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前现代化时期的家庭与工厂制度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时期论文,工厂论文,制度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3)11-0003-10
一、作为前现代化时期基本经济组织的家庭
在前现代化的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家庭是最为普遍的基本经济组织。很多比较文化的文献在比较传统农业社会的中国和西方时谈到:中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西方则是庄园经济或领主经济。应该说,在欧洲处于庄园经济时期,这确实是中西方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大差别,而且,即使在庄园经济崩溃之后,西方前现代化的土地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重要差别。但从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看,西方前现代时期的传统社会也是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在欧洲,自罗马共和国末期,已经出现隶农制(注:恩格斯针对当时的情况写道:“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惟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恩格斯,1972,P.147)。),并逐渐取代了原来盛行的奴隶制庄园经济,而在发生于产业革命前的农民解放运动中,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其与领主的土地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一种永佃制,领主一般也不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前现代化的西方农业生产组织同样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总之,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如果简单化地作一比较,与其说前现代化的中西方农业生产组织是庄园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差别,不如说是大体上均为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基本经济组织是农民家庭或农户。严格地说,农民家庭与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对这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就亲缘关系与功能性关系而言,相比之下,前者更强调成员间的包括血缘和姻缘的亲缘关系,后者则更强调在一起生活和生产等功能性关系;就生活功能与生产功能而言,前者更强调生活功能,后者更强调生产经营的功能。由于一般说,这两者之间一致性的程度相当高,因此,人们在有关的论述中通常将两者互替地使用。但是,如果我们稍作细致地分析就可以发现,在不同的传统社会中,这两者之间一致性的程度是不同的。
两者之间是否一致在于作为经营单位的农户是否包括了一些与农户家长不具有直接亲缘关系的成员。一般说,这种一致性程度的差别与土地制度特别是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条件的经营规模和土地经营权的分布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和按血缘、姻缘关系组成的家庭规模大体相当的情况下(这一假设大致符合东西方前现代化时期的情况),土地经营规模小,则对外部劳动力需要较少;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则对家庭外劳动力的需要必然较多。而在欧洲和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土地经营权的分布状况和土地经营规模有着明显的差别。这种区别与继承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欧洲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是以领主所有为核心的一种土地的“多级所有制”[1]。就领主这一层次说,其不同于东方的是,一个村的土地一般只有一个领主,甚至一个领主可能拥有几个村或庄园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的分布远较中国更为集中,而长子继承制则是保持这种分布状态的一个重要机制。
就农民阶级来说,永佃制下的土地经营权也与领主的代际继承一样,同样普遍实行着长子继承制,这就使得经营权不致由于继承而分散,与中国相比,其经营权的分布较为集中,一户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大。根据西德尔的研究,在中世纪全盛期和末期,这种经营权的继承,是由领主强制农民“退休”,将权力移交给其某一个子女(通常是长子)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农庄的移交与继承人的结婚在时间上是一致的。…那时地主对农民经济施加了强大的影响。如果从经济上对地主是必要的话,那些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就会被地主更换。地主的利益是,使那些因年老或多病而不再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农民退休。…由地主进行的‘使老农民退休,新农民接班’的实践,出现了农民的习惯法,这一习惯法在继承法实施后还是坚持了下来”[3]。
