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建设论文,二五论文,时期论文,区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12)09-0050-010
一、“十一五”时期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成效及经验
长三角区域科技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不断增加科技投入,科技创业日益活跃,创新氛围日益浓郁,区域科技合作意识不断强化,技术产权市场和跨地区技术转移日趋高效,逐步形成了协同开放、运转有序的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其主要经验,对我国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进展及成效
2003年11月2日,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下,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共同签署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间签订的共建区域创新体系的协议,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正式启动。经两省一市的共同努力,在安徽省的大力支持和协同配合下,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在“十一五”期间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
1.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基本形成。长三角跨行政区产学研合作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十一五”期间,两省一市通过引进大院名校、联合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等方式,建设了包括港口物流装备、工业催化和功能材料研究等多家产学研合作研究机构,在燃气轮机、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的重点项目中,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大学、研究院所联合攻关的协同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组织“长三角民营科技企业苏北行”、“大院名校浙江行”等活动,密切了跨地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企业在区域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据统计,长三角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支出占全社会研发支出的比例,2005年为47.2%,到2008年年底,已增加到60.8%;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也已由2005年的不足40%增加到2008年的52.1%。
2.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知识创新源的地位得到强化。目前,沪、苏、浙共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390家,约占全国总数的10.26%,其中上海137家、江苏150家、浙江103家;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51所,约占全国总数的13.16%,其中上海60所、江苏118所、浙江73所。“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高等院校和各类研发机构的知识创新源地位逐渐得到加强。据不完全统计,2006-2008年,长三角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发表论文59.23万篇,占两省一市论文总数的比例高达98.7%;高校和科研机构所承担的基础研究经费支出比例也由2005年的60.8%,增加到2008年的89.2%。
3.区域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早在2004年,两省一市的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就联合成立了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联合开展科技评估、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科技咨询、风险投资、科技人才交流、技术经纪人培训等中介服务,共同举办国内国际大型科技展览活动,对促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6年,上海技术交易所、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江苏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联合构建了长三角网上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现在网上技术市场已成为长三角地区技术供需双方对接的重要平台。2007年,三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还联合完成了长三角技术经纪人教材编写和培训工作,培训教材已在上海组织的技术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率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已培养技术经纪人近1000人。
4.各具特色的创新集群区域初具雏形。随着长三角地区产业技术的进步,以块状经济和科技园区为特色的创新集群区域日趋成为区域科技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成为长三角地区最为典型的科技和经济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根据产业集群发展的100余项指标,经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在全国近100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中遴选产生出全国最具竞争力的100家产业集群,其中长三角两省一市合计57个:浙江36个,居首位;江苏17个,稍微落后于广东(21个),排在第三;上海4个,排在第六位。总体上看,长三角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形成的创新集群,如上海、杭州、苏州等地的汽车、钢铁、医药、电子信息、金融集群等。二是该区域自发孕育出来的产业群,这些集群极富竞争力,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其中以浙江的块状经济最为典型,如温州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占全球市场的70%、国内市场的95%,合成革产业占国内市场份额的70%,皮鞋占20%,锁占全国市场的65%以上;大唐袜业占国内市场的65%、国际市场的70%;宁波慈溪目前有16家企业在净水器、帘子布、微小轴承等方面成为全国第一。
(二)主要经验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有力推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2003年11月,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政府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下签订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初步建立。在此协议的基础上,两省一市建立了由主管领导组成的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轮值主席由三方轮流担任。2005年,安徽省也开始列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两省一市科委(科技厅)组成,负责长三角科技合作具体任务的组织和协调,并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和加快推动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2.着眼长远发展,编制规划计划。省市政府着眼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编制科技合作规划计划,是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2005年,两省一市科技部门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下,共同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该项规划成为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两省一市科技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制定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共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跨越行动”、“传统产业提升行动”、“民生保障科技行动”、“资源环境技术攻关行动”、“科技资源共享行动”五大科技行动,启动14个优先主题,提出将长三角区域基本建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区、科技资源共享区、生态和谐宜居区、科技产业创造区。2008年,国务院颁布长三角地区发展《指导意见》后,三地政府随即联合出台了《长三角地区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共同推进若干重要事项的意见》。科技部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合作协调,在探索组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突破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主要内容已被列入《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中。
