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学的基本前提和假设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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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假定的含义和作用

任何一种理论经济学都有自己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也有自己的演绎过程和推理逻辑,虽然它们的具体内容尚有争论,但这一基本看法却是一致的。

经济学的所谓基本假定是指经济生活过程中的一些最基本的无须证明的基本事实,经济学家将其抽象概括出来,以为经济分析之基础。因此,它同自然科学中的公理具有类似的性质和作用。

既然基本假定和分析逻辑的存在构成理论经济学的重要特征,那么,不管其具体内容如何,不同理论经济学的区别在于:1), 是否公开提出和明确设定;2),提出和设定的东西能否概括和反映经济过程的基本事实;3),演绎和推理是否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 有的公开提出和明确设定了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然后据以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概括,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有的未公开提出和明确设定,但却隐含着一些基本假定,以为逻辑演绎的前提和依据。有的理论假定概括和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其分析和推理又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因而其理论结论具有较大的真理成份以及较强的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即使逻辑推理出了问题,影响到理论结论的正确性,但却存在着改进的余地;有的理论假定违背了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即使逻辑推演过程不发生错误,其理论体系也没有坚实的基础和缺乏客观的真理性质,如果逻辑分析前后矛盾,必然会漏洞百出,那就很难称得上是什么理论了。

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质和人在经济学中的中心地位,使得离开了人和人的经济活动,就无所谓经济学可言,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人和人的经济活动。这就决定了经济学理论的基本抽象和基本假定,首先是关于人的抽象和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假定。离开了关于人和人的经济行为的假定,也无法谈论经济学。因此,我们的讨论将集中在关于人和人的经济行为问题上。

2 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假定

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抽象和基本假定是关于“经济人”的抽象和关于“理性行为”的假定。所谓经济人,用卡尔·布鲁内的话来说,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获取最大利益的人”。〔1〕所谓理性行为, 亦称最大化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人们总是选择能够为他们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一个。因此,经济人也就是理性人,经济人的行为也就是理性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经济学家的看法也不一致。一些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证伪和批判,张宇燕曾将此概括为四个方面,比较全面,“其一是从信息不完全的角度对理性最大化展开的批判,其代表为赫伯特·西蒙;其二是从人的社会性对单维经济人所做的准确说是一种声讨,它主要来自制度学派;其三是借助人类行为的实验结果来对理性最大化所进行的证伪工作;最后则是用所谓‘X效率’来对最大化假定进行驳斥”。〔2〕虽然这些批判和证伪也都言之成理, 但都不足以否定这一基本假定。恰恰相反,这些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假定的进一步完善。

传统经济学没有把经济人和理性行为作为基本事实公开提出和明确设定,以为分析的基础,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性预言作为无须证明的基本公理和理论演绎的逻辑前提,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关于人和人的行为的某种假定。但是这种假定的内容、性质及其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上述假定有着根本的不同。不仅如此,为了自己的理论需要,传统经济学对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作过一些批判,其中一些与西方经济学家所作的批判类似,但也不乏自己的特色。

3 行为目标,行为结果,行为约束

理性行为或最大化行为是就人们的行为目标来说的,而行为目标又与行为动机、行为约束密切相关。在这些问题上的混淆,往往造成对个人理性的怀疑、曲解和否定。因此,首先需要对行为动机、行为结果、行为约束的性质及其与行为目标的关系加以分析。

(1)行为目标和行为结果

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问题是同人们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都是需要在人们思想上产生出来的观念形态的东西,因而具有抽象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其他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是难以确知的,只有行为者本人才真正知道。因此,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问题需要借助于抽象的方法,从人们大量的行为中间去概括、去把握。

当然,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也有一些差别。动机强调的是内在激励,虽然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和变化,但却可以独立于外界事物而自生自灭;目标强调的是外在的方向,不论它指向何方,总是存在着外在的对象物。因而动机结构和目标结构虽互相交叉重合,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着重于按与行为者本身利害关系来分类,如为己、为人、害己、害人、为己害人、为人害己、害己害人等;后者着重于按目标对象的分类,如物质利益目标、精神利益目标、感情利益目标等。在进一步考察问题时,动机往往与结果相连,目标则常常与手段相依,前者侧重于解决“要不要”的问题,往往不问过程和条件,后者则着重于解决“能不能”的问题,首先考虑的是过程和条件。动机问题和目标问题的这种差异,也许预示着一个情况,迄今为止对人类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心理检验,可能对说明行为动机比说明行为目标更为恰当。

