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的同源性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_社会救助论文

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的同源性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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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社会各界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对于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对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且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人们在呼吁和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时,往往忽视了一项与社会保障具有相同功能,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专业化手法和职业化服务——社会工作。这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社会保障而轻社会工作的现象,不仅制约和削弱了专业社会工作的学科建设和实务开展,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与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本文试图就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工作中的密切关系展开讨论,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的协调发展,促使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功能的最大化发挥。

二、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同源性发展

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工业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两大举措和手法,是对社会上处于困境的人提供援助的有效机制。社会工作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理念基础上的专业性和职业化助人活动;社会保障是以立法为基础,以普遍性为原则,以制度化为保证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安全制度。两者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其共同的宗旨就是以专业性和制度化为保障,从物质和精神、问题介入和心理疏导等方面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其生活质量与福利水平。

从历史上看,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均起源于欧美的社会救助活动,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同源性”:随着救助过程中专业化手法和职业化手段的逐步形成及国家责任主体的确立,社会救助活动本身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分化与分工,形成了两条不同的发展线索或发展方向:一是依靠民间和NPO(非营利组织)、NGO(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受薪专业工作者”的推动下,形成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另一是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以立法为基础,渐次形成了政策性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和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了一个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系统。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策源地,也是最早实施社会救济制度的国家。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济贫法规定: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并从富裕地区征税来补贴贫困地区。旧济贫法的主旨是通过政府来督促劳动者劳动,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救济开始走上了国家化和社会化的道路①。旧济贫法强调,被救济者要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这里已经具有后来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基本理念的萌芽成份。此外,济贫法还规定了在救助活动中除了直接发放救济物资外,还要协调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这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志愿者在救助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由政府的参与、专人的负责(贫民监督员)、院外救济的实施,足见已带进社会工作的观念和方法”②,亦为专业社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确定提供了实践基础。因此,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既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又初步奠定了救济工作实施的方法,是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起源。

针对旧济贫法颁布以来实施的一些问题,在著名社会改革家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的推动下,1834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该法提出用两个原则③ 对旧济贫法加以修正以提高社会救助的社会效应。与旧《济贫法》不同,新《济贫法》认定社会救济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有责任对贫困者实施救济,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社会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并要求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这类工作。这样,社会保障与社会工作就从两个不同的需求层面与工作维度,同时以萌芽的形式出现在社会救济之中。一方面,从社会责任主体及公民受助权利看,这里已经出现了社会保障政策依据的雏形,标志着社会保障开始向政策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从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作者从事救济工作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也成了社会救济中新的要求,标志着社会工作开始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德国也是较早实施规范化社会救济的西欧国家。1788年,德国的汉堡市实施汉堡制,规定该市设一中央办事处,处理全市救济事务,全市分为若干个区,每区设检察员一人,救济员若干人,使救济工作更趋组织化和科学化。1852年,爱尔伯福市进一步改进了汉堡制,把全市分为若干个社区,每一个社区设专职的救助管理人员以完善和规范救助手续与程序,使得社会救助更为制度化。爱尔伯福制最大的特点是,在救助受助者之前后,专职赈济员必须做家庭探访,并经常性地开会研究有关问题的解决。这已经接近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方法,而划社区由专业人员联结志愿者提供服务,则是社区工作中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雏形。

