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官政办”企业制的“拉锯战”效应_轮船招商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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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6)04-0146-08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6.04.021

      晚清官督商办企业制度曾吸引过学术界的广泛关注。①但以往论著多将之作为静态制度,而缺乏结构演变方面的考察。其实,官督商办是一种复合型制度,“官督”与“商办”的内在博弈决定着此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本文拟对其流变趋向、制度结构与困境略加探究,以期在史学的“叙事”基础之上,多一些“说理”的观照。不当之处,尚祈高明教正。

      一、“官督商办”起初是个好办法

      兴办近代民用企业,在晚清无疑是一项创举。而采用“官督商办”机制,则是政府与社会本着优势互补的考量,慎重选择的对策。

      首先,此类企业肩承着保护国计民生的重任,关乎“军国要需”,“事体重大”②,非同一般经营,而洋务派官员则普遍不相信华商能够承担此等重要事业,认为“官督”的作用不可或缺。但“此等事务非熟于生意情形者不能经办”③,企业若由官办,则官员无此能力,且极易腐败,使企业难以长久发展,所以官方不得不对其“商办”成分予以足够重视。

      其次,洋务派官员实行“官督商办”的立意还在于联络商情,改善官商关系。中国传统官商关系素来不洽,商之视官,如同虎狼。这种官商敌对状况,非常不利于洋务派官员的“自强”和“求富”方略。他们从西方的强国经验中逐步认识到,“欲图强兵必先富国;欲图富国必先联商,官商联则集资厚,资本厚则财力雄”④。“官督商办”实际上是官方调动商民投资积极性、推进官商合作的一种努力。李鸿章在奏办轮船招商局时就说道,此举系政府“招商”的尝试,以期官商感情“浃洽”。盛宣怀也说过,轮船招商局之源起,系“中堂(李鸿章,引者注)鉴于中国官商不能如外国官商相联一气,是以创官督商办之局,为天下开风气之先”。⑤其他洋务民用企业同样体现了官方的这种用意。

      再者,因为洋务民用企业承担着“分洋商之利”的重任。清政府不愿意以官局的名义直接面对洋商,遂只有以商局出面,参与竞争,而官方隐居幕后进行督率、扶持。刘坤一指出,轮船招商局之所以实行“官督商办”,“只以揽载贸易,未便由官出场,与商争利;且揽载必与华洋商人交涉,一作官局,诸多掣肘……不得不以商局出名”⑥。李鸿章也曾以轮船招商局为例说道:“诚以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轮船商务牵涉洋务,更不便由官任之也……惟因此举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事体重大,有裨国计民生,故须官为扶持”。⑦可见,刘坤一与李鸿章所论侧重点不一样。刘重官,认为“官督商办”意在“由商局出名”,为官减压;而李重商,指出商事关乎国计,有裨民生,故须“官为扶持”。他对“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有着清醒的认识,他的“官督商办”理念意在护商,“不以官局之规矩律之”⑧。

      总体而言,晚清官督商办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使“官督”与“商办”各自的优势互相结合,克服彼此的缺点,促进企业建设,以助挽回利权。在作为创业者的官绅商民看来,“居今而言利,仅当分中外,不当分官民,并不当分官商也。特此类创举,责之民办,而民无此力;责之商办,而商无此权;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惟有援照轮船招商局官督商办之一法,商集其费,民鸠其工,官总其成,而利则商与官、民共之”。⑨易言之,“此等创办之举,非官督不能经始,非商办无以持久”⑩;“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持久尤难,倘非官为扶持,无以创始,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官督商办之法“实为颠扑不破之道”。(11)就连后来对“官督商办”大加挞伐的郑观应,起初亦表赞成。他指出:创办企业若全恃官力,则费巨难筹;招集商资,易收众擎易举之功。但如果企业全归商办,则地痞土棍难免阻挠,且一般吏役又会敲诈勒索;只有实行官督商办,则各有责成,“上下相维,二弊俱去”。(12)

