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7
摘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是为了实现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以及损害赔偿提供一定保障的途径。但是在实际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本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愈发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频出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相关工作的推进相对滞后,因而在开展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鉴定评估过程不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缺乏准确的概念、鉴定能力缺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1 环境损害鉴定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1.1 环境损害鉴定的种类较多,并且标准不统一
现阶段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体系当中包括了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空气、土壤与地下水、海洋、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环境损害鉴定等,在不同领域当中,产生的鉴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专家跨领域进行司法鉴定的难度也相对较大。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很多领域,而这些领域中已编制好的技术规范以及正在编制的技术规范中均各有侧重,并且在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差别,并且在某些方面中甚至存在着规范不统一甚至规范缺失的现象,而这也就必然会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问题[1]。
1.2 环境损害鉴定的周期较长,鉴定成本较高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面相对较广,不同案件中特征污染因子的识别与检测、污染物属性鉴别等均存在一定的专业难度,尤其对于基础资料缺乏的案件,其特征污染因子的准确识别以及鉴定评估时效性的保证难度更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相对较为复杂,并且由于环境损害鉴定中所包含的污染成因分析、损失量化评估、损害量化确认等环节中技术难度的存在或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导致环境损害鉴定的工作周期较长,时效性方面存在较大压力;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损害鉴定的标准不一,管理相对较为分散,部分机构缺乏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而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鉴定周期的延长。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由于对鉴定周期以及鉴定专家的要求都相对较高一些,因此,鉴定成本也会相对较高。
1.3 鉴定能力较弱,缺乏公信力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以及司法性,不仅是一种可检测、可量化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国家环境执法以及司法证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专业性以及权威性都相对较高。但在实际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各个地区具有公信力以及专业性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环保信息公开程度较弱,这就导致一些鉴定评估机构当中缺乏专业化的人才以及设备;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难以开展,从而限制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良好发展[2]。
2 环境损害鉴定中基本问题的对策
2.1 统一环境损害种类,提高鉴定能力
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快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专业化的鉴定评估机构,有效提升地方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能力,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及环境损害司法援助过程中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由于现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混淆的现象,建议相关部门对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事项进行明确,并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将相关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从而消除二者概念混淆产生的负面影响,使我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化的开展[3]。
2.2 完善国家环境损害鉴定体系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必然需要有合法的专业鉴定人对生态环境损害对因果关系进行技术判断,同时对环境损害状况进行量化、评估,这个过程就是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环境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建立起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程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因此,要确保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为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我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中并没有将技术标准、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方法进行统一,从而导致实际的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对此提高重视,加快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培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确保环境损害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2.3 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作用
在对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以及对专业问题探讨过程中,均可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聘请环境资源领域中比较有资历的专家担任特约调解员,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赔偿损失。在各地的法院中,也应当积极探索针对环境损害诉讼的创新工作机制,使技术专家能够在不同专业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专长。也可聘请技术专家与法官组成审判团队,帮助法官提升专业性的判断能力[4]。
3 结语
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相关人员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够更科学、规范、充分地发挥作用,切实为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提供保障。相关政府部门要充分了解和剖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差异性,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有效提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瑞峰, 陆朝阳, 董迎雯,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现状及对策[J].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 No.200(7):149-149.
[2]李刚, 鲁玉龙, 徐金泉,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7, 42(12):151-154.
[3]孙佑海,孙淑芬. 环境诉讼“关联性”证明规则实施阻碍和对策研究[J]. 环境保护, 2018, 46(23):43-47.
[4]秦继华, 杨丽娟, 刘训华,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 No.200(7):137-138.
论文作者:许丽丽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
标签:鉴定论文; 环境论文; 过程中论文; 工作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损害赔偿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