由于一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较大,“从长远的家庭历史来看,欧洲的农民经济仅有父母—子女群体的劳动力还不够”,需要从家庭之外补充劳动力。“对家庭劳动力的补充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形成错综复杂的复合家庭形式,其中包括许多父母—子女群,从而拥有很多劳动力(尤其在俄罗斯及东南欧地区);一种是由未婚的长期雇工补充。这些长工与农民家庭在社会与户籍上合为一体,因而仍被计算在‘农民家庭’中(其典型存在于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法国大多数地区);另一种由短期雇工补充。但是这些短工在农民家宅外面生活,他们有自己独立的家户,因而不计算在农民家庭中(其典型存在于北德、易北河以东、匈牙利、北意大利或法国地区)”[3]。由此可知,对于“中欧和西欧”大部分地区,农民家庭对劳动力的补充是通过西德尔所说的第二种“类型”解决的。
与对家庭外劳动力的较多需要相对应,“在那些实行地产单独继承权的地区,由于农民的孩子中只有一人继承农业产业,则形成了一个广泛的‘低于农民的’居民阶层”[3]。这些“低于农民阶层”的家庭需要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与广为流传的有关农民社会的陈见相反,从18世纪前半期以后,在中欧和西欧许多地区,缺地和无地者已形成为农村居民中的一大部分。所谓‘农民解放’,同样也有助于农民以下阶层居民的增加。1800年,普鲁士农村居民中独立农民阶层、小农阶层以及低于农民阶层的居民还大约占1/3;19世纪前半期,农民以下阶层的居民有了显著的增加;到19世纪中期,无地农民所占比例已达全普鲁士人口的1/3。在奥地利也有类似数量的增加”[3]。这恰好为占有土地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的农民家庭吸收家庭外劳动力提供了条件。“不仅由血缘关系和婚姻亲属,而且由非亲属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求,这是西欧和中欧农民经济的一个特征”。[3]由于农户中普遍地吸收了一些来自“低于农民阶层’劳动力和其他农民家庭的非继承子女,而这些外来者与农民夫妇并无亲缘关系,却在户籍上依附于雇佣他们的农户。因此,农户的规模常常大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小农家庭,形成了很多家长制的“大户经济”(注:在很多方面,欧洲的这些“大户”类似于一些比较研究文献所指出的日本传统“农户”。不过,与日本不同,这些来自其他家庭,充当雇工的女仆者“年龄仅限于二、三十岁,一般情况下并不终生受雇。…因此,西欧与中欧的仆役和女仆并不是农村社会的一个自主的社会阶级,而是被看作一个具有社会文化特征的年龄阶段。只是结束长工阶段结婚后,这些个体才或迟或早地成为农业社会的一个阶层(多数低于农民阶层)”。(西德尔,1996,P.37)),农户与农民家庭一致性较低。
而且,欧洲农户的成员“同农民夫妇有无血缘关系只起次要作用”。[3]一方面,“通常农民雇主也被选作教父,以经济为基础的工作关系在这儿又加上了一种父权的特征。…一部分长工是农民夫妇的亲戚”。[3]对于大多数还在孩提时代便充当仆役的年青人来说,农民的家户共同体成为“延伸的父母家”。[3]另一方面,作为家长的农民夫妇子女与外业者的地位并无明显的差异。“农民子女与长工一起进餐,并住在一起,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比外来的雇工优越”。[3]甚至“年纪较大的仆役常常对年纪较小的农民子女具有明显的权威性作用。[3]在就餐、劳动过程中,能力较强的外来雇工均优越于农民子女,雇工头经常呵斥甚至打骂农民子女(注:与此相对照,中国则在传统上雇工与家庭成员是相“隔绝”的,小农家庭一般很少有非血缘、姻缘关系者在家庭内生活和劳动,富有的家庭中雇工或奴仆与真正的家里人是截然分开的,地位、身份是不容混淆的,虽然奴仆常以“家人”称呼之,但这里的所谓“家人”只是奴仆的一种特定名称。并且,中国的雇工、奴仆通常也拥有自己的家庭。在欧洲,直至19世纪初起,才“出现了一个农民家人同雇工们在空间和社会方面分离的趋势,在大农庄里建立起单独的长工工房。在商业化和生产合理化的农庄里,长工的地位逐渐发生了变化:他们与农民家庭的一体化让位于日益增加的疏远的‘雇主与工人’的关系。与此同时,农民家庭第一个私人化倾向表现出来了。由此,这种农民家庭开始越来越同被视为‘非家庭’的长工们相隔绝(西德尔,1996,P.45)。“到19世纪末,越来越多的农庄长期雇工由家庭成员所取代”(西德尔,1996,P.11)。)。
二、工业化早期的家庭企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业化也就是工业组织发展的过程,而且,这种组织的发展一般不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是以自组织过程为主的。在前现代化时期及工业化早期阶段,由于市场狭小,机会缺乏,“联合的艺术”不发达[7],在不具有紧密关系者之间达成“一致赞同”是很困难的,因而由原来各自独立的行动者平等自愿地将其拥有的部分资源聚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较大的新组织是相当困难的。同时,在工业化早期阶段,由于资本积累和集聚程度有限,“有纪律”的自由劳动力以及富有组织才能的企业家的缺乏,由某种资源的所有者借入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资源并将其组合起来创立组织(注:其最为常见的具体形式是资本所有者购入物质资源和劳动力。)也存在一定困难。而且,整个社会的外在环境也较不适应于较大的企业组织和“工厂制度”。因此,在工业化早期阶段,进行组织创新的成本较高,而对于早期工业化过程而言,家庭是一种最为基本也最为普遍的既存组织,以家庭这种既存组织作为工业化早期的经济组织形式则不必付出组织创新成本。
