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姆拉会议的进一步讨论_中国边界论文

关于西姆拉会议的进一步讨论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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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1(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04)02-0044-11

民国始建,迫于英国政府的压力,以袁世凯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13年8月派代表赴英属印度参加解决所谓西藏问题的“中、英、藏三方代表会议”。(注:这是英国政府提出的会议名称。“三方”的提法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阴谋,旨在迫使中国政府承认西藏的独立地位。下同,不一一具注。)此次会议的地点在西姆拉,故史称“西姆拉会议”。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与会各方未达成协议,翌年7月,会议以失败告终。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代表麦克马洪背着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私下换文划分中印东段边界,把9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给英属印度,这条非法的中印东段边界线被称为“麦克马洪线”。虽然西姆拉会议以失败告终,而所谓“麦克马洪线”更是见不得天日的幕后交易,是非法的、无效的,但这次会议和所谓“麦克马洪线”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却十分严重。近百年来,国外敌对势力和西藏分裂主义分子一直利用西姆拉会议和“麦克马洪线”大做文章,据以谋求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和侵占中国领土。长期以来,中国近现代史研究者,尤其是治西藏地方史者十分关注西姆拉会议,有关研究论著不胜枚举。但是,就笔者管见所及,有关西姆拉会议的论著一般只注意到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对付中国政府代表,力压中国政府就范的一面,而对此次会议事实上存在的另外一面,即英国政府与西藏分裂主义势力同床异梦,各有所图,彼此不尽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一面却有所忽略,至今似未见有学者明确指出并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研判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矛盾及其原因,意在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研究。

西姆拉会议是由中国政府、英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三方代表参加的多边会议。一般来说,多边会议的情况要较双边会议复杂。这是由于多边会议的主体不像双边会议那样只有两个,而是有三个甚至更多,谈判各方都力图通过谈判实现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多边会议一般较双边会议矛盾更多,情况更为复杂,讨价还价更为艰苦。仔细判读有关西姆拉会议的资料可以看出,在西姆拉会议上,中、英、藏三方各有其利益所在并为实现本方利益的最大化而竭尽所能,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会议呈现出中英矛盾、中藏矛盾和英藏矛盾错综交织的局面。正如许多论著所指出的那样,在西姆拉会议上确实存在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互相串通联手对付中国政府代表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着英藏之间因利益冲突而相互矛盾的另一面。前者固然是西姆拉会议的主要矛盾,然而,如果看不到英藏之间的矛盾,把西姆拉会议仅仅视为以中国政府为一方,以英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为另一方的两军对垒,则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西姆拉会议。

需要说明的是,西姆拉会议会期很长,谈判过程很复杂,特别是与会三方长期围绕所谓“中藏边界”问题反复讨价还价,纠缠不休。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此详加介绍。本文只对现存的有关西姆拉会议的大量资料进行筛选,找出最能代表与会三方各自立场、观点的资料并进行比较,看看中、英、藏三方之间,主要是英藏之间的矛盾所在。

首先,我们看看被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所控制的西藏地方政府究竟要通过西姆拉会议达到什么目的?这只要看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在1913年10月13日举行的西姆拉会议第一次正式会议上率先提出的“六点要求”即可一目了然。这六点要求是:

1、今后汉藏不许干涉对方的内政,确定西藏的独立国,确定至尊达赖喇嘛为政教之主,光绪三十二年,即公元1906年4月7日在北京与外国订立条约时,因西藏代表未签名而条约失效,因此,三国不予承认;

2、汉藏疆界自东北西宁墨如岗的石碑为界,东以玛沁邦拉雪山沿线第一水道为界,东南以坚章地方的白塔为标记,这是众所周知的划界,而近年来重划出西藏之领土,详细如下:贡隆山顶、袁登达山顶、采当山脉以北至日尼山峰、巴康布托山峰至青海湖以北的巴那三区到汉地甘肃省界,南线以东南的果洛、霍科、新龙、甲绒等18家土司地区,甲拉、打箭炉等包括进去,最南端达到四川、云南边界、西至沿西藏边界的努日山以内的地区被汉人蚕食,建立所谓的西康省,这个省份属于西藏的土地,民族成份也是属于藏族。因此今后划归西藏所有,并要偿还占领期间所得税银;

3、1893年1月25日及1908年之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国不得过问:

4、过去与在藏汉官员及军队间结下了怨恨,现在有怨恨的民族同住在一个地区将成为滋事的因素,加之汉政府只付出军饷,而从西藏得不到利益,也扰害西藏政府和人民。为了双方的安宁,不准汉人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在西藏境内通行和居住,汉民商人如没有藏政府的有关官员签发的证明也不准入藏;

