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道德教育不可失去的根本方向_道德教育论文

制度安排:道德教育不可失去的根本方向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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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12)05-0129-06

聚焦于道德发生学的视域,不难得出,道德行为的彰显有赖于外在的社会制度规范和内在的个体道德自觉两个纬度的相涉相融。道德教育的有序推进,“既要靠社会的持续倡导和个体的能动自觉,也要靠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良好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须依靠一套规范良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撑,制度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也影响着道德建设的成效。”①因此,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合理、完整、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安排,指明了道德教育的行进方向,对个体道德品质的完善及社会道德的进步不无裨益。

一、什么是制度安排

翻阅各种人文社科杂志和著述,我们发现,“制度安排”是最为常见、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语。究竟何谓制度安排?尽管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和理论家都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但迄今为止,对这个概念的界定仍然是见仁见智,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公认的统一结论。但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唯有如此,对制度安排的研究才有更广阔的空间,才有进一步探索并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可能。纵然如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概念的模糊和含混,易导致研究方向的迷失。诚如黑格尔所言:“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所作的劳动才能获得。”②

在已有的探述中,有研究者认为制度安排就是限定社会关系的规则系统。还有研究者将制度安排定义为各种规章制度结合和组织的行为方式。也有研究者将制度安排视作制度的具体化和结构化,等等;但更多的研究者直接将“制度安排”等同与“制度”,认为制度安排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章程和行为规则。尽管“制度安排”接近于“制度”的最经常使用的含义,但制度安排毕竟有别于制度,将制度安排和制度混为一谈,是对二者关系的一种曲解和误读。对于制度安排的界定,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相当公允、客观。按照诺斯的解释,制度涵盖了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子属范畴,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诺斯看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指引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基本经济规则、政治规则和文化规则的总和;制度安排则是协调不同组织之间可能采取的竞争与协作的制度结构形式。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外部、各个组织之间规章制度的确立;二是组织内部结构和组织要素关系的确立。如果把制度安排作为动词看待,显然它既不是组织,也不是制度。但如果这里的制度安排是名词呢?如果是名词,则指被固化了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要素组织框架。”③在制度变迁或演进中,与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化进程更为缓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制度安排可能是短暂现象,也可能是长久存在。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性质、范围和程度,人们一般是在制度环境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活动。“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环境的变化将决定着制度安排的变化和性质,而制度安排则是制度环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制度安排可以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而采取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④

制度安排的基本目标在于架设一种结构和秩序,一方面提供一种组织安排和结构设定,用以协调矛盾、化解冲突,使其成员在合作中获得一些在组织和结构之外难以完成的任务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利益;另一方面提供一种能影响制度变迁的机制,用以改变团体或组织中的个体在共处中可以相互影响与合法竞争的手段。

制度安排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和政府,也可以是个人或团体。其方式主要包括国家和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安排、个人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集体或组织中的制度安排三个层次。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或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的具体化,是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或工具,是规范、制约或支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具体安排。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日益丰富和复杂的人的需要是推进制度安排的基本动因。不断增长和扩大的人的需求,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都是制度安排潜在的或现实的影响元素和推动力量。反过来,制度安排的结果在某种特定意义上迎合和满足了人的基本需求,同时引发了人的新的需求。人的需要寓于社会发展之中,社会的进步最终体现于人的发展和解放的活动中。人类文明的每一个进步,就是人的合理需要不断产生并持续满足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人的需要和制度安排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相互促进。“人的需要是人们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变化的动力与根据,也是作为社会关系的管理与控制方式的制度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因。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人类不断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也是人类不断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需要使然。制度就是在人的需要的历史发展和变化中不断发展和进步的。”⑤

二、制度安排与人性预设

人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主体,选择何种制度、怎样选择制度以及如何推行制度都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正是在自己创造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体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排要以一定的人性作为基础,这离不开人性的假设。对人性的认识和看法直接影响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倾向,是形成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制度安排模式的认识论基础。那么,人性预设在制度安排中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是进行制度安排所不可规避的前提问题。进一步讲,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建立在一定人性预设或假设的基础上,应以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性为前提。人性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绵亘古今的话题。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性发展的历史,一部制度安排的历史,一部为了人性的自我完善和人性的真正自由而演进的制度发展史。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对人性作了科学的阐释。“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个整体,人性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过程中作为整体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动物所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指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身三种关系中,作为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人性的系统结构,完整地表征了作为整体存在的人。”⑥通俗地讲,人性就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所独有的内在性状与特质。从人性论的角度出发,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对人性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人性预设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对人性的不同信念,通常反映在各种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之中。”⑦