利用家庭中原有的、紧密的传统关系还可以节约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就更是如此。这种过于紧密的人际关系虽然不利于产生纯粹的经济交易,但却有助于生产中的合作、利益的分享和风险的共担。而且,按照传统社会普遍流行的观念,利益和风险也应该在最亲密的家人和亲友之间分享和分担,而不宜与外人分享和分担。换个角度说,在陌生人或关系不甚密切的人们之间,要在重大问题上合作,并分享利益或分担风险,就需要有更为明确的正式契约,而在工业化的早期,人们制订和执行更为明确的正式契约的能力较低,成本极高。家庭中密集的人际关系则恰恰提高了人们处理模糊契约的能力(注:我认为,有两种解决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所产生的问题:一是建立正式契约、正式的制度安排和规则,也就是减少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其趋于完备。二是建立、维护和强化良好的非正式关系,这可以说是通过提高处理“不完备契约”的能力解决契约不完备问题(王询,1999)。),节约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家庭在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此外,无论是组织组建过程还是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都受组织规模的影响,因此,组织的发展必然地是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由于在工业化的早期阶段,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由技术因素决定的经济规模较小,组建较大企业的组织创新收益也较小。家庭既是既存的基本组织,也是小规模的组织,这也使家庭自然地成了工业化过程中工业组织发展的起点。
总之,在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技术条件下,家庭作为一种工业组织形式与较大规模的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转换成本方面的劣势尚不明显。而在当时的社会、文化条件下,以家庭为工业组织可以相对节约组织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家庭作为最基本、最普遍的既存组织,便成了工业生产组织的主要形式。
有关欧洲工业化早期阶段的经验研究文献也说明,早期的工业是从小规模的,并且是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家庭工业开始成长起来的,在欧洲工业化的早期有一个以家庭工业为主导的阶段。保尔·芒图在《十八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指出,在17—18世纪,作为英国工业革命发源地的曼彻斯特、利兹等地,其工业生产仍然是以家庭工业为主的。“制造商(Manufacturer)在这一时期并不是工业界巨头,相反地,他就是工匠,亦即以自己的双手劳动的人”。[4]西德尔也曾写道:“18世纪期间的兰开夏地区,处处都是从事棉花加工的家庭工业”。[3]只是随着工业过程的深入,家庭工业才逐渐为新的组织形式所取代,并集中或重新集中在城市。而且,这种取代从来不是完全的,家庭作为一种工业组织形式,并未消失,只是退居次要地位。
现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进一步地表明,家庭作为工业化早期基本的、占主导地位的工业组织形式是普遍的。而且,以家庭为组织形式从事工商业活动并不是在工业化初期才开始的,而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即已经存在。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通常也同时进行一些手工业生产。家庭工业是一种内生的工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草根”式的工业。但是,在欧洲一些地区,家庭工业在工业化早期阶段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而构成了工业化的一个历史阶段,成了后来大工业发展的一个台阶。
在中世纪的欧洲,手工业逐渐集中到了城市。不过,中世纪欧洲城市手工业本身也有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因素,特别是受封建行会的严格限制。行会对手工业的这种严厉限制也使早期工业化经历了一个以农村家庭工业为主,而不是直接以城市手工业为基础,在城市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因。“由于行会手工业以其‘自我封闭’来对付工商业的竞争和扩张,于是,那些未组织在行会中的工商业便首先转移到了农村地区。…到1800年左右,德国有些地方农村手工业者数量甚至超过了城市手工业者”。[3]库利舍尔也在《欧洲近代经济史》一书中写道:“18世纪末,法国羊毛工业中,农村家庭工业占统治地位”。“同样,在德国,17世纪,尤其18世纪,工业一经突破局部市场的框框,立即就带有农村家庭工业的显著特征”。[5]布罗代尔写道:“在1780年的奥斯纳布吕克四周的农村,所谓麻纺工业,那就是农民加上妻子、儿女和雇工”。[6]保尔·芒图则说当时的“制造商”同时“也是土地所有者。…他的房屋四周有几英亩大的园地。…养一两匹马…通常还有一两头母牛、家禽,但没有时间耕种”。[4]也就是说,“他”不仅是老板兼工匠,而且也是个农民,居住在农村。总之,在工业化过程的一个阶段,欧洲的家庭工业中,大部分分散在广大的农村。
