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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萎缩于欧洲中世纪,重新兴起于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可以说,律师职业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政治相伴随,特别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律师在政治舞台上的作用愈发明显。在近代西欧,较早关注律师政治参与问题的有法国的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他们两人对后来学者相关的研究影响极大,他们的观点也反复被后人引证。美国是当今世界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也是律师政治参与最为典型的国家,在当代美国,研究律师政治参与问题的美国学者为数不少,代表人物主要有马修斯(Donald R.Mathews)、尤劳(Heinz Eulau)、斯普瑞格(John Sprague)、舒勒琴格(Joseph A.Schlesinger)、布鲁摩尔(Irvin H.Bromall)、克罗曼(Anthony T.Kronman)、哈里代(Terence C.Halliday)、卡匹克(Lucien Karpik)等。一、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研究的主要内容
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动机、作用、途径、制约因素等几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一)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
国外学者对于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一般从律师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时间优势和工作灵活优势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马克斯·韦伯(Webber,1919)分析了律师从政的职业优势在于经济收入和时间上的保障,技术优势在于法律理性主义的熏陶和对程序技术与文字技术的熟练掌握[1]。
雷恩(Lane,1968)认为如果一个职业有以下四个特征,该职业将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第一,培养和利用在政治上有用的社会和智力技能的程度;第二,与其他类似思维职业相互作用的程度;第三,该职业角色强调为共同体服务理想的程度;第四,政治决策影响该职业的程度[2]。米尔布拉斯(Milbrath,1965)发展了雷恩的思想,创立了“职业偏好政治指数”四条标准,律师在其中的三条标准中排在高位,另外一条排在中间[3]。这说明,利用雷恩和米尔布利斯的职业评价相关理论,律师政治参与确实存在一定的优势。
美国的哈里代(Halliday,1999)认为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在于律师职业拥有以技术性权威的名义实施道德性权威的机会,因为在法律领域中技术性与规范性的知识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4]。
美国的施密特、谢利和巴迪斯(Schmidt,Shelley & Bardes,2003-2004)认为:“律师可比其他专业人士更灵活地安排时间,也有时间参加竞选,并且能够撇下工作专心担任公职。另外,担任公职对于他们执业也是一个良好的公众宣传。”[5]
(二)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动机
大部分学者分析律师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从经济动机和政治动机两个角度考虑。由于大部分西方国家不允许律师做广告,律师通过政治参与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政治地位,而且可以为他们在个人法律业务上做宣传,以便以后获得较好的律师执业经济收入。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律师职业的特性使其能够比非律师(nonlawyer)少冒经济拮据的风险而成为国会议员——一个声名显赫却是低薪的职位。基本法律原则本身变化的相对缓慢和律师能够控制工作的类型和数量,有利于律师把私人法律业务与立法议员职业结合起来,而且在他离开立法职位之后,未来可以预期获得相对较好的收入,经济收入得到了保证,使得律师比非律师更想竞选公职[6]。
马修斯(Mathews,1953)等人认为小律师在政治上比较积极,原因在于不像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个体开业的律师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资源和能力代理大客户参与复杂的商业事务,这些小律师必须依赖源源不断的新客户维持业务。“可看得见性”(Visibility)对个体开业的律师吸引新客户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通过积极参与政治扩大影响力,以便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案源[7]。
英国的盖茨曼(Guttsman,1963)认为一些律师从政,仅仅是因为他们把政治看成是促进法律职业的手段。盖茨曼把注意力放在他称之为“法律野心家”的身上,这些在议会中的律师在选举之前对政治很少感兴趣,他们在一生中当选议员相对较晚,政治将会补充他们的法律职业活动,也许能够帮助他们谋取一个有利可图的法律职位[8]。
有的西方学者还用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的舒勒琴格(Schlesinger,1966)的“野心理论”来解释律师的政治参与动机,认为意识到在政治上成功的机会越大,从事政治职业的野心也就越大。对律师来说,在政治上晋升的前景越大,获得的回报机会就越多[9]。