      “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在洋务运动时期的大力推行,既与时代背景联系密切,也与其制度结构特征有关。就前者而言,洋务民用企业绝非普通的经济团体,承载着艰巨重大的使命,必须全民戮力,官商同心,方可集资合力,与洋商进行角逐,以期挽回利权。就后者而言,“官督商办”制度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为“官”与“商”搭建了较为理想的合作框架。正如时人所言,“轮船、电报均归官督商办,益见奉行之善”(13);矿务企业“官督商办,其法无弊”,此制汇同购用西方机器、招集华商股份,成为中国矿务大兴的三大关键因素(14);官督商办之法实为“以民间之本取民间之利,而国家岁增税饷”之良策,国与民皆受其益。(15)由此说明,官督商办之制在晚清洋务民用企业创办之际,实为一项被普遍认同的企业制度。

      二、“官督商办”的“保商”作用

      “官督商办”其实是由“官”“商”两个主体和两种机制组成,最初设计之时,考虑的主要是两者各自优势的结合。“官督”的优势从根本上讲,在于可得到官方的庇护与支持。除了行政保护之外,官方的扶持主要包括政策和资金两方面。

      就政策而言,各企业均为特许成立,几乎每个企业都背靠一位或几位封疆大吏。轮船招商局、汉冶萍公司、上海电报局、开平煤矿等企业还受到朝廷的重点关注。在行政权独大的晚清社会,行政资源的作用与价值超乎市场与社会,所以各企业由此获得的非经济资本难以计算。各企业在招股时,莫不大书“官督商办”之号,尤其是矿务企业极力鼓吹实行官督商办之后,“地利无坐弃之虞,地方无掣肘之患”(16),业务必将蒸蒸日上。(17)就民众而言,见各企业由某位“中堂大人”批准,且企业高管或为“某观察”,或为“某太守”,于是“以为其事可信矣”。(18)

      各企业均由官府批准刊刻“关防”,既为信守的标志,也为权势的象征。在其创办之际,主政官员还会行文各处文武衙门,令其“一体保护”(19)。此举不仅有助于减少建厂或办矿过程中地方地痞土棍的阻挠与破坏,而且也给企业进行购地、筑路等与地方社会联系密切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较大便利。各级地方官员对于企业的保护与协助,被当成行政任务,不敢掉以轻心。企业创办与经营因官权的特殊关照,从而减少了成本付出。

      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直接获得官方特许的专项经营权。例如轮船招商局创办之初,李鸿章奏准每年将苏、浙等省漕粮分出四五成拨归该局承运,不得短少,该局轮船还获准独享到未开放口岸装运官货的特权。(20)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伊始就获得了为期十年的垄断经营权。天津电报总局享有专营官商电报业务的特权。汉阳铁厂招商承办时,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明朝廷通令各省督抚,嗣后凡有官用钢铁料件一律向该厂定购。(21)开平煤矿由官方允准,在方圆十里之内不准别人开矿,以防竞争。这些企业还普遍获得了官方减免税负的优待。开平煤矿创办时期,土煤的一般税率约合每吨六钱七分二厘,而开平煤每吨仅缴纳税银一钱,不足土煤的六分之一。汉阳铁厂招商承办时,总理衙门和户部允准其产品免税五年,1901年届满后,朝廷又多次批准延展。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之际,清政府批准其产品如在上海本地零星销售,则免纳税厘,以示体恤。