5、自三世达赖索朗嘉措去蒙古传播佛教、结下师徒关系起,一直为库伦寺哲布尊丹巴的认定、侍从而派遣僧官,赐封号,下达指令,从汉蒙地区来人加入各大寺,带来贡物等,以上地区的喇嘛、僧侣照旧要认达赖喇嘛为教主,严守寺规;

6、被汉人官兵、百姓抢劫或借拿的西藏政府的财物,没收的新龙等宗谿的财物及税款,杀害德格官员、百姓、克什米尔人、回民、尼泊尔人等,烧毁抢劫其财产及房屋等所受一切损失,一律缴还赔偿。(注: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著,陈庆英、格桑益西、许德存译:《西藏通史》[M],西藏社会科学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古籍出版社联合出版,1996年,第923页。)

这六点要求的要害在前两点。它否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企图废除中英两国政府过去签署的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条约,建立一个囊括今西藏自治区和甘青川滇四省藏区的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并以三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果中国政府接受西藏地方政府的上述要求,就意味着不仅仅是原属西藏地方政府管辖的卫藏地区要从中国分裂出去,而且在约占中国领土面积1/4的整个青藏高原地区将出现一个被国际条约承认的、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

夏扎的狂妄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政府代表的拒绝。陈贻范在10月30日召开的西姆拉会议第二次会议上据理驳斥夏扎所宣称的西藏在历史上是一个独立国家,历代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仅仅是施主与法主之间的关系,即所谓“檀越关系”等种种荒谬不实之辞,并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与其完全对立的解决西藏问题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l、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

2、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所享之权利与前相同,并有卫队二千六百名,除一千名驻扎拉萨外,其余一千六百名由该员斟酌分驻各地;

3、西藏于外交及军政事宜,均应听受中国中央政府指示而后行,非由中国中央政府,不得与外国订约;

4、西藏人民之以向汉人之故,因而身被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一律释放给还;

5、藏员所开之第五款可以商议;

6、前订之通商条款如须修改,须由中英两方面根据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中英所订藏事正约第三款商议。(注:牙含章:《达赖喇嘛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3页。)

这个方案反映了刚刚建立的中华民国政府从历史事实出发,坚持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断然拒绝西藏独立的主张;坚持中华民国政府一如历代中国中央政府有权对西藏地方实行主权管辖,如中央政府派驻藏长官统管西藏外交、军政大权,中央政府派军队驻扎拉萨等西藏要地等等。

一方谋求西藏独立,一方坚持对西藏的主权管辖,可谓针锋相对、水火不容,西姆拉会议谈判伊始即陷入僵局。老谋深算、别具肺腑的麦克马洪从英国政府的战略需要出发,既不支持夏扎提出的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政治诉求,更不同意陈贻范关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有权对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主张,施加压力,把会议纳入适应英国政府政治需要的轨道。

1914年4月27日,麦克马洪代表英国政府提出一份条约草案,要求陈贻范、夏扎签字。这个条约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1、西藏分为外藏、内藏两区,前者接近印度,包括拉萨、日喀则、昌都;后者接近中国,包括巴塘、理塘、打箭炉及西藏东部一大部分;

2、承认中国对于全藏之宗主权,但中国不得改西藏为中国行省;

3、英国不得并吞西藏任何部分;

4、承认外藏自治,中国允不干涉其行政,而让诸藏人自理,并允不派驻军队及文武官吏[惟下(6)除外],或于其间建殖民地,英国在全藏亦不得为此等事,但仍保留商务委员及其护卫;

5、内藏则拉萨之西藏中央政府仍保留其已有之权,其中包括管理大多数寺院、任命各地方长官,但中国得派遣军队、官吏,或殖民地于其处,不受禁止;

6、中国仍派大臣驻拉萨,护卫军队限三百人;

7、英国驻藏诸商务委员之护卫,不得超过拉萨中国护卫人数四分之三;

8、许江孜之英国商务委员来拉萨解决在江孜不能解决之事。(注:《西藏之过去与将来》,转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转》,第255页。)