(三)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作用
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律师不仅在国家制度创建过程中功勋卓越,而且已经渗透到现实的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托克维尔(Tocqueville,1835)眼里,律师与法官是美国这个民主国家中的“贵族”,托克维尔“把律师政治参与理解为平衡民主的强大力量。他认为律师一方面依助其特有的权威,联合平民对抗行政专制倾向,成为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另一方面基于其与行政权力的‘自然亲和力’,以自身的权威遏制贫民的民主激情,从而维系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存续”[10]。
美国著名政治家和律师、曾经当选美国总统的威尔逊指出:“律师创立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结构。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我们全国人民的信念,被铭刻在联邦的成文法律中。每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似乎或早或晚都将演化为法律问题,对此,必须有训练有素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律师政治参与不仅影响到西方政治构架和政治过程,而且已经渗透到社会理念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已经担任政治要职,‘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11]
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政治参与的作用有限,“律师因为他们的训练是遵从过去的先例,保守性地对待结果,律师不适合担当解决目前国家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领导职位;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眼光向前、无需顾虑后果敢于行动的人,尽管律师是稳定的因素,但是阻碍了社会的进步。”[12]
(四)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途径
西方的法律制度一般都规定接受正规的法学院法律教育是获取执业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而律师对司法系统的控制又为从政打开了方便之门,在美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于人们认为学习法律是渴望从政的政治家的必经之路。威尔逊曾经说过:“我选择的职业是政治,我开始的职业是法律,我从事法律是因为我认为它将会导致从事政治职业。”[9]
西方许多学者都认为法律教育为律师提供了接近政治渠道和获取公职的可能性,使得他们从政更加方便,而律师控制了法律执行部门的职位,为他们打通了通向公职的道路[6]。当然对法律教育的作用,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拉斯韦尔和迈克都格尔(Lasswell & McDougal,1943)认为法律教育的某些方面阻碍了律师决策潜能的发展[13],而尤劳和斯普瑞格(Eulau & Sprague,1964)认为律师通过培训和执业,也许是比其他人更适合担任公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是最好的决策者,法律教育只是为律师提供了必备的技能,而没有为律师提供用于决策的所有的技能,律师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决策的潜能。与更多的财政、环境保护、福利和交通等非法律领域相比较,律师不由自主地转向传统的法律擅长领域,例如起草议案、修订法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律师把国会立法职位看成是通向更高职位的中转站[6]。
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的舒勒琴格(Schlesinger,1957)以1870-1950年美国经选举产生的995名州长的职业背景为例,实证分析了律师获得政治晋升的途径。实际上,律师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执行职位作为政治晋升的手段。这里的“法律执行职位”指的是由法院控制的与法律执行相关的所有职位,例如法官和检察官职位,律师之所以能够控制这些职位,主要与美国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执法职位必须从律师中遴选,而这为律师控制执法职位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同时也为律师通过这些职位迈向更高职位提供了重要的途径。由于律师对法律执行相关职位的控制,当从这些职位晋升到州长职位的时候和地方,律师也就变成了州长[14]。
(五)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
关于律师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西方学者一般是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环境以及律师的个性特征、心理因素等方面分析的。
克罗曼(kronman,1993)认为目前反对律师政治家理想和使其衰落的知识层面与制度层面的力量,主要在于美国法律思想界目前具有强烈的反对审慎者的偏见,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带来商业主义大行其道和律师过分逐利的行为,法院日益官僚化促使审判艺术和智慧消失,这些因素导致律师政治家理想在实践中不断消沉,克罗曼因此悲叹到美国律师行业面临着职业危机和失去灵魂的危险[15]。