      在资金方面,洋务民用企业大都得到了官款不同程度的扶助。例如轮船招商局资本虽系商股集成,实赖官帑之倡率。创办之初,李鸿章鉴于该局“关于国计民生久远”,一方面设法为其筹拨官款,另一方面又积极动员有关官员将各属关局之“闲款”发存该局,以求“于公有益,于众商有裨”。(22)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李鸿章于1877年奏准官款缓息三年。1885年,朝廷复准招商局应还官款本息均缓,嗣后又为该局免除了利息。而天津电报总局、汉阳铁厂、萍乡煤矿等企业则都是先由官款创建,然后招商承办的。汉阳铁厂等企业的官款一度远远超乎商款之上,乃至有人称该厂虽然招商承办,但实系“官本商办之局”。(23)湖北缫丝局也“徒有官督商办之名”。(24)

      清政府在各方面的扶持,对企业的业务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以轮船招商局为例,正是依靠官方扶持,企业才得以打开局面,奠立基础。时人称,招商局“所以能自立者,实赖官为维持”(25)。该局轮船的运漕价格较外轮约高出一倍,官方的运价津贴,有力地支撑了该局同洋轮公司在其他业务方面的竞争,受到洋商妒忌,他们不得不承认,招商局轮船“享有特权,占有优势,其他轮船望尘莫及”(26)。上海电报局初为官办,改为官督商办之后,“报务大有起色”(27),声誉日隆,“入股挂号者甚多”(28),“其股分票不胫而驰,至有已挂号而不得票者”。(29)

      “官督”既然使企业获利,自然也会令股商受益。以轮船招商局为例,1874-1884年间股息占到净利润的33.17%,达970834两;1886-1893年间股息更高达净利的47.59%,共计1480000两。(30)乃至有人认为该局之利“专在商而不在官”。(31)就连对官场喜欢苛求的郑观应也这样说过:“谓上台(对该局)措置不周、体恤不至,可乎?”(32)在上海机器织布局、津沪电报局、开平煤矿等企业,官方的种种扶助措施对企业减轻成本,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对抗洋货洋商的能力亦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三、“官督商办”走向了“剥商”

      “官督”的实际体现就是各企业的最高管理层由政府指派,企业的人事权、管理权与分配权基本由官派高管掌控,广大商股除了领取由高管决定的股息与红利之外,没机会也不可能参与企业决策与监督事宜,其股东身份逐步异化为债权人。结果那些大股东当然不乐意,即使中小股东也心有不甘。正如时人评论:

      西国由官设立者谓之局,由民间招股设立者称曰公司,不曰局;总理之人即由众股商推选,初未尝有假于官。今中国于民间公司之设,必以二三品大员充总办之职,须给关防,全以官派行之,位尊而权重者得以专擅其事,位卑而权轻者相率而听命,外洋公司总办何尝有此利权?形格势禁,掣肘堪虞,商人之恒存畏怯,不肯踊跃输将。(33)

      在官权的支配之下,官场陋习流入企业。各企业高管“固皆头衔显赫”之士,“不闻有白丁土富之人为某公司之商董者”。(34)例如顺德矿局总办宋某的全称是“总办顺德铜矿局务三品衔特用道候补府正堂宋”。(35)其他高管也莫不具有官场品阶,因为管理层“官气太浓”,(36)企业遂成为变相的官场。例如在汉阳铁厂等企业,每逢督办“莅临”,全厂必须悬灯结彩,陈设一新,厂员身着官服,站班迎迓。各企业除了向朝廷“报效”之外,还得满足各级官员的个人需索。以轮船招商局为例,“每年遇运载漕粮之际,各上司暨官亲幕友以及同寅故旧,纷纷荐人,函牍盈尺,平时亦复络绎不绝”。(37)其它企业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时人记述:对这些企业而言,“某督抚偶荐一人,虽人浮于事,而不容有所推阻;某大僚复荐一人,虽才无可取,而不敢显为拒绝”。(38)除了强行安插私人,某些官员还在企业中“挂名应差”,隔省领薪,企业高管“碍于情面,未免意存迁就”。(39)凡遇达官过境,企业高层便多方酬应,献媚取怜;有的企业甚至成了接待官员、迎来送往的公所。

