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供求与价格形成——价格形成机理的哲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论文,机理论文,哲学论文,供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价格,由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相互作用形成:其中,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供求是价值表现的运动形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本质与形式相统一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对价格形成机理的再思索
自党的十四大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之后,市场调节价格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占有相应的重要地位和极大的比重,而国家定价的计划价格形式将会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一般是指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形成的市场调节价格。
所谓市场调节价格,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制定的价格。从而很自然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一种错觉:市场价格的形成,纯然是由市场供求因素决定。即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市场求过于供,价格上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供求价格论”的观点。试从科学的角度去分析和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是否它就只是由市场供求单个因素来决定的呢?关于这一点,只要从市场供求调节价格变动上来看,假如市场供求趋于平衡状态时,价格将植根于何处?供求价值论者是无法回答这样的一个既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的。价格撇开了它的基础价值,价格几乎不复存在。所以笔者对此的回答是持否定态度。
当今认为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分别见诸报刊上的多种不同提法,一般说来,可归纳为如下两种,一种是沿用过去传统习惯提法,即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另一种提法,即把供求作为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而提出来。也由此引发人们去对这个问题的再思索。
价值是价格的本质性和决定性因素,这个观点来自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因此,马克思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而供求作为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观点,则来自于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供求价值论”,马歇尔便理所当然地是这一理论观点的代表者。
我们通常对价格运动的形式,是用这样的语言去描述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环绕价值上下摆动”。具体地说,当市场出现供过于求时,价格便朝着低于其价值的方向摆动;出现求过于供时,价格便朝着高于其价值的方向去摆动;只有在市场供求趋于一致时,价格才会与价值相符。假如这种语言对价格运动的描述是科学的正确的,那末我们从这个描述上来看,价格的形成,至少有两个基本因素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是价值,另一个因素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不管它是国家制定的计划价格,还是国家制定的指导价格,抑或企业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格,它们的形成都不能摆脱这两个基本因素对它们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特别是供求因素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否则价格就形成不起来。
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决定,没有这种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投入,也就没有商品的出现。当商品一旦生产出来,价值便潜在地埋藏于其中了。所以,商品价格的形成,是少不了价值这个潜在的基本因素的。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又并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或再生产的需要;因而商品的存在,又始终离不开市场,离不开市场的需求,有了市场的需求才会有市场的供给,所以市场需求是导致市场供给形成的前提,否则,这种供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应作用。价格便是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中的直接媒介物。当这种供求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动时,便不能不直接影响着作为媒介物的价格发生相应的涨落变动。所以价格的形成,既离不开价值对它的内在影响,也离不开供求对它的外来影响,是这内、外两重因素对它共同发生作用的客观必然结果。下面拟就环绕价值、供求对价格形成机理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分别论述于后。
二、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
作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首先必须是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指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①]而“劳动的纯粹量的差别是以它们的质的统一或等同为前提的,因而是以它们化为抽象人类劳动为前提的。”[②]可是,商品生产中的个别劳动消耗,由于其存在着复杂与简单、熟练与非熟练的差别,这种异质的个别劳动,无法进行统一计量,从而在质上不能符合价值形成的基本要求。对此,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将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的各种不同的劳动工种,以其中最单纯、最起码的工种劳动视为简单劳动,将其劳动的“复杂系数”定为基数1,然后各种复杂劳动将它作为换算和还原的对象,使所有不同工种的劳动,都换算并还原为大量的倍加的简单劳动。这种简单劳动,便形成劳动的计量单位,同时,也被视作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而这种劳动换算和还原的过程,也就是异质的个别劳动转化为同质的社会劳动的过程,以体现社会必要劳动的质的规定性。正如马克思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③]
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不仅要解决劳动的质的转化,同时还需要解决劳动的量的转化问题,即个别劳动可以转化为多大的社会劳动?用马克思的话说,也就是复杂劳动在还原过程中可以换算为多大的简单劳动。关于这个问题,具体反映在劳动“复杂系数”起点1之上增长的幅度上。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④]马克思在论述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时又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⑤]恩格斯在谈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时也曾指出:“并非任何劳动都只是人的简单劳动力的消耗,许多种类的劳动包含着需要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这里告诉我们,复杂劳动在简单劳动的“复杂系数”1之上增长的幅度,取决于个别劳动为获得某种知识和技巧而在学习上所需付出的必要代价,而这种代价,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因而也得由社会所决定,即取决于“社会必要的学习时间”。它将决定个别劳动转化为多大的社会劳动。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论述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转化的过程中,既是劳动的量的转化,同时又是劳动的质的转化,两者是同时转化的,即质的转化是随着其量的转化同时实现的。但这里量的转化,还只是解决了个别劳动可以转化为多大的社会劳动,还没有转化成社会必要劳动,所以这里所说的量的转化,乃是第一次的量的转化。第二次的量的转化,才是解决人们生产一定的使用价值,其社会劳动消耗的量的客观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马克思又指出:“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⑦]因此,第一次量的转化所反映的是人与人在劳动的量上的关系,而第二次量的转化,则是反映物对人在劳动的量上的客观要求,这是两次量的转化的根本区别所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必要劳动的量的规定性。
由于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符合“尺度”所应有的内涵,这就不仅为社会必要劳动自身形成一把活的理论尺子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其自身进一步向价值形态转化从而形成为一个广泛适用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尺度奠定了基础。于是,作为等价交换的依据的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了。
根据上述可知,商品一旦生产出来,价值也就潜在地形成于其中了,它是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投入,继而向价值形态转化的客观必然结果。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伟大学说,价格首先要反映它的基础价值,从而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也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伟大学说,适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及所有的商品经济社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必然要随之发挥它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这是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本身的高度科学性所决定。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但它并没有超越商品经济的范畴,便理所当然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中应该得到应有的充分体现。
三、供求是价值表现的运动形式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要求在于价格必须反映价值,以体现价格的静止的本质。否则,将怎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呢?
