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司法院述论

国民政府司法院述论

程道年[1]2001年在《国民政府司法院述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民政府司法院是五院制国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于1928年11月,终结于1948年5月,是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关系的一面镜子,是调整各种矛盾的工具。法律的进步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制度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有效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民政府司法院作为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载体,研究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国民政府的那段司法历史;有助于我们对今天台湾地区的现行司法制度的理解和把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也有助于今天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特别是司法建设。 本文着重从理论来源、实践基础、法律依据等叁个方面阐述了司法院产生的历史渊源;分国民政府初建、训政时期、行宪时期叁个阶段分别论述了司法院运作情况;探讨了司法院的积极作用与阶级局限性。 本文立足史料,查核史实,挖掘新意,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方法研究司法院。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司法院的组织职权特点、工作经验教训,探讨其在当时政治体制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中国法制近代化道路中的地位和影响。 本文认为,国民政府司法院有其产生的国内国外历史背景,其在组织职权、司法法律、司法制度、司法人员诸方面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中国司法法制的近代化进程。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传统的文化心理、价值取向、等级制度等衍生出种种超越法律轨道的行为;而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治体制、阶级关系、社会思潮等吸纳的只是西方先进司法制度的外在形式。同时,其司法独立的难以实现、司法审判的阶级本质、司法公正的虚伪本性、司法运作的腐败面目,充分显示了其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的阶级实质。

叶春秀[2]2001年在《国民政府监察院述论》文中提出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体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国民党执政期间,成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监察院。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时期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行宪”后,监察院成为中华民国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了体例的完整和叙述的方便,本文的国民政府监察院兼指行宪后的监察院)。 国民政府监察院的研究涉及到历史学、政治学、法律学和文献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尽管目前有关监察院的档案、文献和资料并不薄弱,但研究的成果却零碎而分散,缺乏对监察院历史发展的连贯一致的完整的纵向研究。本文运用这些交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国民政府监察院的组织机构沿革、职能划分、运行机制及其效果与原因作了一番切实探讨,并给予科学的分析与理论的总结,希冀从一个制度、机构的利弊得失中引出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 本文写作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按照一种新的体系组织内容,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来源、实践基础和法律依据叁个方面阐述监察院产生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立足史实,叙述了监察院动荡不定的组织机构,分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操纵下的领导体制,论述了国民政府五权分立下的独特建制;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先分叁个时期阐述了监察院法定职权的赋予与变化,再从国民党时期的各种法规条文中透析出这些职权受保障时的貌似严密性,最后又分析了预防监察权力滥用的制约措施;第四部分是前一部分的进一步延续,监察院可谓运作机制健全,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极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论证了监察院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本文认为:国民政府监察院在国民政府时期起过一定的作用,比如,挑战了封建专制体制,加速了监察立法进程等。但是,由于它始终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下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是国民党、蒋介石实行党治独裁的工具;同时也决定了它无法克服自身的许多弊端,置自己于一种恶性的内循环状态,导致监察权的腐败、变味。

曾丽玮[3]2005年在《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述论》文中提出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是根据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框架及其监察思想,在民国初期监察制度建设的尝试与发展的实践基础之上,并在一定政治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它的功能在于专门监督政府行政活动,弹劾违法失职官员、审计政府财政,以确保政府机器正常运转。训政时期,监察机构已初具规模,不仅建立了中央监察机构,还设立了监察地方的派驻机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的监察法律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监察院可以行使重要而广泛的职权。抗战时期,监察院还根据特殊形势下的客观要求,对监察机构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增设了两项重要职权。监察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受到严格的保障和一定的制约,监察权的运作、保障机制相对完备。进入宪政时期后,监察制度在人员产生、机构设置、职权及其行使等一些方面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包含了一些合理因素,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一作用非常有限。制约监察院功能正常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上的专制统治是导致该制度最终没有取得较好效果的最主要原因。在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下,监察制度终究逃脱不了沦为专制工具的厄运。

王立[4]2015年在《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是一种通过惩罚失职公务员而对该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员起到警戒作用的制度。追溯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我们不可忽略的就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大时期。因此,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法律渊源、先进和不足之处以及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如何改进构成了本文内容的主要研究框架。第一部分介绍民国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孕育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渊源。时代背景就是清政府被资产阶级革命推翻的过渡阶段以及中华民国在法律方面开始近代化进程这个时期。法律渊源包括晚清公务员惩戒的沿承和日本公务员惩戒的借鉴两个方面。第二部分分别介绍北洋政府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本文对两个时期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设计和惩戒实践状况、相关人物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设计包括惩戒法律依据、惩戒类型、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权益救济五个方面。第叁部分是对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评价以及对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借鉴和启示。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宽严适中、层次分明,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民国政府的统治,开启了惩戒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也存在惩戒机关不统一、惩戒权不独立、惩戒程序迟缓等问题。虽然存在诸多问题,民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闪光之处却不容忽视,其内容科学合理的部分对当代中国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仍具借鉴意义。本文的写作旨在通过研究北洋政府和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对比分析我国当代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性的提出改革现行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的建议,以期建立一支廉洁、优秀的公务员队伍。