麦克马洪提出的这个会议条约草案巧立名目,以所谓“宗主权”取代“主权”,从而否认中国政府对西藏的主权管辖,极其严重、粗暴地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该草案与中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的立场大相径庭,自不待言。同时,实事求是地说,它与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夏扎的“六点要求”与英国政府提出的条约草案,不难看出,英藏矛盾集中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1)西藏是“变相独立”,还是“完全独立”根据英国政府的条约草案,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所谋求建立的“大西藏国”被一分为二,分称“内藏”、“外藏”。中国与包括拉萨、日喀则、昌都等地在内的“外藏”的关系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所谓“宗主国”与“附属国”的关系。中国中央政府除了可以象征性地向“外藏”,派驻一名大臣和由300名士兵组成的卫队以彰显中国对“外藏”的所谓“宗主国”地位和对外名义上保留对“外藏”的领导外,实际上完全丧失了对“外藏”内政、外交、军事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照此办理,“外藏”的所谓“自治”实际上是“变相独立”。但是,“变相独立”毕竟不同于夏扎在“六点要求”中所谋求的“完全独立”。在近代国际关系秩序中,类似于殖民地的“附属国”并不等同于“独立国”,两者不是同一政治概念。英方条约草案所设计的“自治”“外藏”实际上是一个以中国为“宗主国”的“附属国”,而并不是一个政治上完全独立的国家,当然也就不具备一个政治上完全独立的国家所具有的国际地位和相应的权利。后面笔者将要分析,“外藏”“自治”,即“变相独立”,是当时历史条件下,英国政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它固然极大地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严重地危害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但显然也远远满足不了以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为终极目的的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分子的狂妄野心。不仅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而且在整个中华民国时期,英国政府一以贯之的对“外藏”“自治”而非“独立”的定位,或曰支持其“变相独立”而非“完全独立”的既定方针,极大地束缚了那些寄希望于英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建立完全独立的西藏国或大西藏国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手脚,是使其始终无法美梦成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1)所谓“中藏边界”问题 所谓“中藏边界”问题是西姆拉会议矛盾斗争的又一焦点。正如前文所介绍过的,夏扎在“六点要求”中所要建立的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其“国土”面积大大突破了清朝中央政府所划定的、由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治理的范围,企图一举鲸吞今甘青川滇四省之一部或几乎全部。粗算下来,“大西藏国”的“国土”面积大约是有清一代西藏地方政府实际管辖范围的两倍多,所占有的人口要增加两三倍甚至更多,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胃口之大,令人咋舌。这里需要交待的是,长期以来,西藏地方财政一直是入不敷出,不得不仰仗中央政府的支持,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实在缺乏独立建国的本钱。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劫掠土地,聚敛财富,这就是他们长期觊觎其他藏区,谋求建立大西藏国的根本原因。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就曾利用国内政局动荡混乱大举东犯,企图越过金沙江,席卷川滇边。此举遭到中央政府的反对和国人的声讨,1912年夏,四川督军尹昌衡奉命率军西征平息藏乱。西征军击退东犯藏军,并乘胜追击,大有直捣拉萨,恢复中央在藏治权之势。英国政府见势不妙,频频向袁世凯政府施压,尹昌衡被迫饮恨罢兵,西征军功败垂成。西姆拉会议召开后,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又企图通过英国人的帮助重划“中藏边界”,在谈判桌上得到它靠武力所得不到的东西。在此问题上,陈贻范同样折冲尊俎,据理力争,对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东扩企图予以批驳和抵制。

会议期间,“居中调停”的麦克马洪一方面不断向陈贻范施压,以迫使中国政府在所谓“中藏边界”问题上作出让步,为“自治”“外藏”捞取尽可能多的地盘;另一方面,他也不能无视中国政府的反对,完全满足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贪婪欲望,而要他们适可而止,在“中藏边界”问题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因此,英方在条约草案中摆出一副不偏不倚的样子,就解决所谓“中藏边界”问题提出“折衷”方案,即所谓“内、外藏”方案。该方案大体以金沙江为界,将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企图占有的“大西藏国”的“国土”一分为二,分称“内藏”、“外藏”:金沙江以东的“内藏”由中国政府管辖(虽然根据上引该条约草案第五条,“外藏”当局可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插足“内藏”,但其权利毕竟很有限);金沙江以西为“外藏”,“外藏”实行“自治”即“变相独立”,其“自治”范围大约相当于今西藏自治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尽管该条约草案规定的“外藏”“自治”范围已超出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如将清代并不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的三十九族地区划入“外藏”),但较之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的要求却大打折扣。特别是金沙江以东的巴塘一带毗邻“天府之国”四川,较之“外藏”的绝大多数地方海拔低,气候温和,有物产丰腴、人口稠密、交通便利、商贸发达之利,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对其垂涎已久。但英方条约草案将包括巴塘等地在内的金沙江以东地区划归“内藏”,使其如意算盘落空。尽管夏扎对此心怀不满,感到难以向拉萨当局交待,但又不敢发作,最终还是按英国人的意旨行事,接受了“内、外藏”方案,在西姆拉条约上签了字。会后,在西藏政坛上一度大红大紫、颇受十三世达赖喇嘛青睐的夏扎怀揣西姆拉条约惴惴不安地回拉萨复命时,因其有辱使命擅自接受英国政府的“内、外藏”方案而受到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冷遇,从此被置之闲散,郁郁而终。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西姆拉会议上,与会各方在所谓西藏的地位以及“中藏边界”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就英藏两方的关系而言,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英藏一家,毫无间隙,它们在西藏的未来地位和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统治范围这两个根本问题上也存在深刻的利益冲突。