人性的善恶是人性问题的核心命题,也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学探讨的重要问题。然而,对此问题的作答,古今中外的学者争议颇大。纵观对人性研究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发现,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性本善。人的善良本性决定了人不需要任何外来的强硬干涉和限制就可表现出利他行为,人依靠自身的潜能就可以得到充分发展并达到至善。制度安排要建立在人性善的假设上,体现扩充和发扬人善性的思想。因此,这种观点把制度安排看作挖掘人善性的手段。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我国的孟子和法国的卢梭等;第二种观点主张人性本恶,是非理性的产物。这种观点认为,人内心充满各种欲望、自私、贪婪和邪恶的本能,在使用不正当手段满足这些本能欲望的同时便产生了恶。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限制人的恶。因此,必须加强制度的惩戒力量,以恶治恶,有效地遏制人自然本性的张狂。我国的法家学派和西方的天主教会都持这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是人性无善无恶或有善有恶说。这种观点认为,人出生时并不具有截然对立的善恶本性之分,人向善或向恶的倾向主要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后天的环境和教育三方面影响的结果。所以进行客观的、合理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就显得重要而迫切。我国的告子和西方的洛克、康德、赫尔巴特等都是这种观点的拥护者。“相信人性本善、人心向善,就会认为‘人人皆为尧舜’,会将制度的设计建立在善的基础上;而主张人性本恶、人性皆恶,则必然会设计对付人的恶德、恶行的机制;认为人性有善有恶或无善无恶,其制度则主要着眼于规则的严密和详尽。在制度设计中,这三种假设都有其空间。”⑧

承上,乐观于人性至善,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过分地信赖人的自觉性。认为人性的完善不需要任何外在的涉足,其自身通过内省就可达到至善境界的观点,在解释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倘若人总是向善的,那么,社会的一切罪恶便不会发生,制度安排便显得多余,人创造和使用制度就是无效的投资;假如人总是趋恶的,那么,制度的变迁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建设,制度仅仅作为一种摆设而存在,对规范、完善人类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制度也无存在的必要。因此,无论是单纯强调人性之善,还是单纯强调人性之恶,都无法科学解释人与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逻辑结构和功能。在这一点上,我们赞同万俊人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完全相信人性善的计划经济学假设和天然利他主义的道德学说,以及完全相信人性恶的市场经济学假设和天然利己主义的道德学说,都是不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

因此,在人性预设上,我们既不能把人当作天使,也不能将人视为恶魔。霍布斯“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人性观点,可能更接近于人的本性。德国人类学家米夏埃尔·兰德曼也指出,作为对立互补的双方,完美性与腐败性均存在于人性之中,善恶总是相对存在的,没有绝对的善,也不存在绝对的恶。人性的发展方向是指向完美性还是迈向腐败性,并非由单纯的人性善和人性恶的假设所决定,人性的发展是一个社会文化期许与自我期待的互动过程。在道德领域表现为:“道德的出发点是人性的不完美,而它的目的又是通过道德的追求而实现社会福祉和个人福祉。道德的追求在于面对人性的不完美和社会的不完美,对德性与美好生活的追求,这是人类无法更改的天性,同时又是悲剧性的矛盾。”⑨正是由于人所具有的善与恶、利他与利己的两重性,人对制度的选择和安排才更贴近于现实,才能保持旺盛和持续的生命力,进而增强对现实生活中道德现象的解释力度和保障范围。

