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是一门科学吗?_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是一门科学吗?_行政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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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6)10-0048-04

一、什么是科学

《辞海》对科学的定义是: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1]。这个定义意味着,只要是一种知识体系,必定是科学,因为任何知识体系,必定为自然、社会和思维所包容。但众所周知,神学也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然而神学并不是科学。邪教,如法轮功,也有一个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然而邪教也不是科学。因此,虽然一切科学都是知识,但并不是一切知识都是科学。那么,科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知识?准确地说,科学是关于实际存在的事物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体系。这个定义揭示了科学的三个根本特征:(1)科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物。实际并不存在的事物,如神灵鬼怪,并不是科学的研究对象。(2)科学揭示的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中的定理、定律和原理,揭示的都是其对象的规律性和普遍性。(3)科学必须是理性知识。感性知识和经验是对事物的现象、偶然性和特殊性的认识,不能算是科学。正如弗兰克所说:“当我们讲到科学的时候,我们总是在论述或者抽象这两个水平上来讲到它的。其中第一个是日常常识经验的水平,比如我们观察一个黑点相对于别的黑点在移动着。这是直接观察的水平,实验报告所处理的就是这些简单的经验事实。……我们所讲的第二个水平,是科学普遍原理水平。这个水平完全不同于常识经验水平。后者是一切人共有的,而前者所用的语言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所用的语言。科学在本质上是由这些语言组成的,仅仅是一些关于跳动的点的这类陈述的结合,不算是科学”[2]。

科学的这三个根本特征是科学区别于非科学的主要标志。但关于科学的证实原则和证伪原则理论却认为,只有能够为逻辑或经验检验的知识才是科学。证实原则认为,“一切科学上可以接受的陈述都必然或者是只从逻辑上就能论证的,或者是依据经验就能证明为可能的”[3]。石里克也认为:“可证实的意见就是证实的可能性……我们称之为‘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4]。这就是说,只有可能被逻辑或经验证实的知识才是科学知识。证伪原则虽然同意科学必须能够为经验所检验,但并不同意证实原则的证实方式,如卡尔·波普尔就认为,科学理论不可能被经验证实,只能被证伪,因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是全称和普遍判断,所概括的经验知识都是无穷的,而所能进行的经验检验的次数和事实却是有限的。因此,全称判断不可能被经验事实的单称判断证实,只能为单称判断证伪。由此,证伪原则认为,只有能被经验证伪而非证实的知识,才是科学的知识,不能被经验证伪的知识,就是非科学的知识。证伪原则还可以有这样的阐述:“我无疑只在一个体系能够被经验检验的条件下,才承认它是经验的和科学的。这些因素表明,可以作为划界标准的,并不是一个体系的可证实性而是它的可证伪性。换句话说,我并不要求一个科学体系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找到;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这种逻辑形式使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通过经验的检验而被找到,一个科学体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5]。证伪原则确实比证实原则更准确,但据此否定证实原则又是片面的,因为科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找到谬误,而是为了找到真理;不是为了证伪一种理论,而是为了证实一种理论。如果科学理论只能证伪而不能证实,岂不成了专找错误的工具,那么科学又还有何意义?其实,科学理论既可证实也可证伪,证伪的目的在于证实,经验事实的每一次证伪,都是对科学理论的部分证实,随着经验检验次数的增多,便越来越接近证实科学理论。证实和证伪是科学检验理论两个不可偏废的方面,只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一种比较全面的科学理论检验学说。

