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创立的双重多数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徐国栋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提要: 双重多数制是罗马人原创的票决制度,适用于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落大会的票决,它要求投票人的多数和此等投票人从属的地域都支持一个决定,此等决定才能获得通过。其精神是:一个决定,不仅应获得多数人的赞成,而且也应获得多数地方的赞成,这样就避免了赞成者过分地集中在某些地区,有关决定的接受普遍性不足的情况。该制度通过苏格兰移民詹姆斯·威尔逊的途径被美国宪法继受,采用它来选举美国总统,以迫使候选人在竞选时对各州均匀用力,给小州发言权,由此让国家成为一个整体。但美国人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自己的改造,并运用于修宪程序,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瑞士、澳大利亚等国也采用双重多数制作为修宪程序。欧盟采用双重多数制作为决定中等重要事项的程序。此等事项必须取得赞同国家数和赞同国家人口数两个多数才能通过,以防止了大国操纵和控制欧盟,也避免了众多小国联合起来阻止一项合理政策的通过。双重多数制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保护少数,对于中国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 罗马法;双重多数制;美国宪法;选举人团;保护少数;特定多数
引言:罗马公法的价值以及美国宪法中的罗马法因素问题
罗马公法曾被我国学界认为不存在或虽存在但没有价值[1],经过我及同道们的努力,罗马公法的存在得到确认,其价值得到承认,并且开展了对罗马公法的一些具体制度的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成果。完成后提交给2017年9月11—13日在罗马举行的“长安与罗马:一带一路与亚欧”国际会议,得到好评。会议组织者Riccardo Cardilli教授说我为会议贡献了一篇重要论文。会议参加者Iole Fargnoli教授问我的此文何所本?看来我研究了一个意大利学者不曾研究过的问题,他们习惯于认为中国学者的罗马法论文都是以一篇西语论文为蓝本的。
从表3的比对情况可以看出,辉光放电质谱法的分析结果w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的分析结果w0符合性较好。虽然部分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作为痕量元素,最终对高纯锡产品的定级没有影响。同时也体现出对于μg/g级别的痕量元素的分析上,辉光放电质谱法的灵敏度很高,当元素含量数量级变大时,其分析结果的精密度也变好(RSD变小),从数理统计方面看是比较合理的。
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先祖,美国法属于英美法系,通常人们会认为美国宪法与罗马公法风马牛不相及,但深入的罗马公法研究告诉我们,美国宪法至少涉及3个罗马公法要素。其一,民事死亡制度。在罗马公法中,民事死亡叫作人格减等(大的和中等的),中世纪法学家赋予人格减等民事死亡的名称,相当于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3目规定的Attainder。该目禁止国会通过民事死亡法(Bill of Attainder)①,但这一规定对于各州的议会没有效力,所以,美国有部分州规定了民事死亡制度[2]。其二,国势调查制度。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每10年进行一次国势调查。国势调查包括人口普查和财产普查,前者是实施美国式的选举制度的基础,因为该国的众议员的数目取决于产生他们的州的人口总数,基本原则是每3万人由一个众议员代表[3]。基于此,美国于1790年举行了第一次国势调查,这被认为是近代史上第一次这样的调查[4]。而国势调查制度是《十二表法》的“位置不明的片段”第12条a款确立的,目的是搞清公民的人数作为人力资源的基数,并搞清公民们的财产状况以便划分他们的等级。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罗马的蓝本做了一次创造性的转换:把本来的资源调查转换成了为了实施民主的调查。其三,总统选举上的双重多数制,本文将证明,该制由罗马人首创,通过苏格兰移民的途径被美国宪法吸收。
(1)国产大豆供给量增加0.86%,市场均衡价格降低0.53%。由于试点区大豆生产者面临的价格提高,试点区大豆供给量将增加1.96%,约11.76万吨。大豆供给增加导致国产大豆市场价格下降0.53%,约21元/吨。国产大豆市场价格下降又导致非试点区大豆供给量减少0.23%,约1.44万吨。综合来看,国产大豆供给量增加了0.85%,约10.32万吨。