3.面向共性需求,开展联合攻关。面向两省一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需求和共同问题开展联合科技攻关,为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04年开始,三地科技部门启动了长三角区域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计划,三地共同出资联合征集科技项目,面向共性需求和共同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得到了三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积极响应。据统计,2004-2008年累计安排项目20多项、经费7000多万元,项目涉及太阳能光伏、集成电路、创新药物、农业新品种、海洋生态、科技强警等多个领域,每年经费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另外,三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围绕艾滋病防治、乙肝治疗、太湖流域综合整治等重点,联合攻关,总投入3.37亿元的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已在浙江动工。2010年,安徽省也开始加入长三角联合攻关计划。
4.搭建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共同搭建区域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资源整合,是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有序运作的基本前提。2006-2007年,两省一市充分利用已有的区域创新体系协调机制,共同搭建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共享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信息数据、大型仪器、农业种质资源、新药创制、集成电路设计等创新服务平台。2008年,两省一市抓住国家启动面向企业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的契机,又联合组织启动了“国家长三角纺织产业创新支撑平台”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目前,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已成为推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的有效载体。以已经投入运行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系统”为例,目前,通过该平台可以查阅包括安徽在内的三省一市884家单位共3720台(套)入网仪器设施,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高端科研仪器设备共2561台(其中上海1291台、江苏719台、浙江323台、安徽228台),跨区域仪器设施服务量达到4000多次。
5.营造合作氛围,优化创新环境。两省一市通过联合加大宣传力度、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统一相关科技资质、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协调等方式,着力营造合作氛围,不断优化区域整体创新环境,是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有效运作的基础支撑之一。例如,2008年两省一市确定了六大专题调研任务,三地科技部门协同承担了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提出了21条政策性建议,得到两省一市政府的充分肯定;通过联合举办“2006长三角·中俄科技与创新合作活动周”、“驻沪外交官长三角科技合作行”、“中国·江苏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等国际科技交往活动,联手扩大了国内外影响。
二、“十二五”时期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瓶颈
(一)体制机制约束更加凸显
长三角地区分属两省一市,由于行政区划的影响,导致政府协调机制作用有限,各地区政府往往更多顾及自身利益,行政保护、条块分割现象较为严重,很难实现真正的合作共赢,这是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障碍。尽管长三角地区之前已建立了初步的互动协调机制,各地政府在区域合作方面也达成了不少共识,但多限于文件、口号,务虚多,务实少。现有的协调机制也更多关注合作、互惠、优势互补,没有着眼于区域整体科技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难以从根本上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区域协同创新。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融合早就走在了政府合作的前面,区域内资本的自主整合和互动,基本已释放出了自己的能量,科技的合作也正实现由协商性合作向制度性合作转变,由政府推动向市场拉动转变。在此背景下,跨行政区的体制机制约束显得更加突出,如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有效地规避行政区划的限制和制约,真正实现合作共赢,是“十二五”时期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资源环境约束更加凸显
上海、江苏、浙江同处资源稀缺区域,人均资源拥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长三角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生态环境污染、能源资源短缺、人口老龄化、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等发展瓶颈的制约和挑战。在生态环境方面,水的跨界污染、大气污染特别是污染等问题已非常严重,长三角地区已成为我国新的生态环境脆弱带。在资源能源方面,上海的一次能源全部需要调入,浙江的一次能源95%以上靠调入,即使略有资源的江苏省,其煤炭自给率也仅25%,油气自给率不到10%。随着资源能源消耗的日趋严重,如何尽快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十二五”时期两省一市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可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对外技术依存更加突出
长三角地区外资企业多,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要产业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大多是外资或合资企业,本土企业基本处于辅助或配套地位。在走过了十几年的合资生产道路以后,两省一市政府及骨干企业都产生了迅速提升产业技术能级的强烈愿望;但由于在建立合资企业之时,众多本土企业放弃了技术主导权,致使产品更新、技术升级的愿望难以实现。长三角地区在大量吸收国际产业与技术转移、迅速形成投资和产业集聚效应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与产业规模相对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累和能力。多数产业的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在重大装备制造业中,70%的数控机床、76%的石油化工装备、80%以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装备、100%的光纤制造装备为国外产品所占领;在通讯、半导体、生物等高技术行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也达60%~90%。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技术依存度均在60%以上,产业空心化现象严重。尽管两省一市都培育了一些高新技术产业,近几年的专利申请也出现增长态势,但体现自主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比例很低,体现产业国际技术水准的三方(美国、欧洲、日本)专利不足1%。
(四)社会民生需求更加迫切
“十二五”时期,长三角区域面临安全、健康、城市管理、交通、住房等方面的社会民生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社会民生对科技的需求更加迫切。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长三角地区需要特别关注人口健康、医疗保障、交通和管理、老龄化、饮水安全、清洁能源、住宅、农村社区发展等关键技术研发,要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出发,就加强人口调控、疾病防治、卫生与健康、中医中药及基础医学等领域开展科技攻关;针对城市环境修复、受污染环境的生态系统评价和修复、流域综合防治与环境监测、城市水环境修复等迫切需求,开展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科研开发和应用,为改善民生提供基础科技保障。
三、“十二五”时期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建设应用导向、教研结合的区域知识创新体系
苏、浙、沪两省一市应凭借长三角区域大院名校集聚的优势,充分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作为创新源和知识库的作用,加强不同地区科研院所、大学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以应用为导向、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区域知识创新网络体系。
1.联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根据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长三角区域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长期需要出发,在若干重点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联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科研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现代化,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科研与生活条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向长三角区域、全国乃至全世界开放。