尽管如此,动机问题和目标问题在人们行为中的性质和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它们与行为结果的区别则是巨大的和根本的。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动机和目标处在行为的此岸,而作为实实在在的东西,行为结果处于行为的彼岸;前者发生时行为尚未开始,后者出现时行为已经结束。因为动机和目标都是由需要产生的,经过权衡和选择导致了行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使需要得以满足。这时,动机得以完成,目标得以实现,二者完成于或实现于行为结果之中。可见,从行为动机到行为结果,从目标产生到目标实现,中间有一个行为过程。为了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把方绍伟提出的利益结构论框架〔3〕稍作改动,列在下面。

行为动机

行为目标

为己为人害己害人

物质利益目标A1 B1 C1 D1

感情利益目标A2 B2 C2 D2

精神利益目标A3 B3 C3 D3

(最大化目标)A

B

C

D

: : : :

行为过程: : : :

行为结果

利己利人 损己损人

在行为过程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动机和结果完全一致的事情是很少的,大量的是二者的不一致。为己的动机既可能得到利己的结果,也可能得到利人的结果,还可能得到损己或损人的结果。为人、害己、害人的动机也是一样。反过来,利己的结果既可能是为己的动机使然,也可能来自为人、害己、害人的动机。利人、损己、损人的结果也是如此。同样,最初设定的目标完全实现的事情也不多见,多元目标中各个目标的实现程度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其在统一目标中的权重也会发生变化,实际的实现很可能偏离原来设定的目标。行为目标和行为结果的这种差异,使得人们在行为过程中总是根据条件的变化和信息的获取(不确定性的变化),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甚至修正自己的目标,使其尽可能变成现实。这既否定不了初始目标的最大化性质,也改变不了修正后目标的最大化特征。虽然修正后的目标和初始目标不同,也可能与行为结果还有差异,但却是当时当地具体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正是由于同行为结果的物质存在相对立,个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因而被传统经济学驱逐出自己的神圣殿堂。在传统经济学看来,个人行为动机问题是个心理学的范畴,个人行为目标也是主观企求的东西,都不是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谁要是主张经济学要研究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当然,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与心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的行为问题,就会被看作是离经叛道,不可救药,就要严令查禁,甚至连心理学也未能逃脱被查禁的厄运。

不错,传统经济学是重视行为结果分析的,这是必要的和应当的,但是分析这种结果是怎样产生的也许更为重要。如果把行为结果当作一切和最后的标准,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或者是从理想化的条件出发,得出行为目标和行为结果结果高度一致,社会生产的目的自然而然地会得以实现;或者从现实结果与行为目标的不一致出发,否定行为目标的最大化性质。传统经济学公开申明了前者,实际上暗含着后者。因为,现实条件总是不理想的,不确定性也难以完全消除,这必然会对行为过程产生影响,使之发生出乎意料的变异,进而使得行为结果偏离行为目标;而理想化的条件是不能对实际行为构成约束的。用行为结果的现实性质否定行为目标的理想性质(即最大化性质),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2)行为目标和行为约束

理性行为虽然首先是就行为目标而言,但总是包含着行为目标和行为约束两个方面。一方面,不管约束条件如何,也不管行为结果怎样,人们的行为目标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的最大化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约束条件不同,最大化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由于约束条件及其不确定性是对人类理性的限定,所谓理性行为也不是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利益最大化也不是绝对最大,而是相对最大,是最大限度,是条件极值。也就是说,人们面临的经济问题或选择问题,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求极值的问题。不求极值,约束条件毫无意义;反过来,没有约束条件,也无所谓极值。