所以,本文研究的是一个西方学界也不曾全面研究的罗马公法问题,并且证明了罗马公法的特定制度对美国宪法的影响,从而进一步证明了罗马公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一、采用双重多数制的罗马人民大会
(一)序说
双重多数制(Double majority system)是一种票决方法,它要求票决结果取得两个按照不同的标准设计的投票体系中多数的支持,用来票决极为重要的事件,以此彰显票决结果得到支持的强烈性[5]。这一定义十分宽泛,因为“两个不同的标准”的文句可以用来指称我们可以在当代政治现实中找到的两种做法。第一种是人口标准和地域标准的组合;第二种是参与者标准和赞成者标准的组合。本文旨在研究前一种组合。基于这种组合的双重多数制是罗马人发明的票决体制,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我把它称为严格的双重多数制,把第二种双重多数制称为非严格的双重多数制。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个在选举法和民主制度研究方面如此重要的问题,到2019年7月7日为止,在中国期刊网上找不到一篇直接切题文献(分别按“主题”“篇名”“关键词”检索)。在西文文献中,竟然找不到一个严格的双重多数制的定义,只有把美国总统选举方式与罗马的百人团大会投票体制关联(下文将述,这是一种错误的关联)者,并无把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与库里亚大会和部落大会的投票体制关联者,更无把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双重多数票决制和一些国家修宪程序中实行的双重多数制与罗马公法中的相应制度关联者。本文拟填补中文文献中的这一理论空白,并纠正西文文献中的上述偏差,意在证明罗马公法有关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代公法的影响。
瑞士采用存在于直接民主框架中的双重多数制为修宪程序。其宪法(1874年制订)第123条第1款规定:联邦宪法或其一部分修改后,一经参加表决的大多数瑞士公民同意和联邦的大多数州同意,即可生效[25]。此款的前提是宪法的全部或部分已被修改,此款规定的是此等修改的复决程序。事实上,瑞士宪法第120—121条规定的宪法修改初决程序极难,加上本款规定的极难的复决程序,可谓难上加难。复决程序的第一个多数是全民公决的多数,第二个多数是州的多数。瑞士有23个州,多数是13,也就是必须有13个州的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以防止大州强加自己的意见于小州。可以认为,复决程序要求的第一个多数针对人口票,第二个多数针对地域票。人口多数和地域多数复合成一个要求,最具罗马精神。
采用双重多数制的最著名现代例子是美国总统的双重选举形式。这种形式的研究者都把它的起源追溯到古罗马的百人团大会。实际上,更早的库里亚大会就采用了此制。
(二)库里亚大会的双重多数制
双重多数制包含的政治智慧的价值只有我们在分析美国总统的选举中才能感到。美国采用它是因为自己是个联邦制国家。罗马人发明这一制度的原因为何?很可能因为库里亚大会时期的罗马是一个联邦体制的政治体。
妇人与少女都越走越远了,我仍然站在原地,想着时光怎样改变人的心和人的面貌。想着二十年的岁月可以有这样剧烈的改变,这样遥远的差异,不禁怅然。
Curia来自古拉丁语词Coviria,意思是“聚集起来的人”。每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名称,此等名称有的来自在罗慕鲁斯时代被动劫掠的萨宾妇女的名字,有的来自地名,有的来自英雄的名字。库里亚有自己的领土,也有自己的领导人,即库里亚长。库里亚是征兵单位。每个库里亚提供10名骑兵和100名步兵[7]。每个氏族分摊出10名步兵的义务,所以又被称为Decuria(十人队)[8]。从兵役负担在各库里亚均等分派的事实来看,各个库里亚的人口数应差别不大,不然,应该按人口基数提供兵员。当然,也可能有不顾各库里亚的人口多少强行均摊兵员额的情况。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是“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的民主决策机构。库里亚大会享有立法权,制定的法律称王法(因为由王提出法案)或库里亚法(因为库里亚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享有选举高级官吏权。一切行政长官和高级公职,包括王在内,都要由元老院提名并由这个大会选举。库里亚大会还享有宣战权,并兼任死刑案件的上诉机关[9]。同时办理收养(自权人收养)、订立遗嘱等事宜。
