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选择_国内宏观论文

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选择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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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据此,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必须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包括由市场需求来引导企业的进入和决定企业的退出。但是,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否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还取决于市场需求结构本身是否合理。如果市场需求结构是不合理的,要实现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就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市场需求结构合理化。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中,我国无疑需要有科学的产业政策指导企业的行动,更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并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需求结构,通过市场需求结构的合理化来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一、消除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的分割,提高农村人均收入水平

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可以扩大农民的有效需求,从而缓解我国市场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的矛盾,为目前市场上滞销的中低档商品找到销路,使相当一部分闲置生产力得到利用。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一些,我国结构调整的回旋余地也就大一些。我们不能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仅仅理解为只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提高农民人均收入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提高农产品价格;二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我国一部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已与国际市场价格不相上下,有的甚至高出国际市场价格,目前粮食农副产品的价格已跌破市场定购价格,进一步提高价格的余地已经不大。国家财政能够用于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投入也难以大幅度增加。从根本上说,提高农民收入主要应靠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和技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业生产率并不算低,但按农业劳动力计算的农业生产率却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主要应着力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率。为此,必须消除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的分割,取消在劳动力就业、户籍管制、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农民的歧视政策,逐步实现劳动力在农村与城市间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加速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就劳动力就业而言,应放开劳动力市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就业,应享有同等的权力,而不应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不应对农村临时工或合同工采取歧视政策。就户籍制度而言,可以考虑优先放开地区和县级市的户籍管制,鼓励农民进城投资设厂、务工和经商,以加速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避免乡镇企业过度分散而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必须推进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政府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开发性投资。农业技术开发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需要政府设立农业科技开发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基金,增加相应的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达程度直接关系到农业的社会分工和商品化程度,关系到农业技术成果能否顺利地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结构能否及时对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作出反应以及农业产品能否顺畅地转化为商品。政府增加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开发性投资,不仅可以对贫困地区消费需求的扩张具有乘数效应,而且可以提高贫困地区的“造血”能力。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还必须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的方式。农村的公共产品基本上是由农村居民提供的:农民要自己兴修水利,修筑道路,集资修建学校并负担民办教师的工资,为基层行政组织提供行政经费和人员工资,加上其它各种名目的摊派,农民不堪重负。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方面应具有同等的权利。考虑到政府在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留下了不少欠债,现阶段政府在农村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政府应增大农村道路及水利工程的投资,改由农民义务出工或集资修路和兴修水利为出钱请农民修筑道路和水利工程。这样不仅可以让农民增加收入,从而增加第二年将可用于春耕生产的投入,又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便利农产品的运输,从而增加对城市的农副产品供给,同时还可以增加农民对工业产品的购买能力。这样便可以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改革城市居民的消费品配给制,扩大居民私人消费领域

城市居民消费体制的改革涉及到住房、用车、社会保障、医疗和教育等诸多方面,基本目标是实行住房、用车、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供给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市场化。

对投资结构合理化影响最为直接的是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人均住房面积不足,而市场上却有大量商品房积压,关键在于居民对住房的需要没有转化为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在国外,住房支出一般占家庭收入的15%—25%。我国农村住房支出一般也占农民家庭收入的15%。但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仅比国外低,也远远低于农村居民。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是我国目前住房投资结构不合理和楼盘积压的重要原因。根据国际经验,由温饱向小康型生活水平过渡的时期,住房将成为居民主导型的消费商品。而且,住房对建筑、建材、家电等相关行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改革住房制度,增加居民对住房的有效需求,不仅是促使房地产业走出低谷的必要措施,而且是改善房地产业结构的根本性举措,这样将使住房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增加居民对住房的有效需求,从根本上说必须改革住房的产权制度。国有住房的买卖不应只是出售和购买部分产权,而且是全部产权。如果停留在部分产权的买卖上,就不可能理清国家、企业与居民的产权关系。对购买者而言,出售部分产权往往是变相廉价出售国有住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对暂时不能获得国有住房的居民来说,理性的行为将是继续等待,而缺乏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的积极性。

居民住房具有使用期长的特点。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或工作单位变动,居民往往需要变动住房。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必须发展住房的二级市场,从而满足居民变动住房的需要。

我国国产家用小汽车发展步履艰难,而高档进口车充斥各个城市,重要原因在于大多数车为公车,真正由私人购买的小车很少。如果减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用车,把主要由公家配车转变为由私人购车,在我国现有的收入水平条件下,对中低档车的有效需求将增加,而对高档进口车的需求将明显减少。这无疑有利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抑制汽车进口。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只在于可以减轻企业的包袱,还可以促使居民在现在消费和未来消费两者间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将大部分用于现期消费支出;中收入阶层的收入在满足现期消费需求后,剩余部分将主要用于购买养老、人寿等方面的保险支出也较多;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在满足现期消费后,一部分可以用于购买保险,另一部分则要用于证券投资或实业投资。这样就可以使奢侈性消费受到抑制,同时又可以增加投资的资本来源。