人们面临的行为条件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有主体本身的知识、能力条件和主体以外的其他条件以及信息条件,从而形成主体本身的局限和外在条件的限制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有物质技术条件和组织制度条件,从而构成物质技术约束和组织制度约束。这里主要从后一方面来考察。物质条件和物质约束反映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因而也可以称为自然界的约束。这一约束非常重要,是人们行为赖以产生和进行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物质条件和物质约束,任何人类行为都不可能产生和进行。制度条件和制度约束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因而也可以称为人的约束,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存在,如经济学上通常爱讲的鲁宾逊和礼拜五的故事,每个人都有各不相同的最大化目标,一个人的最大化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和作用于另一个人的最大化行为,各自成为对方实现最大化目标的条件和约束。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物质约束的基础上,制度条件和制度约束具有决定的意义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人们经济行为的特殊的社会规定,而且决定了最大化的具体社会内容;不仅能够说明各个行为主体有着怎样的多元而统一的行为目标,而且也决定着具体多元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们是如何将其统一成为最大化目标的。经济分析的重点和难点也许就在这里。

制度条件和制度约束的这种决定作用既是由人及其经济行为的本质决定的,也同制度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密切相关。人的行为总是有目的的,由于存在着稀缺性,人们总是经过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和权衡,选择能够为自己带来最大净效益的行动方案。不仅如此,人的行为和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如果没有目的性、社会性和稀缺性,制度也许是不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制度才是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工具,用以界定人们的自由活动和自由选择空间以及确立人们的行为规范。制度的这种界定和规范作用在于,制度结构为人们进出某一种活动设置了一个关口和范围,又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确立了一套激励的规则和奖惩的办法,从而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本利结构,人们据此才能对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作出计较和权衡,进而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决策。这样就使得人们把自己在经济活动中作出的各种各样的决策同自己的动机、目标、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因此,不同的制度结构规定了不同的本利结构,使人们选择不同的最大化方式;制度的运行和变化也会改变价格和费用的均衡关系,从而改变个人的成本收益关系,使人们作出新的最大化选择。于是,制度这种人造物反过来又成为人们活动的决定者。事物的辩证法就是这样。如果看不清这种关系,再加上每个人一生下来就面临着一种既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于是就会形成一种“制度幻觉”和“制度迷信”,似乎不是人的行为和活动创造了制度,而是制度创造了人的行为。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国家迷信”和“政府崇拜”就是它的必然结果。

尽管制度决定着人们的选择、行为和活动,决定着最大化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但却不是最大化本身,也不能改变和否定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事实,因而,制度规范一般是不能作为行为目标的,通常也没有人把制度本身作为行为目标。作为行为准则,它只能出现于行为约束之中。传统经济学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性预言出发,实际上颠倒了行为目标和行为约束的关系,从逻辑起点上就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不仅如此,从制度规范出发,似乎是重视了制度在人们行为中的决定作用,实际上是夸大和扭曲了制度的作用。

由于从制度规范出发,颠倒了行为目标和行为约束的关系,因而在传统经济学中,人们往往指责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行为主体,说他们的行为不合理。如指责企业乱发奖金、乱摊成本、行为短期化;指责职工个人泡病号、磨洋工、出工不出力;指责地方政府铺摊子、上项目、搞重复建设,实行地方保护;指责外贸部门抬价抢购、削价竞销、肥水流入外人田,等等。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道德说教、思想劝导也纷至沓来,要求企业要考虑长远发展,要求个人要发挥劳动积极性,要求地方要有全局观点,要求外贸部门要一致对外,等等。其实,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各个行为主体的上述行为都是一种理性选择,一种必然结果。无论是指责,还是劝告,都无济于事。如果要批评的话,对象也不是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而是现行制度的弊端。只要改变了制度条件,主体的行为就会随之改变,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才能奏效。