证实原则和证伪原则为科学和非科学设立的分界标准,显然是依据科学划界常识——科学即自然科学作出的,至于检验方式是证实还是证伪,无非是在共同认同的分界标准下的论争。但这个分界标准却是狭隘的、片面的,因为是否能为经验所检验并非科学知识区别于非科学知识的特性,而是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的共性。神学知识已经为人类的经验事实所证伪,难道能说神学也是科学吗?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共产主义理论,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难道能说它不是科学吗?甚至被奉为科学范例的物理学,许多理论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也不能通过证实或证伪来检验,卡尔·波普尔对此也承认,“一切物理理论所说的总是多于我们所能检验的”[6]。物理学难道也不是科学?其实,一切知识都具有真假属性,因而都具有被经验事实证实或证伪的属性。只是一方面,一些知识如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知识,可以通过“精密的观察和实验”来证实或证伪,而有些知识,如社会科学中的伦理学知识,只能通过生活实践、内心体验等“非精密的观察和实验”来证实或证伪。另一方面,有些知识目前就可以为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证伪,而有些则要在遥远的未来才能证实或证伪。因此,能否为经验事实证实或证伪并不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能否为“精密的观察和实验”来证实或证伪更不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如果依据证实原则和证伪原则为科学和非科学设立分界标准,那么数学、逻辑学都不是科学,因为这两门学科均不能用“精密的观察和实验”来证实或证伪,二者本身就是证实或证伪一种知识体系是否是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其实,精密与否是个相对的概念:数学可以说是最精密的科学,相对于数学来说,物理学已经不怎么精密了;而相对于生物学和心理学来说,物理学又是很精密的了。因此,当前一些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热衷于用数学模型作定量分析,实际上并不会增加该门学科所谓的“科学性”。证实和证伪原则不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只能是:(1)该种知识是不是关于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理性知识。(2)该种理性知识是否揭示了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

之所以这样认定,原因在于,科学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人类行为,使人类能够更多、更好地创造和获得各种财富,满足人类各种需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当科学发现了事物之间的规律性,从而具有预见性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对此,卡尔·波普尔说得很清楚:“科学所当有的实际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理解可能的行动甚至比较遥远的后果,从而帮助我们更理智地选择我们的行动”[7]。罗素也认为:“科学是依据观测和基于观测的推理,试图首先发现关于世界的各种特殊事实,然后发现把各种事实相互联系起来的规律,这种规律使人们能够预言将来发生的事物”[8]。况且,任何实际存在的事物,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事物之间的联系,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只有关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事物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理性知识才是科学:关于自然界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知识体系是自然科学,关于社会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知识体系是社会科学,关于思维领域中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知识体系是思维科学,关于宇宙一切事物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知识体系是哲学。对此,金岳霖的论述很深刻:“以普遍的真为目标的学问都是科学。各种不同的科学当然有各种不同的对象,物理学的对象是物理,心理学的对象是心理,化学的对象也许不容易用文字表达,但它是某一方面的理则与其他科学一样。理是普遍的,无论在哪一方面。社会科学的对象也是理,经济学的对象是经济的理。其余的社会科学的对象也许不容易看清楚,但它们的对象之为某一方面的理与自然科学无异”[9]。

二、行政伦理学是科学吗

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行政伦理学被人诟病为非科学是正常的。因为行政伦理学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贯通理论与实践,反映各具体研究对象之间内在、本质和必然联系的对象体系。关于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通观当前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1)认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关系,所以应研究行政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研究政府系统内部和外部的行政伦理关系[10]。(2)认为“行政伦理是研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道德理念、道德准则、道德操守的学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整体的伦理约束、导向的机制,二是行政机关人员,即公务员的伦理观念及操作”[11]。(3)认为行政伦理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研究领域应包含行政体制伦理、公共政策伦理、行政组织伦理、行政行为伦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几个部分[12]。(4)认为“行政伦理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行政伦理意识、行政伦理活动以及行政伦理规范的总和”,“行政伦理没有属于自己的特定领域,但是它渗透在行政、公共行政与政府过程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素质,指导行政改革之中”[13]。这些观点对于获得对行政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正确认识,无疑都是极有价值的,但又是片面的。片面性不是真理的本性,但却是一种理性知识体系由学科发展到科学的必经之途。学科的发展需要经过两大阶段:第一阶段,它所研究的只是这门科学的一部分对象,必然犯有片面性错误,因为围绕部分对象的论证和说明必然是含糊不清甚至相互冲突的。进而,围绕这门学科的基本问题和难题形成各种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学说;第二阶段,在各种不同的、矛盾的学说的相互冲突中,逐渐获得对该学科研究对象较为全面的认识,基本上解决了该门学科的基本问题和难题,各种相互矛盾的学说也都在一个新的水平上统一起来了。这时,学科就发展成为科学。