沃德沃尔和伍德(Wardwell & Wood,1956)在研究美国新英格兰社区时,发现律师参与总量与社区大小有关,在小城镇几乎所有的律师在他们的执业时期政治上表现都非常积极,而大城市的律师有的政治表现上积极,有的政治表现上不积极[16]。美国佐治亚大学的科恩(Cohen,1969)以纽约州四个大小不同的县的律师为例,研究了城市的规模、人口的多少、律师的执业类型与律师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规模较大和人口较多的县的律师基本上都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口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县的律师一般都是个体开业[17],小县律师比大县律师更有可能获得选举性和任命性职位,基本上证实沃德沃尔和伍德的论断。
马修斯(Matthews,1954)和布鲁摩尔(Bromall,1968)等人认为在美国的城市,个体开业的律师比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政治上更积极,麦金托什和小斯丹加(McIntosh & Stanga,Jr.,1976)对此观点进行了验证,他们以堪萨斯城维希塔市708名受问卷调查的律师为例,实证分析了律师的执业类型、政党身份、城市规模等因素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麦金托什和小斯丹加的调查统计显示政治活动确实与律师的执业类型有关,不过政党因素在其间起了很大作用,政治活动与律师的执业类型之间的关系随着政党因素而变化,相对而言个体开业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党律师比同样执业类型的共和党律师在政治上更加积极,而不属于任何政党的律师的执业类型与政治活动之间缺乏相关性[14]。
美国艾奥瓦州立大学的戈尔德(Gold,1961)认为律师之所以对政治感兴趣,是因为法学院的学习使得律师对公共事务产生兴趣和参与公共事务[18],尤劳和斯普瑞格(Eulau & Sprague,1964)对此观点提出质疑,他们发现律师对政治的兴趣通常是由多个因素激起的,例如家庭,有的人早期就对从事政治职业感兴趣,通常是受到了对政治感兴趣的父母和亲戚的影响,而早期对政治就有兴趣的人通常将会进入法学院学习,因为他认为这是获取公职的最好奠基石[6]。安吉尔(Agger,1956)强调律师的个性特征也是影响律师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19]。
二、关于律师政治参与相关问题的争论
(一)关于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之间的关系
对于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之间的关系,西方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如前所述,律师政治参与具有很多优势,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两种职业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当然也有少量学者持不同意见,例如桑普森(Sampson,1965)认为法律职业和政治职业已经变得越来越专业化,把两者结合起来将越来越困难[20]。甚至有少数西方学者提出律师职业不应该与政治职业相结合,美国的罗斯(Ross,1997)提出一个温和的建议:律师应该与政治分离。因为在罗斯看来一个人被律师界接纳成为执业律师,他就成为法庭的官员,如果律师再竞选公职或者通过选举进入立法或行政机构,那意味着他同时在国家两种权力部门任职,这就动摇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律师议员而言,这样的后果很明显会导致为当事人服务与为公众服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纠正利益冲突和违反权力分离原则的措施就是律师应该从律师界退出或者没有资格竞选公职,除非是检察官职位(例如地区检察官或者州司法部长)[21]。
有的西方学者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之间的关系,认为在律师职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形态:参与型(participation)、吸收型(absorption)与排除型(exclusion)。有的学者认为英国的律师—国家关系是参与型的典型代表(Abel-Smith & Stevens,1967; Prest,1986),律师一方面具有很强的职业自主性,另一方面在政治过程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与此相对,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律师业的职业化基本上晚于国家形成或者与之同时,因此如同普通法国家律师那样的大规模政治参与很少发生(Torstendahl & Burrage et al.,1990),基本上属于吸收型或者排除型;当律师被大量吸收为政府科层系统的公务员时(如德国、荷兰等国家),就产生了吸收型的职业—国家关系;而当律师被几乎完全地排除在国家的主要政治活动时(如法国、意大利、中国等国家的绝大多数时期),就产生了排除型的职业—国家关系。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中几乎惟一的例外是日本,在那里大多数国家精英都具有法律背景(Rabinnowitz,1956)[22]。
有的西方学者从现实的角度研究了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存在着相似性、兼容性、互补性,并且认为律师职业的性质和结构的某些方面有利于律师从政(Matthews,1954; Eulau & Sprague,1964)。舒勒琴格(Schlesinger,1957)认为法律职业和政治职业的兼容性对律师的政治参与非常有利。随着律师从政时间的延长,“职业兼容性”对律师的影响就越大,律师就有可能比其他职业群体更早地获得更高的公职[14]。