如前所述,欧洲手工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再从城市到乡村”的阶段。[6]它不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原生的,而是一种新生的农村家庭工业,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农民家庭手工业,也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城市行会手工业。这种新生的农村家庭工业的生产不是为了生产者自己消费,甚至不是由生产者自己拿到市场上销售。它有着强大的城市背景,受城市商人或集中的工场主的控制。或者说,经过由城市重新回到乡村的家庭工业不仅已经完成了生产与消费的分离,而且发生了生产与销售的分离。如西德尔所指出的:“与城市行会手工业不同,家庭工业的产品不由生产者自己销售,只要家庭工业工人在他们所处的农村不能自己生产他们所加工的原料(大麻、亚麻),那么,商人或小商贩就会借给他们买原料的钱,或者向他们提供这些原料。一般情况下,工具(如织布机)也属于那些以这种方式垫付资本的小商人”。[3]“一位历史学家说得好:‘分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种种事实表明,家庭劳动已陷入一张无形的蛛网之中,而蛛丝则掌握在几个包买商手里’”。[6]而且,很多农村家庭手工业并不是独立地生产最终产品,而是为城市手工工场生产中间产品,或作为最终产品整个生产过程的一个工序。“手工工场在城市内往往是家庭劳动网的终点,是生产过程最后结束的场所”。[6]如在早期工业化中最重要的纺织工业中,很多情况下,织布阶段是由手工工厂完成,农村家庭工业只进行纺纱阶段的生产活动。这种分工体系与当时纺织工业各工序之间技术发展的时间序列和各生产阶段劳动效率比的变动过程相联系。在当时,“要满足一个织布工对纱线的需求,大约需要10至12位纺纱女工的劳动”,[3]于是,织布阶段由城市工场进行,而纺纱阶段则可能分散在农村家庭之中。这些拥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包买商和工场主们是外生于自给自足农业社会体系的,特别是产生于各相互隔离、同质的农业社会体系的边缘,或远程贸易之中,以及摆脱了行会控制的一些富有的手工业师傅。正是这些受包买商或工场主控制的农村家庭手工业构成了向工厂制度和超家庭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的一个阶梯。
三、向工厂制度的过渡
尽管家庭工业曾经在早期工业化过程的历史阶段上居于主导地位,但家庭作为工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有其自身无法超越的局限性,从而其主导地位必然地被集中生产的工厂制度所取代。而且,就整个工业化过程而言,家庭工业占主导地位的阶段也是不稳定的(注:这也是很多作者不将其称作工业化的早期阶段,而是称其为“前工业”阶段的一个原因。)。只是在确立了“工厂制度”或者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时,工业化过程才真正进入不可逆转的发展轨道。而“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家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9]而且,马克思还明确地指出:“只有消灭了农村家庭手工业,才能使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获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范围和稳定性”[9]。布罗代尔也曾指出:“进一步看,就其整体而言,这种前工业虽然在相对意义上十分重要,却不能使经济倒向它的一边。直到工业革命时为止,前工业不但远远决定不了经济增长,反倒是经济增长的不稳定运动,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停顿,决定前工业的犹豫不前和迂迥曲折”。[6]西德尔也指出了在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时,这些“农民兼织工”的“双重经济”家庭可能会增加农业活动,减少工业活动,也即向农业回归(注:这些“农民兼织工”的行为很像当今中国的兼业农民,其所从事的行业常常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应该指出的是,超出家庭规模的、集中的生产组织形式并非是一种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的全新事物,而是早已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不过在以前的历史时期中只是个别地存在,从而不占有主导地位。例如,“于贝尔·布尔让于1924年将15—18世纪全部工业活动分为四类:形同星云的无数家庭小作坊;位置分散、但有联系的工场;集中的制造厂;拥有机器设备以及用水和蒸汽动力的制造厂”。[6]布罗代尔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前工业以手工业和包买商制度的无数基本单位的形式出现。在这些分散的基本单位之上,又出现了更明显地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组织:手工工场和制造厂…人们可能以为,手工工场的壮大是从内部到外部的延伸。但如果想到手工工场的诞生,相反的情形或许更合乎事实。手工工场在城市内往往是家庭劳动网的终点,是生产过程最后结束的场所…一部分工作逐渐趋向集中一所手工工场于是开始形成,虽然其发育过程极其缓慢”。[6]进一步说,甚至在奴隶社会时期就曾出现过集中生产的大规模工场(注:在中国历史上也很早就存在相当规模的生产组织,如官营和一些私营的采矿和冶炼业。)。也就是说,分散的家庭工业组织与集中的较大工业组织在时间上曾经是,而且仍然是并存的两种组织形式,不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两者的相对地位不同,在经过一个家庭工业为主导的早期阶段后,随着工业化过程的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的组织形式取代分散式家庭组织而占据了主导地位。“工业革命所引起的最令人注目的体制方面的发展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也就是说,不是由谁发明了工厂生产方式,而是已经存在的这种生产方式的大规模推广”。[10]而且,这种替代的量变过程并非主要通过家庭工业的自然扩大而实现,而是在两种组织形式的竞争中,集中生产方式取得了优势地位,从而“吞食了”大部分的家庭工业。