从救助对象和救助目的之同一角度看,早期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在“同源性”中表现出萌芽形式,随着救助活动的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最终形成了目的相同、手法各异的两种专业乃至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从有组织的援助与改良贫民生活的志愿活动成为一个专业和学科,是在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期④,其间,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COS)和睦邻组织运动(The Settlement Movement)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慈善组织会社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于英美,该组织中有大量的友善服务员(Friendly visitor)从事专门化的服务,他们的实践经验成了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重要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友善服务员所开展的个别调查成为个案工作(Social Case Work)的开端。慈善组织会社运用统一的理念协调组织慈善救济事业,为形成具有共同价值和统一概念范畴的社会工作专业体系创造了条件,是社会工作实现专业化的一个重要实践基础⑤。睦邻组织运动是通过社区改良来实现助人目标的一场运动,它以社区为工作场所,使得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来关注和解决社会问题。它把救助工作由简单的物质救济进一步扩展到对受助者精神的关怀和对社区的改造。为此,要求救助者具有强烈的爱心,对受助人的处境进行亲身感受以提高他们的救助热情,这些都为后来社会工作基本方法之一的社区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从英国早期的济贫立法到后来的慈善组织会社及睦邻组织运动,济贫过程逐渐由简单的救助活动发展到有基本理念和基本手法的专门性工作方法。随着社会工作“受薪者”出现,社会工作也就最终成为一个社会职业;随着20世纪初以后美国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的深入开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协会和机构的纷纷建立,早期救济贫民过程中的救助活动最终发展成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并成为一个职业、一项专业、一门学科,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社会救助中,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承担起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责任,并且也在法律的基础上给予公民享有救助的基本权利。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和随后的一系列法案都表明了国家在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方面的作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化是同19世纪以来西方产业革命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尤其是同英美产业革命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联系在一起。19世纪英美盛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及功利主义的社会伦理,也深刻影响了当时济贫事业的发展和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福利成为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资源,福利分配不仅要考虑到个人和群体的生存价值,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它对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时;当社会保障被统治者看成不只是济贫,而且是有利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时,社会救助就必然会从早先的低层面济贫上升到政策性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此时,保障对象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定位于“穷人”,而是全体公民;当德国首相俾斯麦接受了“一个想得到养老金的人是最安分也最容易被驯服”⑥ 的观点而采取相关立法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从济贫活动中脱胎而出。

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先后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以及《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系列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由萌芽期进入了形成期。到20世纪初,欧洲大部分国家都程度不同地推行了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此后“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或“社会安全”一词开始广泛使用。1942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发表了《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系列全面计划和建议,出现了“洛阳纸贵”的轰动效应⑦,对英国及欧美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公开向全世界宣布,英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从摇篮到坟墓”(From the womb to the tomb)的“福利国家”。此后,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快速发展。

通过简单的历史分析,我们较为清晰地看到,作为政策性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与作为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具有明显的“同源性”和“异轨性”。“同源性”是指二者都从早期的济贫活动分化出来;“异轨性”是指随着济贫方法的多样化、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法制化和政策化倾向,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发展轨迹。社会保障逐渐形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发展主线,而社会工作则从早期的个案工作发展到团体工作,以及现代的社区工作,逐渐形成了一门系统化的专业和职业,成为现代社会福利体系中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对象同一性与功能互补性

同源性特征决定了作为一门专业的社会工作之发展和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保障之完善是密不可分的。社会救助的专门化、技术化和职业化要求,必然形成“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性社会工作;而社会救助的法制化、政策化和制度化要求,必然产生“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广泛性和公平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工作从社会福利制度需要代理人来实施日益增长的福利项目这一实施中发展起来”⑧,社会保障制度又在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推动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对象的同一性和交叉性

从“同源性”我们看出,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是在早期的济贫活动中分化成两个不同方向发展而来。之所以是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主要由于济贫工作客观上既需要灵活的方法和专业性的技巧,也需要国家作为主体,承担起救助和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责任。由是观之,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向发展,只是救助主体的分工与实施方法的分化,而作为救助客体,则同是由于多种原因,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之所以说二者的对象具有同一性,是指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所服务和保障的对象,是那些通过自己的力量而无法摆脱困境的社会底层民众。他们或失去生活来源,或患有疾病,或遇到其他困难,或有烦恼的心理压力,处于各种社会经济风险之中,需要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帮助。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采取个案的、团体的以及社区的专业方法介入到案主对象中去为他们解决问题。而社会保障制度则在社会政策指引下,以法律为依据,对公民在遇到因失业、年老以及疾病等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生活时,给予一定的保障,以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手法服务于相同的社会群体,因此说,二者的对象是同一的。

之所以说二者的对象具有交叉性,是指由于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服务手法、内容重点各不同,从微观的操作层面看,二者的对象并非绝对的同一。所谓交叉性,是指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既有相同的对象,也有不同的对象,二者的对象像两个交叉重叠在一起的圆,有重合的一面,也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就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尽管在具体保障项目上有可能根据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保障内容,但是,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则无可置疑。而对于社会工作来说,它只是把“有需要”的人作为自己的案主对象,换言之,那些有制度化保障,不属于社会弱势者或不需要社会工作介入的群体,相对说就不是社会工作的对象。社会工作是把在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下还不能解决问题,特别是有帮助需要的人作为特定对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交叉的,而功能又是互补的。