另外,又应该看到,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要推动商品经济迅速而有效地发展,不仅要很好地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供求规律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市场价格的形成,更是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变化并不能直接导致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它要通过价格运动的形式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导向作用和调节作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价格运动的形式是在供求关系变化的依附下这样地表现的:当市场出现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下跌,出现求过于供时,价格上涨,只有在商品供求趋于一致时,价格才会与价值相符,这就说明供求是价值表现的运动形式,是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共同发生作用而导致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动的一般规律。
市场出现供求不平衡的原因何在?正如马克思指出:“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⑧]假如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的劳动时间,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超过了必要比例量时,这种超量的劳动,便不能保证其价值实现,反映在市场上的是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反之则是表现为市场商品的求过于供而导致价格的上涨。只有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的劳动时间,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保持相应的必要比例量时,商品的供求才会趋于一致,才能使其价格与价值相符。马克思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中,便是从社会需要的总体上来把握劳动分配比例,这种劳动分配比例并不直接参与价值的形成或创造,而只是作为商品价值正常实现的标准和前提,从而从数量界限上来约束商品生产者,“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⑨]
可是,在经济实践中,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的劳动时间,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难以完全真正准确无误地做到符合其必要的比例量,尽管它借助于供求规律的作用来调节,也不可能做到精确无误。故而市场出现商品供求平衡状态的可能性极少,几乎是偶然的,供求处于不平衡状态则是经常性的,价格与价值相符也只能是一种偶然的场合才会出现,经常性的可能是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环绕价值上下摆动。从价格运动过程的本身也正说明: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而供求是价值表现为运动形式。因而供求规律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起着十分巨大的影响——调节作用,只是这种影响作用随着价格形式的不同而在程度上有所差别罢了。
在一般从事价格实务工作的同志看来,往往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影响价格波动的现实说成是对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他们往往只看到价值表现的运动形式,看不到隐藏在价格背后的静止的本质所致。若把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决定性作用说成是供求规律对价格形成起作用的结果,那无异于将价值规律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否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否定了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解释的。
假如说供求关系变化能决定商品的价值和价格,这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供求价值论者所难以回答的现实理论问题:当市场出现供求趋于一致时,价格的起点将落脚在哪里?失去了客观依据和标准的价格,如同一个人丧失了脊梁骨无法自立一样。价格形成只有以价值为基础,以供求为影响,使价格本身有一个客观标准,然后根据市场供求动态变化对价格的形成起一定的影响作用这才是科学的。价值是来自于生产领域而不是来自于流通领域,作为流通领域的供求,并不直接参与价值的形成或创造,便不可能成为价值形成的本质因素。供求对价格形成所起的作用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巨大的影响作用。不能因为供求对价格形成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就把它与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相等同或混淆起来。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来自于生产领域,只能由它的静止的本质——价值来决定。
供求影响价格是我们在市场上看到的经济现实。价格作为一种信息功能,一方面用来指导企业经营决策及其生产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市场供给;另方面价格信号同时又对消费者起指导消费动向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市场需求;新的市场供给和新的市场需求又共同交织成新的市场供求关系,这种新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又用来进一步影响着——调节着新的市场价格的形成;新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出现,又将调节着资金(具体表现为实物形态的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流向在不同的产业部门之间的转移,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之目的,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动,乃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体现的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和饱和程度。所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既要反映价值,又要反映供求,既要肯定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又要肯定供求对价格的动态影响,而供求对价格的动态影响,只有在首先肯定了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即价格以价值为基础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很好地发挥它应有的调节作用。
