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与我国农村金融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额论文,信贷论文,农村金融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小额信贷实践经验回顾
“格莱蒙”小额信贷模式得以迅速推广并取得良好成效,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颠覆了穷人没有信用、给穷人贷款不能盈利等既有的教条和传统,坚信信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什么是穷人?穷人为什么穷?尤纳斯教授通过调查发现,穷人并不缺乏消除贫困、改变生活的途径与能力,贫穷并不因为穷人自身的懒惰与愚昧,而是因为缺乏初始资金以及由此丧失可以自救的经营机会。“一旦你给了她(他)们机会,一切都变了”。“穷人不需要我们同情,他们只需要一只援助之手,以金融服务的方式给予援助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当经济学经典理论坚信穷人既无信誉又无储蓄的假定,并认为不该贷款给穷人时,尤努斯坚信“信用”是最基本的人权,不管一个人是穷是富,他都有权利被人相信。把信贷权的获得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倡导所有人都能成为金融服务的受益者,这是格莱蒙银行模式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正是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第二,反传统、反常规的经营理念和模式。小额信贷机构不能从任何一个方面、一个角度去模仿固有的传统金融机构,而是要选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悖的原则去建立新的机构和新的运行规则。正如尤努斯教授在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高端对话中所说的,以一个首次进入这个行业的全新角色出现的新机构,才会有更多的思考空间,才能避免受到既有参照物的限制。所以说,格莱蒙银行和其他常规银行的根本区别在于理念上或者哲学上。“只要把其他银行的规则反过来写,你就知道我们的规则了”。
这种反常规的小额信贷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具体运作上,较好地处理了盈利与扶贫的关系,但同时坚持了“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原则。在处理小额信贷结构与政府的关系上,既要依靠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支持,又不受其控制。而在组织结构上,孟加拉格莱蒙银行通过不断试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孟加拉格莱蒙银行的管理机构是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Bangladesh’s Association for Social Advancement),通过该机构逐级向下分解的机构,降低贷款成本,并通过创新的金融产品,如孟加拉安全储蓄(Bangladesh’s Safe-Save)计划,既可以帮助贫困家庭又可以实现财务可持续。同时,还应该引进竞争,建立几个或几类新的信贷机构,通过比较,从中选择运作比较好、能达到既定目标的机构。
第三,灵活的贷款方式和不断创新的贷款机制。通过不断微调和改变提供金融服务的模式,进而满足不断变化需求的产品,这是格莱蒙模式的主要标志。拿贷款抵押方式来说,格莱蒙银行是依靠抵押品的替代形式进行贷款,社会担保或连带担保(group lending)是最常见的替代方式。贷款小组的五个成员以自愿方式组成,银行向其中一人放贷时,小组所有成员都有偿还贷款的责任。银行首先向其中两个人提供贷款,然后再向另外两人放款,最后给第五人放贷。依据规则,如果一人违约,小组其他成员就不能获得后续贷款或累进贷款(progressive lending)。联保贷款合约能有效地使贷款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担保责任,进而缓解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小组成员有动力相互监督,排除高风险借款人加入小组,提高无抵押情况下的贷款偿还比例。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个人贷款责任——共同债务合同、归还贷款可获得更多的贷款——内在激励、违约会受到社会惩罚——社会担保、分期小额频繁还款——还贷数额很小,这种“创造性机制设计……是最重要的遗产。”
第四,对信贷利率和信贷补贴的恰当定位和认识。通过提供补贴信贷减轻贫困,一直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但由于补贴成本的增加,使得政府预算不堪重负,同时银行也缺乏动力扩大贷款业务。而国家为了补偿较低的贷款利率,要求银行降低存款利率。这样做的必然结果就是,吸收的存款越来越少,发放的贷款也逐渐减少,违约率不断增大。这就是所谓的“利率悖论”。即利率太低不能赢利或盈利太低,只能由财政补贴使得财务没有可持续性,利率太高又有“高利贷”之嫌疑而得不到政策上的支持。况且太低的利率会诱使资金到不了真正需要贷款的人手中,而补贴信贷经常投向有政治权势而非贫困的家庭。孟加拉格莱蒙银行的实践经验表明,小额信贷利率应由社会承担起责任,中央银行和借款对象可以共同商定利率,监管部门可规定一个不超过10%的最大利差。所以,只要小额信贷利率比民间贷款利率为低而又有较好的赢利空间,就应该从法律上和政策上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争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NGO)在政策上和道义上理解和支持,营造适合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金融环境和条件,正确合理地处理和相关组织机构的关系。不可否认,格莱蒙银行在最初筹建时,离不开政府系统的人脉支持,“格莱蒙的胜败,取决于我们的人际关系的力量”并在获准提案得到通过之前,答应给政府一部分股权。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的董事经理是由董事会而不是由政府任命,这使得格莱蒙银行可以自主地选择为其股东利益服务的总裁,而不会受政府政策和人事变动的影响。提案中的这些条款被尤纳斯认为是格莱蒙银行法律构架中的关键性转变。但是,银行董事会主席还是由政府指派的,这种安排对银行的稳定性还会构成威胁。“当然,单有小额贷款只能帮助他们逐步摆脱贫困,必须要有适宜的社会环境,他们才能更加富裕。”这是对小额信贷这种特殊的金融形式的较为适当的角色定位。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也是乡村银行正常运转必不可缺的。由于乡村银行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所以,有能力付给工作人员较高薪酬,能吸引素质和能力较高的人才,保证银行系统的高效运转。
在小额信贷迅速推行的同时,格莱蒙模式一直在受到来自金融界、理论界、政府、媒体甚至公益组织的怀疑。争论核心集中于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模式问题、是否应该扩展小额信贷的服务规模、能否实现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以小额信贷发展模式上的争论来看,可归纳为是坚持福利模式还是商业化模式运作。当前的小额信贷机构,大部分都以扶贫或社会发展为宗旨,这些机构源自对贫困人口的扶助组织,强调贫困及低收入群体应同样享有贷款的平等权利,在运营中更注重公平原则,因而被称为“福利模式”。以尤纳斯博士为代表的“福利模式”小额信贷倡导者认为,扶贫不能单纯靠救济,而要通过对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发动其自身的努力从事再生产。孟加拉乡村银行就是通过小额度整贷零还、小组联保、回访等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担保和抵押等限制门槛,让那些以前被认为没有维护信用能力的贫困人群成为信贷服务的对象。“福利模式”小额信贷机构大都仿效乡村银行的经营模式,其机构和客户数量均十分庞大,在当今小额信贷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而“商业化模式”认为,小额信贷机构是金融深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应该通过监管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整个金融体系,其典范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部和玻利维亚的团结银行。与前者相比,这种模式更注重赢利,强调采用国际通用的财务标准体系达到数据的公开透明,用自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成功。