2.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同旨性

作为一门专业的社会工作和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保障,都是“解决工业社会的社会问题的组织化的努力”⑨。二者的宗旨都是为着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样的一种同旨性关联使得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成为完善社会支持网络,提升社会福利的有力保证。

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自形成之日起,就充当着社会福利制度代理人的角色。早期的社会工作主要是对贫困者和弱势群体开展一些救济与扶助工作,工作的地点也通常是福利院和贫民区。后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其工作领域延伸到了许多社会部门,医院、学校、司法机构和企业等部门也发展出了专业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的对象也由社会底层人士扩展到社会各阶层的成员,服务的内容也由针对贫困产生的社会问题扩展到精神健康、行为矫治、人际关系调适,甚至由于富裕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⑩。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的服务场所已“不限于一两个政府部门和数百间福利机构”;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也不再仅限于被动地回应所处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而是“在不断转变的环境中,协助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面对各种情况或问题,以达到改善人在社会中生活质量的目的”(11)。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是西方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并伴随着社会问题的深入而发生着改变。随着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快以及老龄社会的到来,贫困、失业、老年人等问题日益严重。个人的力量在这些问题前显得十分弱小,这就需要一种社会的力量提供保障使社会成员能够免除后顾之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承担起国民福利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的保障与福利的施与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全。为此,以社会保险为基本层面、内容各不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民众的福祉,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同旨性进一步说明,二者是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支持网络中两个重要的部分。

3.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互补性

福利(welfare)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追求目标,是指一种好的生活状态或满意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制度是指由一整套目的在于改善公民生活素质的福利理念、资源、机构等构成的社会系统,它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一样, 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2) 社会福利制度的实施与推进,是通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社会工作与政策化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13),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实现,因为,二者的功能存在着共同性和互补性。

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以不同的手法,从不同的方面,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社会福利的确立和提升起着专业化和制度化保证作用。作为一门助人的专业,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完成社会服务,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直接目标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广大民众免除和解决后顾之忧,为社会良性发展构建一张安全网,直接推动社会福利的确立与提升。可以认为,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体系之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更为有效、充分地调动和运用福利资源,在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也确定和扩大了社会工作的案主对象,使得社会工作的救助活动更有计划性和目标性,强化了社会工作稳定社会发展,减缓社会矛盾的功能,为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4)。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发展,又可以提高社会服务的素质,改善社会保障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不断得到完善。同时,社会工作还以平等、人道的理念使社会保障的实施在坚持制度的刚性之同时,还能兼顾到“以人为本”的弹性工作方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革新,并朝着有利于受助者的方向发展。

四、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以关注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为前提,要以提升社会福利为追求。其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重视并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协调好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的功能“合力”,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和谐社会构建之间是一个正相关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能够促进社会和谐,这是由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和本质内涵所决定的。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过程和功能发挥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保障的历史使命就是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家在一百多年前就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保险是化解社会矛盾、化解阶级对抗之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近一百多年来,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贫富之间的对抗、劳资之间的对抗几乎不怎么存在,社会关系通常是和谐有序的;凡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其国内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通常都较为尖锐,不稳定状态相对明显。社会保障普遍建立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资之间的关系便由过去的尖锐对立走向妥协与合作,过去劳资关系中的单赢格局,经过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走向了劳资双方双赢的格局(15)。社会福利事业反映了人类公平正义、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彰显,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化解劳资矛盾,以社会救助缩小贫富差距,以社会福利实现发展成果共享,这就构成了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问题以及某些方面的不和谐,与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就必然要有完善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改革成果共享的必要和重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备,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16)

