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现实困境与路径设计
赵晓雷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北 张家口 075000)
摘 要: 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社会治理中政府并非是唯一主体,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并与其一道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然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还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权力运行不对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被信任的问题、乡村社会组织发育还存在较大缺陷或不足等。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制度供给,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建构信任关系、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等手段,推进社会组织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实现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协同共治。
关键词: 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乡村治理;现实困境;路径设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基层治、则国家安。基层社会能否进行有效治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国家-社会”宏观背景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异常复杂的,如何才能够引领社会组织发展,促进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实现合作治理是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难题。
图1(a)中所示管道中间段为悬跨段,悬跨长度为L,受到竖直向下的均布荷载q的作用,由管道自身重量决定.管道在载荷的作用下管壁将产生3个应力分量[7],即轴向应力、周向应力和径向应力,截取其中一扇形六面体微元,如图2所示,其应力分量为
一、相关文献梳理
社会组织在国外发展历史悠久,它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政府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并且吸纳了大量的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逐步构建起了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西方学者们对政府的改革研究也并未停滞不前,所提出的研究理论也不断丰富,主要研究成果有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非营利组织理论、第三方治理理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公共价值理论、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一书中对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进行了研究,指出了政府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单一主体。[1]在国外,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也具有诸多的实践,特别是在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典型。无论在法律、政策、资金支持上,还是在项目承接上,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组织都给予了重要的支持。
在国内,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社会治理中,向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敞开了大门。社会组织的参与将要打破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单一主导地位,从而有利于增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单位制社会时期,政府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社区公共服务事务,政府机构庞大复杂。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单位制逐渐走向了解体。作为政府具体事务执行工具的单位逐渐退出了由其主导的社区,而原来由单位承担的大量的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机体来代替,然而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趋利性,难以为基层社区提供有效治理,而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理应介入社区这一“公共领域”。[2]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的公共话语受到了政府的抑制,缺少政府赋予其发声的权利和机会,致使很多社会组织只能充当默默无闻的公共服务提供者。[3]新型的社会治理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参与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突破口,需要适应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理性协商的现实需求,从政府垄断社会管理转变为与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合作治理。[4]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土陶时代、青铜时代、铁器石代、机械时代及电子时代的到来,石器在漫长的岁月长河中,大浪淘沙,逐渐退出了人类第一生产工具的历史舞台。但是,人类并没有忘记石头在人类进化过程中的历史作用和功绩,将其作为一种图腾而世代流传。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内容。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的稳定将直接关乎到国家的稳定。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乡村治理方式。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乡村原有的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相伴而来的是各种社会问题相继呈现,比如说空巢老人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等。从理论上来说,搞好乡村社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能,但是政府并非万能,单纯依靠基层政府来应对和处理大量的乡村新生问题,这需要政府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这显然与精简机构的导向不符。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服务型组织,社会治理中能够承担政府非必要的职能。乡村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参与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剥离政府不该管、不应该和管不好的公共事务,从而有助于政府解绑沉重的公共事务负担,有利于政府精简和强身。
WANG Qi, LIU Min, PENG Yong-han, LI Ling, LU Chao-yue, ZHOU Tie, GAO Xiao-feng
该电解车间的电解槽共32组,每组共有18个,一共576个电解槽。每组电解槽下有2条阳极泥管道,各装有18个DN50的阳极泥支管气动开关阀,1个DN50冲洗液气动开关阀和1个DN100的阳极泥干管气动开关阀,以第一组为例,具体的P&ID如图1所示。
二、社会组织的内涵、类型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
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需要理清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有哪些类型以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发挥的功能。只有理清社会组织的相关理论,才能够对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
如果将价格背离价值视为人才流失的经济导因,科研机构“行政化”“衙门化”叠加,“官本位”“潜规则”盛行等积弊,则是人才流失的体制原因。前者充其量只是影响人才收入水平,致使他们产生不公平感,后者则势必毁伤人才创造激情,导致他们萌生无望感;前者最坏的结果肯定不过是“人往高处走”,后者最坏的结果则有可能是“出工不出力”。显然,“补牢”既需疗治收入分配沉疴,更须袪除体制机制痼疾。
(一)社会组织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公益服务型组织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公认的称谓主要有三种: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清华大学王名教授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或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0]伍治良从民法的视角分析了非营利组织的内涵,他认为非营利组织是私法主体主导设立,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满足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属于一种非经济性、非营利性的实体组织。[11]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但是二者所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重点强调的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政府组织重点强调的则是公益服务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美国著名的社会组织大师莱斯特﹒萨拉蒙教授认为非政府组织具有五方面特点: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以及志愿性等。[12]张军认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处在政府机关单位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独立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可以自愿地开展各种社会服务的公民机构。[13]从学者们的对社会组织的相关界定来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公益服务型组织。
(二)社会组织的类型
本控制系统采用西门子的PLC。西门子PLC在冶金、化工、印刷生产线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SIMATIC S7- 1200作为其中的一款紧凑型、模块化的PLC,实现了模块化和紧凑型设计,可完成简单逻辑控制、高级逻辑控制、HMI 和网络通信等任务。对于需要网络通信功能和单屏或多屏HMI的自动化系统,易于设计和实施,且具有支持小型运动控制系统、过程控制系统的高级应用功能,功能强大、运行安全并且完全适合各种应用。