库里亚大会并非把所有的罗马公民召集起来开会议事,而是实行两级组织。首先组织每个库里亚的会议,在此等会议中,人们按氏族投票;多数氏族的意见构成它们所属的库里亚的意见[10]。是为第一次投票。其次组织库里亚代表会议,每个库里亚派一个代表参加这个会议。此等代表是一名侍从官(lictor)[11]。30个库里亚在这样的大会中每个享有一个投票权,16票为多数票,任何议案获得此等票数即为通过。是为第二次投票。由于库里亚的总数为偶数,可能出现15票对15票的僵局。如何解决?不得而知。不排除在此等情形以个人票的多数定胜负的可能。不难看出,库里亚大会的票决程序是典型的双重多数制。每个库里亚内部的多数意见决定该库里亚的一票如何投。这是第一个多数。然后,多数库里亚赞成的事项将得到通过,此为第二个多数。第一个多数代表的是个人;第二个多数代表的是地域,因为每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领土,相当于现代的一个选区[7]23。所以,双重多数制的精神是:一个决定,不仅应获得多数人的赞成,而且也应获得多数地方的赞成,这样就避免了赞成者过分地集中在某些地区,有关决定的接受普遍性不足的情况。
或问,罗马人的许多先进制度都是借鉴希腊人得来,双重多数制是否如此呢?答曰否!在雅典的公民大会上,人们以举手的方式表决,传令官要求议案的支持者表态,然后再由反对者表态[12]。根本不区分个人票和单位票,也没有进化到使用书面票,进而再进化到秘密投票。至此可以说,双重多数制是罗马人原创的,体现了他们的政治智慧,而希腊民主显得相当原始。
(三)百人团大会的双重多数制
欧洲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构成,外加理事会主席和欧洲执委会主席、欧盟外交与安全事务的高级代表(《里斯本条约》第9条B第2款)。此等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者。按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其职能有七。其一,为欧盟国家的政治合作提供推动力和总的指导;其二,作为最后求助的机构、最高的仲裁者或上诉法院充当总的协调者;其三,处理欧盟权限内的一些事务;其四,倡导和发起在新的领域中的合作;其五,在涉及欧盟利益的国际事务领域和对外表达方面采取共同立场、协调行动;其六,对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发表意见;其七,监督欧盟达成的协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28]。
澳大利亚也采用存在于直接民主框架中的双重多数制为修宪程序。其宪法(1986年制定)第128条规定:……宪法修改的提案,应由议会两院的绝对多数通过,并于通过后至少两个月后和至多在6个月以前,提交各州和地区有资格选举众议员的选民公决之。如多数州的多数选民的投票赞成该提案,且全体选民多数赞成该提案,则该提案获得通过[26]。按照该条,第一个多数针对修宪的提议者,这意味着参众两院议员的2/3多数提议修宪。第二个多数针对修宪的决定者:全体选民。细分为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多数州的多数选民支持。澳大利亚有6个州,这意味着需要3个以上州的过半数选民支持;第二个要件是全国选民的多数支持。“第二个要件”是为了避免人口多的3个州的意见成为全国的意见增加的,它意味着人口少的州的选民的过半数支持也是必要的。第一个要件中的“多数州”的因素显然是地域票,其他票都是人口票。所以,澳大利亚宪法规定的双重多数制最接近其罗马蓝本。
与库里亚不同,百人团不代表地域,而代表作战单位。如果说库里亚大会是民事的,百人团大会则是军事的。百人团大会要求个人票多数的理由同于库里亚大会。对作战单位多数的要求隐含着富人多数的要求。因为首先被召集投票的是骑兵百人团和第一等级(拥有10万阿斯以上的财产)的百人团,它们享有98个投票权,而多数票为97票,一旦它们的成员就国家大事取得一致,就可对被讨论的事情做出决定,其余等级的百人团无须再投票。只有在上述两个阶级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其他等级的百人团才有投票的机会。显然,按这样的制度,国家大事的决定权被垄断于富有阶级之手,较穷的阶级基本上成了政治上的闲人。这种投票方式类似于股份公司的,实行出资额与决定权成正比的原则。
研究美国的兼顾人口因素和地域因素的选举人团制度的学者往往把该制度的起源追溯到百人团大会的票决体制[15],是错误的。我认为追溯到库里亚大会或下文要讲到的部落大会更好,因为这两者都采用与选举人团制度一样的个人票和地域票双重多数制。不过,百人团大会的票决制度倒符合本文开头采用的《简明澳大利亚法律词典》中提出的双重多数制的定义:采用两个标准表决,所得结果都是多数。
(四)部落大会的双重多数制