      官场陋习的侵蚀,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当时的外国人这样记述在中国企业中观察到的情况:“每部门都有一些衣服华丽而懒惰的士绅,各处偃息,或专心钻研经书。……他们是主管官吏们的朋友,虽然对于工作一无所知……但是他们都领薪水,当监督、稽察与上司,并有相称的好听名衔”。(40)各级官吏的亲朋戚属,形成了企业的大量冗员,时人称“中国各公司中,其大者或养冗人数百,小者亦不下数十”(41)。以一度曾经兴盛的矿务企业而言,《申报》评论指出:“经办之人阳以招股为名,阴以渔利为计,股本既集,且不暇问矿之果可开否,问矿之果可获利否,而惟扬扬焉以铺张门面为事,声势显赫。偶一至局中者,总办也安坐局中,饱食而嬉游者,总办之亲戚子弟也。恐众商之窃议其后,于是聘一矿师入山涉历数处,以掩饰于一时,实则机器未购,山地未开也。即仅开一二处,或以无所得而止,或以经费不敷而止,此时添招新股,则众商既已受骗于前,安肯买股于后,官有督办之名而无督办之实,亦惟坐视其废坏,而无从为之补救,此近年诸矿之所以不可复问也。”(42)

      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轮船招商局创办初期,就有人注意到其管理费用“实大于西人”。(43)此后,在各企业发展过程,因管理混乱造成的大量冗员与虚耗不断增加,使企业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受到极大削弱。正如郑观应指出的:中国创一厂、设一局,每年耗用资财无数,但“其中浮支、冒领、供挥霍者不少,肥私橐者尤多,所以制成一物价比外洋昂率过半”,(44)如此“何能与(西)人争胜?”(45)而《申报》的一则评论则言辞更为激烈:

      或谓宜开设公司由官督理,殊不知前者各处煤矿铁矿以及金银诸矿经似官非官、似商非商之辈招摇撞骗,谬称鸠股集赀,商人信而不疑,争先输财入股。及股本既足,而此种似官非官、似商非商之辈一味逍遥浪荡,挥霍于花天酒地之中,久之囊橐既空,事迄未办,商人平生心血白白耗费于此,无分文可以收回。(46)

      正因为官权在洋务民用企业的膨胀与泛滥,使股商利权遭到侵害,企业形象频遭影响,民众投资信心大受打击,所以不愿继续入股。例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张之洞主持修筑苏沪铁路,实行官商合办。但招集商股的通告发布许久之后,上海商界没有响应,广东商人也不愿投资。经过深入察访,方知华商普遍认为官商颇难合作,故各怀观望之心。同期,芦汉铁路招股创办,华商也因为其实行“官督”,所以犹豫不前。负责筹办此事的张之洞深感不解:“商得官维持扶助,乃其所愿,何至观望?”(47)倒是盛宣怀深有体会,在另外的场合一语道破:“商人最怕(与)官场共事”。(48)

      早在洋务企业快速发展的19世纪80年代初期,当此项制度优势突显,而弊端尚未完全暴露之时,《申报》就在评论中指出,西方的公司机制“与中国之官督商办情形不同”。(49)此后,随着“官督商办”机制越来越成为中国公司制发展的窒碍,时人批评之声越来越大。有人直截了当地说道:中国公司“办法之不善,其一首在于官督商办也”(50);“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如果放手让商人自由创办各类公司,那么,“中国之大,何利无之?”(51)各类批评之声的共同指向,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中国企业“商之必可以办,官之必不可以督”了。(52)

      四、“官督”与“商办”的博弈

      “官督商办”是一项复合型制度,存在“官”与“商”两个主体,双方围绕着权益必然产生博弈。而由此衍生的还有一种业务博弈,即“督”与“办”。两种博弈整合在一起,其实就是“官督”与“商办”的较量。为了形象说明,可借助于类似“跷跷板”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官督商办”的制度内博弈,可从权益主体分为“官”与“商”;从业务方式分为“督”与“办”,“督”是官方权力所在,利益所系,“办”则是商股所追求的基本权利与“商业常规”。