(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发挥的功能
1.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有助于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方面。目前学术界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成果,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冲突、互补和合作三种类型。张文礼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主要有冲突关系理论、互补关系理论和合作关系理论。从冲突关系理论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在这种冲突中政府常常是获胜者;从互补关系理论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可以互补的,社会组织能够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合作关系理论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并不应当是冲突和对立的关系,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当是合作的伙伴关系。[5]有的学者认为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基层政府依赖社会组织数量的扩充,依靠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依赖平台型社会组织,促进与社会组织的合作。[6]
权力运行是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力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的权力边界问题,也就说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的角色如何扮演、其权力如何分配、权力运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相关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等,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参与的热情、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权力运行不对等通常表现为政府握有权力,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常常会受到基层政府的任意干预,社会组织需要依附于政府,甚至需要以政府的需求出发来开展相关服务。政府拥有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权力,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将社会组织视为平等的合作主体,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控制的思维,错位地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干预社会组织相关事务,从而使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受到抑制,社会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生存和发展,使得它们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政府。[18]从合作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理应与政府之间构建一种平等、协商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治理中彼此依据契约履行各自的职责,防止政府权力的横加干预行为的出现。就目前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状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的活动越来越多,但是许多社会组织都是自发的参与,真正与基层政府进行合作的相对较少。究其缘由在于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合作治理过程中存在权力运行不对等问题。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既存在冲突和竞争,也存在依存和合作。[19]由于长期受政府管控思想的影响,基层政府不会轻易让渡手中的权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政府意志左右,社会组织的自利性和自主性会受到影响。由于政府的权力垄断,社会组织得不到相应的权力和资金支持,它们就不太会主动地与基层政府展开合作,合作治理就难以实现。
社会组织到底可以分为哪些类型,目前学术界还比较含糊,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美国对社会组织分类比较流行的是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而我国所采用的分类是将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草根组织。社会团体主要包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互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是指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公共服务等领域;互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同学会、联谊会、行业协会、商会等。[14]《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什么是基金会进行了详细界定,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主要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型组织,比如说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15]草根组织主要是指在城乡基层发展和成长起来的民众组织。
社会组织不同于政治体制中的政府和市场领域中的企业。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应当承担起为公民提供满意公共服务的责任,但是政府也并非全能或万能,面临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时,会存在政府失败风险;而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是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它们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也会存在市场失灵风险。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不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而是以志愿公益服务为宗旨,以受益者的需求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组织也不同于企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盲目受市场规律左右,因此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16]随着社会转型,改革开放的深入,乡村居民的观念也发挥了改变,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主体,这就意味着乡村治理中居民的需求呈现多元化。传统乡村治理中单纯依靠政府单一主体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种乡村治理方式难以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社会组织作为链接政府与乡村社区居民之间的桥梁,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真实了解乡村社区居民的真实需求或诉求,能够将相应问题及时地反馈给政府,便于政府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或应对策略;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将政府的相关政策向乡村居民解释,便于居民及时了解。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中介,可以减少政府与社区居民沟通渠道不畅或沟通不到位所产生的各种摩擦和问题,有助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由此可见,乡村社区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参与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质量。
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逐渐凸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要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有了新认识。近些年来,政府在社会组织培育和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做了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实践,但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还存在诸多难题,其主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供给不足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提出了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从党的纲领性文件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尚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制度供给简单而言就是制度的生产与运作,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忽略了制度的作用,因而个体的理性行为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向集体的非理性而不是理性行为,从而导致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集体行动困境。[17]健全完善的制度是确保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相关制度供给缺失,必然会影响和制约社会组织的参与。就目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状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还缺乏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不健全必然会使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失去制度保障。加之受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管控思想的影响,政府部门不太愿意与社会组织分享权力,将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接,他们害怕出现各类风险。除了法律法规之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规章和制度也不够完善,比如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治理的内容、参与主体的权利、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角色关系、监督保障以及评估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必然会为政府干预社会组织或限制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借口。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中,除了受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之外,同样还会面临部门或组织的利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会受到利己动机的影响,在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状况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就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着权力运行不对等