百人团大会票决方式中地域票多数阙如的缺陷由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的票决方式弥补了。罗马的部落最初有三:蒂迭斯(Tities)、拉姆勒斯(Ramnes)、路切勒斯(Luceres),它们各具不同的种族来源:蒂迭斯部落为萨宾人;拉姆勒斯部落为拉丁人;路切勒斯部落则由各种种族来源的人构成[6]85。地域性部落对种族性部落的取代据说也是塞尔维尤斯·图留斯完成的,不过,当时设立的部落目的不是为了投票,而是为了进行国势调查、征兵和征税[11]89。随着罗马的扩张,部落的总数在变化中,从公元前471—公元前387年,部落的总数是21个。公元前387年,被征服的维爱被合并于罗马,建立了4个新部落。公元前358年、公元前332年、公元前318年、公元前299年、公元前241年,都设立过新部落[14]30,到公元前241年,部落的总数才达到35个[16]。公元前90年,根据《关于授予市民权的优流斯法》,在同盟者战争中未反叛罗马的同盟国民被分为8—10部落,但随着同盟者反叛的敉平,这些临时增加的部落后来又被取消[17]。无论总数是多少,都必须是奇数。因为若为偶数,投票决不出胜负[11]60。部落成为投票单位的时间不甚清楚,大概在公元前492年到公元前471年,在第一个时间,科里奥利的征服者盖尤斯·马尔求斯(Gaius Marcius Coriolanus)受过部落会议的审判;在第二个时间,保民官的选举从库里亚大会改为在部落会议进行[11]60。由此可以推论,在从公元前492年到公元前471年间的期间,部落大会成为罗马人民的第二公民大会。
部落是库里亚的发展形式,两者都是地域单位。部落成员按居住地而非按财产多寡确定,因而更非军事化、更平等、更有现代色彩,因为它更接近现代的选区。所以,人们可从罗马的部落大会中找到更多的现代民主制的起源。
部落大会有选举、审判权和立法权。它选举贵族营造官、财务官,另外选举头4个军团的24名大队长、铸币三吏、死刑三吏、土地委员会的成员。并选举法官和所有主要的祭司(大祭司、占卜官等)。它审判判处罚金的案件。在此等审判中,营造官(平民的和贵族的)负责起诉[18],部落大会投票表决审判结果[19]。
部落大会的立法权以颁布平民会决议的方式行使。部落大会有混合的和平民的[20]。前者既有贵族,也有平民参加,后者只有平民参加。前者由有谕令权和占卜权的长官主持,后者由平民的长官主持(保民官和平民营造官)。前者选举财务官、贵族营造官、部分大队长和一些低级长官,后者只选举平民的长官[16]98。由于罗马市民多数都是平民,平民的决议等于公民公决,两者的区分只是法律上的,实际意义不大。平民的部落大会的决议就是法律,最初只对平民有效,但自公元前287年颁布《关于平民会决议的沃尔滕尔修斯法》(Lex Hortensia de plebiscitis )后,平民会决议对全体罗马公民有效。
公元前149年颁布《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布尔纽斯法》(Lex Calpurnia de pecuniis repetundis)后,设立了一个惩治搜刮钱财罪的常设刑事法庭,由此把罗马的刑事诉讼从民众大会审判带入了常设刑事法庭审判阶段。部落大会和百人团会议逐渐不再具有审判职能。
部落大会的选举会在固定的时间举行,例如,在苏拉之后是7月,其间以娱乐活动——例如角斗表演——吸引人们参会。但立法会可在执政官、裁判官或保民官决定的日期举行,参会者主要是在罗马的居民[11]68。像百人团会议一样,部落会议也两次计票,对象分别是个人票和单位票[16]100。某个部落赞成或反对某个动议的个人票占多数的,视为该部落赞成或反对某项动议。如此计算出单位票的多数。所以,特定事项的通过或否决取决于两个表决的多数。一个多数代表人头,另一个代表地域,由此,库里亚大会的个人或地域双重多数制在部落大会得到复活。相较于百人团会议投票程序的特点是:部落大会在投票前有抽签确定哪些部落先投票的程序,因为18票为多数票,18个部落投出结果后,其他部落就不用投了。先投票的部落是敌是友,对于事主非常重要,故为了保证公平,设立了抽签程序。签的总数不超过35个,每个签上写着每个部落的略缩名称。签为木质,所有的签被放入一个大水罐,每个签的重量相等,根据签浮上来的先后定投票部落的先后[11]71。
二、双重多数制对美国总统选举程序的影响
(一)美国总统选举程序的双重多数制
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根据该国宪法第2条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在选举年的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每州的选民在自己的选区投个人票。候选人在特定州赢得个人票多数的,该州的选举人票即属于他。第二,在选举年的12月9日,选举人团投票选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选举人的数目与特定州在美国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数目相等。由此,全国有538名选举人,每人一票,过270票即为多数,得此多数者当选为美国总统。在通常情况下,此等当选是赢得双重多数的结果。第一个多数是个人票的,第二个多数是赢得个人票的州的选举人的数目的。在例外的情况下,有些候选人由于赢者通吃的原则,尽管赢得了选举人团票的多数,但个人票却可能略少于对手。此时,说美国总统选举采用双重多数制并不严格。罗马人不累计个人票,也采用赢得通吃的原则,但可以形成纯正的双重多数。