      

      图1 “官督商办”制度结构之一

      

      图2 “官督商办”制度结构之二

      晚清“官督商办”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调适的过程。“官督”与“商办”均有忽上忽下的表现。总体而言,洋务企业初创之际,从官方设计角度,可以说呈“商办”为主,“官督”为辅的态势。也就是说,在“跷跷板”的结构中,可以标识为“商办”重于(或大于)“官督”。对此制推行贡献良多的李鸿章就曾明确表示,洋务民用企业“本仿西国公司之意,虽赖官为扶持,一切张弛缓急事宜,皆由商董经管”(53);况且,既属“生意行档”,“本非官场所能过问”。(54)统辖多家企业的李鸿章一方面叮嘱各企业管理人员“恪遵圣训,和衷办事,勿鹜虚名而鲜实济,勿图小利而误大局,勿畏人言而思缩手,勿执己见而昧机宜”,(55)以期企业“声名日起,生意日盛,公道日彰,利市日稳”,使富商巨贾“不招自致,(资本)不劝自集”(56);另一方面则尽量替企业抵拒来自保守官员的无端干涉。各企业的“商董”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重要决策均由其决断,就外人观察而言,企业的“商办”属性远高于“官督”。例如开平煤矿招股时声明,“此局虽系官督商办,究竟煤铁仍由商人销售……所有各厂司事必须于商股之中选充,方能有裨于事,请免添派委员,并除去文案、书差名目,以节糜费;其进出煤铁银钱数目每日有流水簿,每月有小结,每年有总结,随时可以查核,即领官本应请亦以年结送核,免其造册报销,以省文牍”。(57)在通商口岸华商看来,该矿“名为官办(督),实为商办”。(58)顺德铜矿招股时承诺,股款由“众商素所信服”的会办“一手经理银钱”。(59)轮船招商局的“商办”成分更大,1931年编辑出版的《交通史航政编》直接将1884年之前的轮船招商局划定为“商办”时期。

      

      图3 “官督商办”制度流变趋向之一

      但是,偏重“商办”引发的问题,则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与不满,加之企业不良经营引发的政治斗争越来越激烈,所以中法战争之后,李鸿章在轮船招商局从旗昌洋行收回之际,借整顿局务之便,对其管理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核心就是强化“督办”制。(60)其他企业相率仿行,从而使“官督商办”进入了“官督”重于“商办”时期。

      

      图4 “官督商办”制度流变趋向之二

      督办领导制的实行,进一步突出了官权在企业中的地位,强化了官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支配性,使“官督商办”变得名副其实,各种弊端与矛盾进一步暴露,此项制度遂愈受社会诟病,且渐成众矢之的,“商办”与“官督”之争,越来越向有利于前者的方向发展。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七日(1895年7月19日),光绪帝发布谕旨,要求将恤商惠工等实政“及时举办”。(61)同年六月二十一日(8月11日)继发谕旨,令原有官办局厂“从速变计,招商承办”:“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62)同年,清政府议修芦汉铁路时,光绪帝再次发布谕令:“各省富商如有能集资千万两以上者,著准其设立公司,实力兴筑,事归商办,一切赢绌,官不与闻;如有成效可观,必当加以奖励。”(63)

      1898年,路矿总局奏准颁行《矿路公共章程》第一条就直截了当地承认商办的优越性,指出“官办”和“官商合办”,“总不如商办”,要求各地兴办路矿,“总以多得商办为主,官为设法招徕,尽力保护,仍不准干预该公司事权”。(64)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不仅只字未提“官督商办”,而且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各项公司及各局(凡经营商业者皆是),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附股人不论职官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65)体现了股权平等的企业经营原则,标志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从特许主义向准则主义过渡,“官督商办”制度的法理依据不复存在。