医疗制度的改革,首先将改革医疗支出在居民个人消费支出中的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水平越高,用于医疗保险、保健和医疗的支出也越多。其次,医疗制度的改革还有助于保健、医疗和医药等产业部门投资结构的合理化。

三、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装备工业的技术水平,以新技术改造加工工业,都必须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必须建立健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

首先,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应包含对人力资本的报酬。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分配与人力资本缺乏相关性,而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所在的行业、岗位、工作年限及个人可能支配的行政权力。大学生分配的好坏主要不是取决于学生的素质和学习成绩,而是取决的社会关系和机遇。在这种行政权力和社会关系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中,许多人优先考虑的是如何获取权力及营造社会关系网络,而不是去积累人力资本,这就极大地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为劳动者发挥个人的才能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将个人的报酬与能力及其贡献结合起来。

其次,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为了建立健全知识保护制度,必须严格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和审批;必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必须保护知识产权正当的收益权。

再次,应建立健全高科技投资风险分散及转移机制。高科技投资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如果投资风险要由开发商全部承担,必然缩减企业对高科技投资的需求。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高科技投资,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组建高科技投资风险担保公司或批准设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最后,应鼓励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的研究。这要求我们在评价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水平时,不仅要看其学术论文的数量,而更应考察其应用技术的成果和经济效益。应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承担企业的科技咨询及技术开发活动并取得正当的劳动报酬。

四、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的供给

目前,基础设施的供给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 政府直接投资经营。2、政府拥有全部资本,但由法人团体以商业方式经营。3、在政府管制下私人资本经营。4、在政府资助下由私人经营。5、完全由私人经营。

目前,我国政府几乎包揽了所有基础设施的投资,而且项目建成投产后大多由政府直接经营,政府的管制不仅包括投资审批、定价,还包括劳动、人事和财务诸多方面,统得过多,管得过宽、过细和过死。这不仅是政府的财力所不及,也是政府的管理能力所不及,需要花费大量的投资和管理费用,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很大。为了增加基础设施投资,仅靠增加政府投资是十分有限的,而应着力于刺激企业及居民个人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有效需求。凡通过市场调节可以较好解决供求问题的领域,政府没有必要进行管制,可以放开由企业投资经营;凡能在政府监管下由企业投资经营的领域,政府没有必要投资经营;政府投资后凡能以商业方式经营的,政府没有必要直接经营。据此,政府可以将道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的专营权拍卖给私人、企业和外商,以缩小政府非竞争性投资的范围;可以将一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现有国有企业资产或将要建成投入使用的资产出售或实行股份化改造,以尽快收回政府投资;对不能出售和股份化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托管和公司化的方法转变为商业化经营,以缩小政府直接经营的范围;对一些非竞争性领域还可以通过纵向和横向的分散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缩小政府需要管制的范围。例如,电力供应包括发电、输电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在垄断输电网络的条件下,放开电站和电厂的投资和经营,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可以刺激电力投资,促使发电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五、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需要着力解决如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鼓励外商采用高新技术;二是鼓励外商进行长期性投资。

首先,应简化外商投资进入的行政审批。对于允许外商自由进入的领域,可以将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注册制。对于政府控制进入的领域,应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审批,不得借故拖延和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其次,应放松对中外合资企业控股权的要求。国内企业在与外商联合投资时,在技术选择和股权选择方面,常常面临着一种两难处境:或者为了获得更先进的技术,放弃控股权要求;或为了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放弃对更先进技术的追求。在当今技术进步日趋加快的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及其盈利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水平,而外商通常不会轻易将有较大获利潜力的技术转让给中方控股企业。为了鼓励外商采用先进技术,就应放松对中外合资企业控股权的要求。在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虽然采用先进技术的收益主要为外商获得,但不可能全部雇佣外方人员。受雇的中方人员可以“干中学”,从而较快地掌握国外的先进技术。

再次,应放松对利润汇出的限制,鼓励外商进行再投资。由于国际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进口原材料和技术设备及输出产品等方式转移利润,限制利润汇出,既可能减少东道国对外商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又可能影响外资进行再投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相反,放松利润汇出的管制,外商进出自由,投资风险降低,从而有可能提高利润再投资的比重。

最后,减少在所得税、土地批租等方面给外商的优惠。税收、土地批租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对大型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并不大。因为这部分费用占其总费用支出的比重并不高,一些国家的外商在获得东道国的税收减免回国后,还要补交税款。但是,对东道国政府来说,减免所得税或优惠批租土地却会造成财源的萎缩,因为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外商企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同时,这样的政策还会鼓励国内一些条件好且潜在收益率高的企业为获得减免优惠而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从而使外商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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