美国总统选举双重多数制的好处在于:迫使候选人在竞选时对各州均匀用力,这样就给了小州发言权,由此让国家成为一个整体。正如《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所说的,一个人靠哗众取宠搞定一个州的选民比较容易,但要搞定全国,肯定非德才兼备的人不可[21]。
(二)美国双重多数制的罗马来源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成员国各国政府部长所组成的理事会,其职掌协调欧洲共同体各个国家间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
人们普遍认为,把这一机制导入美国宪法的是在苏格兰出生并成长的美国制宪者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1742—1798年)。在移民美国前,他曾在苏格兰的圣安德鲁大学、格拉斯哥大学、爱丁堡大学学习。1766年21岁时移民美国费城[22]。他参加了1787年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在是年的9月6日,他提出了以选举人团选举美国总统的方案并得到了接受,由此兼顾人民主权和州的主权[23]。我们知道,苏格兰深受罗马法浸染。威尔逊可能在苏格兰的大学里知晓了罗马的双重多数投票制并把它运用到了美国的制宪中,所以,无妨把这种投票制在美国宪法中的存在看作罗马公法影响美国宪法的一个例证。
但美国人已对罗马制度做了相当改造。改造一,统计罗马人不统计的个人票的总数,选举技术的进步使这种安排成为可能,由此使双重多数制在有些情况下名不副实,例如在小布什②和特朗普③当选为总统的案例中。改造二,罗马人的单位票是一单位一票,美国的单位票数目与该单位的国会议员数目一致,而国会议员按特定州的人口比例选举,经过这样的改造,人口小州与大州在决定权上并不平等,这样的改进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始终以人为本,坚持以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学生的成长为需要配置资源。主动树立“我要管”的思想意识,将单纯的对物的管理提到对人的管理上来。
三、双重多数制对于一些国家修宪程序的影响
(一)美国:两院议员的2/3多数和州议会总数的2/3多数
美国除了采用双重多数制选举总统外,还采用这一制度增加修宪的难度。按照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24]该条中,第一个多数针对修宪的提议者,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参众两院2/3的议员提出修正案;第二种情形是2/3的州的议会提出修宪案。第二个多数针对修宪案的决定者,即要求3/4的州议会批准按照上述方式提出的修宪案。达成这两个多数的,宪法修正案才能提出并获得通过。这无疑是一个极难走通的程序,以此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
北京市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技术路线及特点分析………………………………… 王亚娟,李 涛,杨大杰等(1.47)
该条中的双重多数存在于间接民主的框架中,与美国总统选举程序存在于直接民主的框架中不同,所以,只能勉强地把2/3的议员叫作人口票。当然,把2/3的州议会和3/4的州的制宪会议叫作地域票没有什么勉强。
(二)瑞士:投票公民的多数和州的多数
收集2006年5月至2015年5月80例具有完整临床资料的鞍结节脑膜瘤患者,其中男性24例,女性56例,年龄37~78岁,平均(45.33±6.10)岁。术前Karnofsky功能状态(KPS)评分<70分24例,≥70分56例;病程9个月~9年,平均(37.68±9.44)个月。所有患者均有视物模糊及原发性视乳头萎缩的临床表现,5例失明,21例头晕,15例头痛,11例嗅觉减退,3例癫痫,3例精神障碍。
(三)澳大利亚:议会两院的绝对多数和全体选民的绝对多数
百人团是基于重装步兵制度设立的作战单位,理论上由百人构成,实际上只有60—80人,相当于现代的一个排。其下分为10个组,每组6—8人。其上有军团,每个军团有60个百人团[14]26。显然,像库里亚一样,百人团是处在军团与组之间的中间层次,人数不太多,也不太少,便于协商。百人团大会先投个人票。个人票按百人团计,不按个人票的总数计。先是实行问票制,到公元前139年,改行秘密投票制。在监票员统计票数,得出各单位的多数票后,将结果通报给会议主席指定的宣读人,由他宣告总结果:得出单位票数。多数票为97票。这样,第二个多数是由第一个多数决定的。重大事情由两个多数决定。
还有一些其他国家(例如芬兰、阿根廷、加拿大等)采用双重多数制增加修宪难度,方法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展开说明。