      五、“官督商办”的制度困境

      晚清“官督商办”由最初官商共同认可的“法良意美”,(66)演变到受人诟病,多少有点“正因生变果”的迹象。

      “官督”的命意在官方看来,就是“官为督理”、“由官督查”、“官为督率”,或曰“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在商人方面,看重的则是官方承诺的“官为扶持”,或曰“官为扶助”、“主持保护”。可见,在一个制度框架之内,利益相关各方视点不同,难免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厚此薄彼或此上彼下的“跷跷板效应”。

      比较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均衡,但实际上绝难做到。纵观晚清相关企业制度,“官督”与“商办”一直处于动态整合之中,此消彼长是其常态。之所以如此,利益或权益的天平一般较为敏感,固然是其原因,但决定因素则是双方的沟通与信任有限。官方虽然注重到“商办”的优势,但更在意商人的缺点,认为“中国商人见小无远虑,气散不同心”(67);“其趋利也,近则明,远则暗;其谋事也,私则明,公则暗”(68);“惟利是视”(69),集股募资“每易滋弊”(70)。甚至认为“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求利又极奢”(71);“眼光如豆,只知有己,不知有人”(72),“可与乐成,难与图始”。(73)

      在中国传统认识中,商贾形象不佳,官方之所以执意“督办”相关企业,也在于对商人的短视、投机与散漫等习性,素有成见。由于各项产业的兴办,关乎国计民生,所以必须由官府出为督率与督察,方可做到群策群力,共襄此举。实际经营中,商人的逐利行为令官方反感,赋予大权的企业“商董”们则因为滥用职权,企业管理混乱,而令官方大为不满,这种情况在轮船招商局尤为典型。对华商和商办方式的贬斥,成为官方为“官督”辩护的主要论据。

      而商民则存在明显的畏官与仇官心理,正如时人所言:

      中国……商民之于国家未常不信之,而特恐官之从中播弄,转致下情不能上达,而无处陈诉,以是意存观望者有之。假如一事之兴由官督商办,一切事宜虽官为之督办、总办,而究属商股合力,凡事必与商民会商,不过商以见官,若有所怀疑畏惮,而不敢尽其辞,于是官之权重,商民之权轻,而其中不免退有后言(74)。

      商民的畏官与仇官心理是由中国社会长期的抑商与贱商政策和传统的“四民”关系所决定的。秉此心理的商民对于官方的一举一动十分敏感,其不良或错误举措自然极易被其放大,从而影响商民对“官督”的性质判断和对洋务企业的投资决策。

      李鸿章曾经说过,“官督商办之举,其要在上下相济”(75)。其实,只说对了一半,“官督商办”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官民互信”。现代企业本来就是一个信用机构,缺乏互信或共信的各方虽然暂时可以实现“互济”,但终难成为长久之计,实现可持续发展。

      应该看到,晚清毕竟是一个不均质也不平等的社会,“官督商办”的天平无论偏向哪一边,其实都是由官方决定的。官方释放较多的“善意”,则企业偏重于“商办”;官方意欲“整顿”,则加强“官督”。甲午战争之后,商办企业机制越来越占上方,也是清政府应时变革,推行“重商”政策的结果。由此决定“官”是“官督商办”制度中最为关键的角色。如图所示,虽然“商”也是一个重要角色,但其影响制度天平变化的“力臂”比“官”小得多,作用也就小于“官”。

      

      图5 “官督商办”制度流变的决定力量示意

      “官督商办”制度中的“官”,就制度架构而言,当指官府,从朝廷、总理衙门,到南北洋通商大臣、各省督抚司道等都包括在内。而在实际运行方面,执行“官督”之职的则是各级官员。上自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封疆大吏,下自各企业的“督办”、“总办”、“会办”等。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行为实是企业“官督”的日常体现。这些人的自律程度直接决定了“官督”的品质。而恰恰是这些人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思想,形成关系裙带之风,终至营私舞弊,害及企业,破坏制度形象。古人常将“治法”与“治人”相配,说明好的“官督”必须由“好官”去“督”,方可收名实相符之效。