四、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本质与形式相统一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根据上述可知,价值是来自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之中。当人们在生产经济活动中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而形成新的使用价值之后,这种社会必要劳动便已经物化其中了。价值便始终是伴随着这种使用价值的形成而来的。因此,价值便理所当然地构成价格的基础,是价格形成的本质性因素;而这种价格形成中的本质性因素又始终体现了过去的、已经凝固了的或者说是物化了的劳动,所以价值始终是处于静止的状态,一经定量出现,不再发生任何变异,除非使用价值的逐步减少乃至消失。因此,我们不妨把价格形成的价值因素归纳为静态概念。作为市场的供求,则是来自于流通领域所形成的一种动态现象,便不可能长时期地处于静止的状态。严格地说,它不稍多时,供求就会发生变化,甚至市场供求关系时刻在发生着变化,因而供求因素对价格形成始终是属于动态因素,我们把这个动态因素的供求,称之为动态概念。这就与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属静态概念恰好形成两种相背的对照,两种相背的因素相结合——供求的动态因素与价值的静态因素相结合,才是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这里还可以从价格运动导致资金运动的过程中去作进一步的探索,以便从中寻求新的认识和新的理解。价格形成中的供求因素既然是属于动态概念,那末它所体现的无疑是有严密的时效性,也就是说,供求影响价格的时效性极强,这就决定供求因素对价格形成起作用的时效是相当短暂的,它只能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才是有效的,过了一个时间或一段时期之后,这种价格又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动,所谓“市场调节价格”,也正是因此而来。再从价格运动过程本身来说,当商品在市场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促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出发,便必然地及时将资金向商品求过于供的产业方向转移。又由于资金不断地转移,经过一段时期之后,因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使原来商品求过于供的产业,逐步趋于供求平衡,继而供过于求,价格又要回落,从而资金在市场价格变动的驱使下又要向原来商品供过于求的产业方向去转移。市场价格信号导致资金不断地在市场供与求之间的反复转移的结果,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来看,价格始终在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环绕价值上下摆动,价值便成为价格运动的轴心(或核心),价格的时涨时落,不过是反映它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供求关系变化而导致价格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里去审察,价格又是其在短暂的时间内表现时涨时落的平均值,这个平均值趋近于其价值,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说,它就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所以价格的基础价值,只有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才会反映出来;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也是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来观察价格运动而得出的结论。所以,价值始终是处于静态概念之中。而静态的概念,也只有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才会得到它应有的充分体现。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价值和供求都是价格形成的基本因素,而价值相对供求来说,它更体现了价格形成的本质。这种本质因素,只有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去观察价格运动,才会认识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试从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去看价格运动,价格的涨落,纯然直接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因而从相对短暂的时间内来考察价格形成,说供求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未始不可。但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来看价格形成,就不能不说它的形成最终地要受制于其轴心(或核心),它运动的结果,最终要回归到它的静止的本质——价值上来,价值就成为价格运动的落脚点和归宿处。所以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是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去抽象观察所得的科学结论。把供求说成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只能界定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从观察价格运动的表现形式中所得到的暂时体现,方能成立。所以它始终处于动态概念之中。说成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的价值和供求,则是分别处在长、短不同的时间概念上才得以成立,才有助于问题的鉴别和判定。所以,价值的静态概念始终与相对长的时间概念交织一起,供求的动态概念始终与相对短暂的时间概念交织一起,它们分别处在各自不同的场合,才能说成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撇开了时间观念便难以从科学角度去剖析论证说明。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不能否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理是这样的一种现实:所谓价值对价格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乃是指价值对价格形成的本质上所起的作用而言的。与静态概念相对应的,是动态概念的供求,而所谓供求对价格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乃是指供求对价格形成的运动形式上所起的作用而言的。只有把它们两者各自对价格形成的不同侧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相区分开来,才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的客观实际,从而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近期有关报刊上所出现的“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提法”,以便澄清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理在认识和理解上所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混乱。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供求与价格形成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价值是价格的静止的本质,供求是价值表现的运动形式。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格形成的内在本质,而马歇尔的“供求价值论”则是说明了价格形成的外在运动形式。两者交织在一起,构成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本质与形式相统一,才符合价格运动是“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环绕价值上下摆动”的客观实际,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理所要寻求的应有理论归宿。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⑦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1、97、58、195、223、5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⑥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95页,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
⑧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16、71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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