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普惠制及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_普惠制论文

欧盟新的普惠制及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_普惠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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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其税率是国际贸易关税中最低的一种,比最惠国税率低1/2到1/3。

普惠制从1971年开始在全世界实行。我国自1978年起才开始实施普惠制,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27个国家宣布给我国普惠制待遇。据估算,我国年受惠关税就高达20多亿美元。

但必须强调的是,普惠制作为国际上一种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贸易的特殊优惠政策,并不是一种永久性制度,具有明显的时限性。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各给惠国都会对其给惠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就已达成了对工业品实施新普惠制的方案。本文即从了解此方案着手,谈一下欧盟普惠制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欧盟新普惠制的特点和内容

(一)欧盟新普惠制的三大特点

1.受惠对象明确化。欧盟认为在普惠制实施的20多年来,已使少数第三世界国家(地区)的经济和国民收入得到迅猛发展,如韩国、香港、新加坡等,而那些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却受惠较少,所以此次普惠制改革将受惠对象主要针对最不发达的国家(地区)。

2.增强了给惠制度和给惠方式的透明度。新普惠制将原普惠制规定的一定的免税额度改为一定比例的关税减免,不再规定数量和时间。这对今后长期、稳定地发展贸易将起到积极作用。

3.在保护欧盟自身工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国外市场。

新普惠制剔除了原普惠制的死板,使其更富有活力和吸引力,真正成为一种灵活谈判的工具和交换的条件。

(二)新普惠制的主要内容

1.实行级差关税制。原普惠制通过预定限额的形式为敏感商品提供免税进口的优惠。新普惠制则对包括纺织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实行级差关税制。即将工业品分为五个等级,按其敏感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

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纺织品),是普通关税的85%。

第二类:敏感产品,是普通关税的70%。

第三类:半敏感产品,是普通关税的35%。

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

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不给优惠税率,征收普通关税。

2.重新划分受惠国。普惠制改革的初衷是想取消那些发展程度虽不高,但在某些产品出口上占有巨大份额的国家(地区)的受惠资格。但这样做会非常敏感地损害欧盟与这些国家(地区)的双边贸易关系,因此,新的普惠制就将产品作为取消优惠待遇的对象。这样,既显得中性又可以将那些比较发达的或出口竞争力比较强的发展中国家的敏感产品从普惠制中完全排除掉。为此,欧盟将14个受惠国(地区)按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分类。

第一类:较富有的国家(地区),人均年国民收入在6000美元以上,共12个。

第二类:某些出口导向的工业部门已具有相当竞争力的国家,部分产品对欧出口的比重较大,共31个。中国被归于此类。

第三类: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约49个。

第四类:开展禁毒的国家,即5个拉美国家。

第五类:一般发展中国家,约60个。

据此分类,新普惠制规定,对第一、第二类国家的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将不再给惠,对第三、第四类国家则相反。

3.毕业制度。所谓毕业制度是指给惠国根据受惠国的国民生产水平和受惠产品的竞争力,完全取消受惠国具体产业的普惠制资格。

为了确定哪些国家的哪类产品不再需要优惠待遇,欧盟理事会设立了两条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标准,就可让该产品毕业。

第一条:当某受惠国的某类产品对欧出口超过了所有受惠国对欧出口总和的25%,该受惠国的这类产品就不再享有优惠待遇。

第二条:依据以下两个指标来判断哪些受惠国的哪类产品将毕业。第一个指标,是发展指数,它反映的是受惠国与欧盟相比工业发展的水平。该指数为0,则两者发展程度相同;为-2,则受惠国发展水平偏低,不存在毕业问题;为0—-2之间,就可能毕业。第二个指标是专业化指数,它反映的是受惠国某类产品的出口能力。专业化指数越高,产品出口能力越强,毕业的可能性就越大。

按这两个指标计算,欧盟将31个受惠国的一些主要出口产品列入了毕业名单。首当其冲的是中国及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地区)。

4.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规则规定:(1)原产于欧盟国家的产品,在受惠国经过生产或加工,且发生受惠方案所规定的实质性变化后,即可视为原产于受惠国;(2)受惠国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必须是本国产品,如果从国外进口的零部件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以上,就不能享受优惠待遇;(3)特定产品的加工,也可使用进口原料,但进口原料的价值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须低于5%(纺织品例外);(4)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出口时必须取得原产地证书,即FORMA产地证或格式A产地证明书。