田湘波[5]2004年在《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文中指出本论文把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这个中国政治作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把握党政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的本质特征和模式。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为指导,提出了“党政体制”这个关键概念,把训政前期的国民党政党制度及其党政运作机制作为党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研究。“党政体制”的含义是指以党政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党政具体制度和党政行为规范的总和,即为使党政机器正常运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制度和规范,如党政领导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党政制度、政策制定程序制度等。 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是由广州、武汉时期的党政体制发展而来,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有关党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转的制度规定为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的确立打下了基础。不过,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是一种变态的党政体制。分析训政前期党政权力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时,可发现有叁个主要特点:其一,中央和地方党政体制是两种不同的党政体制,中央党政是一体的,地方党政是略有分际的,但由于地方党部软弱和瘫痪,地方政府的嚣张,致使地方党政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最终导致地方党政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其二,国民党控制了中央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民意等机关,对地方政府的操纵却不能运用自如;其叁,国民党依靠军队来维持其统治,党军是一体的,军队中的党员数达六成以上。这说明,一方面,现实的党政体制与理想的党政体制有别,另一方面,国民党的党治体制是一种弱势的党治体制,或者叫作弱势的一党专政。此外,从党务经费的来源看,主要是靠财政拨款,这也是一个党政体制问题;中央党务经费较充足,地方党务经费严重不足。在方法上,本论文除采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外,还采用文献汇集法、制度研究法和主体行为分析法、规范与实证结合法、实例方法等研究途径。 本论文的结论是:正因为政党政治在中国行不通,孙中山才引进苏共的党政体制,这是一种历史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从形式上看,这种党政体制没有多大变化;从实质上看,它却发生了严重脱变,它一种党治政体。在一党制度下,政府、民众团体、舆论控制等都带有严重的政治化色彩。从总体上看,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在党政权力的纵横结构、党的执政方式及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方面都与民治下的党政体制都不同,它具有独裁性、自私性的特征。到抗战那个特殊时期,训政前期这种党政体制就发展成为一种高度集权的战时体制。