对于集中的组织形式能够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替代家庭组织而取得主导地位的原因,很多经典作家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例如,一些学者强调分工的作用。关于分工对于提高生产率的巨大作用亚当·斯密曾经作过系统的论述,但亚当·斯密本人更多地论述的是分工与交换的关系,而就一定范围的分工而言,既可以由分散的生产者间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地可以通过企业组织内部的分工来实现。对于分工的后一种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前一种形式,现代经济学多用交易成本解释,认为当通过企业来组织一定的分工体系的交易成本低于通过市场实现同样的分工体系时,人们就会以企业替代市场。马克思以及其他一些作者则特别强调机器的使用,马克思写道:“…只要机械动力(蒸汽或水)代替人的肌肉来推动机器,工厂生产通常就会出现”。[9]也就是说,工业化在以家庭工业为主体的早期阶段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是“已有的前工业企业生产的机械化(手工企业机械化)”。[3]显然,与现代交易费用学派的观点相比,马克思以及其他古典经济学家更多地关注的是生产成本或“转换成本”方面的因素,即集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更低的生产成本生产更多的产品。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对于生产组织形式的根本转变这种重大的社会现象是不能完全用任何单一因素解释的。例如,机器的采用,或者更一般地说,对组织形式具有一定导向作用的技术发展当然是一种重要的解释性因素,但它不能解释组织形式全部的变化。马克思本人在前述引文的后面接着谈到,在有些“场合”,生产“过程的性质并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大规模生产”。他特别地描述了以分散的组织形式利用蒸汽动力的一种形式:“在考文垂的丝织业里,一种‘小屋工厂’的实验曾自发地发展起来。由几排小屋,围成的方形场地的中间,建起一座安装蒸汽机的所谓机器房,蒸汽机通过枢轴同各个小屋的织机连接起来。蒸汽一律是租用的,…每个小屋有2—6台织机,这些机器有的是工人的,有的是赊购的,有的是租来的。小屋工厂和真正的工厂之间的斗争持续了12年以上。结果是300家小屋工厂完全破产”[9]。有关“小屋工厂”与“真正的工厂”相对“转换成本”的资料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设想,在“真正的工厂”战胜“小屋工厂”的过程中,两种组织形式的相对交易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小屋工厂”的组织形式下,只有所有“小屋”使用的织机所需要的动力恰好与它们联合使用的蒸汽机动力相配套时,才能实现较高的效率。要实现这种配套,需要“小屋”的主人们“一致的赞同”,而在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中,要保持这种“一致的赞同”需要付出相当高昂的交易费用。至少在这一问题上“真正的工厂”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形式。
四、传统人际关系的积极作用
一般地说,工厂制度取代家庭工业制度,集中的组织形式取代分散的组织形式是由于在所面临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下,前者的效率较高,包括转换成本和交易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较低。应该承认,从历史上的实际过程看,技术的发展确实是有利于集中的组织形式的,但论述技术发展的这种倾向不是本文的目的,我们下面将主要讨论工厂制度取代家庭工业制度的一些社会文化条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厂制度发展的社会条件多有论述,他特别地提出:“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9]如果我们不考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则我们可以将这三句话联系起来理解:以企业为单位的集中组织形式的社会条件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大量的、并且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服从组织纪律的自由劳动力,从而能够实现劳动力向超越家庭规模的企业聚集,并使企业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二是存在聚集起来、能够集中使用,从而能够用于组建企业、雇佣劳动力的资本。可以肯定地说,这一过程中,文化传统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注:在有关文献中,对文化传统的消极作用论述较多,而对其积极作用的论述较少。因此,笔者这里将主要论述其积极作用。)。
1.劳动力的聚集
如前所述,在历史上,由家庭工业阶段向工厂制度阶段的过渡,既是工业生产由家庭向工厂集中的过程,也是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一过程是与工业生产经过一个以农村工业为主的阶段,重新回到以城市为主的过程相伴随的。因此,劳动力流动的主要趋势也同时表现出这两种过程。或者说,这一阶段的工业化过程与城市化过程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重新集中于城市的工业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不再是以家庭为主要的组织形式,而是以集中的工厂或企业为主要形式。