5.特别鼓励措施(补充优惠)。新普惠制规定,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受惠国可以申请补充优惠。

第一,该国遵循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要求,禁止雇佣童工的。

第二,该国遵循国际森林组织(ITTO)有关管理森林资源标准的精神。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国家,每类受惠产品可享受10%的补充优惠税率(已毕业的产品除外)。

此条内容须经欧委会的调查才能得以实施。

6.保障条款。新普惠制第14条规定,若从受惠国进口的产品对欧盟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欧盟有权对受惠产品重新征收正常关税。

据此,受保障条款限制的我国产品有皮制品及服饰用品、鞣制品或磨光的毛皮及微波炉等。

从以上内容来看,欧盟新普惠制对原普惠制的各个方面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改进,但客观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充分反映了欧盟是在以自身利益为前提的情况下,才提供一定的优惠的。

从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关系来看,欧盟是我国第四大贸易伙伴,1994年中欧双边贸易额达到312.5亿美元,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商品中,相当一部分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改革后的欧盟新普惠制必将对中欧贸易产生较大的、消极的影响。

二、欧盟普惠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建立了正式的受惠毕业制度

欧盟的“毕业制度”将我国列于名单之首。通过欧盟单方面制定的标准,我国7大类大宗商品的出口将按不同的毕业时间表被逐渐取消普惠制待遇。

这7大类商品为:A类,除化肥以外的几乎所有化学产品;B类,皮革制品和皮毛、人造毛皮;C类,所有服装及配件;D类,所有鞋帽伞等;E类,陶瓷和玻璃制品;F类,部分钢铁制品和全部其他贱金属及制品;G类,杂项制品。

毕业时间为:1.自1996年1月1日起,以上的A、C、E类商品不享受优惠;2.自1997年1月1日起,以上的B、D类产品只能享受50%的普惠制待遇;3.自1998年1月1日起,B、D类产品也将完全取消优惠待遇。

这些逐渐毕业的产品,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支柱产品”,所以说,我国成了欧盟新普惠制的最大牺牲者,给我国对欧贸易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二)大幅度地降低优惠幅度

从表面上看,普惠税率将随最惠国税率的变动而变动,似乎保证了受惠国的利益不受影响,但依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欧盟将在1995—2000年间全面下调关税。这样,随着最惠国税率的降低,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逐渐缩小,而且要取得欧盟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必要的文件对我国出口商来讲又颇费周折。因此,欧盟向我国所提供的颇具竞争力的纺织品、服装等的优惠形同虚设。

(三)农产品例外

新普惠制涉及除农产品外的几乎所有产品。欧盟声称,普惠制的基本目的在于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而非促进其初级产品出口。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初级产品的出口仍是出口的主流,而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机电产品并不是很多。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如果我国仅依靠工业的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是很难推动本国产业的升级换代以及工业现代化的实现。所以,欧盟在初级产品的出口上设限,对我国的影响也就不言而喻了。

(四)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

按新普惠制的原则,受惠国出口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就不再享有普惠制待遇,而我国出口产品一直是欧盟反倾销的重点对象,涉及的产品种类也不断增多。

从以上分析来看,欧盟新普惠制的实施对我国对欧出口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对继续受惠的产品,出口企业仍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且必须酌情建立新的对欧受惠产品的出口统计制度,以便采取对策,减少消极影响,用足用好普惠制。

三、在新普惠制下我国出口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一)根据“毕业机制”的实施时间表,合理调整对欧盟的出口结构

我国有些产品是靠享受了普惠制而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一旦优惠取消后,则失去了优势,对于这一类产品,可在尽量减少出口比重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欧盟关税削减的机遇继续保持其竞争力。而有些产品,如纺织品、玩具、服装等,虽将被取消普惠制待遇,但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被欧盟列为1998年1月1日毕业的玩具,是中国对欧出口的一项拳头产品,几乎占欧盟玩具进口总额的60%,而欧盟对玩具的普通关税在今后10年内将降为0,因此是否继续享受优惠对我国出口影响不大。对此类我国有强大技术优势的产品,应积极发挥优势,继续扩大其对欧盟出口中所占的比重。这也要求我们对出口产品应进行宏观、有效的管理,不断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设计、包装,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积极引导出口。