吴冀原[6]2015年在《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840年的鸦片战争之所以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因为它不仅是中国百年屈辱史开始的标志,也是中国人开始学习西方、否定自己的标志。此后,接踵而来的更多失败、更多不平等条约,不仅使这个曾经自视为世界中心的“天朝上国”丧失更多的财富、领土和主权,还有民族自信。中国人对自我文化的否定由浅入深,对西方文化的引进也由浅入深,向内核伸展,先是以坚船利炮为主的器物文明,继而是君主立宪的制度文明,最后是思想观念;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由“师夷长技以治夷”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再到全盘西化。历史没有给晚清政府足够的时间,清末司法官职业化如昙花般刚刚绽放即枯萎凋零了,然而其历史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作为中国司法官职业化之滥觞,它确立了司法独立、审检分离和检察一体的原则,奠定了中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还为民国留下了175所各级审判检察厅和500名新式司法官。中华民国政府在逊清的基础继续司法官职业化的事业。临时政府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在短短一百多天的时间里颁布法律确立了基本司法制度,设立了地方审检厅,并积极筹划司法官考选。北洋政府司法官职业化更大规模、更规范地推进,也较逊清和民国临时政府更稳健,初级审判厅的裁撤,大理院裁判例、解释例,司法官养成所和司法储才馆都是这一时期司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引人注目之处。随着北伐革命军的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实现全国形式上的统一,在接下来十年相对和平的环境里,司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较大进步,相关法制更加完备,司法官考选更加频繁,司法官培训更有成效,经过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培训的法官在各法院、司法处起到了顶梁柱的作用。1941年,司法经费全部由中央政府供给,促进了司法独立和司法事业的发展。至1949年12月国民党政权败亡台湾,全国共有法院783所,是逊清的4.5倍,是北洋政府的5.8倍;经过考试训练出身的司法官4163人,是清末的8倍有余,是北洋政府的5.7倍。更重要的是,司法官们显然具有了无罪推定、维护权利等先进理念,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许多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得到较多运用,无罪判决在控告审、上告审(二审、叁审)中屡见不鲜。在司法保障没有保障的“山穷水尽”1条件下,司法官们枵腹从公,平均每年办理300起案件,还为囚粮问题捐献本来就微薄的薪俸,为了当事人利益千方百计地调解等等,显示了不少司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高尚的职业操守。但是,社会民众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却啧有怨言,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严重积压,诉讼迟缓,百姓不堪其累。这一问题集中反映了民国司法的困境。一是经费困难,案多人少。南京国民政府财政困窘,左支右绌,所得无多的款项单军费、外债两项就一直占80%以上。江西、福建等省用“山穷水尽”在报章上哭穷呼救,更有多地司法官集体索薪不得而罢工。如此司法经费状况下,普设法院、增添法官计划只能是“计划自计划,实际自实际”而已。二是从外国照搬来的法律,扦格不通。例如叁级叁审制度,在财力雄厚、司法资源充足的英美国家,是为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系上多重保险绳,实属法良意美,而移植到中国,则南橘北枳,其趣大异。往往一个案件,来来回回打了十几审还没有任何结果。不少民众向往旧时县太爷快刀斩乱麻的断案方式,实在是良有以也。叁是多重干预,司法难以独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列强作为民国政府的太上皇可以干预司法,军焰炽张的大小军阀可以干涉司法,达官贵人也可以干涉司法,司法独立无从存在。四是司法腐败。在国民政府财政困窘、左支右绌的情况下,司法经费没有着落,司法官常常数月乃至半年领不到工资,妻儿老小终日难得一饱,加之民国腐败成风的社会大环境,程度不同的贪赃枉法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涉讼民众怨声载道。民国司法官职业化这段历史,是我国司法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移植西方法律成为必然选择。但是,仅仅盯着国外的某个司法制度进行研究分析,而不考察其赖以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这样的法律移植无法成功。因为人类社会作为一种最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其法律机制运转失之毫厘,社会效果就可能谬之万里。法律移植是如此,在国内进行法制变革也是如此,因为社会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是人为附加上的区分,社会本身并不存在这些分割。所以,欲变革其中任何一个细小环节,也要考察整个社会总体,才有可能制定出科学的改革方案。恐怕这就是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历史给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一点启示吧。在上述思路的引导下,本文分作五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它们不仅是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展开推进的历史场域,更是形塑民国司法官职业化之性格和命运的无形之手。第二章是对这一坎坷曲折的历史进程的考察。肇端于清末的司法官职业化,在民国得以继续,不仅因为中国的文化危机和民族危机不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而且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动因还仍然存在。由武汉军政府到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中间经广州军政府的插曲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职业化的制度规范日臻完善,经过训练的司法官群体日渐壮大,素质也逐步提高。第叁章通过介绍司法官职业化的各制度内容展示了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科学设计,并通过介绍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在民国艰难条件下司法官职业化历程的艰辛。第四章是对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实证考察,通过司法统计数据、诉讼档案和时人着述探究民国司法官职业化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法院的设置、司法官的配置、司法效率以及司法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第五章是对民国司法官职业化利弊得失及其原因的评析,最后是关于民国司法官职业化之历史借鉴意义的“余论”部分。