集中在城市的手工业工场以及后来的机器工业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来源,但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部分:一是原来的农民;二是原来的家庭工业工人。这两部分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均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其中在成为雇佣劳动力之前是农民的劳动者痛楚尤深。很多文献描绘了欧洲工业化过程中这一黑暗的一面:一方面是农村“圈地运动”中的驱赶,使大批农民被迫离开他们世代居住的茅屋,离开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和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以出卖的人。另一方面是城市陌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面临着资本家的严酷剥削,使他们在城市中工资收入极低,生活条件极为恶劣(注:很多作者曾对当时雇佣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过大量的描述,如,参见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显然,对习惯于农村生活而又面临这种境遇的农民来说,“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9]“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象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9]因此,当时的统治者常常对不愿接受苛刻的雇佣条件或一时未找到工作的流浪者,施以暴力,乃至处以监禁、施以酷刑。“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要的纪律”。[9]
但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指出:“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只能是“例外地使用”。在当时那种严酷的条件下,单靠暴力的驱赶和强制,只能引发暴乱,而大规模的驱赶和更严酷的暴力将会引起大规模的暴乱,造成人口大量减少,使经济倒退回传统的农业经济。这一点可以从中国古代周期性振荡中得到反证:在中国的历史上,一旦出现“流民百万”,就会“饿殍遍野”、“血流成河”、“赤地千里”,以致人口大量减少,经济大步倒退,不得不通过均田重新构筑起小农经济体系。欧洲工业化过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这种大规模的、足以阻止工业化过程的暴乱,固然是由于工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吸收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冲突。但是,要使这一过程能够顺利进行,还需要有一定文化传统的支持。也就是说,冲突的缓解部分地在于这些无产者“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9]
费景汉和拉尼斯在对现代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转移过程的研究中指出:“使劳动市场顺利发挥功能遇到困难的最重要因素是,一般农业劳动者的主观偏好可能包括那种传统的对土地和家庭的强烈眷恋,致使农业劳动者不愿意离开村庄和他的亲友们。结果,他们极不情愿把自己置身于一种陌生的工业环境中陌生的纪律约束之下。因此,将一个受传统束缚的农民集团转变成一支纪律严明的工业劳动大军,这是一个需要时间的学习和调整过程”。这两位发展经济学家接着说:“至少在增长的初期阶段,我们应尽可能少地扰动农业劳动力的传统生活方式,并且肯定不是突然地改变其生活方式,那么,这种劳动转移过程就会变得比较顺利”。[16]用布罗代尔的话说,“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并不取消传统的活动,而是有时把传统活动‘当作拐棍’一样依赖”。[6]在劳动者的上述转移过程中,传统人际关系恰恰起到了这种“拐棍”的作用。
在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传统的亲戚、邻里关系提供了一些直接的支持。“T·K·哈雷雯(Tamara K.Hareven)对19世纪前25年的工业城市曼彻斯特、新罕布什尔进行的研究发现,亲属往往充当个人从前工业环境过渡到工业环境的桥梁”。[15]“当然,亲戚关系不是惟一互相支持的网络,因为邻居也同样经常起到类似的作用”。[3]进一步说,其他各种传统关系同样也起到了支持作用。很多农民正是由于在获得有关信息、迁移费用、适应新工作环境等方面得到了各种亲朋邻里等传统关系的支持才顺利地实现了这种转移。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在工厂制度形成期,作为雇主的企业也常常主动或被动地利用这些传统关系。例如,将工厂设在靠近劳动力供给来源的农村地区、雇佣与工厂的组建者原有就具有某些关系的劳动者。甚至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接纳劳动者,如布罗代尔所描述的:“新建的工厂和企业因而最初在招工时往往接纳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家庭,工人主动表示愿意合家来到矿井或棉纺厂工作。在贝里的罗伯特·皮尔工厂,1801至1802年间共雇佣136人,其中95人属于26个家庭。家庭作坊就以这种方式进入了工厂,其优点是劳动纪律较好,工作效率较高”。[6]利用原有的传统人际关系不仅有利于解决劳动力来源问题,还有利于使劳动者更容易接受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权威,更快更好地“适应新状态的纪律”。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特别是农民们,一般不习惯于受严密纪律的约束,特别地不习惯于接受陌生人及原来与之平等的人的指挥。但他们却往往习惯于服从固定的尊长的权威。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前就拥有这种尊长的地位,则无疑地会使工人们“适应新状态的纪律”更容易一些。事实上,在工厂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也利用了这种既存的“纵向”关系。