说到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强调,我们在研究西藏近代史时必须十分注意和把握的一个基本点是,作为侵藏主角的英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一直有其出于地缘政治需要而既不同于中国政府,亦有别于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基于这种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反映在西姆拉会议上,英国政府固然有我们所熟知的教唆、拉拢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共同对付中国政府代表,企图迫使中国政府在主权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的一面;但也有对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的政治诉求多方限制而不是予取予求的另一面。民国时期,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一直把实现西藏独立,建立“大西藏国”的希望寄托在英国人身上,但当英国人出于一己之利而压制其政治诉求时,他们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尽管如此,英藏双方在西姆拉会议上存在分歧和矛盾却是不争的事实。

以上分析了英国政府与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在西姆拉会议上的分歧与矛盾,其中最关键之处就是西藏分裂主义分子要求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而英国政府只同意“外藏”“自治”即“变相独立”。英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并非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而是民国初年乃至整个民国期间,英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深思熟虑、一以贯之的既定方针。

1912年8月l7日,即中华民国刚刚成立,西姆拉会议尚未召开前,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就向民国政府外交部递交了英国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备忘录,史称“八一七备忘录”,阐明了英国政府在中国鼎革之际的对藏政策。该备忘录称:

一、陛下政府过去曾经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但从未承认也不打算承认中国有权积极干涉西藏的内政,西藏内政应如各项条约所期望的那样由西藏当局掌握,1906年4月27日条约第一款授权英国和中国必要时采取相应步骤,保证充分履行条约之规定。

二、陛下政府根据以上这些理由,全然反对中国驻西藏官员近两年执掌该国全部行政大权的行为;并且全然反对袁世凯总统1912年4月21日命令中宣布的原则,即应将西藏与“中国各省一体看待”,有关该国的一切“行政事务”,“均将属内政范围”。

陛下政府正式拒绝接受对西藏的政治地位作如此之规定,陛下政府必须告诫中华民国:中国官员不得重复已遭到反对的行为。

三、陛下政府不反对中国有权在拉萨设置一名代表,随带适当卫队,在对外关系上对西藏人有建议权;然而陛下政府不打算同意无论在拉萨或在全西藏保持无限数量的中国军队。

四、陛下政府必须催促按照上述各点签订一项书面协议,作为承认中华民国的先决条件。

五、同时,完全断绝中国一切经过印度同西藏的往来,只有在上述各方面达成协议,陛下政府认为这些条件已经兑现,才能重新开放。(注:英《外交部档案》,全宗第535号,第15卷,第153-154页,第193号文件附件,转引自王远大:《近代俄国与中国西藏》[M].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第280-281页。)

“八一七备忘录”表明,英国政府利用民国初建,政局动荡,中华民国政府立足未稳之机,以不承认新建中华民国和断绝经由印度的中藏交通相要挟,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放弃对西藏的主权管辖,同意西藏“变相独立”。一年多以后,英国政府炮制的西姆拉条约草案的基本立场、基本精神是与《八一七备忘录》相互呼应,一脉相承的。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帝国主义为什么不支持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的要求,而主张“外藏”“自治”,即“变相独立”,而非“完全独立”呢?英国政府的这一政策,且不说令袁世凯政府无法接受,指示陈贻范不得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从而使西姆拉会议以失败告终,而且也招致上层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不满。应该说,英国政府采取这一方针,其中大有深意在焉。

简单地说,英国政府之所以不支持西藏分裂主义势力搞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首先是它难以办到,更重要的是这样做于其不利。

众所周知,1840年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成为帝国主义列强竟相欺凌、宰割的对象。至19世纪末,以中日甲午战争为发端,帝国主义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极大地激化了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由此爆发了震惊世界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固然有其严重的弱点,并因中外反动势力的残酷镇压而惨遭失败,但广大义和团战士以不惜粉身碎骨、肝脑涂地的牺牲精神,万众一心、前仆后继地与八国联军殊死搏斗,却给帝国主义列强上了刻骨铭心的一课,使他们被迫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不甘心屈服的,是不会任人宰割的,如果贸然瓜分中国,必将招致比义和团运动更为凶猛的、永无休止的反抗。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承认:“中国群众……尚含有无限蓬勃生气,…无论欧美日本各国,皆无此脑力与兵力,可以统治此天下生灵四分之一也。…故瓜分一事,实为下策。”(注:瓦德西:《拳乱笔记》,[日]佐原笃介辑《八国联军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M](三),第86、244页。)