2.联合加强基础科学和区域共性前沿技术研发。面向区域共性问题、共同需求和未来发展,联合对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进行超前部署,着力加强对基地和队伍的稳定支持;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评价体制和激励机制;营造更加开放的、促进交流与合作的科研环境。
3.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和产业化。通过发挥高校科技创新源头的作用,加快地区联盟建设,架设地区工作网络;进一步做好政策导向和环境优化;进一步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活动,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4.促进区域内高校、研究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联合搭建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促进区域内不同地方高校、研究院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大院名校跨省市设立分校、分院,与当地院校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立面向地方产业特色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二)构建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苏、浙、沪两省一市应着眼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以高科技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鼓励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共建区域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良性互动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1.开展共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围绕长三角地区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着眼于拉长产业链和价值链,集成优势科技力量,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掌控产业高端技术。瞄准软件产业的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及服务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设计、装备制造,平板显示的关键显示器件、核心元件,生物医药的新型疫苗、生物试剂和基因工程药物,太阳能光伏的光伏设备、薄膜电池和多晶硅原料,风电装备的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部件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节点技术,力争培育一批代表国家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战略产品和自有品牌;围绕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国家战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工程;联合组织力量,积极承担大飞机、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药创制、探月工程、重大疾病防治、嵌入式系统与软件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战略产业等为切入点,以区域间的产学研合作及战略联盟为抓手,迅速提升产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重大装备、纺织、石化、钢铁冶金等战略产业的技术跨越。
2.加强高科技园区协调与互动。联合成立长三角高新区协调会,选择3个~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园区;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资本、技术及管理服务体系;打破传统的地域界线,允许和支持国家级高新区跨区域建立“飞地式”分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就地吸收人才、资金、成果等创新资源,促进区域资源和市场整合;鼓励实行开发区与开发区、园区与园区的结对挂钩,通过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共享品牌、管理和先进理念,共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促进产业集群跨区域联动发展。从增强区域产业综合竞争优势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对长三角地区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加强两省一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协调与统一,以培育高层次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核心,重点发展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集群,增强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产业集群向创新集群演变,联合培育若干区域性产业创新集群;同时,充分利用集群的内外联系,促进产业集群跨区域联动发展;选择若干专业基础较好、产业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的集群,通过联合培育,使之成为区域协同创新的平台和载体。
4.鼓励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创新。联合设立区域产学研合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开展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创新;对以跨区域产学研合作形式开展的科研项目、发表的科研论文和申请的科技专利,由两省一市科技部门共同认定,给予优先资助和奖励;对跨区域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机构和个人由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协同规范外商研发投资。加强有关外商投资尤其是外商研发投资的政策沟通与协调,积极鼓励国外、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长三角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引导外资研发机构与区域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开发基地,联合申请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积极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加强对外资研发机构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颁发“长三角外资研发机构证书”,被授予证书的外资研发机构可在三地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政策优惠。
6.共建区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选择与长三角地区重大支柱产业发展关联度大、能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联合建设一批与区域产业调整相适应的产业共性创新平台,解决支柱产业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构筑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迅速提升产业自主核心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
(三)打造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区域中介服务体系
苏、浙、沪两省一市应共同营造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联合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联合服务,初步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社会化、市场化科技服务体系和“一门式受理、一体化服务”网络。
1.大力发展区域性技术市场。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和江苏区域技术市场,整合资源,采取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常设市场与非常设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成果的转化率;推广上海技术创新驿站,鼓励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设立创新驿站,加强两省一市科技成果交流和转化。
2.建立区域性科技行业协会和学会。以促进科技服务业的规范化、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联合组建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与自律、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实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誉、规范行业行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