还应指出的是,传统人际关系对劳动力聚集性转移的支持不仅体现在工作方面,也体现在生活方面。西德尔指出:“但决不能因此忘记,雇佣工人在其历史的第一阶段虽然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但同时却不得不依靠旧式的家庭提供生存保障”。[3]米夏埃尔·安德森对兰开夏纺织工业区的研究结果表明:“兰开夏地区的工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团结互助的家庭纽带显得更加重要了。恰好是生气勃勃的工业化和具有高度流动性时期,纺织工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地依靠家庭和亲属关系网的支持”。[3]总之,传统、习惯以及传统的人际关系不仅使劳动者更能适应工业化过程,而且直接地支持了这一过程。事实上,这些现象在现代发展中国家中更为明显,这也是后发展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注:在具有儒家文化传统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这一特点尤为突出。)。
大工业中劳动力的另一主要来源是原来的家庭工业工人,布罗代尔曾经论述道:在由农村家庭工业制度向城市工厂制度过渡之前,已经“出现许多小企业主和一个多少习惯了手工操作的无产阶级,也就是说,一批‘柔顺的、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当十八世纪末城市大工业兴起时,他们随时准备响应大工业的召唤。工业革命将在他们中间吸收后备劳动力,而不是如不久前还有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而相信的那样,在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中招募工人。农村劳力的人数始终保持稳定”(注:布罗代尔的这一论述显然有过于绝对化的倾向,笔者认为,不能否认,直接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的工人也不是少数。)。[6]显然,与原来的农民相比,即家庭工业工人对受雇于工厂工作,并在陌生的环境中生活更具适应性。西德尔甚至认为:“从家庭工业生产方式到工厂工业生产方式过渡——就劳动力方面而言——之所以可能,在于工人家庭的这种适应能力。…家庭工业工人和手工工场的工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灵活的互补关系。家庭工人可以退出家庭工业,成为手工工场工人,或者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家庭工业家庭为手工工场培养了劳动力”。[3]显然,这种不全是农民的劳动力来源结构也有助于缓和劳动力向城市、向工厂集中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从而使这一过程能够更为顺利地实现。
2.资本的聚集
企业的资本可以由一个所有者提供,也可以由若干个所有者提供,还可以从其他所有者手中借入。在工业化初期,企业规模较小,由于组建企业所需要的创业资本较少,很多企业是由一个资本所有者提供组建资本的。随着工业的进一步深入,企业规模在不断扩大,不仅劳动力人数在增加,资本规模也在扩大。此时,如果企业的资本仍由一个资本所有者提供,就需要一个所有者聚集起较多的资本。在这种独资企业中,资本的聚集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积累来实现,如通过家庭企业的小规模经营获取利润,再将利润投入到企业运行之中,从而逐渐扩大企业资本规模。在欧洲大工业发展的早期,就有一些企业是由手工业者通过自己的积累而形成的。此外,“受圈地之害最少的和能从其出卖土地中得到合理款项的自耕农移民,身上都带着小小的资本。…在第一批的工厂主中以及工业运动的发起人和领袖中,许多人就来自于他们”。[4]但这只是早期资本家的一个来源,甚至不是最重要的来源。大多数拥有较多资本的资本所有者并非通过这种逐渐的自我扩大过程来实现资本的聚集,而是将原来拥有的、只是用于其他用途的资本转而用以组建企业,其中有些是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或贵族,有些则是通过商业活动聚集起一定资本的商人。
即使在工业化早期,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有若干个所有者共同提供资本的。更进一步说,在前工业化的商业活动中,由人数不太多的若干所有者共同出资,实行所谓“合伙制”的情况就已经相当普遍(注:如布罗代尔的《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汤普逊的《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中均有有关这一方面的资料。有关中国古代经济的文献中也不乏这方面的例证。)。这种不同所有者资本的联合可以发生在企业组建之时,也可以发生在企业规模扩大的过程之中。与一个所有者独自出资不同,在企业由若干不同所有者出资的情况下,便面临着各个所有者间的人际关系问题。特别是在正式的、由国家或政府作为强制执行的法规尚不健全,从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出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些出资者个人关系就成了其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如A.A.阿尔钦和H.登姆塞茨所说:“合伙制也更可能发生于亲戚之间和保持长期关系的相识之间,这不仅是由于他们分享了一个共同的效用函数,而且还由于每个人都能更好地知道其他人的工作特征和偷懒倾向”。[17]事实上,“最初的‘合伙制’基本上是同一家族的人联合起来结成的共同经营团体,带有浓厚的封建传统色彩”。[4]只是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吸收家族以外成员联合组成的合伙经营企业才逐渐增多。
