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量与数量的统一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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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其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十五大报告从质与量的统一上定位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全新的观点,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固有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所固有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第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坚持社会主义,划清私有化界限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制度。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地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之一。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1 〕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他又特别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2〕“总之, 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3〕由此可见, 公有制主体地位确立的宗旨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避免私有制、私有化的选择。对原有公有形式所进行的改造、改革是以社会主义新型法人财产制度为基础的,国有、集体财产并没有也不允许最终归属于私人或“三资企业”。我们应理直气壮地说,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走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第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按劳分配,走共同富裕之路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产品的分配方式,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4 〕由此可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有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才有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形式。按劳分配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实现的,离开了公有制经济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仅依靠股票、证券、红利是不能实现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经济条件。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5〕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允许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规范程序、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在宏观管理和具体政策上采取防范性对策和控制性措施,以维护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总之,公有制为主体,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前提,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有生产力成果的保障。

第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的内在要求。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曾经是国家长期投资的重点,已积聚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社会资源,曾经并正在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骨干作用。虽然由于传统体制方面的约束和其它种种历史遗留的原因,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不甚理想,经济体制改革举步维艰,但不能否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潜在能力和长远优势。它集中了一大批政治思想强、会管理、懂经营的优秀人才,形成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它内部的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决策制度、职工福利、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精神文明建设等,都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有这些,都表明国有企业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国有企业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自觉性,并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自我约束和严肃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行为,对非国有企业在客观上是一种示范、一种无形的约束性力量。由此可见,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和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主体地位”量的规定性

所谓事物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及构成事物的共同成份在空间上的排列等等,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黑格尔把质叫做内在的规定性,把量叫做外在的规定性。

客观事物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在数量上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整体而言,至于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则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我们可以把“主体地位”量的规定性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为公有资产量在社会总资产量中占优势。所谓占优势,既有质上的优势,也有量上的优势。这里有两点应指出:(1)主体地位在量上占优势是一个宏观价值总量概念。传统的看法,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数量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的比重,才算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国有资产占有的总量而言,不是就企业占有的数量而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从总体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抓大放小”的方针,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数量。实施这一调整战略,国有企业的数量会减少一些,但公有资产(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优势。(2)公有制资产占优势, 除了在价值形态上占优势外,还要在实物形态上亦占优势。具体说就是要有一大批社会化大生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倘若没有一大批这样的企业,仅仅只是掌握一定的资产价值或一批股票、债券,而企业的大多数却掌握在私人或外国资本家的手里,尽管这也可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取可观的利税,但对于国有经济要在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则因缺乏实际支撑的微观基础,而无法有效实施,以至成为空谈。

总之,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在资产的宏观总量上要占优势。它不仅表现在价值形态上,也表现在实物形态上,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第二,公有制主体地位从量上看还表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集中体现在控制力上。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解释,国有财产是单一化的。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条文对此也作出了法规性的解释,即全民或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所有权是不能分割、不能分解、不能转化、不能交易,也不能出售的。这就使国有经济同今天的市场经济活动所要求的所有制关系形式难以相容。我国现有国有企业近30万个,分布于所有工商业领域。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工商业的总资产约96000多亿元,负债约58000多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只有3万多亿元,平均到每个国有企业仅拥有1000万元左右。〔6〕国有经济战线太长,摊子太大,负债过重,冗员过多。相对于今天许多新兴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那些外资、合资企业来说,国营企业就显得技术落后,设备和产品老化,加上国营企业办社会的这个甩不掉的历史包袱,所有这一切,便大大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事实证明,国有经济并不是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具有必然的优越性。在那些具有经营分散、规模经济特点不明显、资本构成较低等弱点的部门或企业,国有经济往往不如其它经济成份更有活力。因此,国有企业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主动从这些领域退出,把沉重的包袱甩掉,抽出原来沉淀、板结在这些领域的国有资产,充实到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命脉部门中去。缩短战线是为了加强重点,凭着国有重点企业在资产、人才、技术等方面量的绝对优势,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只有国有经济的整体实力加强了,竞争力增强了,才能充分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正是体现在控制力上,亦即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力量或形象上的加强,使它能左右其它经济,而不是去与非国有企业数个数,去求企业个数上的比例优势。

第三,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为国有企业在基础型产业、支柱型产业、战略型产业及特殊型产业中占支配地位,起支配作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发展社会生产力出发,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如前所述,国有经济要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投向命脉部门。首要的是资源垄断性行业和提供最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如战略性产业、军工特殊型产业、基础型产业、支柱型产业等。此外,还应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如化工行业、钢铁行业、金融行业以及商品粮流通、外贸等。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因此,这些行业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国家必须实行国有,部分可采取国家控股形式。国有企业只有在这些领域占了支配地位、起了支配作用,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并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这是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绝不可忽视的一个量的问题,这个量必须占绝对优势。

三、从质与量统一的座标上定位“主体地位”

任何具体事物都必然同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体现事物质和量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度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抓好大的,放活小的”。一方面,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竞争为杠杆,培育、发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以股份合作制为纽带,以自愿互利为杠杆,放开搞活小企业。“抓大”与“放小”是对立统一的,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

我们应如何来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度呢?对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7〕从这一论述中, 我们可以从质与量统一的座标上定位:“主体地位”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社会主义的价值表现。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8〕“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 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9 〕这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应特别指出的是,小平同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是有着新体制背景的,即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而是在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的经济氛围,就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生长,也就无所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从实际意义上丢掉了社会主义。总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最终目标是要营造一种推动社会生产力持久、高速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注释:

〔1〕〔2〕〔3〕〔5〕〔8〕〔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第138、142、111、121、63、14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

〔6〕〔7〕《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第6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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