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城邦特征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希腊论文,城邦论文,探析论文,特征论文,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8)06-0066-06
城邦问题是国内外学者高度关注的世界性学术难题,之所以高度关注是因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揭示古代希腊社会的本质、了解国家的起源意义重大;之所以是世界性学术难题,是因为虽然在世界上有众多学者终身探研,成绩卓著,但尚有许多问题无法解释,还需要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探索。本文只想就古代希腊城邦的特征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小邦寡民是早期希腊城邦的客观事实,同时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在希腊,典型的城邦通常以某一城市或城堡为中心,逐渐联合附近数公里的若干乡村,山、河、海洋是它与其他城邦相分隔的主要自然界线。希腊文中叫做波里斯(,Polis),英文把它译为city-state,中文常常将其译成城邦。此字在荷马史诗中是指堡垒(城堡)或卫城①,后演化为一种政治和社会单位。城邦是当地居民的共同体,在血缘、语言、传统习俗和宗教仪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共同性。当然,也有不存在城市的城邦,如斯巴达等。据starr估计:一般的典型希腊国家的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之间,公民人数在625—1250人之间,能够提供战士的人数为225—625左右[1](P46)。总人口超过数千人,达到数万人的并不多。中希腊的弗西斯面积1650平方公里,有22个小邦,平均每个城邦占地70—75平方公里。在阿提卡半岛东南部的开俄斯小岛面积不足150平方公里,上面建有4个小邦。优庇亚岛面积3770平方公里,有6个城邦。科斯岛上也有4个小邦。科林斯有880平方公里,其东邻的麦加拉也与之差不多。斯巴达在征服美塞尼亚后领土达8400平方公里,雅典约2550平方公里,都属特大型城邦。在几个较大的城邦中,叙拉古有公民3—5万人,科林斯近5万人,阿尔戈斯和底比斯估计也在这个水平上。斯巴达和雅典要大一些,斯巴达可以养活9千名战士,雅典在希波战争期间约有3万公民,参加公民大会的法定公民人数为6000人②。城邦的基础是公民,公民又是城邦的主体。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相互间缺一不可。柏拉图提出理想的城邦应该有5040名公民[2](P737e,745c),而亚里士多德也主张:城邦不宜过大,人口不宜过多,疆域更应适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最主要的配备自然是公民。对于城邦来说:公民的数量非常重要。他指出:“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都对其人口有所限制”,因为城邦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3](1326a25-3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10个人的城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不能自给;10万人的城邦是荒唐的,因为公民间互不了解对方的行为、能力、名望和财富,所以统治者很难发号施令,或进行有效的仲裁。城邦理想的人数是成年男子在平时能听到一名传令官的喊声,战时能听到一名将军的声音为度。“城邦如万物——动物、植物、无生物……也有其自己适中的限度”。“一个城邦如果人数过多……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因为它可能难于拥有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谁能够成为这么多人的将军?除声音洪亮的传令官。谁又能够为其传递消息?”“一个城邦最适度的规模是其人数最多时足以自给自足,且人人生活在可以相互望及的地域之内。”[3](1326a35—b24) 希波达马斯(Hippodamas)在规划皮里优斯(Piraeus)时说,当地理想的公民人数是一万人[3](1267b)。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希波达马斯的想法显然是当时希腊现实的反映。
希腊早期城邦从村落发展而来,是若干村落联合的结果。村落的规模实际上也就决定了早期城邦的规模。小邦寡民不仅仅是城邦的外部表象,它有深刻的内涵,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它使公民的生活更趋稳定,使希腊人在与自然界的抗争中更具优势。所以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应敬仰小邦寡民的城邦缔造者,认为是他们给人类带来了莫大的恩泽[3](1253a)。当然,城邦的小邦寡民性也决定了早期希腊社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规模,规定了它们的政治和军事体制模式,从而为形成特色鲜明的希腊文明奠定了基础。
二