“合伙制”只能是少数人的联合,而且,通常只有已经存在密切关系的人们之间才能实现这种联合,因此难以适应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的需要。于是,各类公司便应运而生。但是,所谓公司,最初与合伙制企业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实际上也是少数资本所有者的一种联合形式。“公司(compagnia)…从词源上来看,公司(cum共,panis面包)本是父子、兄弟和其他亲戚紧密结合的家族合作形式,是分享面包,分担风险、资金和劳动力的联合体。这种公司后来将称作无限责任公司”。[3]在公司内部人际关系上甚至是“公司成员互为‘兄弟’,他们的妻室互为‘姊妹’”。[3]只是当企业规模继续扩大,以致不得不“向更广大的公众筹集资金”时,在制度创新中,才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现在国内常常称之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形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联合才更多地脱离了传统人际关系的纽带。由此也可以看出,股份公司是作为“向更广大的公众筹集资金的手段,也是在更大的地域和从更广的社会阶层吸收资金的手段”而产生的。[3]
此外,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股份公司,在企业所需要的资本中,除由资本所有者直接投资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从其他人或企业借入的。借贷资本中有些是面向广大顾客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有些则是私人或一般非专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的。在工业化过程中,这种借贷关系与传统人际关系也有着密切的联合。常常只有与贷款人有密切人际关系者才能借到资本,特别是由私人提供的贷款就更是如此。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不仅企业劳动力和资本的聚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传统人际关系的支持,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同样是如此。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所谓“代理问题”。在历史上,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同时也是所有者、经营者、一般劳动者由合一到分离的过程。在家庭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是合一的,此时不存在代理问题。随着企业超出了家庭的规模,立即就出现了所有者兼经营者与普通劳动者的某种分离,这便产生了“劳动代理”问题。而当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又发生了分离,于是又产生了“资本代理”问题,而且资本代理问题不必等到资本所有者完全退出经营管理活动才产生,只要企业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权不是直接由所有者掌握,而是委托给其他人,问题就会产生。
解决代理问题的手段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关系。这一手段在正式规则不健全的工业化早期阶段尤为重要。在前面对劳动力聚集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早期企业工人很多是通过一些人际关系的媒介进入企业的,其中包括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关系。这些关系不仅有助于劳动者的聚集,也有助于形成劳动者对权威的服从,对劳动纪律的遵守,从而有助于解决劳动代理问题。相比之下,在工业化初期,企业所有者在解决资本代理问题时更多地利用了传统的人际关系。一般说,资本代理人的经济活动更为复杂,资本代理问题要比劳动代理问题更难解决,“因此之故,几个世纪以来,代理人的挑选一直是商人们最重要的决策之一。由于可靠和诚实比商业上的聪敏更为重要,即使是比较专业化的商人也仍然宁可挑选他们的儿子女婿或长期熟识的人充当代理人或合伙人,处理远方城市的生意”。[12]而且,经营管理者毕竟人数大大少于一般劳动者,从数量上说,更容易从有传统关系者中得到补充。因此,即使当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所吸收的劳动者超出传统关系的范围,以致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其他手段解决劳动代理问题时,一些重要岗位特别是具有经营管理性质的岗位上,仍然常常在某种程度上根据人际关系来确定人选。由此形成了帕森斯所说的“一种非对称性的基本结构:一方面是在底层的职业成就成分;另一方面是在顶层的亲属先赋成分”。帕森斯认为这种结构是不稳定的,并必然在进一步的发展中被取代。[13]但是,这种结构在当时的发展阶段上却是必要的,它显然地有助于利用传统人际关系来解决或缓和资本代理问题。但是,正如钱德勒所指出的,虽然从数量上看,经营管理者易于补充,从质量上说却并非如此,要找到即与所有者存在良好的人际关系又有才能者并不容易。特别是对于超大型的企业来说,就更是如此。钱德勒认为,这正是引起“经理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如何,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传统人际关系以及与其相应的非正式规则的作用相对地减弱了,人们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了更多更好的正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