在法律职业和政治职业两个影响因素中,到底哪个因素对律师政治参与影响更大一点,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导致的,西方学者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麦金托什和小斯丹加(McIntosh & Stanga.Jr,1976)强调虽然法律因素很重要,但是仅仅只能从一个方面解释律师的政治活动,政治因素可能比其他因素更重要。当然,最理想的状况是对律师的政治参与展开多种影响因素的研究,例如政党之间的竞争程度、政党的组织力、选举的类型、政治文化、律师的政党身份,如果忽略这些影响因素,就有可能片面夸大法律因素的影响而降低政治因素的影响[7]。这与舒勒琴格得出的结论类似,他认为国家政治制度因素可以有助于解释不同职业群体在政治上成功的几率,但是人们在分析律师的政治活动时,通常还是特别强调法律因素的影响而有意缩小或忽略政治因素的影响[14]。
克罗曼(kronman,1993)认为:“大多数美国政治领导人都是出身法律职业。然而,如果说这些素质优良的律师在政治领域里发挥着主导作用的话,那么,不是因为他们的专门的法律技术知识,而是因为他们所受的训练和积累的经验培养了律师政治家理想的审慎美德。”[15]
(二)关于律师政治家与非律师政治家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牵涉第二个问题,如果说律师通过法律教育和执业经历所获得的某些技能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律师从政,那么这些优势是不是律师所独有的,非律师出身的职业群体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同样获得这些技能吗?律师政治家与非律师政治家在立法、公共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表现有区别吗?西方学者对此认识也不一致。
如前所述,许多学者分析律师政治参与有许多优势,以至于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律师政治家与非律师政治家之间有较大区别,提出律师比非律师更适合从政的“特殊角色”假说("special role" hypothesis)。戈尔德(Gold,1961)发现一方面律师议员和非律师议员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年龄,律师比非律师能够更早地获取公职,这种年龄上的差异不过是律师法律业务和非律师其他职业经济收入上差异的反映,律师议员还比非律师议员能够接受更多更正规的法学教育;另一反面他认为律师在美国政治中的突出表现和在立法机构中的重要作用,是缘于律师在政治中的曝光度较高,律师的出现使得政治制度的功能显得与众不同[18]。
尤劳和斯普瑞格(Eulau & Sprague,1964)对戈尔德提出质疑,他们得出相反的结论:律师政治家与非律师政治家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律师政治家与非律师政治家在立法机构中同样善于学习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同样善于掌握立法技能。律师社会化的出现是因为法律职业与政治职业是相似的职业,它们有许多相似性但又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职业与政治职业的相似性越多,律师政治家对政治的贡献反而越不明显[6]。
(三)关于律师广泛政治参与的评价
国外学者、政治家、民众对律师广泛政治参与有不同的评价,有的人给予正面评价,有的人对太多律师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表示担心和不满。
美国的卢瑟福德(Rutherford,1938)指出基于对法律职业的偏见,人们对律师在立法机构中的作用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律师是邪恶之徒,他们控制了立法机构,代表巨大的既得利益者,援引先例,阻碍社会的进步;第二,律师是公众的帮助者,立法机构中一支建设性的力量,代表不同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依靠律师可以找到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共福利的方法。他们认为其实这两种观点无论哪一种与事实都不完全相符[12]。
美国的施瓦茨(Schwartz,1947)指出:“还是律师决定着我们的文明……大多数立法者都是律师。他们制定我们的法律。大多数总统、州长、官员以及他们的顾问和智囊团都是由律师担任的。他们执行着国家的法律。所有的法官都是由律师担任的,他们解释和实施国家的法律。在律师范围内是不存在权利的分离的……正如学生们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律师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23]。暗含民众对律师过度参与政治的不满。
有的人抱怨律师在立法机构中过度代表(overrepresented),担心律师会密谋通过立法途径追求法律职业的特权,律师观念保守,制定公共政策时考虑不全面,他们所受的法律教育也没有能够为有效决策提供必需的观察和思考的方法[6]。
西方国家的民众抱怨律师太多,插手国家事务太多,甚至担心会出现一个律师阶级(lawyer class)完全掌控国家命运。对于此种担心,100多年前托克维尔(Tocqueville,1835)就预言:“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包括律师—笔者注)做主的局面。”[24]美国人对律师政治参与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对律师的复杂情感的影响,他们对律师既尊敬又不满,不管情感怎样,他们又离不开律师。“从今日大众对于律师的一些负面态度,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界之气派高雅的外表已大多衰微,而对于律师的尊敬和厌恶,无疑地源自于美国法律的本质和程序。案件法体系的法理复杂,且再加上司法程序需要技巧高明的律师来履行法院诉讼程序所赋予诉讼当事人调查和呈现证物的义务,因此在美国比在其他法律体系,更需要律师的协助。对律师的如此依赖,无疑地是因为律师被视为是强而有力的友人兼帮手,但也提醒了人们对法律的软弱无能。”[11]
三、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相关研究评价