班级也是一个社会的组织,班主任可以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整合到班级建设中,例如:开展班级面试大赛、职业理想演讲比赛、班级社会实践,优秀毕业生交流等班级建设活动,将职业生涯规划融入到学生生活中,帮助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职场生活。
四、欧盟宪法条约采用的双重多数制
(一)《里斯本条约》规定的双重多数制
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又称《欧盟宪法条约》)第9条C第4款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特定多数将被界定为理事会中的至少55%的成员,也即此等成员中的至少15个,而此等成员国必须代表整个欧盟至少65%的人口④。不难看出,此款规定的双重多数制要求的第一个多数是55%的地域票;第二个多数是65%的人口票。
欧盟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27]。双重多数制是其中的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的表决体制。
第六任王埃特鲁斯王塞尔维尤斯·图留斯(Servius Tullius,于公元前578-公元前535年在位[13])基于库里亚大会的经验创建了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取代库里亚大会。它由193个百人团组成[14]。这个总数是奇数,不会导致僵局。这样的总数奇数的设置很可能是汲取了库里亚大会这方面的教训而为的。
如前所述,美国的通说认为如上总统选举的双重多数制借鉴自罗马的百人团大会的投票制度。实际上,它更可能借鉴自罗马的库里亚大会或部落大会的投票机制。那么,美国的制宪者们是如何得知罗马人的上述投票机制并将其运用于美国的?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资源,为工伤致残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及社会康复等服务,促使其能重返社会,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上述两个理事会的表决方式有三。其一,简单多数,主要适用于程序问题;其二,特定多数,适用于比较重要的问题的议决;其三,一致通过,适用于最重要的问题的议决,如共同外交与安全问题、司法与内政事务合作、体制性问题或财政问题[27]32。显然,简单多数最有效率,一致通过最无效率,特定多数执其中。
特定多数就是双重多数。第一个多数是国家票,也就是28个成员国必须有15个同意。第二个多数是人口票,也就是做出同意的成员国的人口数必须达到欧盟总人口数的65%。按照2014年的统计数字,欧盟的总人口为5.074亿,其65%为3.298亿。德国在欧盟国家中人口最多,为0.82亿。拥有100万人口得到一个表决权,8200万人口的德国就有82个表决权,3800万人的波兰只有38个表决权[29]。这样,人口多的德国在欧盟决策中占有便宜。但德国必须联合另外14个成员国才能达成自己的主张。所以,双重多数制既防止了大国操纵和控制欧盟,也避免了众多小国联合起来阻止一项合理政策的通过[30]。
要指出的是,欧盟决策程序中的双重多数制并非全部实际投票,只有在定国家票数额时如此,人口票并不实投,只根据投赞成票的国家的人口基数计算,这样减少了决策成本,否则要在所有的赞成国进行公决。但这样的节约造就了一个不真实的假定:赞成国的全体国民都赞成其在欧盟的代表的选择并且委托他们为此等选择,实际上,可能有相当比例的国民并不如此。
“早晨6点到医院的时候,专家门诊的挂号队伍都已经排成长龙了。挂号的人挤来挤去,我被挤出来三次。可是等了两个多小时,护士小姐过来对我们说,名额已经满了,第二天再来。”江女士第二天3点就起床,到医院时发现有些病人背着被褥和食物早早就在排队了。这回她没白跑,终于挂上了号。现在回想起来,江女士还在说,专家治病的确好,可是挂号实在太受罪了。
(二)欧盟双重多数制的思想来源
郑若麟认为,双重多数制是法国前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1926-今)的创意。2002年2月,他领导的欧盟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欧盟宪法条约,其中型构了“双重多数制”[30]27。实际上,比利时政治家费尔南德·赫尔曼(Fernand Herman,1932—2005年)在其于1994年2月9日提交的《欧盟宪法制度事务委员会的第二报告》中即提出了双重多数原则,该报告是一部欧盟宪法的草案及其理由书。其第20条(理事会的票决)辞曰:1.为了获得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应总是要求双重多数,即国家的多数和人口的多数。2.简单多数由代表人口多数的国家多数构成;3.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由代表2/3人口的2/3国家数构成。