公民是希腊城邦的根本,公民集体是希腊城邦之核心。城邦首先是一个公民共同体。按一般希腊人的观念,城邦就是人,完全不是城墙和船舰本身()[4](7,77,7)。这里的人显然是指公民而言。城邦可以在本地,也可以集体迁徙到外地,甚至可以迁移到海上。特米斯托克里斯(Themistocles)有句名言,他说:“只要雅典人拥有200只满载海军的船只,那就是有城邦。”[5](8,61) 这句话表明:“城”与“邦”可以分离,“城”毁而“邦”却可以仍然存在,仍然发挥作用。只要公民集体在,只要维系公民集体的宗教和组织在,城邦就可以存在。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他们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他们。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s)一词本身就源自Polis,意为“属于城邦的人”。亚里士多德说:“城邦的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且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体。”“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之内,就成为一个城邦。”[3](1276b) 在城邦内,公民之间是平等的,城邦的最高治权依托于“公民集体”。公民可以不同程度地参与讨论和决定城邦内政、外交、诉讼、立法和选举公职人员等事务,他们也可以担任公职,公民与政府之间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统一性。当然,城邦公民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平等现象,不过,这种不平等是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城邦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缩小公民之间的不平等,维护相对稳定的公民团体;使每一公民依公民身份分享某种平等的权利,然而再按照每个公民不同的经济地位确定其相应的政治权利。依义务明地位,依财产定权利,这是希腊城邦一条重要的规则。公民集体与城邦之间的紧密结合导致了公民至上价值观的盛行,导致了人与国家的高度统一。正因为如此,所以希腊人常常用“雅典人(而非雅典)”、“科林斯人(而非科林斯)”、“斯巴达人(而非斯巴达)”来称呼他们的国家,由此可见,人在国家中的地位。
城邦追求的是公民间的整体主义。所谓整体主义,就是在对待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上,城邦第一位,个人第二位,个人只有融入城邦,为城邦献身,才真正实现了其价值。希腊人把城邦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公民集体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在这方面说得很清楚:“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织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大家满足其需要]。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6](P89) 把城邦共同体看得比个体重要是希腊城邦中公民们的一种独特的政治心态。在希腊人看来,有了城邦,就有了公民个人的一切。城邦的繁荣和强大,也就意味着公民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城邦的毁灭,则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失落和个人自由的丧失。因此,希腊城邦中的公民都把城邦的整体利益视为神圣,公民的集体意志视为法律。苏格拉底式的献身,就是城邦整体主义精神的模范遵从。
兵、民一体是城邦整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希腊城邦普遍实行公民兵制度。保卫城邦的独立和安全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7](P469) 公民们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平时农作、训练,战时打仗,作战时所需的马匹、甲胄、武器、粮食等都由自己解决。城邦常常按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和巩固兵、民一体的城邦理念。例如,梭伦通过立法,把雅典公民按年收入多寡划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富农级”,年收入为500麦斗以上;第二等级“骑士级”,年收入为300至500麦斗者;第三等级“双牛级”,年收入为200至300麦斗者;第四等级“贫农级”,为不满200麦斗者。规定:第一、二等级可担任高级官职(如当执政官),为城邦提供骑兵队;第三等级可担任中、下级官职,提供重装步兵;第四等级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提供轻装步兵或在海军服役,但拥有公民大会中的选举权。莱库古更是把斯巴达公民建成“平等者”同盟,将他们从农事中解放出来,使其变成服役终身的职业军人,由国家集中训练,统一安排。城邦的最大成就就是能够通过多种措施,把各个分散的个体公民组织起来,将他们统一于相关的秩序之中,从而形成牢固的公民整体。希腊城邦的这种整体战斗力在希波战争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当然,城邦内部的整体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着邦内各支力量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从而形成新的整体性平衡。例如,当军队以骑兵为主力时,贵族制或寡头制在政治上会起主导作用,因为能养得起马的只能是少数贵族。当重装步兵成为城邦战争依靠的主力时,贵族制开始向温和民主制过渡。因为参加重装步兵的成员都是比较富裕的公民,是农民。而当海军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下层平民在政治上的作用增大,从而常常导致平民政体的建立。像在雅典,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穷人和普通人比贵族和富人就享有更多的权利,因为正是普通人操纵着舰队并给城市带来权力;他们提供了舵手、水手长、下级军官、哨兵和修理船只的工匠;使城市强大的正是这些人,重装步兵、贵族和有身份的公民是远远比不上他们的。”③ 这种适时的调整不但没有损害城邦的整体性,相反却使城邦更具活力,更趋一致。