      “官”之所以会对一项制度的设置与运行起到决定性影响,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其有“权”,且其权力不受体系外制衡。这种传统的“官权”行使方式虽然也并非一无是处,但主要基于官员或官场的自律,当官风日隳、政风日坏之时,这种制度运行方式暴露弊端的机会就比其彰显优势的机会大得多。晚清恰逢中国社会转型之际,吏治腐败,官德日丧,在这种情境之下,推行“官督商办”的特许经营制度,就免不了种种“特权”,制度内的相互制约难以形成,“致屈服公司于专制政体(之下)”(76),“官督”与“商办”,“官”与“商”也就很难实现和衷共济。

      从根本上而言,晚清“官督商办”的制度困境,其实就是那个时代的政治困境。

      ①(60)李玉:《晚清政治经济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11—13页。

      ②《批开平矿务禀》,《申报》1878年1月21日。

      ③(34)《论居官经商》,《申报》1883年1月25日。

      ④《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陈兰彬奏》,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六),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9页。

      ⑤《湖北煤厂应归湖北筹办并拟改归官办议》(光绪元年十月中旬),陈旭麓等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32页。

      ⑥《光绪七年正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奏》,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六),第44页。

      ⑦李鸿章:《覆陈招商局务片》(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卷36,第35页a-b。(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92号)。

      ⑧《论居商经商》,《申报》1883年1月25日。

      ⑨《湖北煤厂试办章程八条》(光绪元年九月下旬至十月初),陈旭麓等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第25页。

      ⑩《谨拟开金州骆马山煤铁矿章程十二条》,《申报》1882年11月19日。

      (11)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史电政编》(第一章),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8—9页。

      (12)郑观应:《开矿上》,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04页。

      (13)《登州铅矿禀案》,《申报》1883年7月13日。

      (14)《矿务论中》,《申报》1883年9月3日。

      (15)(18)《股票问答》,《申报》1883年11月5日。

      (16)《登州铅矿禀案》,《申报》1883年7月13日。

      (17)《山东峄县煤矿局说贴》,《申报》1883年3月14日。

      (19)(35)《招领股本示》,《申报》1884年1月16日。

      (20)李鸿章:《海运官物统归商局片》(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卷30,第33页a-b。

      (21)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并清单》(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张文襄公全集》卷44,奏议44,第6页a,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版。

      (22)李鸿章:《复张振轩中丞》(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朋僚函稿》,卷15,第20页b,(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32号)。

      (23)张之洞:《铁厂征税商情未便折》(光绪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张文襄公全集》卷44,奏议44,第30页b。

      (24)孙虞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954页。

      (25)翁同龢等:《遵旨复议御史王鹏运奏请讲求商务一事折》(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谢俊美编:《翁同龢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54页。

      (26)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52页。

      (27)(29)《电股涨价》,《申报》1882年5月9日。

      (28)《电局招股》,《申报》1882年4月2日。

      (30)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79页。

      (31)刘坤一:《请将招商局本息作为官股片》,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刘坤一遗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24页。

      (32)郑观应:《致津海关道郑玉轩观察书》,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3页,笔者对原标点进行了改动。

      (33)《推广机器纺织议》,《申报》1894年3月26日,第1版。郑观应在《盛世危言·商务二》中也有类似说法,其文如下:“按西例,由官设立者谓之局,由商民设立者谓之公司。总理公司之人即由股商中推选,才干练达、股份最多者为总办。初未尝假于官,官特为之保护耳。今中国禀请大宪开办之公司,皆商民集股者,亦谓之局,其总办或由股份人公举,或由大宪札饬。凡大宪札饬者,无论有股无股,熟识商务与否,只求品级高,合大宪之意者。皆二、三品大员,颁给关防,要以札副,全以官派行之。位尊而权重,得以专擅其事;位卑而权轻者,相率而听命。公司得有盈余,地方官莫不思荐人越俎代谋。试问外洋公司有此办法乎?”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11页。