4.如果一个决定遭到代表至少1/8欧盟人口的至少1/4成员国反对,或遭到代表至少1/4欧盟人口的至少1/8的成员国的反对,双重特定多数被认为并未达成⑤。本条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双重多数的正面规定。第1款规定了以50%为标准的简单双重多数;第2款规定了以75%为标准的绝对双重多数。第3款从反面规定了双重多数的不达成。第一种情形是1/8的人口和1/4的国家反对。1/8是12.5%,其补数是87.5%;1/4是25%,其补数是75%。不难看出,1/8的反对人口数的标准提高了75%的支持人口数标准;尽管1/4的反对国家数的要求并未提高这一标准。第二种情形是1/4的人口和1/8的国家反对。人口数标准并未提高决定通过的门槛,国家数标准提高了此等门槛。两种情形的提高都让第2款与第2款矛盾,所以,第3款在赫尔曼报告第20条被《里斯本条约》采用时被删除,并非偶然。当然,《里斯本条约》也降低了赫尔曼报告提出的特定多数标准,不再是2/3,而是55%(略微超过简单多数)和65%(超过简单多数不少,但未达到2/3),这样的安排显然是想让决定更容易通过。
费尔南德·赫尔曼成年后在鲁汶天主教大学学习法律和经济,获法学博士学位。从1968年到1983年在该校教书。这样的学术经历可能使他知悉了罗马公民大会的双重多数制。
五、非严格的双重多数制
罗马人创立的双重多数制的本意是人口的多数和地域的多数皆赞成一个决定,但人们⑥也在另外的意义上使用该词,即多数人参与决定,而此等参与者的多数支持某项决定。这方面典型的立法例是《意大利宪法》第75条第4款关于全民公决有效性的规定:提交全民公决的提案,如经享有选举权的大多数投票,而且又获得多数有效票赞成时,则被视为业已通过[25]1115。这样设定全民公决有效的标准是为了获得公决参与的广泛性和赞成的广泛性。如果只有不到一半选民的参加,很难说进行了一场全民公决。所以,要求参与者过半,是对全民公决尽可能名实相符的要求。这一要求扩大了赞成者统计依据的基数,增加了获得此等多数的难度,由此获得了决策的更多的民主性,也为使这样的公决流产提供了另外的手段。当然,一般的手段是通过宣传或其他方法让赞成者不过半,特别的手段是动员选民不参加公决,由此使参加公决的人达不到法定多数,导致公决无效。事实上,2005年6月12日,意大利举行全民公决决定2004年第40号法律(《人工辅助生殖法》)在4个问题上的正当性:限制对胚胎的临床研究和试验是否合理;对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性规范是否合理;2004年第40号法律的立法目的、有关主体权利和对使用这一技术的限制的规范是否合理;禁止异配子人工受孕是否合理。结果因天主教会(甚至教皇本尼迪克特十六世)动员选民不参加投票,导致投票者不过半(只有26%)让公决流产[31]。
两组治疗前的PAgT、PT、PT‐INR、D‐D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治疗后,两组PAgT及D‐D降低,PT及PT‐INR延长,同组治疗前后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PAgT、PT、PT‐INR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治疗后D‐D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这种意义上的双重多数制在我们的生活中太多,例如,厦大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决程序就是如此。此等双重多数制与保护少数无关,与罗马法无涉,因与罗马有关制度共享双重多数制的名头,此处略论,以广读者联想。
结 论
双重多数制是罗马人原创的制度。罗马人的许多好制度都是借鉴希腊甚至埃及的蓝本,双重多数制却找不到这样的蓝本,相反,希腊的民主相当粗糙,而罗马的民主不及希腊的民主有名,却精致得多。无疑,双重多数制丰富了民主理论,其中不仅有自然人民主,而且有法人(我把一个地域理解为一个法人)民主,它同时是一种保护少数的机制,用来消解民主的毒素,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都说是托克维尔(1805-1859年)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实际上,罗马人更早感知了这个问题并以双重多数制解决之。他们最早把此制运用于库里亚大会的议决程序,从此制的功能出发,我们可以推论,古罗马各库里亚的人口大小不一,存在保护少数问题。
双重多数制在漫长的中世纪被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直到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它才被一个苏格兰裔美国人激活,在美国总统的选举制度中确定了自己的存在,进而在美国的修宪程序中做到了这一点。尽管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但其宪法中包含罗马公法的因子。但罗马人的双重多数制的运用要广泛得多,不光用于选举,而且用于立法和审判,美国人只继受了此制的一部分而已。