(一)从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来看,研究成果相对比较丰富,论文多于专著
由于全面收集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相关的研究资料比较困难,所以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是从我们已掌握的现有西文资料看,研究成果还是比较丰富的。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西文数据库JSTOR上收录的关于律师与政治关系方面的论文就达到100多篇,国内其他西文数据库收藏的关于此项主题的研究也为数不少。国外学者研究律师政治参与的成果,大部分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出现,有分量的专著相对较少。
有的西方学者从历史的视角,研究律师不同历史时期在政治舞台中的作用和律师参与的政治活动。例如哈里代和卡匹克(Halliday & Karpik,1997)编辑的《律师与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的欧洲和北美》,其中收录了10篇论文,涉及到英国、法国、德国、美国4个国家律师在政治中的作用[25]。大部分学者从现实的角度,考察了西方律师参与的政治活动。例如英国阿斯顿大学的波德摩尔(Podmore,1977)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影响律师政治参与的职业角色特征和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进行了非常全面的分析:第一,法律职业与政治中工作的结合—律师的“不必要性”("Dispensability")和“可能性”("Availability");第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技能转换;第三,律师参与共同体事务的压力和任职理想的灌输;第四,“在当地出名”或者“可看得见理论”("Visibility Theory");第五,经常依赖政治因素的官方法律职位任命权—“野心”("Careerism")或者“野心理论”("Ambition Theory");第六,法律作为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9]。
(二)从研究方法来看,受行为主义的影响较大,注重运用“科学”的方法
西方学者非常注重实证研究、微观研究和定量研究,用历史事实和统计数据说话。“在科学化研究的趋势下,理论(theories)、命题(statements)、假设(hypotheses)、概念(concepts)、变量(variables)、测度(measurements)成为整个研究的核心概念。而案例研究(case study)、调查(survey)和数据分析(data analysis)是整个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26]在研究律师政治参与的时候,由于受行为主义研究方法的影响,西方学者注重量化分析,但是案例和统计数据一般还是围绕选举行为进行的,主要针对律师当选总统、州长、立法议员等公共职位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例如印第安纳大学的德格(Derge,1962)以美国印第安纳州议会中的律师议员为研究对象,做了相关统计数据分析[27]。西方学者还比较重视跨学科研究,他们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统计学等学科对律师政治参与展开多学科研究,进一步拓宽了研究的范围。他们非常注重比较分析的方法,不仅注重律师职业群体与非律师职业群体政治参与差异的比较研究,而且注重西方不同国家、不同执业类型、不同地区、不同政党律师政治参与差异的比较研究。
西方学者在对律师政治参与展开研究的时候,单纯采取规范性研究和宏观研究方法的论文著作不多,例如克罗曼(kronman,1993)的《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基本没有采取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而是运用政治哲学等方法对影响美国法律职业的精神危机进行了描述,他把这种危机归因于所谓的律师政治家理想的缺失,并且分析了律师政治家的内涵和品格在于具有审慎的美德和为公众服务的精神[15]。
(三)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中外律师政治参与研究依赖的社会背景不同
西方学者关于律师政治参与的研究,对中国律师政治参与的研究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时间不长,律师政治参与也不充分,国内律师政治参与的研究起步也较晚,但是国内学者对律师作为改革开放以后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两新”代表的政治表现给予了关注,对律师参政议政从政这种新的社会现象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国内学者对律师政治参与的研究,在有意无意中几乎都选择了以西方作为研究的参照系,面对国内律师业发展的困境和律师政治参与的瓶颈,希望从西方经验中寻求灵感和启示,从而提高中国律师政治参与的水平,最终达到法治国家的理想境界。
虽然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是西方学者几乎都没有从正面对律师政治参与的概念和研究范围明确加以界定,对律师政治参与是否需要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也没有说明,因为在大部分西方国家,律师从政期间特别是当选议员期间允许同时开展律师业务。由于中外律师政治参与的历史、作用、途径、形式和影响因素等方面不一样[28],因此研究的侧重点也不一样,研究方法的差异也较大。在实践中,西方律师政治参与的经验,对西方这样竞争性的选举社会和竞争性的政党政治国家可能比较合适,但是对中国未必适用。毕竟中外国情相差太大,政治制度和律师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
[收稿日期]200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