社会工作的推进和发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同样起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以助人为目的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同属于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是它的内核与追求。如果说,以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在践行公平与公正的过程中主要是一种理性的制度化安排,那么,以“助人自助”、“以人为本”为基本理念的社会工作,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感性的行为过程,是一种爱心的充分体现;如果说,社会保障是社会政策的制度化实施过程,那么,社会工作就是“利他主义”人性化的具体展示过程;如果说,社会保障是在制度框架下把保障对象看成保障标准范围内的“公民”,那么,社会工作则更多地把案主对象看成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是需要帮助和“增权”(Empowerment)的弱势者。从本质上看,作为一门专业,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治疗和帮助来改善个人和社群的福祉,它是一种关爱活动(Caring Activity),而不是像社会保障那样是一种照章“赔付”、“给付”的制度运作过程。社会工作本身独特的价值伦理观决定了尊重人、关爱人是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偏好,决定了专业行动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助者的利益。社会工作价值体系通过对专业共同体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工作的一系列专业特点和价值伦理对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调整弱势群体和社会的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专业社会工作的推进与展开,必然会把大写的“爱”撒向不同身份的社群,让整个社会不仅最大可能地做到公平与公正,而且,还让整个社会充满“爱”,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如果说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那么,社会工作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尚存在着重社会保障而轻社会工作的倾向。社会各界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政府也下了很大力气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在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和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救助等方面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无庸讳言,专业性社会工作的推进与发展却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从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张,但是它仅是被院校作为一个专业来发展,作为贯彻和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的专业化、职业化体系并没有得到建立。为数众多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大部分都没有能够在社会福利服务过程中发挥他们的专业才能,社区中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仍然缺乏专业性疏导和技术性支持的渠道。其原因为:

社会工作的“职业缺失”。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尚没有在整个社会职业系统中占一席之地,在“三百六十行”中,还没有社会工作这一行。尽管在一些地区和某些行业,社会工作职业化已经开始试行,但总体上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及其功能的认识还十分模糊,社会工作还很难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

社会工作的“身份差异与错位”。从理论上和本质上看,社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助人方法,是一门学科,一个专业,是一个工作过程,也是一个建构过程(17),因此,社会工作有明显的专业特征、学科属性以及实务(Practice)特点。同英美及我国港台地区相比较,我国目前社会工作的身份定位比较特殊,还不能称之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中国社会工作主体还是传统的行使着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政府的民政部门等等;这些部门的工作开展更多的是职能工作而不是专业工作。由于活动空间的受阻,专业社会工作就很难展开。

社会工作的“社区替代”。在许多大中城市的社区中,大多有社会工作站,由社会工作者负责处理社区中的多种事务。其实,这种社会工作只是社区事务职能的延伸,还不是一种建立在科学方法基础之上、具有专业性特征的社会工作。由于条件和认识的局限,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社区还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推进。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社会工作在其“名份”不清、定位不准、功能不明的情况下,除少数设置相关专业的高校系科以外,社会对其关注和关切程度还远远不够,以至于社会工作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无疑影响和制约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认为,我国社会工作要真正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首要的是要在制度安排上把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社会职业,这样才能为专业社会工作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其次,要加大专业社会工作对社会问题的实际介入范围,而不是把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停留在“实习”阶段。其三,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加大社会工作推进的力度,把社会工作看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力量。唯有如此,才能最终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

注释:

① 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② 参见: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3页。

③ 这两个原则是:劣等处置(或最低工资)原则(Less Eligibility),即接受救济者之待遇不能高于在业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济贫院检验原则,即把一切救济活动和被救济者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停止一切济贫院以外的救济。

④ 参见:Brieland,Donald.1995.Social Work Practice:History and Evolution,in 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NASW Press.

⑤ 参见王思斌、熊跃根:《社会工作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

⑥ 参见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⑦ 贝弗里奇报告发表后,卖出了63.5万本,美国人也买去5万本。参见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分析》,[台北]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51页。

⑧⑨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第47页。

⑩ 钱宁:《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上海]《社会》2003年第6期。

(11) 麦萍施:《社区照顾与社会工作教育的初探》,载夏学銮主编《社区照顾的理论、政策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 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3) 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和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但是境外学者往往在应用时不加严格区别,大多指宏观上的一种社会政策与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一种从属关系,社会保障是一种制度,而社会福利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部分。本研究把社会福利看成是一种理想目标和制度安排。

(14) 参见周沛:《社区社会工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4页。

(15)(16) 参见郑功成:《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载童星:《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 专业社会工作的过程,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在变动着的社会情景中,通过持续的互动去解决问题,这就是一种社会建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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