库里亚大会是王政时期罗马的最高决策机构。这个时期的罗马人民分为3个部落,每个部落又分为10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分为10个氏族[6]。在部落与氏族之间,库里亚属于中间单位。
在美国之后,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双重多数制为自己的修宪程序,以维持此等程序的难度并保护少数。最后采用严格双重多数制的是欧盟,它基于建立欧盟邦联的计划为按黄金比例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而采用此制。罗马人创立的制度被反复采用是罗马人的政治智慧的证明。
双重多数制发展到现在,有严格的与非严格的之分,基于直接民主的和基于间接民主的之分、全部实际投票的双重多数制和非全部投票的双重多数制之分。其类型变得丰富。
与双重多数制相对立的是单一多数制,典型的例子是直选总统和全民公决。这种多数制可能有利于人口多的参加地域,不利于人口少的参加地域,对于后者,有一定的不公。
所谓“知识融合型”,即传统意义上的官箴内容融合某些领域的专业知识所组成的新式文本。传统意义上的官箴内容可大致等同于“从政经验型”,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与行政事务相关的法律、法医、公文、礼仪等技术性知识”[4]
注 释:
① 《美国宪法》的译本把此目中的Bill of Attainder译为《褫夺公权法案》,我认为不妥,因为没有揭示出Attainder一词包含的剥夺私权的含义。《美国宪法》的译本,参见[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页。
② 在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戈尔的个人票为49145883,小布什的个人票为48940963,戈尔领先204947票。但小布什因为在选举人团的得票超过270票当选为总统。
③ 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特朗普的个人票为59937338,希拉里的个人票为60274974,希拉里领先337636票。但在选举人团投票中败绩。特朗普得306票,希拉里只得到232票。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航空航天、精密加工等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领域对传动机构的定位精度、响应速度、输出力和控制特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因此,新型高精度驱动器成为研究的热点。其中压电驱动器主要利用压电元件的逆压电效应实现致动输出,具有位移精度高、响应速度快、控制特性好、尺寸小及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持续关注。
④ Se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12.2007,p.18.
⑤ See Report of the EP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Affair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9 February 1994),p.17.
⑥ 显然,本文注释2援引的《简明澳大利亚法律词典》双重多数制词条的作者采取这一立场。他写的双重多数的定义可容纳非严格双重多数制。
1132 Interference effect of lentiviral mediated shRNA on expression of MYH14 gene in rat Schwann cells RSC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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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2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 2019) 06-0159-08
作者简介: 徐国栋(1961—),男,湖南益阳人,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文德;校对: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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