4 个人理性、公共利益和利他主义

传统经济学以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性预言作为基本前提,所暗含的关于人及其行为假定是: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人们都是一心为公的,或者说,人们的行为目标不是最大化个人利益,而是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为,建立在所有制决定论基础之上的传统理论,从公有制完美无缺、和谐无比、威力无穷的预言出发,认为公有制的决定作用,不是表现在它为人们的最大化行为确立了一个新的、与其他制度结构不同的选择空间和行为规范,从而使人们的最大化行为具有了新的社会内容和社会规定,而是表现在它能够改变人的本质和否定人们的一般行为方式,从而能够创造出一种社会主义新人和一种新的与此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使一心为公成为人们行为的初始动机和共同追求。传统经济学是以人人都是一心为公的雷锋和乐善好施的菩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经济分析的前提,进行演绎和推理,来构造自己的理论体系的。这就直接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在个人行为中,利他的动机和为公的目标究竟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真的象传统经济学所预言的那样?不能否认,在人们的行为中,一般都存在着利他的动机和为公的目标,但这动机和目标只是人们具体的多元目标中的一个,它与其他动机和目标的关系究竟怎样,在人们统一的最大化目标中占多大权重,人们是怎样将其统一成为最大化目标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的确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因人而异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公有制经济的建立,既不能抑制和否定其他动机和目标的产生和存在,也不能使利他的动机和为公的目标在每个人的多元目标中占据最大的权重,只是使人们能够注意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现实存在和重要意义。但是,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的个人并不能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人格化的代表,因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不能成为个人的行为目标。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既然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不是个人的目标函数,那么,它是哪个行为主体的目标函数?就象个人一般都存在着利他的动机和为公的目标一样,在任何经济中,也都存在着公共利益和共同目标、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用的问题。但在私有制经济中,没有一个行为主体将其作为自己的目标函数。现代一般均衡论将其作为假定的“社会计划者”的目标函数,也仅仅是为了设定一个假定的理论参照系,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是不起任何作用的。然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问题却具有了实实在在的性质,不仅是社会的旗帜和道德的标准,而且成为“公有权主体”或“计划者”的目标函数。虽然后者现在只能从理论上加以理解和把握,但它不仅具有理论参照系的意义,而且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的确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成为决定经济变量的重要因素之一。〔4〕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分析的任务不仅是要承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问题的现实存在和巨大意义,而且还要给它一个恰当的位置和解说。传统经济学确认了前者,这与其说是它的缺陷,不如说是它的科学价值,但却歪曲了后者,即传统经济学没有从理论上抽象出“公有权主体”或“计划者”这一理论角色,而是将其混迹于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和“政府”这一具有多重规定和多个目标函数的行为主体当中,因而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仍然缺乏一个真正的人格化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理论有时把它作为个人的目标函数,有时又把它作为政府的目标函数,必然会生出很多混乱来。

5 传统经济学对“经济人”和“理性行为”的批判

为了把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说成是个人的目标函数,传统经济学对“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进行了一些批判,其中有两点最为重要,然而也很难成立,它们至今不仅支配着一般人的思想,而且也被一些经济学家视为唯一的真理。

一是认为经济学把“经济人”和“理性行为”作为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就是将其建立在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其实,“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既没有否定利他动机和为公目标,也没有把人看成是极端自私自利的怪物。这不仅是由于,经济学在坚持这一基本假定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在具有较强外部性的领域,市场交易失效,政府交易和利他主义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是由于,这一假定既不是从人性善出发,也不是从人性恶出发,而是从人性无善恶出发,指出人是一个“有理性”的个体,他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和面临的约束条件,就需要选择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决策,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它既没有褒扬,也没有贬斥,而仅仅是实证性地提出了一个原则,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之间作出选择(不同的选择将对个人的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时,人们将通过成本和收益的计较和权衡,选择能够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解决办法,而不相反。〔5〕尽管这种计较和权衡有时是明确的,有时是含蓄的;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是习惯性的;有时比较全面充分,有时比较简单有限,但是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这本身也是一种理性选择。此外,提出“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不仅指出了利他主义的运用是有限度的,而且也为解释和运用利他主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利他主义只有在其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时才是合理的,才能有效地运用并保持下去;另一方面,从利益结构论和利益均衡论的角度来考察,利他主义仍然是有回报的,人们会以某种方式答谢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利他主义者也会获得某种精神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因此,认为在经济学中接受和运用“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就是公开宣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是带着有色眼镜强加的,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