      (36)经元善:《答原口闻一君问》(1900年11月7日),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6页。

      (37)《光绪三年九月十八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董俊翰奏》,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六),第19页。

      (38)(41)《论中国公司之难》,《申报》1883年11月4日。

      (39)《光绪三年九月十八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董俊翰奏》,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六),第19页。

      (40)高斯特撰、张雁深摘译:《中国在进步中》,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八)第426—427页。

      (42)《论开矿实为当今急务》,《申报》1886年12月3日。

      (43)《论轮船招商局章程账略事宜》,《申报》1874年9月18日。有人指出招商局高管以巨额花红“奖励”自己,但唐廷枢在第一个营业年度结束时则称自己“两载于斯并未领受薪水,即应酬等项亦无非解囊自备”,见交通部财务会计局、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编写:《招商局会计史》,第一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页。

      (44)郑观应:《纺织》,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718页。

      (45)郑观应:《商船下》,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41页。

      (46)《铁路巵言》,《申报》1895年12月15日。

      (47)张之洞:《致天津王制台》(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51,电牍30,第22页b。

      (48)盛宣怀:《致张殿撰书》(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廿一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7页。

      (49)《论中国宜保护商局》,《申报》1883年10月31日。

      (50)(52)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三编:新政始基》,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204页。

      (51)佚名:《论华地创设公司宜开除官办名目》,何良栋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5,第2页a,(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761号)。

      (5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1768页。

      (54)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光绪三年十月初一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朋僚函稿》,卷19,第24页a。

      (55)《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等奏》,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六),第25页。

      (56)李鸿章:《致招局(局)唐景星、徐雨之两观察》(光绪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朋僚函稿》,卷18,第33页b。

      (57)《批开平矿务禀》,《申报》1878年1月21日。

      (58)《开平矿务近闻》,《申报》1878年3月8日。

      (59)《招领股本示》,《申报》1884年1月16日。

      (61)(62)(63)(7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3631、3637、3688、4145页。

      (64)《外务部收安徽巡抚王之春文附件六:路矿章程》(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矿务档》第一册,(台北)近代史研究所1961年版,第45页。

      (65)伍廷芳编:《大清新编法典·商律》,第9、11页,(台北)文海出版社版1987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70号)。

      (66)例如《申报》在评价云南矿务招商招程时,曾言官督商办为“良法”,其章程共计15条,“皆悉心厘定,无懈可击”。见《论云南矿务》,《申报》1884年2月28日。

      (67)张之洞:《致上海黄道台、津海关盛道台、上海县黄令、委员叶丞、招商局沈道台、电报局经守》(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49,电牍28,第25页b。

      (68)张之洞:《芦汉铁路商办难成另筹办法折》(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张文襄公全集》卷44,奏议4,第22页a。

      (69)张之洞:《请拨已借洋债作铁路股本片》(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张文襄公全集》卷4,奏议44,第27页a。

      (70)张之洞:《批郎中余正裔禀请开炭山湾煤矿》(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17,公牍32,第35页a。

      (71)《总理衙门请设铁路公司折》(日期不详),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增时务、洋务续编》卷11,第27页b,(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801号)。

      (72)盛宣怀:《遵旨具陈练兵筹饷商务各事宜折》(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愚斋存稿》卷3,奏疏3,第63页b,(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22号)。

      (74)《书李傅相招股开铁路示谕后》,《申报》1887年5月31日。

      (75)《北洋大臣奏稿》,《申报》1887年10月22日。

      (76)郑观应:《致张弼士太仆书》,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第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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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官政办”企业制的“拉锯战”效应_轮船招商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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