2.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质量
(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存在被信任问题
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合作顺利达成的重要基因。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如果存在不被信任的话,那么它们就很难与政府建立起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就会受到制约。正如福山所说的:“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官僚体制,原因是社会无法信任任何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会遵循内化的伦理规范,并尽自己身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力量。当这些人不遵守社会既定的规范时,最终社会必须通过外加的法规与惩罚手段,来迫使他们接受约束”。[20]就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来看,如果社会组织不被政府信任的话,其合作治理就不可能实现。以冀西北地区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受陈旧思想观念的影响,基层政府对吸纳社会组织参与普遍存有两难抉择:一方面是近些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出台,社会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基层政府也意识到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想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解决基层社会中的相关问题,比如说基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和老人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完全信任,基层政府是存在疑虑的。乡村地区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公信力等方面是否完全可信,是否真正有能力解决相应的问题,这些都是政府所怀疑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都比较模糊,那些领域或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参与,那些领域或服务不适合社会组织参与,这些都是影响基层政府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的重要因素。
(四)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发育不足
社会组织充分发展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就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来看社会组织发展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城市,而边远地区和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发育相对不足。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支持。但是,依附于国家让渡的权力空间,是政府“去权威化”举措的产物,具有严重的弱话语权和强依附性,在政府的绝对权威面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自身权力限制、申请程序烦琐等方面的问题。[21]就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来看,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是社会组织的质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存在资金筹集困难、运作方式受限等方面的问题。与发达城市相比,乡村地区社会组织数量比较少,枢纽型社会组织(ZJK市社工协会)建立相对较晚,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还存在不足。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发展还普遍存在共性问题,比如说资金来源不稳定、对政府过度依赖等。当前许多社会组织主要迎合政府的意图和需要,忽视公众的意图和取向,甚至有些社会组织“积极争取”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官员亲属发生联系,以便能够争取到更多政策方面的帮助,但同时,这些组织也往往要以牺牲部分独立性和自治性为代价。[22]社会组织的这种亲政府的行为,常常会使其被政府所绑架,难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这种形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的研究。廖鸿、石国亮认为政府的某些官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还存在偏差,社会治理中常常会出现忽视社会组织或防范甚至限制社会组织参与的现象,致使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以及开展相关服务方面受到了抑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过多地依赖社会组织或美化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存在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于那些打着合法幌子的非法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由此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进而影响基层社会稳定。[7]尹广文认为由于长期受政府管治思想的影响,社会组织在成立、市场准入以及资源等方面对政府都有较强的依赖,这种依赖就难以与政府真正建立起合作关系。[8]马立、曹锦清认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存在非对称的“绝对依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中常常会出现政府随意指使或干预社会组织的事情,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受到抑制。[9]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社会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已经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主流模式。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并非对立和冲突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当是协商与合作的关系。社会治理的主体已经不再单纯以政府为主,政府应当学会与社会组织一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分析国内外学者们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利于为贫困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
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作为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服务于社会的共同目标,推进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趋势。然而,在乡村地区或边远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还存在着诸多难题,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提出了一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设思路。
(一)加强制度供给,健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与社会组织属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从公共选择理论所提的“经济人”假设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是自我组织的利益,合作过程中会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单纯依靠信任、平等和协商是难以实现合作治理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一道进行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保障。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还欠缺完善的法律法规,单纯依靠彼此之间建构起来的信任关系难以实现有效合作。为此,需要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需要制定和出台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空白。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立和分离的,二者之间可以实现有效合作。针对当前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合作治理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正名;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监督保障制度。虽然说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有着服务于社会的共同的目标,但是基于“经济人”假设,社会组织与政府不可能完全秉承价值无涉原则,合作治理中可能会存在利益合谋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监督保障制度。
