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状研究论文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状研究论文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状研究

张 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 201600)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升级,催生出了很多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就业形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作为全国就业的风向标。从新就业形态产生的背景和政策支持入手,分析新就业形态“新”的内涵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特点以及工作类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对我国的就业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弱势群体的就业,提高了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的匹配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在劳动关系确立上的不一致性使得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个人权益,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互联网;社会保险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1],传统的就业制度、就业方式、就业理念等快速变化,出现了各类不同于标准雇佣模式以及传统非正规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扩大了就业渠道,成为解决失业的方式之一,同时新就业形态呈现出的灵活自由性也受到部分未就业人员的青睐。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公共就业服务需求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电力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以及对企业日常运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其资金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对资金存量的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资金流量的实时监控,涵盖了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专项资金三种资金形态的管理。其资金管理领域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电力企业销售电力能源所产生的资金;二是电力企业投资工程物资所支付的资金,包括工程项目的承接、建设、生产及维护等;三是企业其他运营资金,主要为辅助电力生产、销售的行政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所需的资金。伴随电力企业发展,电力企业资金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人社部一项调查显示,2015年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雇员和其他形式就业者在非农就业中占比为26.5%,比2014年上升2.3个百分点。再加上劳动者兼职就业情形,新就业形态正日渐成为扩大就业重要渠道[2]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3]

在核心数据库中,每个元数据都对应了一个数据模式,刚开始创建数据集的时候,应该先把相同的文件模式进行解析,并把获得的数据加入到数据元库中。在入库的过程中还应该提供详细的日志信息,对数据的类型、格式以及时间等内容进行统计,达到大幅度提高数据录入的效率和准确性[4]。

5.新就业形态的影响。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既有大量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广泛涉及建筑、装修、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领域;也有利用自身知识或技能,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大量从事各类自由职业,包括创客就业、网店就业、创业就业等。增加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方式灵活、弹性大、门槛低等特点,劳动者的自由度高、自主权大,为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等就业弱势群体以独立个体身份重新返回到工作岗位提供了便利和机会。促进了公平就业,互联网平台弱化了就业中的户籍分割,有效促进了外来户籍人口和本市人口的就业。

二、新就业形态现状分析

吹牛!我也用这个词回敬她。我干了六年,从来就没碰上美女同事。抛光这活儿忒脏,上班时要戴口罩系围裙,哪个女孩愿意做?何况她这么漂亮的女孩,干抛光岂不是暴殄天物了?

2.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从择业方式来看,虽然目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择业的方式多种多样(招聘会择业、网络平台择业、朋友介绍就业、就业市场择业、单位直招),但是其中占比最高的是通过互联网方式择业;从就业岗位来看,绝大多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从事的都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工作(微商、电竞、主播、平台工作者、软件工作者等);从工作模式来看,大多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采用的都是“平台+个人”的工作模式;从工作内容来看,大多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因需而定,不具有固定性,而且他们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从薪资发放来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薪资主要采用日结或周结的方式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转账发放;从劳动关系来看,传统就业形态从业者就业大多是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与传统就业形态不同,富有灵活性的新就业形态使得从业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工、派遣工和外包工;从劳动供给时间来看,绝大多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他们适用的是灵活工时制;从劳动供给质量来看,一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奖惩机制,个人劳动供给存在随意性,而且大多数新就业形态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分从业者就业未曾经过系统性培训。

1.新就业形态的内涵。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新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5]。朱松岭(2018)从生产力的角度提出,“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5]。中国就业促进会则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就业方式相区别的就业形态,主要包括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而出现的去雇主化就业模式及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模式。”[6]结合前列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描述,在这里将新就业形态定义为在互联网和新经济中衍生出来的,与传统就业形态不同的是,其具有新就业观念、就业领域、技术方式及组织方式的工作模式。

4.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特征。就业者女性比重略高于男性,新就业形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的灵活性为更多的女性就业者就业提供了便利,一方面女性就业者能够有时间平衡工作与家庭,另一方面也能丰富提升自我,增加家庭收入。就业者年轻化趋势明显,平台上就业者大部分是年轻劳动力,20~30岁从业者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中的主力军。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模式主要是“平台+个人”,年青人对高科技物品和智能产品的高接受度和对各类APP和网站的熟练运用度增加了他们与新就业形态就业模式的适应性。就业者具有高学历特征,本科、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就业者占据绝大多数,新就业形态的择业方式对求职者信息获取和信息甄别能力有一定要求,接受一定的教育有助于在鱼龙混杂的信息里顺利甄别出最合适自己的工作并在广大求职中脱颖而出,劳动者的高学历特征比较明显。就业者户籍具有包容性,因为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具有弹性化的特征,而且准入门槛也较低,所以新就业形态相关行业对户口限制不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本市非农业人口和外来户籍人口就业。