因此,人并不总是为善的、理性的,也并不总表现出利他的行为,人是善恶的交汇物,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体,是利他和利己的结合物。“如果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有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⑩既然人始终是理性和非理性、利己与利他、躯体和灵魂的有机统一体,那么,当制度安排符合人性的发展要求时,就会对人性的发展起着积极的导向和改造的作用,为健全人性的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精神动力和精神资源。反之,当制度安排阻碍了人性发展时,则会践踏人性、摧毁人性。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人性的本质与作用,才能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克服人性固有的弱点和缺陷,长善救失,使人性的长处和优点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弘扬,从而促使人们不断追寻美好生活的成功之径,开拓人生新的境界。

三、制度安排之于道德教育的不可或缺性

制度安排影响着人们对道德教育中所含规范的认可程度,关系着优化的社会环境的营造,决定着道德教育所需成本的高低,对推动道德教育的有序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制度安排影响着人们对道德教育中所含规范的认同程度

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及其程度,就是制度的有效性问题。构成制度是否有效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人们对制度安排的看法与态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强制性是制度规范的重要属性。制度发挥着对人的行为的指导、规范和约束的功能。在社会领域,对于人际关系的改善和维护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是必要的。但其所起作用的大小,要以人们对制度认同程度的高低为重要参照。在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人们会有不同的道德意识,因而对规范的认同程度是不同的。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调动人们的道德积极性,引起人们的道德认同。相反,专制的制度则束缚和压制了人们的思想,造成人们对行为规范的冷漠或反感的态度。制度的确立和运行只有遵循了人性的内在需要,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承认才具有正向的伦理价值。人们只有认同制度,才会按照制度的规范与要求调节自己的行为。“一种制度体系只有在做出伦理辩护,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充分论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全体,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伦理道德纽带。”(11)反之,如果制度安排欠缺,丧失了既有的权威,没有引起人们的理解和接纳,人们就难以树立起对规范的遵守意识、服从意识和执行意识,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行为。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低效的甚或无效的,不仅无法促进道德教育的发展反而可能会诱导人们表现出更多的非道德行为。

罗尔斯从个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制度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两个纬度论证了制度原则与个人原则选择的序列性。他指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只有对制度作出道德评价和选择,个人才具有道德意识并表现出道德行为。合理化的制度安排与人对规范的认同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道德行为的体现是相互确证的。“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12)如果制度安排背离道德的要求,那么制度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用不道德的制度强制要求人们表现出道德行为,无法引起人们对制度的尊敬情感,人们也无法体验遵守制度所带来的自尊和快乐,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换言之,“个人即使做到了‘道德’,也起不到多大的社会作用,或者只能独善其身,或者助长这个社会的不道德。反之,如果一个社会制度本身设计合理,符合道德的精神,一方面,它有‘权’要求个体做出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个体做出道德的行为,并能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制度德性比个人德性即更具普遍性,制度德性是个体德性的基础和前提。”(13)

(二)制度安排关涉到道德教育所处社会环境的优化状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环境是相互决定和相互创造的。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精神支柱,制约着人的发展,因此环境决定人。但环境的这种决定作用必须借助于人对环境能动的反作用才能实现。离开了人对环境的认识和改造,环境对人的决定作用无从体现,甚或流于空想。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机理表明,人创造了环境,环境也塑造人。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4)道德教育是在人们身处其中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环境是道德教育活动的阵地,是人们实践道德行为和养成良好道德习惯的舞台。因此,任何一种道德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人的道德的发展既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也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者的道德说教与知识灌输而获得的结果,而是在一定的情景下,道德主体与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实践和主动建构的产物。社会环境的优化状况,关系着道德教育目标的完成和任务的实现,影响到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的警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名言、妇孺皆知的“孟母三迁”的佳话都充分说明环境在人成长中的重要性。这充分说明,道德教育的有效性离不开优良的社会环境。于个体高尚道德素质的形成,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其重要性不言自明。而一个社会的环境如何,社会制度安排则是一个关键因素。制度安排对社会环境优化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社会稳定的秩序格局,为道德教育的健康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或环境支持。“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和生存。”(15)离开了制度安排,要构造一种秩序井然的公共道德环境是不可思议的。