(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运行机制是规范二者关系和权力运行方式的重要机制。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和权力运行,政府吸纳社会组织参与需要建立在平等和信任的关系基础之上,平等关系的维护需要权力的合理分配。由于长期受政府管控思想的影响,许多地方的基层政府都不太愿意过多地让渡手中的权力。而社会组织与基层社会合作治理需要权力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否则,社会组织就可能受到政府的抑制,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就得不到保障。鉴于当前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明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关系。对基层政府来说,需要合理向社会组织赋权。赋权是政府将非必要由自己完全承担的权力让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来代替政府行使这部分权力。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并非所有的事务都是有政府来承担的。李克强总理指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是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23]为此,基层政府需要合理向社会组织让渡权力,剥离非必要的行政职能和事务,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推进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基层社会合作共治。
6)相关教育部门需要进一步落实与完善体教结合机制,让有潜力的学生在大学校园里,能够接受高水平、系统的训练,以为我国女篮在未来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人才。
(三)通过建构信任推进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有效合作
信任与合作是同构的,信任既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合作的结果,人们之间如果存在不信任的问题,就不会选择合作行为,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彼此之间的合作行为不能够增强信任,反而使信任越来越弱的话,那么,这样的合作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合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异质因素,这是一种变异的合作,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能够使信任在合作过程中得到强化。[24]由此可见,合作治理是建立在行为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在一个即将建立的合作中,如果彼此之间没能建构起信任关系的话,那么合作就不可能达成。对于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同样如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想实现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合作治理,需要通过建构信任来推动双方合作行为的实现。鉴于乡村地区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实际状况,推进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基层政府必须要更新陈旧的思想观念。因为信任的建构不可以是强迫的,也不可能是诱导的,更是无法通过外在性的设置去加以控制的,一切通过经营的方式营造出来的信任都只能是一种假象。[25]基层政府需要与社会组织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来建构信任和合作。而现阶段许多地方的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认识不足,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对等的,这就难以使其对社会组织建构信任。因此,基层政府需要转变对社会组织陈旧的认知观念,对社会组织要进行新的认识。对社会组织来说,一方面,需要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在不改变自身独立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通过交流、互动建构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
(四)大力发展和培育乡村地区的社会组织
就当前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发育状况来看,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是社会组织的发展质量,还存在较大不足和缺陷。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政府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要想成为需要寻找一个可以挂靠的部门,这种登记制度常常会使一些社会组织难以找到相应的挂靠部门,致使它们不得不登记为企业法人。[26]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在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方面,要进一步放宽准入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使符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都可以获得准入门槛。同时,地方政府需要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要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领域,将那些非必要由政府承担的业务交由社会组织,通过业务支撑的方式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对社会组织来说,除了依靠政府的支持之外,发展还需要依靠自身建设。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合理定位,要以公益服务性为本质追求,社会组织要深入基层,接近群众,了解群众的真实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公共服务,获取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一味地讨好政府,迎合政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和渠道。资金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基层和保障。政府的资助是资金来源重要形式之一。除此之外,社会组织需要在建构信任和公信力的基础上,接受社会捐赠,并且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获取企业的资金支持。乡村地区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既要重视社会组织数量的发展,又要重视社会组织质的提升,比如说社会组织专业能力、社会公信力等。只有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才能够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并与之进行合作。
五、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越来越普遍,党和政府重新认识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乡村社会治理中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现阶段,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面临诸多难题。为此,更新基层政府陈旧的理念,加快乡村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推进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成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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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Xiao-lei
(Zhangjiak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Zhangjiakou, 075000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developed vigorously and become important participants in social governance. The government is not the only subject in social governance.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to absorb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jointly govern public affairs with them. However,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rural governance still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mainly manifested in insufficient system supply, unequal power operation,problems of trust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rural governance, and large defects or deficienc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rural governance by means of 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al supply,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power oper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ng trust relations,cultivating and developing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so on, so as to realize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grassroots governments.
Key words: grassroots government;social organizations;rural governance; realistic dilemma; path design
中图分类号: I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763(2019)04—0103—08
DOI: 10.16729/j.cnki.jhnun.2019.04.0018
收稿日期: 2019-06-22
作者简介: 赵晓雷(1985- ),男,河北张家口人,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 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冀西北地区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研究”(201803120417)。
责任编辑:石勇妮
标签:基层政府论文; 社会组织论文; 乡村治理论文; 现实困境论文; 路径设计论文;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