同时,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后,清廷西狩,八国联军占据北京。此时,帝国主义列强虽不乏借机瓜分中国的强烈欲望,但又都各怀独执牛耳称霸中国的野心,彼此掣肘,相持不下,一时间,大有因分赃不均,爆发内讧,乃至兵戎相见之势。

于是,权衡利弊,义和团运动失败后一度甚嚣尘上的瓜分中国的论调归于消寂,帝国主义列强转而采取“保全主义”。所谓“保全主义”,就是帝国主义列强以义和团运动中中国人民的强大反抗为借鉴,出于稳定其在中国的半殖民地统治秩序和调和彼此之间的矛盾的需要,相约放弃明火执仗地凭借武力瓜分中国的政策,转而“保全”中国,意即名义上尊重和维护中国领土的完整,把侵略中国的政策建立在继续加深扩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比较温和的掠夺形式的基础之上。“保全主义”最终成为20世纪前期,包括清末民初鼎革之际,帝国主义列强在侵略中国过程中相约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直至30年代为日本军国主义公然入侵中国所破坏。

17世纪中叶,英国开风气之先,率先完成资本主义革命,长期走在时代的前列,一强独大,独领风骚。19世纪中叶,英国最早凭借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利用强加于中国的种种不平等条约,使中国成为其重要的商品输出市场、廉价原料供应地和资本输出场所。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英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和先行之利,在中国攫取了傲视其他帝国主义列强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举例说,1899年,在中国对外贸易总值中,英国约占62%;(注:菲利浦·约瑟夫著、胡滨译:《列强对华外交》[M],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412页;)1905-1914年间,在帝国主义对华铁路贷款总额里,英国占到38.2%。(注: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Z],第191页。)较之其他帝国主义国家,英国从自身在华利益出发,当然更不希望帝国主义列强将偌大的、统一的中国市场瓜分得支离破碎,更支持对中国实行“保全主义”。1900年10月16日签订的《英德协定》鲜明地反映了它的这一意图。该《协定》认为列强在中国的贸易及其他经济活动,均应遵循“自由开放,毫无差别”的原则,规定“不得利用现时之纷扰在中国获得任何领土利益,其政策应以维持中国领土不使变更为指归”。(注: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M],第一编,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9页。)设使民国初年英国为满足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贪婪要求,撕毁帝国主义列强间达成的协议,破坏相约必须共同遵守的“保全主义”的游戏规则,建立一个听命于它的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势必出现于其严重不利的局面。

首先,如果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将空前严重地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统一和完整,这不仅是孱弱如袁世凯政府也无法吞咽的苦果,更会招致全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民国建立以来,在帝国主义侵略的强烈刺激下,中国人民出现了空前的民族觉醒,民族主义浪潮汹涌澎湃,反帝斗争在神州大地上此起彼伏,冲击着半殖民地的统治秩序。如果英国政府鲁莽灭裂,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悍然支持西藏独立,只能是引火烧身。在中国大地上必将出现一场空前声势浩大的反英斗争风暴,英国长期苦心经营的在华利益必将受到严重冲击而难以收拾。

再有,英国支持西藏独立,无异于率先破坏帝国主义列强之间既定的“保全主义”的游戏规则,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就会群起而攻之,英国将在国际社会陷于孤立,这对其对华战略、亚洲战略,乃至全球战略将产生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长期以来,沙皇俄国一直是与英国争霸中国和亚洲的主要对手。在侵华帝国主义列强中,沙皇俄国的资本主义改革进行得最晚、最不彻底,腐朽、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的影响尾大不掉,经济最不发达,故被列宁称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沙俄较之英法德美诸强无经济优势可言,故在经济侵略中国时处于下风。因此,沙皇俄国在侵略中国、争霸亚洲的过程中,更多地诉诸武力,更多地以掠夺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领土为要务。在中国近代史上,与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比较,沙俄劫掠的中国领土最多,并且一直对与其相邻的中国内、外蒙古地区和东北地区虎视眈眈,企图将它们变成其独占的“势力范围”或殖民地。因此,人们都很清楚,英美等国积极倡导、制定的“保全主义”的游戏规则有维护自身利益并用以束缚沙俄手脚的很强的针对性。设使英国率先破坏“保全主义”的游戏规则,支持西藏独立,正是沙俄求之不得的事。一旦西藏在英国支持下获得“独立”,它势必接踵而至,扶植蒙古分裂主义势力,建立听命于它的独立的大蒙古国,进而席卷广袤、富饶的中国东北地区而去。如果出现这种局面,其他帝国主义列强自然也不会袖手旁观,必将竞相效尤。如此这般,将会掀起新一轮瓜分中国的狂潮。这恰恰是英国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破坏中国的统一,把中国瓜分得支离破碎,吃亏最大的,还是英国自己。精于计算的英国政府决不会干这种因小失大,为他人火中取栗的赔本生意。