维护公民集体的纯洁性是希腊公民整体主义的重要保证。希腊城邦是组织起来的公民对付外人的一个堡垒,不仅仅妇女、儿童和奴隶排除在公民共同体之外,被释奴隶或者从希腊其他城邦移民来的自由人及其子女都被视为外人。公元前451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严厉的伯利克里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有资格取得雅典公民权④。这个规定一直保存到雅典城邦被马其顿人征服为止。在古代希腊,除非处于特殊时期,授予外人以公民权的情况十分罕见⑤。即使是移民出去的希腊公民也是独立建邦,与母邦没有直接的政治关系。城邦的这些原则尽管受到了后世政治家和学者的不断指责,但在当时却是深得民心之所在,深受邦内公民的拥护。它既保障了公民集体的特权地位,又巩固了公民的整体优势,在历史上有其非常明显的进步作用。
城邦的整体主义特征对于希腊文明的影响是深刻的。整体主义使松散的公民集体更趋严密,使每一位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关系更直接,更具体,从而使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意识更加强烈。公民是城邦的一员,而且是名副其实的一员。他们在有秩序的城邦里分享权利,在有纪律的城邦内承担义务。由他们组合起来的集体共同构成了利益与共、一致对外的有机整体。
三
希腊城邦并不是以某一同心圆为中心一圈一圈地向外拓展的结果,而是由若干早已存在的小团体相互结合而成。食物、住房和衣着的需求促进了城邦的产生,因为“单个人无法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只有与他人来提供才能实现。”[8](2,369,B-C) 城邦显然不可能是许多人‘数量’的组合,也不是同类事物的‘一’积聚。它是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一’整体。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属于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很难组成城邦。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酬,从而达到城邦的自给自足。
城邦的自给自足与家庭的男耕女织不同,它是在更广阔的领域内运作、完成,需要有更多的客观条件和制度保障。亚里士多德对此做过认真的研究,并列出了达到城邦自给自足所必需的条件,它们依次是:
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库藏),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城邦不是人们偶然的集合。这个团体,我们曾经说明,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上述这些事物和业务要是丧失了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自给自足了。[6](P365)
不过,从希腊的历史看,保证城邦自给自足的基础还是农业。农业是“由房舍、土地和财产这些足以维系幸福生活的因素构成的”城邦总合体时常关注的大事[9](1,1)。离开农业而存在的城邦在希腊根本没有。农业是城邦的经济支柱,公民的命脉。在希腊城邦中,城市和农村之间没有形成明显的对立。“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7](P475),城邦中没有受到城市剥削的乡村地区;土地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结合,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关系⑥。农业劳动始终处于受尊重的地位。
保持公民人数与公民份地数的相对平衡是维持城邦自给自足的关键。城邦初期在希腊所出现的改革者如雅典的梭伦、斯巴达的莱库古斯、科林斯的斐冬、底比斯的腓罗劳斯等都以保持公民人数与份地数的均衡为主要目标。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冬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当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不要使其有所增减[3](1265b12—15)。腓罗劳斯在其著作中也强调,各家所有份地数和子孙数要保持平衡,使其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应不至于剧增或剧减[3](1274b2-5)。一旦打破平衡,就必须移民。移民建国是希腊城邦保持平衡的一种方法,也是希腊城邦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希腊国家中,占有土地的公民或者通过自身的劳动来达到自足,或者通过奴隶来创造更多的价值。城邦阻止公民沦为奴隶,但允许公民使用奴隶。至古典时代,希腊奴隶第一次超越了家务劳动的界限而被广泛应用于手工业、工业和农业之中,奴隶制在城邦时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据恩格斯测算:“在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在这两个地方奴隶的人数都等于自由民的十倍。”[10](P168) “到了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奴隶为45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10](P117) 20世纪以来,学者们对希腊奴隶数量的估计数略有变化。一般认为,在伯利克里(Pericles)时代,雅典的奴隶与自由民的比率大约是3∶2。在开俄斯(Chios)、艾吉纳(Aegina)或科林斯(Corinth),奴隶人口在不同时代可能更多;同时,在斯巴达,黑劳斯人口要远远多于公民人数[11](P11)。对这些数据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奴隶数量的增长还是不争的事实,奴隶以及他们的生产一方面解决了公民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有相当的空暇时间参与公共事务,构成了城邦自给自足的重要基础。