应该说,迄今为止各种小额信贷模式的目标差异主要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如强调机构可持续性的“商业化模式”小额信贷类型,同样也关心扩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贷款,强调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福利模式”,小额信贷形式同时也注重机构的可持续性。因此,目前的迫切问题不在于谈论模式的优劣是非,而是尊重实践,创造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
二、我国小额信贷实践回溯:问题与成因
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可定义为: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以扶贫为目的,以无抵押、无担保为原则,以项目为方式给特定人群提供的正式或非正式信贷服务,以及由此衍生的小额储蓄、小额保险、小额汇兑等一系列小额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按照定义,可把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依靠国际和国内公益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主要是以扶贫为目标;二是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中华总工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三是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框架内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从数量来看,这类机构是我国小额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四是从2005年10月在山西、四川等五省开始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五是近期试点的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
在我国,小额信贷并不完全是外来之物。在此方面进行过类似成功实践的,首推我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和实业家郑观应。他于1785年创办的扬州借钱局,无论是贷款对象的选择还是贷款机制的设置上,极为类似于今天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郑观应在《盛世危言后编》之《拯贫借钱局序》中提到:“是局之设……总期便于贫民而已……专为小本营生而设不取文分利息,连环互保互借,借去之钱按期还清方准再借”,而当时的借钱局实施效果,“暗访舆情,颇为称便,是虽所借无多,竟有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之意……除病故两户少去柒百五拾文外,余皆如数归还,分文不少,足征贫民具有天良,可无借而不还之虑”。1946年代的国民政府也曾有过相关的实践,当时的农民银行专设为扶持小本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本经纪人的小本贷款业务。其贷款用途主要是为小本商贩提供所需流动资金;为小手工业者购买原材料及工具的资金;为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具的资金急修缮房屋的费用。如不依照申请用途使用,随时追还。这种贷款免收利息,每月按贷款额收取手续费。但必须找当地殷实商店或有信誉人士为保证人,如系团体借款应负连环保证责任。新中国成立后,从195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照顾广大城市贫民,扩大政治影响,打击高利贷和减轻旧货商的剥削,对城市贫民生活困难发放一种小额生活贷款。贷款对象是工人、小贩用于生活、医疗和教育方面的费用。可以衣着、首饰、钟、表自行车作抵押。押品收据不许转让或抵押。贷款期满,利清后可以转期。贷款到期后十天不来还款,不得转期,并即行处理押品,按逾期时间加收利息。1956年后,逐步取消这种贷款。
1993年,杜晓山主持的“小额信贷扶贫研究”社科院课题组引进孟加拉“穷人银行”模式,在河北易县创建了扶贫经济合作社,首开改革开放以来小额信贷实践之先河。之后又在中国河南、河北、四川、陕西等地陆续建立了6个经济合作社,尝试推广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据了解,日前共有两三百家采用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或类似机制、理念运行的小额信贷机构,其中运转良好的有一百家左右。实际上,孟加拉模式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运用中带有政府参与的半官方性质,在操作上体现为目前所采用的“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即:党政一条线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扶贫合作社一条线主要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农行收贷收息;农行一条线直贷到户,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在筹资方式上,主要利用社会筹资,其中主要是国外或海外机构人士的捐助。经营模式上多数为借鉴国外小额信贷主流规范模式,开展以扶贫为目标的单一信贷服务,有的则是把小额信贷作为社区发展综合项目的一部分。它们大体覆盖了两三百个国(省)定贫困县,资金总额约10多个亿。从信贷规模看,以县为单位,10几万元到五、六百万元以上不等。从运营方式看,主要是效仿或借鉴著名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等模式,实行小组或联保小组方式,也有的项目直接给个人贷款。典型的小组方法是:社员自愿组成几人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几个小组再组建一个中心,民主选举组民和中心主任,小组成员间要互相帮助和监督。每笔信用贷款额大体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贷款期限一般为3到12个月;有分期还款者,也有一次性还款者;分期还款的还款频率小等。贷款利率一般为6%到20%之间。从管理水平看,有的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运作管理制度,有的则很粗放。从经营业绩看,有的运营资产质量和自负盈亏状况较好,多数一般化,有的则较差。然而,它们的共同和突出特点是扶贫的社会效益较为显著,它们中的多数也在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杜晓山2005)。
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长期滞后?为什么我国的小额金融机构不具有持续性?原因有很多。从宏观角度看,没有正式的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存在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利息补贴方式不当;从微观上看,小额信贷机构的非赢利驱动,而在农户眼里,小额信贷就是政府扶贫资金,还款意识差;小额信贷大多是以项目形式存在,项目所有权不明晰,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再加之执行者多是临时性机构,项目执行期结束,机构解散,对项目持续良性运转缺乏永续性制度安排;小额信贷大多是以捐赠的形式存在,一旦捐助者停止捐赠行为,信贷业务就会终止。