二是认为人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社会人”和“文化人”,仅仅从“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出发,不仅不能全面概括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因而很难成为理论分析之基础,甚至会歪曲人的本质,使理论创造走到邪路上去。这种批评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是它的结论却是错误的。人以及人的社会关系本来就是复杂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科学没有一个不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使用不同的方法探寻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同样,衡量人们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经济尺度只是其中之一。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不需要、不应当、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和包打天下,它既没有把人的全部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经济人”的企图,也没有用单一的经济尺度来衡量人的全部行为的打算。然而,“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的确是一个基本的假定,不仅是进行经济理论分析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是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一个最有效的工具。这是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是基础、经济生活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这一基本原理的。

对于经济学中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关键不在于是否公开提出和明确设定,而在于提出和设定或者暗含的东西能否反映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否简明有效。如果设定或者暗含的东西不能反映经济过程的基本事实,不是过于庞杂,失之简明,难以应用,就是舍本求末,失之偏颇,难以奏效,那么,这样的前提和假定就无法成为经济理论分析之基础。相反,它就会象自然科学中的公理一样,成为经济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是经济学家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当然舍象了很多事实,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事实,因而不能反映人和人类社会的全部本质。但是它的确抓住了人类行为中一个基本的事实,能够揭示人和人类社会复杂本质的基本方面,同时它又非常简明,非常有效,具有较大的真理成份以及较强的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它不仅可以解释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而且可以解释非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易活动;不仅可以解释人们的经济行为,而且可以解释人们的政治行为(公共选择理论)〔6〕和道德行为;〔7〕不仅可以解释人们一般的社会行为,而且可以解释人们的家庭行为(人力资本理论和时间经济学);〔8〕不仅可以解释技术创新和技术变革, 而且可以解释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即解释人们的制度行为(新制度经济学);〔9〕不仅可以解释个人成败的原因,而且可以揭示国家民族荣辱兴衰的秘密;〔10〕不仅可以解释人们的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而且可以重新解释人类的历史过程和历史发展(新经济史学)。〔11〕总之,与人类行为的其他模式和其他假定比较起来,“经济人”模式和“理性行为”假定也许是一个最普遍、最有效、最成功的工具。这也许是很多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大家虽然指出了这一行为模式和行为假定的不足之处和缺陷所在,但却找不到一个更好的能够代替它的东西的重要原因。

6 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

人们的选择和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个人选择和个人行为,一种是公共选择和集体行为。在个人选择和个人行为中,个人理性起着决定的作用;在公共选择和集体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则是制度理性。经济学既然是研究人类选择和人类行为的科学,就不仅要说明个人理性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要正确对待制度理性及其与个人理性的关系。

在西方正统经济学中,理性原则完全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不涉及社会制度和政治背景问题,因而纯粹是一种个人理性。60年代初,有人把经济理性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加以考察,提出了制度理性的概念,〔12〕开始了对制度理性及其与个人理性关系的分析。但是,什么是制度理性,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人们往往从个人理性的环境和条件方面去解释,这并没有错,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无论是个人理性,还是制度理性,总是包括有共同的内含,即都是一种最大化的行为方式,因而制度理性也就是制度的效率性。然而,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处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情况,其发挥作用的依据和机理也不一样。只有对此作出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说明,才能对制度理性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个人理性来说,最大化的总是个人利益,它直接体现了个人的意志和追求,并依靠个人的意志和追求去实现,因而个人理性就是个人意志的理性。与此不同,对于制度理性来说,最大化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集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在这里,个人意志和个人追求不起作用,或不直接起作用,或不起决定作用,直接起作用或者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结构本身的逻辑。因此,制度理性就是制度的逻辑性,它是一种非意志的理性。因为,制度是人们为了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利益而创造和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和作用在于确立一种动力和约束结构,来引导人们采取可预测的,因而是有秩序的行为,用以沟通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选择和公共选择,于是,制度理性就表现为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有秩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公共选择和集体行为的有效性,它取决于该制度结构为人们提供激励和设置界限的性质和情况,后者又依赖于制度本身和制度设计的逻辑性。因此,制度的力量和效率来自于制度逻辑的力量和效率。可见,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要理解和把握个人理性,就需要考察个人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经济的制度结构;反过来,要理解和把握制度理性,也需要了解和把握个人的行为方式及其所追求的目标。

