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因素探析_金融论文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因素探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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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整个金融组织结构中,呈现出一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高度垄断状态,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市场分额和机构数量比重偏低,相对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它们有明显的三个特点:资金规模小;专业特色强;多属地方性。由于其本身的地方性和中小性,使之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十分单薄,一旦出现了风险就显得极为严峻,成为防范和化解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中之重。

一、中小金融机构“安全性”因素分析

1、资本保障不足。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在目前资产损失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下,资产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实际资本充足率通常比账面反映的要低。更为严重的是,中小金融机构甚至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现象:一是在成立之初,多受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保护和扶持,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要求运作,在资本评估和注册登记时,资本金往往不能足额到位,却在多方关照下勉强入市。如多数信用社在经济过热时期成立,普遍存在注册资本金不实现象;二是以其他性质的资金作为资本金反映,虚增资本金。如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为达到增资扩股的需要,签订虚假出资协议,对投入的资金仍要按期支付利息,名为资本金,实质上是借款的性质;三是出资单位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会采用各种方式抽逃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如借投资和贷款的名义或在临时性科目长期挂帐等方式抽逃金融机构资本金,更有甚者,私下采取退股的方式直接抽逃资本金,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

2、资产质量识别滞后。在我国,贷款是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贷款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资产质量的好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从2002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而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分类和评价基本上仍沿用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1996年生效的《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按期限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帐。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一逾两呆划分标准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认定,仅仅依靠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的时间长短,不能反映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例如:未到期贷款不一定都正常,尤其是期限长的项目贷款,虽未到期,但是借款人可能已经丧失还款能力,但按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仍然作为正常贷款,不利于早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二、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因素分析

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小,资金余缺调剂能力差,最容易暴露的风险是流动性不足。具体表现为:

1、融资能力不强。中小金融机构受自身规模和信誉程度影响,筹资能力不强。一是中小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少,业务范围较窄,金融服务相对落后,结算速度缓慢等原因致使揽存困难,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资金来源有限;二是不少中央部委规定系统内下属企业或单位资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使中小金融机构在存款市场中成为不公平的竞争主体;三是存款人风险意识增强,许多单位和个人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在存款上首选国有商业银行,使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困难重重;四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使其信用度受到了严重影响;五是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中小金融机构在融资资金方面限制较多,例如:普遍不具备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资格、在再贷款、再贴现方面受到限制等。

2、资金周转恶性循环。从金融计划垄断走向金融市场取向的过程中,高风险项目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偏好风险的借款人只能转为争取中小金融机构无计划性资金的客户。中小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风险的高收益,自然地选择是随风险程度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这反而为其以各种不合理的手段提高利率吸取资金,找到了“高进高出”的渠道,经营极易陷入不正常的资金循环之中,导致支付能力和资产结构的恶化。

三、中小金融机构“盈利性”因素分析

1、经营成本高,生存空间小。中小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上的局限使得资产规模小、竞争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不仅导致其经营风险高,而且阻碍、牵制业务开拓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网点少、营业额低,业务开发成本无法分摊,必须制约其科技水平的改善,同时影响其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化解,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竞争力不强,生存困难,市场空间狭小。

2、内控机制失效,管理效率低下。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初期缺乏完善的法规规范,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往往存在权力失控、责职不明和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情况下,片面追求资产数量的扩张,对外投资具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多年积累的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最终造成资金损失,形成较为严重的亏损。

3、地方政府干预严重,自主经营能力受限。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属性相当浓厚,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控股,在现行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多上项目,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项目调查、信贷决策等经营活动直接干预,严重影响中小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极易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造成资产质量低下。

四、规范和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进一步完善股东构成和股本结构,增加一些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的股本,适当时机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二是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设立独立董事、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真正实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相互独立和制约的机制,保持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并协调其利益关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提高资产质量。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可以借鉴国有商业银行的经验,考虑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专司接受和管理中小金融机构剥离的不良资产及其重组工作,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应成立管理不良资产的专职部门,对有望收回的不良贷款考虑阶段性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予以激活;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应建立相关的追究责任制追究部门或个人的相关责任,同时加大依法收贷力度,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以转化和削减不良资产额,减少不良资产比例,在化解历史遗留风险的同时,还要注意防范新的风险,遵循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原则。

3、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信用中介主体之一的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先天脆弱,所以面临着更大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更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可行办法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家、央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尽快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这样就能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4、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拓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要切实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现存的一些实际困难,不允许政府部门禁上下属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小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原则下可以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中央银行可以以再贴现的形式扩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融资,必要时也可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以再贷款支持。根据各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选择,对现有的银行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尽快从县城和乡镇撤并,将其业务经营范围让位给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其生存空间和业务领域,以利于谋求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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