能否把行政伦理学从学科推进到科学,关键是能否获得对其研究对象的全面认识。由于行政伦理学不仅是一种理论伦理学,而且是一种实践或应用伦理学,因此对于其研究对象体系,必须从反映和指导人类伦理实践的伦理思想和伦理学说中找寻。人类的伦理思想和伦理学说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四大范型:(1)描述伦理学。代表人物主要是皮亚杰、科尔伯格、涂尔干等人。描述伦理学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类的伦理行为、伦理意识、伦理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用经验分析和科学分析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描述。伦理行为与伦理意识、伦理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描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2)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传统理论形式,其代表人物阵容庞大,我国自孔孟以来的伦理学家到当代伦理学家,西方的大多数伦理学家包括当代著名伦理学大师罗尔斯,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倡导者和践行者。规范伦理学的对象主要是伦理规范的价值、标准、性质和运用等问题。(3)元伦理学。代表人物主要是摩尔、普理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黑尔等人。元伦理学是研究道德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确证的伦理学,其核心问题可高度概括为伦理行为事实和道德规范价值的关系问题。(4)美德伦理学。代表人物主要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麦金太尔、彼得·杰奇、华莱士、泰勒等人。美德伦理学以个体品德或美德为研究对象,以“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为中心,强调研究品德或美德何以可能的问题。

虽然出于种种原因,不同的伦理学流派往往坚持自己认定的研究对象,但不同伦理学类型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可以整合的。整合的根据在于,这四种不同范型的伦理学研究对象实际存在着一个首尾相接的逻辑结构:描述伦理学的对象是一个围绕“伦理行为”形成的问题集;规范伦理学的对象是一个围绕“伦理规范”形成的问题集;元伦理学的对象则是一个分析如何从伦理行为(事实)推导出伦理规范(价值)的问题集,也就是“伦理行为应当如何规范”的问题集;美德伦理学的对象,则是一个“如何内化、遵守伦理规范”的问题集。这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一个以“伦理行为”、“伦理规范”、“道德品质”三大问题集及其相互关系有机构成的宏大体系。

作为伦理学的分支学科,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是由“行政伦理行为”、“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道德品质”三大问题集及其相互关系有机构成的体系,只不过此体系必须体现公共行政领域伦理问题的特殊性。基于这种认识,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可分述如下:(1)行政伦理行为。包括行政伦理行为的概念、类型、结构、功能;行政伦理行为的个体发生机制;行政伦理行为与社会道德心理的关系;行政伦理行为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行政伦理行为与社会习俗、传统风尚和社会舆论的关系;行政伦理行为与制度伦理环境的关系等。行政伦理行为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围绕行政伦理行为这一核心研究对象形成的行政伦理学分支学科,也可称为描述的行政伦理学。(2)行政伦理规范。主要任务是在厘定行政伦理行为基础上,研究行政伦理规范,即行政伦理原则和准则的价值、本质、标准、目的及其适用范围,为政府和社会倡导的行政伦理规范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基础。制定行政伦理规范是行政伦理学的关键环节,围绕行政伦理规范形成的行政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可称为行政规范伦理学。(3)行政伦理行为与行政伦理规范的关系。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从行政伦理行为——事实,推导出行政伦理规范——价值来。由于这种推导需要引入行政道德目的这个变量,因此它实际上是这一研究对象体系的核心问题。行为—规范关系的推导是正确制定行政伦理关系的前提,围绕此问题形成的行政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可称为行政元伦理学,或分析的行政伦理学。(4)行政道德品质。主要任务是研究行政道德品质的概念、本质、结构、功能;行政道德品质形成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行政道德教育、个体道德修养对行政道德品质形成的作用;行政道德品质形成的个体心理与社会机制;行政道德品质对个人行为、政府群体行为的规范作用;行政道德品质对于降低制度成本和法律成本的作用;行政道德品质对道德的政治、道德的经济和社会道德风尚形成的作用等。行政道德品质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是行政伦理学的落脚点和归宿,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形成的行政伦理学分支学科可称为行政美德伦理学。