总之,惮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顾忌侵华列强之间的矛盾,维护自己的在华既得利益,是英帝国主义不支持西藏“完全独立”的重要原因。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英国不支持西藏完全独立,而是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主张“外藏”“自治”,不仅可以遮人耳目,尽可能避免或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对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责难,更重要的是,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分析,这恰恰是对英国最为有利的最佳选择。换句话说,地缘政治的需要,是英国政府反对西藏完全独立而主张西藏“变相独立”的更为重要的原因。

在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时代,处于强势地位的帝国主义国家,不论它如何标榜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归根到底,还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决定其外交政策。英国政府也不例外。20世纪初,英国政府之所以殚心竭虑地积极干涉侵略中国西藏,是由于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西藏对于它有超越于其自身价值的重大战略价值。

早在18世纪末,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企图越过高耸的喜马拉雅山,插足西藏,开辟新的商品输出市场和原料供应地,但这个愿望直至19世纪末才实现。1888年,英国悍然发动第一次侵藏战争,终于敲开了西藏紧闭的大门。兵败之后,中国政府被迫于1890年、1893年相继与英国签订了两个关于西藏的不平等条约,即《中英藏印条约》和《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从此,西藏门户洞开,英国人如愿以偿,开辟了与西藏的通商关系。但是,客观地讲,由于西藏地广人稀、经济落后、市场狭小且交通不便,西藏被迫对英国开放后,英属印度与西藏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十分有限,更无对西藏直接进行资本输出攫取超额利润的可能。因此,对于英国来说,就经济利益而言,与中国内地特别是富庶的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地区比较,西藏味同鸡肋,价值不大,并不值得重视。20世纪初年,促使英国政府高度重视西藏并积极干涉侵略西藏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经济方面的需要,而是地缘政治的考虑。

19世纪末、20世纪初,尽管显赫一时的大英帝国己开始走下坡路,但其殖民地仍遍及全球,以“日不落国”傲称于世。印度是英国最大的殖民地,是大英帝国称霸全球的殖民体系的重要基石,被喻为“英国女皇王冠上的钻石”。印度所在的南亚大陆呈半岛状,东西两侧是辽阔的印度洋,北面则有连绵的高山、广袤的高原、无垠的戈壁沙漠作为自然屏障,除了要镇压本地人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来说,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可以说是高枕无忧。然而,刚刚进入20世纪,却传来令英国人坐立不安的消息——西藏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多次秘密派其心腹、俄国人德尔智赴沙俄,欲与沙皇俄国政府结盟,引俄拒英。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初,沙俄是与英国争霸亚洲的主要对手,以扩张土地为要务的沙俄急欲南下中亚,把侵略触角伸向波斯湾、印度洋,双方在中亚地区的激烈争夺已令英国政府疲于应付。设使沙俄与西藏地方当局结成反英同盟,它将兵不刃血入主西藏,并凭借高原之利,对喜玛拉雅山南侧的英属印度构成极大的威胁。“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1904年,英印当局在连俄藏结盟的情报还没有搞实搞准的情况下,就大动干戈,打了一场“先发制人”的、大规模的侵略西藏的战争。英军越过喜马拉雅山,直捣拉萨,迫使亲俄的十三世达赖喇嘛仓皇出走。英国政府之所以不惜代价,劳师远征,迫不及待地发动这次规模空前的侵藏战争,主要是地缘政治的需要,是防范和肃清沙俄在西藏的影响,设法培植西藏的亲英势力(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十三世达赖喇嘛主政的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政府的冲突中态度暧昧的九世班禅,就是英国政府一度寄以希望并拉拢、扶持的对象),构筑阻隔沙俄,保障英属印度安全的“战略缓冲区”。

英国远征军在迫使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拉萨条约》第九款中就特别明确规定:“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注:转引自牙含章著:《达赖喇嘛传》,第180页。)

此一条款,充分反映了英国政府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防范其他帝国主义列强(在当时主要针对沙俄)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插足西藏,保卫英属印度的安宁。

消息传来,清政府十分震惊,一是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官员无权与外国订约,二是担心条约第九款中所说“外国”包括中国。好在此次英国进军拉萨,迫签条约,意在对付沙俄,因此,在中国政府的坚持下,中英两国政府就此问题重新开议,并于1906年4月27日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而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正约之第二款称:“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其它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第三款则声明:“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注:见《中外旧约章汇编》[Z],第二册,三联书店,1959年,第345-346页。)

