审报告》第1659号,赛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⑦Projet de loi relatif au service public de l' électricité et du gaz et aux entreprises électriques et gazières,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2/projets/p11613.asp.fr.《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改制法案》,法国国民议会网,第十二届议会任期,第1613号法案。
⑧Jean-colaude lenoir:Rapport premiere lecture N01659.SEVEN 2004.p277.让·克洛德·勒努瓦:《经社委员会一审报告》第1659号,赛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⑨Compte rendu integral et compte rendu analytique relatif de loi no 1613,voir http://www.as-semblee-nat.fr.会议秘书处:《国民议会辩论记录大全》,参见法国国民议会网,议会辩论栏2004年4—6月卷。
⑩Group des deputees communistes et republicains,EDF-GDF,debats juin-juillet 2004 fascicule 1.p1-3.共产党人与共和主义者议会党团:《关于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法案的议会大会辩论集》2004年6—7月,第1卷(内部印刷)第1-3页。
(11)Group des deputees communistes et republicains,EDF - GDF,debats juin-juillet2004 fascicule 1.p1-3.共产党人与共和主义者议会党团:《关于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法案的议会大会辩论集2004年6—7月》第1卷(内部印刷),第21—23页。
(12)Group des deputees communistes et republicains,EDF-GDF ,debats juin-juillet 2004 fascicule 1.p1-3.共产党人与共和主义者议会党团:《关于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天然气公司法案的议会大会辩论集》2004年6—7月,第2卷(内部印刷),第1-91页。
(13)违宪审查要求提出的法定议员最低人数为60名(作者说明)。
(14)Conseil constitutionnel,Decision.finale no 501 de 2004.http://www.conseil constitutionnel.宪法委员会《2004—501号终审决定》,法国宪法法院网,公告栏。
(15)《国家与法国电力公司公共服务合同》,2005年10月,法国电力公司亚太区中国分部提供。
(16)Jean-Paul Bouttes L' IPO d' edf et ses raison。让·保罗·布特:《法国电力公司上市及其原因的报告》,参见2006年中央党校与法电组织的“公共服务研讨会”会议材料之一,第11-16页。
(17)参见"l' assemblee nationale,organisation et fonctionnement",assemblee nationale-juillet 2001《国民议会:组织与运行》,国民议会出版社(属议会办公厅)2001年7月版。
(18)《恩格斯致约·布洛赫》(1890年9月21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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