(二)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加强原产地证书

的管理和对普惠制的运用,扩大出口创汇

我国很多工业制成品在质量、附加值及技术含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很大,由此造成出口效益不佳,出口的名牌商品太少,而采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商品又满足不了欧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无法享受普惠制待遇。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要用足、用好普惠制,则对各出口部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对发证机构来讲,首先应保证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加强申报单位的注册管理和产地调查,确保签证准确,使出口产品能长期享受优惠待遇;其次,签证人员应认真研究和掌握各种给惠方案,并充分利用给惠方案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积极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最后,应逐步实现签证工作的现代化管理,使签证工作迅捷,方便出口企业。

2.对出口企业来讲,首先,充分利用普惠制,在吸引外资上做文章。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在70年代经济起飞时,都充分利用了普惠制,随着他们经济实力的提高,已不再享受普惠制的优惠。近年来,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厂商,纷纷把工厂迁移到我国各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充分利用普惠制,才能促进出口产品更多地采用国产原料,从而实现出口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国产化。例如,秦皇岛相林皮革有限公司由于国产化程度达不到原产地标准,加工皮衣出口享受不到普惠制待遇,该厂在了解给惠国的具体规定之后,经过两年多努力,从全部来料加工发展到利用国产原材料制作,顺利地享受到了普惠制待遇。出口额从1993年的680万美元发展到1995年的1900万美元。最后,充分利用普惠制,可以增加经济效益。我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以前,可以利用普惠减税、免税的作用,适当提高价格,这样既增加了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又把国际上给予我们的优惠政策真正变成企业的效益。例如,一化工公司向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糖醇,该公司业务员了解到美国的糖醇占该欧盟市场进口总数的85%,而中国只占12—13%,美国糖醇的价格比我国高出11%,我国产品虽刚打入该市场,但可以享受免税16%的优惠待遇。因此,该公司的业务员在谈判中充分利用普惠制可以免税16%的条件,提出加价8%(仍低于美国3%),仍为客户接受。此举不仅多收汇8万多美元,还扩大了出口,进而巩固了我国糖醇在欧盟的市场。

从以上分析来看,运用普惠制,既能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又能增强外商销售中国产品的信心。所以,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关税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如何用好普惠制对广大的外贸部门来讲,就尤为重要。

(三)加强金融支持

目前,困挠外贸企业的难题之一是出口退税滞后和退税率降低的问题,这一难题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重了利息负担,使出口成本上升,也影响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面对欧盟普惠制项下产品享有的较大份额的优惠政策,国家应优先考虑普惠制项下产品的退税,促使外贸企业积极、主动地用足用好普惠制,为企业扩大出口、巩固市场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

(四)促使普惠制在对外零售业务中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各国游客与日俱增,他们是一批很有潜力的购买者,凡来自给惠国的外宾和旅游者购买我国较贵重的商品,我国能够与之签发原产地证书,这样,他们回国时可得到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从而提高了我国商品的购买力,增加了外汇收入。例如,一国营商店把向外宾宣传普惠制作为其规范服务的项目之一。一英国客人在该店买了500多米的丝绸,得知办理普惠制可以减免关税后,第二天又来商店买了500多米丝绸,两次合计约4万多元人民币。

(五)继续加强利用普惠制的意识,让普惠制这张“有价证券”在我国对外出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国家商检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对欧盟普惠制的利用率还不足50%,从出口企业来看,“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利用得好,且是积极主动的利用。而国有企业往往处于被动,要么是为了完成出口计划,要么是迫于国外进口商的督促,才去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主动利用的为数极少,不少企业(公司)都是在谈好价格、签订合同、等客户开立信用证以后,才发现信用证所要求的议付单据之一是提供中国商检局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所以,我们应通过进出口商会向各出口企业大力宣传普惠制,使出口企业能够抓紧时间,抓住机遇,用足、用好、用活这一“无本万利”的扩大出口创汇的优惠政策,让普惠制真正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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