3.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分类。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就业方式和衍生来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主要可以新型自雇型就业者和新型他雇型就业者两大类。一是新型自雇型就业者主要包括创业型就业者和部分自由职业者。创业型就业者指就业者通过个人筹资、个人立项、个人管理、个人担险、自负盈亏的方式实现就业,例如依托互联网的平台就业和高科技的创新就业。自由职业者指就业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且在选择工作时具有充分的劳动自主权,他们不需要向用人单位作长期工作承诺,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例如自由翻译者、自由撰稿者、专职家教等。二是新型他雇型就业者主要包括部分多重职业者、平台外包就业者和部分灵活就业者。多重职业者是指劳动者在拥有一份主职工作的同时还拥有另一份或多份工作,由于互联网的发达和新就业形态行业岗位的大量涌现,很多传统行业就业者在拥有一份正职工作的同时还会线上选择一份理想的兼职,例如网约车司机、网络培训师。平台外包就业者主要是网络线上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就业方式,企业通过将部分工作岗位外包来减低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或者经济合同关系。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公开提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在党的层面确定政策之后,政府层面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要求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4]。这时,“灵活就业”作为“非正规就业”这一学术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出现,并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予以关注。“新就业形态”与传统的“灵活就业”概念相分离,反映了政策层面对新就业形态的重视[1]

三、新就业形态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方面。新就业形态最大的特点是其灵活性,灵活就业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可以同时受雇于多个雇主,雇佣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点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无法与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匹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项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虽然已超过90%,但仍有1亿人游离在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未参与养老保险,这1亿人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和中小企业人员。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率较低,大多数新就业从业人员要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意识,要么不了解社会保险或者不知道如何参加。了解社会保险的就业者也会因为“费用高”“办理手续太复杂”“不能续接转移”“户口限制”等原因选择不参加社会保险。再加上我国社保对缴纳年限的要求,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由于其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工作上的流动性较大,很容易就中断了社保缴费,一旦他们中断,大多数都不愿意再主动续交。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使新就业形态企业要么对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缴纳问题只字不提,要么就直接告诉从业者本企业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有需要可以自行缴纳[7]。企业对社保缴纳义务的推脱和劳动者对个人应得权益的不重视使得新就业形态行业成为社保缴纳的盲区。

2.劳动者权益方面。首先,工作时间过长。当前我国劳动领域立法仅覆盖传统就业领域,对于像新就业形态就业这类具有复杂劳动关系的灵活型就业尚未出台有关适用政策。已出台的政策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又缺乏了一定了的弹性,而且对工作时间和薪酬支付等方面的保护都没有做细分说明。从每周工作小时数看,只有小部分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绝大部分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40小时。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况,因此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超时工作的认定也存在困难,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亟须加强。其次,工资支付存在盲点。当下,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已经成为了生活中重要的金钱交易方式,新就业形态由于其高度的灵活性,部分就业者不用长期从事于一份工作,一些就业者能够同时拥有几份工作,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这就对劳动关系的确立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再加上部分劳动者对“工资事实”认定重要性的不了解,很多就业者认为只要薪水正常发放,无所谓发放时间是按日、按周或是按月,发放形式是通过银行发放或是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其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无法对这部分工资进行相关查证监管,将来劳动者在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就会缺乏有力证据。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转账截图只能证明两方在财务上存在往来关系,最多能证明双方具有劳务雇佣关系而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盲点不仅会损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个人权益,而且对其后续求职申请、签证出国和贷款申请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为这些项目都需要劳动者个人证明自己具有稳定的收入,即稳定的“工资事实”,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是不予承认的。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内部组织活动的规范。企业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内部运行的规则,让管理有据可循,有规可守,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以人为本是管理中的主流观点,企业就如何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让员工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要点进行了各种方式的改进,其核心点就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管理要具备权变和系统理论的逻辑,管理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化、动态化和弹性化地改变管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9):86-91.

[2] 新就业形态新在哪儿?[EB/OL].中国青年网,2017-05-23.

[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新华网,2015-11-03.

[4] 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EB/OL].中国政府网,2018-03-05.

[5] 朱松岭.新就业形态:概念、模式与前景[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3):8-14.

[6] 张成刚.中国就业促进会.就业新概念·新就业形态[J].中国就业,2017,(11).

[7] 郭荣丽,郭秀红.新就业形态视阈下对公共就业服务问题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7,(12):109-111.

中图分类号: F241.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9)09-0166-02

收稿日期: 2018-10-28

作者简介: 张钰(1995-),女,湖南慈利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新就业形态、就业状况研究。

[责任编辑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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