我们认为,主要问题和症结,一是没能跳出“利率悖论”的困扰,即没有较好地解决利率问题;二是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个竞争充分、运行有序、经营安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三是政府过强过严厉、不够灵活的监管政策。
三、对策建议
第一、在法律规范上,尽快建立规范的法律框架,承认小额信贷机构合法的法律地位,约束和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行为和权利。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还在于法律政策层。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缺乏对小额信贷组织的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其性质的明确规定,这些都将使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意味着较大的风险,这不仅使小额信贷的服务提供者望而却步,同时也使进入该类金融服务领域的机构有所顾虑。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因此,无论从政策还是实践上,给予小额信贷机构适当定位和合法身份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具备。
第二,在经营理念上,坚持“利率覆盖风险”的基本原则。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世界性课题。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利率是小额贷款可持续、可扩大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对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也就是说,只有较高利率才能使小额贷款机构有生存、发展的空间。真要帮助农民,就要适当放开农村金融的利率,让市场、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贷款,如何使用贷款。另外,可以通过在小额贷款机构之间引进竞争机制的办法,以降低高利率问题。正如经济学家汤敏所说,如果我们真的想帮助农民,真的想把利率降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的话,一个地方就批两个以上小额贷款机构。
第三,在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上,实行非审慎、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和宽严适度的风险控制机制。在实际推行小额信贷的工作中,由于担心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教训的重演,有关方面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在思想上不统一,在监管上谨慎有余、放活不够,监管过于严厉,而灵活性不足。其实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全国已先后存在过的300多家、现存的100多家非政府半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几乎没有一家发生过像“农村合作基金会”那样高息吸储高息放贷的违规违法现象。面对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和高层监管部门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过高的事实,实行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的非审慎、行业(小额信贷协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既有必要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一方面,通过对加入协会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并定期收集各机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这样可以较好解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协会可以就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问题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寻求政策、法律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争取较好的宏观环境,这可以为中央金融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政策需求信息,出台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
第四、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上,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进行农村金融补位,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改革试点,允许各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资本重组,构建包括信贷、股权、保险、期货、租赁和基金等在内的、相互支持、相互竞争的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格局。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6年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信贷”。为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2006年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在农村新设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且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意见》适应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对现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制度安排作了调整和完善。可以预想,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小额信贷、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为辅助的农村金融体系,必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五、在资金支持系统和机制构建上,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先导作用,通过建立促进农村资金回流的税收政策和机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和手段建立批发基金组织,提供规范合格的零售小额信贷机构及其内部互相支持的系统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初步设想可将此类基金设在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也可设在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由其从事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同时要坚持批发行制度“让当地的钱留在当地、支持当地发展”的原则,以防止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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