通过《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及其附约,英国政府迫使中国政府及西藏地方政府承诺,除了英国,任何外国不得以任何途径和形式插足西藏,从而扎紧了拒包括沙俄在内的所有帝国主义列强于西藏境外的篱笆,一个从北面拱卫英属印度的地域广袤的“战略缓冲区”终于形成了。

在国际政治中,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20世纪初,随着德国的崛起,迫使英国政府开始逐步调整其全球战略,全力应付迅速崛起的德国的挑战。1905年12月英国自由党政府上台后,奉行英俄友好政策,昔日的宿敌摇身一变,又成为联手对付德国的同一条战线的“战友”。为了化解双方在亚洲的矛盾,1907年8月31日,英俄政府在彼得堡签订了《英俄协约》,就双方长期纷争不已的波斯、阿富汗、西藏等问题达成一揽子交易。其中有关西藏问题的《西藏协定》如下:

俄国政府和英国政府承认中国对西藏之宗主权,并考虑到英国因其地理位置,对完全维持西藏对外关系之现状,具有特殊利益,兹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款 两缔约国保证尊重西藏之领土完整和一律不干涉西藏之内政。

第二款 俄国和英国遵照承认中国对西藏之宗主权这一原则,保证:仅仅通过中国政府与西藏联系。但此项保证不排斥1904年8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规定,并为1906年4月27日英中条约所确认之英国商务委员同西藏当局的直接联系,也不更改上述1906年条约笫l款中英国和中国所作之诸项保证。

不言而喻,无论俄国或英国之佛教徒臣民均可仅仅出于宗教原因同达赖喇嘛以及西藏佛教之其它代表人物进行直接联系。俄国政府和英国政府保证:就两国政府而言,将不准此种交往违反本协定之规定。

第三款 俄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各自保证不派遣代表去拉萨。

第四款 两缔约国保证不在西藏为自身或其臣民寻求或获取对铁路、道路、电报及矿山的任何租让权或其他权利。

第五款 两国政府约定,西藏收入,无论为实物或现金,均不允许抵押或转让给俄国或英国,或其任何臣民。(注:科济缅科编:《俄国同他国所订条约汇编》,1952年莫斯科版,第386-394页。转引自王远大著:《近代俄国与中国西藏》,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61页。该约之附件略。)

在帝国主义时代,帝国主义国家无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利益,拿这些国家的利益为筹码,或公开交易,或私相授受,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在这次英俄政府背着中国政府就西藏问题达成的交易中,英国人可谓收获极大,其一,在协定中,英俄两国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管辖关系置换为宗主国与附属国的关系,其中包含着极大的阴谋,为英国日后否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将其侵略干涉西藏的政策进一步升级埋下了伏笔;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俄国人事实上承认了西藏作为英国的独占势力范围,包括它自己在内的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不得染指西藏,即使他日英俄交恶,沙俄也将受该协定束缚而无法插足西藏,从而进一步确立了西藏作为英属印度“战略缓冲区”的地位。《西藏协定》的签订使英国政府松了一口气,一度“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来自北极熊的威胁得以化解。

时隔不久,辛亥革命爆发,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一举推翻腐朽的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绵延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古老的中国焕发出勃勃生机。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所发表的宣言书中昭告世界:“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起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岐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至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注:《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52页。)

同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明确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并规定西藏同各行省、内蒙古、外蒙古一样,选派五名参议员,参加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中华民国参议院。(注:《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52-453页。)

不久,袁世凯取孙中山而代之,他在同年4月22日发布的大总统令中进一步提出:“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画,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民国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原系视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现在统一政府业已成立,其理藩院事务,著即归内务部接管。其隶于各部之事,仍规划各部管理。”(注:《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54页。)

面对中国正在发生的历史剧变,目睹中国人民在辛亥革命过程中表现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激情,展望中国将由此可能走向强盛的前景,英国人不能不认真对待来自中华民国政府及其领导人的上述坚定而明确的声音——西藏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藏族人民是中华民国的国民,民国政府要实行“民族统一”、“领土统一”、“内政统一”等政策,加强对包括西藏在内的边疆民族地区的施政,密切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等等。如果说,辛亥革命前,英国把西藏变为拱卫英属印度的“战略缓冲区”,意在对付沙俄,并防范其他暗中觊觎西藏的帝国主义列强的话;那么,辛亥革命后,英国政府就必须正视来自中国的“威胁”了。如果中华民国政府把上述方针、政策付诸实施的话,必将大大加强中国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存在,而随着中国的日益强盛,这种存在将不断加强。按英国人的逻辑,这将对与西藏山水相连的英属印度构成“威胁”。英国人不无忧虑的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统治的民族主义思想会就近由西藏传入印度,将为印度人民正在兴起的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运动火上添油,而一旦中印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的民族主义运动汇合,势必严重地冲击英国在亚洲,乃至在全球的殖民统治。这种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出现的前景确实令英国人不寒而栗。这时,继续巩固和加强西藏的“战略缓冲区”地位,对英国人来说是尤为必要的。它不仅有继续防范沙俄或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染指西藏的一面,同时还有防范走向新生的中国加强在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存在和影响的一面。孰重孰轻,将视时局的发展而定。