制度规范改善着外部的社会环境。任何社会都是由制度来支撑和维系的。优化社会道德环境,有赖于制度的规范与约束。然而,现实的环境是一个“灌木丛”。按照德国杰出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尤根·哈贝马斯的说法,在这个灌木丛中,包含的各种关系扑朔迷离、犬牙交错、错综复杂,既有积极、有益的环境,也有消极、有害的环境。而一个人不可能总在一种有利或有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在不同的环境氛围中,会导致人们道德思想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种冲突、斗争和对立,易使个体习得不良的社会风气,对道德教育产生不利影响,令道德教育陷入困境,引发社会公德失范。社会环境失序而导致道德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制度安排的偏差,必然使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乘虚而入,强烈地冲击着一些人的道德观念,使他们背上了巨大的精神包袱。特别是伴随环境变化而带来的丑恶思想,侵蚀和毒害了人的灵魂,导致人们行为的失范或越轨。没有规则,便没有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器,制度安排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是维系良好道德环境和有序社会的重要工具。诺斯指出:“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6)在秩序井然、风气纯朴的社会环境下,更能调动人们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实际行动,有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另外,制度安排对社会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人们总是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合理的或不能与时俱进的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和改变,保证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适应变化和发展了的环境要求,将制度安排和环境整治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为提高公民道德思想素质提供优良的道德环境。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环境始终得到净化和改善,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培养良好品德之目的,使环境的优化和道德的进步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

(三)制度安排决定着道德教育所需成本的高低

进行道德教育,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和成本耗损。在总结和检讨传统道德教育的诸多流弊时,我们发现,尽管在道德教育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但付出与回报失衡,形成强烈反差。道德成本渐趋扩大和道德教育实效性低下并存,致使道德教育深陷“入不敷出”的窘境。何以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影响道德教育的外部因素来看,社会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导致道德成本过高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转型和多元文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呈现出结构多元化、利益多样化和生活方式复杂化的发展势态,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难免被打上深深的时代印痕,自我意识的膨胀和对利益的追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必然会迸发出来,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种种破坏道德的行为也不断涌现出来。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18世纪卢梭预言正确性的再度印证:我们可以觉察到,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地平线上升起时,人们的德行也随之消逝了,这种现象在不同时代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地方比比皆是。在多样化社会格局日益突出的当今时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安排,缺乏明确的是非判定标准和规范约束机制,那么,在对原有价值重估的过程中,在道德上形成的模糊认识不仅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水平,造成大量道德资源的浪费,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倘若人们的好逸恶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非道德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势必会增加社会的种种不安定因素,引发各种社会道德危机。

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制度由人们选择和制定,同时又规定着人们的行为。规则对行为预设和调整的结果最终决定了道德成本的高低。适当的制度安排可降低交易成本。面对多元纷杂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给人们提供了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从而影响和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行为。当人们的行为得到了制度的支配和规范时,就能强有力地约束他们非道德的意愿和行为。特别是在一个健全的社会制度体系中,制度作用的发挥,有效地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犯,可以促成人们自觉自愿地服从制度安排,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从而加强道德修养。这样,可减少人们对道德随机性、不确定性的关注,人们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集体行动成为可能,避免了道德教育投资多、时间长和实效差的流弊,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成本效益。这说明,通过制度安排,可规范人们的言行,减少人们之间的误会和摩擦,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此基础上增强互助合作的意识,使人在利与义、得与失的权衡较量中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有利于扭转当前道德教育流于形式的局势,是提高道德教育效果的重要保障。“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7)制度对人们行为方向的指引,为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搭建了平台,为人们提供了道德合作的机会和条件,体现了节约资源的道德要求。布罗姆利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制度使人们在道德与非道德生活中反反复复的讨价还价最小化,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降低道德教育成本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其实,对正当行为规则的遵守也是一种修养、一种精神品格,代表了个体道德水平的发展程度。如是,社会上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可有效防止道德资源浪费和道德教育效果低下的窘境,道德成效的凸显自是毋庸置疑。

注:

①俞树彪:《论道德建设的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2期。

②【德】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8页。

③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④孙百才:《开放条件下的教育制度变迁》,《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6期。

⑤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⑥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⑦【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袁荣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页。

⑧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140.

⑨金生鈜:《质疑建国以来的道德教育规训》,《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期。

⑩【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11)林浩:《制度伦理和我们的任务》,《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页。

(13)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年第1期。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

(15)【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16)【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页。

(17)【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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