3.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提高科技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重点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的共享制度;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拓宽工作领域,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配合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健全和规范各类技术标准与检测机构。
4.联合举办区域性科技服务交流活动。联合策划和举办科技交流服务活动,定期联合举办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论坛、各类科技成果交易会、专业性成果展览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国际性科技学术会议,共同开展跨地区的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搭建平台,促进不同地区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与外国公司特别是外资R&D机构的交流、合作。
(四)构筑开放协作、运转高效的区域创新环境支撑体系
苏、浙、沪两省一市应按照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破除区域壁垒,加快区域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区域性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区域科普能力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环境,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利的条件支撑保障。
1.完善区域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区域创新的共性需求,建设研发服务平台,促进区域间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完善区域间设计、试验、检测、推广等专业技术服务链,构建面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开放充分、共享完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功能完善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加速推进现有平台的对接和整合;积极引导江苏、浙江和安徽响应和参与上海的一网两库(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服务网、高技术信息库、国际技术标准库)建设,鼓励两省一市联合建设一批如长三角集成电路工程研究中心和多相流体输送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和共用技术平台,共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教育信息网、科技基础数据中心、国家实物标本场馆、种质资源库群,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标准检测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科技经济基础数据、动植物标本、水文资料等科技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形成科技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网络和规范化、开放式的应用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对话与交流,促进两省一市之间科技政策规章的协调与统一,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参照国家科技规划与科技政策,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下,尽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区域科技合作创新政策体系,联合制订《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相互开放与共享具体办法》、《长三角区域跨地区产学研合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或类似文件,协调规范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行为,商讨解决跨地区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同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加快推进两省一市科技科普资源共享,促进四地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的沟通和交流,联合开展科普活动,形成若干个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普活动品牌,提升区域公众的科学素质;加快推进区域科普事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协同发展科普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科普旅游业、科普展览业、科普展品设计、科普内容开发等产业的发展。
(五)构架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区域创新协同管理体系
苏、浙、沪两省一市应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载体,联合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科技管理模式,构建以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区域创新协同管理体系。
1.建立部—区会商制度。将现有的部省(市)合作上升为部—区合作。尽快建立科技部—长三角部区会商制度,并逐步充实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事等国家部(委)参与,形成部(委)—长三角会商制度,强化国家部(委)对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区域科技政策制定、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争取由科技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两省一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推进长三角自主创新与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科技发展和产业分工中的定位,重点要在科技政策、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投入等方面体现对长三角地区的优先支持,支持长三角率先建成创新示范区。
2.设立长三角区域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建议国家借鉴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相关经验,在长三角地区设立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在长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城市(区)内先行先试,优先支持长三角地区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发展模式;支持鼓励长三角地区在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方面进行探索,联合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在长三角布点,在若干领域内取得制度性突破。
3.完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协作网络。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联合制定和实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战略,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一体化的行政、司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完善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协作关系,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建立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例会制度,由两省一市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定期交换案例、动态、立法、工作计划、工作经验等信息,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开展联合查处和协同办案,设立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处理中心及热线电话。
4.建立健全社会化、科学化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千方百计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技合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注重集成社会各方智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各领域专家在科技合作中的智囊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建立区域性的技术预见、技术监测与技术评估体系,对涉及区域共同的公益性的科学技术发展领域进行科学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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