见微知著,防范未然,英国统治者考量的问题着实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大局观。当中华民国刚刚脱胎而出、前途未卜时,他们就已看到了遥远的东方天际的星星之火,设法提前在西藏构筑防火墙,做好防御来自中国的燎原烈火的准备。1912年夏,刚刚由南京迁都北京的民国中央政府百废待兴,仅就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问题发表了原则性声明,尚无完备的政策,更没有来得及采取什么具体措施,而英国政府已“未雨绸缪”,制定了新的西藏政策,并主动找上门来,这就是上述“八一七备忘录”。接着,他们又使出浑身解数,迫使袁世凯政府就范,派代表参加西姆拉会议并企图压迫中国政府接受西姆拉条约。英国政府的“八一七备忘录”和西姆拉条约已如上述,它们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剥夺殆尽,只留下“宗主国”的空名。中国政府如接受西姆拉条约,将完全丧失对西藏的主权管辖,更谈不上保留和加强在西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存在。即使中国日后变得强大,也会受制于西姆拉条约而对变相独立的西藏无可奈何。反观作为“战略缓冲区”的西藏,气候恶劣,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加之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分子本身是农奴主,保守、僵化,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拼命维护而不是改变这个制度,如再人为地排除中国内地先进文化和进步历史潮流的影响,其告别黑暗的中世纪,走向现代化,将遥遥无期,而这恰恰是尽享现代化之利的英国人所最希望看到的景象。对于英国人来说,西藏分裂主义分子是最令人放心的、拱卫英属印度的称职的看门人。

有一句名言:“真理向前跨进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同理,对于英国政府来说,如果它从主张西藏“自治”即“变相独立”的立场再向前迈出在局外人看来似乎无足轻重的一步,进而支持西藏“完全独立”,使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的美梦成真,且不说必将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责难,更重要的是,它将完全违背自己积极干涉侵略西藏的初衷,使自己陷于事与愿违、全盘皆输的窘境。正如前文所介绍的,在英俄或敌或“友”的不同时期,在民国建立前后,英国政府的“战略缓冲区”计划虽有所调整,但基本精神不变,即不允许任何外国(主要针对沙皇俄国或可能与其竞争的对手)以任何名义、任何途径染指西藏,民国成立后,则又加上了不允许中国政府干涉西藏“内政”的内容。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积贫积弱的西藏永远处于某种“政治真空”状态,以排除任何来自北方的、对英属印度的“威胁”。试想,如果西藏获得了“完全独立”,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任何国家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与西藏建交、遣使、订约,都可以与西藏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包括兴修铁路、开发矿山、开办银行等等,甚至可以与西藏建立各种形式的政治、军事关系。这样一来,将出现英国人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在自己的家门口,在与英属印度有几千公里边界线的西藏,英国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蜂拥而入,利用西藏的贫穷、落后、虚弱,竞相控制西藏,并以此为桥头堡,威胁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统治,英印殖民当局将永无宁日。如此这般,英国政府无疑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难道它会干这样的蠢事吗?

时至今日,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华民国时期,尤其是民国初年,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控制受到严重削弱,是西藏实现完全独立的千载难逢的良机,他们埋怨当时的西藏分裂主义势力未抓住机遇,建立完全独立的“西藏国”或“大西藏国”。其实,并不是当时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不积极,不努力,他们曾为此殚心竭虑,无所不用其极,包括认贼作父,投靠英帝国主义,不惜将9万多平方公里的祖国领土拱手相送。遥想民国初年,西姆拉会议召开时,西藏分裂主义分子是何等的踌躇满志,企图毕其功于一役,一举建立完全独立的“大西藏国”。但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他们的如意算盘完全落空。西藏独立的计划不仅遭到中国政府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而且也得不到他们所寄以希望的英国政府的支持。夏扎在西姆拉会议上什么也没有捞到,铩羽而归,而英国人却得到了“麦克马洪线”,并据以逐步侵占中国9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西藏分裂主义者因此留下千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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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姆拉会议的进一步讨论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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