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制度防范企业年金运作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年金论文,风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5月20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企业年金政策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四项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受托人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二是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审计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规的,应当拒绝执行。
三是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规定方面。从理论上讲,职工对年金基金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和职工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了比较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是建立主动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基金缴纳、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收益分配和年金给付信息运行畅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年金监管网络,保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及时性、经常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