显然,行政伦理学是一个从行政伦理行为出发,研究行为应当如何规范,规范如何内化为行政道德品质的知识体系。那么,行政伦理行为的主体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公务员,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政府和行政机关。笔者认为,行政伦理行为的惟一主体是公务员,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伦理行为归根结底都是公务员的职业伦理行为。因此,确切地说行政伦理学是研究公务员行政伦理行为、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道德品质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

行政伦理学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一方面,其三个实体性研究对象,即行政伦理行为、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道德品质,不仅是实际存在的事物,而且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不仅作为整体的对象体系是一个有规律性、普遍性的知识体系,而且每个分对象也是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理性知识体系。从行政伦理行为上看,任何公务员任何类型的行政伦理行为的形成,在普遍意义上,必定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产物,必定是一定的个体道德心理、伦理化的制度和道德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从行政伦理规范上看,任何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必须从公务员行政伦理行为的实际出发,结合行政道德目的,根据逻辑规律推导出来,所推导出来的行政伦理规范,必须符合行政伦理行为的客观规律和行政道德目的,否则就是恶劣的行政道德规范,不仅不能进行指导,反而会扭曲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从行政道德品质上看,任何公务员行政道德品质的形成,必定是长期遵守优良行政伦理规范,坚持行政道德行为的结果。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状况,必定对行政道德品质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公务员优良行政道德品质的形成,也必定会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陈规陋习的改进,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以“行政伦理行为”、“行政伦理规范”、“行政道德品质”为核心的问题集,都是具有规律性和普遍适用价值的理性知识体系,行政伦理学和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一样,也是科学。

其实,与自然科学相比,行政伦理学不仅是科学,而且是极其繁难艰深的科学:(1)就其研究内容看,自然科学都是关于事实的科学,仅由事实之一类知识构成,其任务也只是从不同方面揭示自然界事物的规律性;而行政伦理学则由行政伦理行为(事实)和行政伦理规范(价值)两类知识构成,不仅要探究行政伦理行为的客观规律,从行政伦理行为(事实)推导出行政伦理规范(价值),而且要制定和建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进而研究行政道德品质的培养,其繁难和艰深程度可想而知。(2)就研究对象的性质来看,自然科学可以说是“属物”的科学,而行政伦理学则是“属人”的科学。一般而言,人比物要复杂、高级、难解得多,决定行政伦理行为的公务员的道德心理和道德意识是自觉自由的活动,千变万化而又易于伪装,要揭示和把握其规律性极其艰难。(3)就学科的成熟度来看,作为行政伦理学母学科之一的伦理学,在中国自儒家,在西方自亚里士多德创建伦理学以来,可以说该领域中的所有伦理问题都是如此之难,以至于许多才智之士皓首穷经才小有成就;况其流派之多,争论之激烈,也是自然科学领域中少有的。正如罗素所言:“伦理学领域中是没有任何一致的意见的。”[14] 而作为行政伦理学母学科之二的公共行政学,迄今为止,也不能算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基本原理,还没有达到解释行政实践和揭示行政规律的程度。由此可见,在这种条件下,作为既要反映伦理学共性,又要体现公共行政学特性的行政伦理学,相关的理论资源有多匮乏,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就有多庞杂、繁难和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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