传统经济学是崇尚制度理性的,这是传统经济学的重要特色。所谓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性预言出发,说白了,就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理性出发。然而,问题在于传统经济学中的制度理性有三个缺陷:第一,它不是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理性,而是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理性,即它不是从现实公有制经济的实际运行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而是某种先验的东西;第二,它不是建立在个人理性基础之上的制度理性,而是建立在忽视、抹杀、削弱以至否定个人理性基础之上的制度理性,即在传统理论中,制度理性和个人理性处于尖锐的矛盾冲突之中,甚至是处于势不两立、有你无我的状态之中;第三,这种制度理性不是有限理性,而是完全理性。三者互相联系,同出一源。这就从根本上扭曲了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的关系,使得“理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产生了非理性的制度结果,从而暴露了这种制度理性的空想性质。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是有矛盾的。利益和偏好的个人性和主观性使得其既不可能比较,也不可能加总,因而无所谓个人利益和个人福利的总和等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其实,这种矛盾到处可见。比如,在囚犯悖论中,符合制度理性的安排不符合个人理性,符合个人理性的安排,又有悖于制度理性。在公共选择中,一致通过最符合个人理性,然而却不符合制度理性,它增大了选择成本,当投票者人数很多时,甚至使得任何一项选择和决定都无法作出。因此,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完全的制度理性和完全的个人理性一样,都是不可思议的。它们只存在于理想的制度中,在现实的制度中是找不到的。甚至从逻辑上来讲,人们不可能建立完全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制度。

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又是可以协调和统一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如在囚犯悖论中,如果我们改变博弈的条件或博弈的结构,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博弈的参加者由不能控制他们的环境变成可以控制他们的某些环境,就可以改变个人的理性策略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的反论,使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得到协调和统一。另一个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某种相容性。这不仅是指公共利益中的确包含着某种个人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之源。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制度结构既能够为个人提供比较巨大的利益激励和比较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也能够为人们建立比较有效的利益约束和行为规范,从而可以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这不仅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可预测性,弥补个人理性之不足,而且可以在保证自然而有秩序地实现个人最大化行为的前提下,增进公共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个制度的制度理性取决于其与个人理性相互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当一种制度的制度理性与个人理性趋于协调,确立该制度的立法原则与推动个人行为的行动原则取得一致,有利于个人最大化行为的充分发展和顺利实现时,其制度理性将得到加强,制度运行就比较和谐,运行成本相对较低,制度效益相对较大,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距趋于缩小和接近。这时,该制度结构就能成功地使个人的最大化行为有效地增进社会的普遍利益。相反,当一种制度的制度理性与个人理性相矛盾,确立该制度的立法原则与推动个人行为的行动原则发生冲突,个人理性受到压抑和发生扭曲时,其制度理性将会削弱以至丧失,各个主体的最大化行为会互相抵消,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距也会扩大,该制度结构就会使个人的行为目标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以分配性努力代替生产性努力,甚至以损害公共利益作为增进个人利益之手段。当制度理性否定和代替了个人理性时,就会走向专制主义。这实际上是用个别人的理性代替了所有人的理性和制度理性。因此,我们只能从个人理性引出制度理性,而不能用制度理性去重塑和改造个人理性。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找到制度设计和制度选择的判别标准和建设方向。

注释:

〔1〕转引自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中译本),第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2〕〔10〕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 对制度的经济分析》,第6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7〕参见方绍伟:《利益关系均衡论》,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4期。

〔4〕参见樊纲、张曙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 上海三联书店,1990;

张曙光:《“计划者”的理论抽象和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反思》,载陈昕主编:《公有制经济运行的理论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1。

〔5〕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译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6〕参见Dennis C.Mueller:PUBLIC CHO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公共选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

〔8〕参见Becker,Gary S.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B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家庭经济分析》(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

〔9〕参见罗纳德·科斯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

〔10〕参见Manour Olson: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Eoonomic Growth,Stagflatio,and Social Rigiditi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82;《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账与社会僵化》,商务印书馆,1993。

〔11〕参见Douglass C.North:Struo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W.W.Norton & Company,Inc.,New York,198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

〔12〕参见莫里斯·古德里叶:《经济学中的理性与非理性》(1960),每月评论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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