公民间的通婚是城邦延续的根本,也是城邦继续发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对此有过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说:“很显然,一个城邦并不只是在同一地区居留团体的总合,也不只是便利交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体。当然,这些都是城邦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即使有这些条件,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邦中共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⑦ 城邦的重大贡献在于:它在解决经济上自足问题的同时,也建立了城邦内各小团体间的相互通婚原则,从而实现了公民婚姻问题上的自足,解决了公民自身的繁衍和再生产问题,为公民集体的继续存在提供了连续不断的人力支撑。
城邦是自给自足的整体,自给自足则是城邦的重要特征。这种自给自足既体现在军事上,也体现在经济上;既反映在现实的政治里,也反映于公民自身的婚姻和日常生活里。城邦的秘密就在于:它既能保障城邦或全体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又能保障作为人类的公民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在这种社会团体里,公民的生活可以获得较为全面的“自由”。因为城邦能够控制维持其自身再生产的生存资料。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等学者对城邦推崇有加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城邦特征是指城邦的内在特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国家形态的根本所在,把握了希腊城邦的特征,也就把握了希腊社会的关键。小邦寡民、公民整体主义与邦内自给自足看上去似乎没有直接关联,但实际上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小邦寡民是后二者的基础,规定了它们发展的规模和方向,而公民整体主义和邦内自给自足则为小邦寡民灌注了充实的内涵,奠定了希腊城邦固有的特色。它们共同构成了希腊城邦的主要特征。
[收稿日期]2008—08—24
注释:
① 修昔底德证实,雅典的卫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称作Polls。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2,15,6。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3。
② H.D.F.Kitto认为只有西西里的叙拉古、阿克拉加斯(Acragas)以及雅典三个城邦的公民数超过2万。H.D.F.Kitto:The Greeks,Penguin Books,1951,P.66。又见Herodotus:The Persian Wars,5,97,2; 8,65,1。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6。
③ Davies,J.K.Democracy and Classical Greece,London:Fontana,1978,P.116。亚里士多德等古典作家也常常把雅典民主的一些制度的建立同雅典海军的发展联系起来,以说明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参见Aristotle:Politics,1274a; 1291b20。Xenophon:Constition of the Athenians,1,2。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0.
④ 参见Aristotle:Athenian Constitution,26,3,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4; Plutarch:Pericles,37,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1。
⑤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时,才采用较为宽容的人口政策,而且危机结束后则弃而不用。Aristotle:Politics,1278a26—34。
⑥ 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说:阿里斯太德斯“号召人民抛弃田园,入居城区。公民以从军、参政为业。”这就是说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有许多公民从事农业。Aristotle:Athenian Constitution,25。也参见Lysias,On the Murder of Erasthenes,1,11—39。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6。
⑦ Aristotle:Politics,1280b。译文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5页。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