赵昕[7]2016年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延续近两千年王权的压倒优势始终存在,因社会力量无法打破国家这种权力失衡的格局,国家权力发展结果似乎为脱缰的野马,不受限制约束。因此,改变王权压倒优势,实现国家权力平衡,是清王朝后期必须直面的现实。清朝后期的立宪变革试图实现王权与现代国家的结合,在保守派政治力量的打压下,以失败而告终。晚清的官制变革与法律革命试图重启王权与现代国家结合,拉开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并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移向了民国的主场。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的国家转型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时期,也是走向现代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的失败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不成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被抹杀。加之,“选择性失忆”思维定式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束缚了人们对之的探讨,民国时期的宪治尝试得不到总结,其中意蕴的现代性价值资源白白流失。本文依据民国时期的宪法及法律文本,在比较分析中确立判断标准,从中搜寻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元素,旨在找回民国宪治探索的“真实样态”。本文篇章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探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动因,以及对其的研究价值。第二章探讨论题的确定以及对之理解的研究思路。民国时期以建构现代政府来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即为国家体制,其基本取向为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诉求国家权力规范化的实现。而其功能价值即为将国家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以“现代与传统”两分框架为分析工具,阐释论题的合理性。以“内生"与“外化”模式作比较,说明此体制的现代性初始源自外部的“传导”而具有“外化性”,而后内部创新增强,又具有“内生性”。这也是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第叁章论述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选择,旨在阐释现代性的进路延续及推进曲折。民初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的形成是在晚清立宪与法制变革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共和革命直接促成以叁权分立与权力体衡的体制选择。这些宪政民主元素,既含有外化性,又含有本土化的色彩。通过北京政府时期代议制工具式微的透析,民初的宪政生态制约民权的实现,使得宪政民主失去依归,构成政府迭变。以叁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蓝本的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在制约与平衡国家权力中发挥了强大的体质功能,但是,立法、行政、司法叁大宪政关键要素存在软化与弱化,在体制结构上失去均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中,独立的司法权不能支撑两者平衡,宪政民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第四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型态,旨在阐释其历史转折与演进裂断。南京国民政府统合的实现,以五院为载体的分工体制,体现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但是,训政时期的党治政府型构,改变了对民国人民负责的政治承诺,宪法文本无法兑现,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第五部分总结分析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演进与裂断。北京政府叁权制衡体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五院政府体制,集中体现了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性演进的两个阶段。其中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相对于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有着更多的创新性。但是,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的国家转型失败落定的情况下,不管体制选择怎样合理,也不管制度安排如何美轮美奂,也无回力挽救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的结局。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与战争灾祸交织,客观上制约了“中华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现代的法理型政府诉求。对其现代性探索找回的宪治尝试样态,提供的思考在于: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固可以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但是要让关在笼子里的权力不跑出来并非在于体制的现代性本身,而根本性问题在于主导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力量自身所具有的现代性能力。

刘宝军[8]2016年在《1946年上海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述论》文中研究表明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后,按照孙中山的政权思想,开始尝试设立具有地方自治意义的参议会。地方参议会的参议员,在临时参议会时期由政府指定,到正式参议会时期参议员由人民选举。作为地方自治的标志性机构——地方参议会的建立及其运行不仅是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践,也显示了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的实际水平。考察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过程,可以看到参议会这个地方自治机构建立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的取向和作用,从而使我们从一个侧面更加深入系统地认识南京政府的政治制度的走向。成立于1946年的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是1905年上海实施地方自治以来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民议会,它以普选的形式产生,超越了早期类似机构仅局限于士绅和精英的狭小范围。这届议会的存在长达叁年之久,是上海社会面临纷乱和动荡局势的稳定核心,也是中国地方议会政治的实验场所。对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作进一步的深入系统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在充分掌握了可靠的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力图从宏观上将此次选举置于战后上海恢复重建的特殊时局的大环境中考察;在微观上,突破以往议会史研究重制度而轻实践的研究范式,尽可能客观地“再现”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选举的历史原貌,从而揭示此次参议员选举中的各色人等在既定的权威网络中的角色担当,以此来挖掘被以往静态、总体性的制度与结构研究所屏蔽掉的真实历史因素。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认识。其内容与结构大体如下: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依据、研究状态、研究对象、视角、思路与方法,以及主要的参考资料等。第一章:清末以来的地方自治与议员选举:追溯鸦片战争后地方自治思想的酝酿、提出及在全国的实践,包括清末地方议事机构咨议局的建立及议员选举,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省议会、南京政府时期的地方议会及其在中国的出现与演变过程。由于地方自治作为一种思潮,其发动的中心在上海。上海人所具有的开风气之先的精神,加速了西方政治思想进入中国,并且成为将地方自治思想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因此,谈到地方自治,不得不从地方自治居于全国之先的上海谈起。上海地方自治机构经历了清末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上海城自治公所,北洋政府时期的参议会,南京政府时期的参事会、临时参议会等,抗战胜利后上海光复,上海市政府奉令于1946年3月28日成立临时市参议会以为过渡,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举行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选。第二章:从上海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的相关法令法规入手,重点考察选前筹备和竞选过程。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的相关法令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厘清上海市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方法、选举资格;选举程序、投票规则,以及选举票的认定、选举诉讼等法律条文的规定。通过梳理上海市参议员选举的事前筹备工作:上海市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整编保甲和户口普查、选举人登记和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场所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以及选票的分发,考察上海市参议员选举准备的充分性、公开性、合理性;结合上海市政府、社会媒体等社会各界,在参议员候选人竞选宣传中的宣传举措,重点考察、分析候选人的竞选宣传方式和内容。第叁章: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选举。首先依据上海市参议员选举的相关法令规定,参酌已公开的档案资料和报刊资料,全方位梳理上海市参议员区域选举及职业团体的初选与复选,以考察参议员选举过程的规范。其次,用社会学的理论对参议员的背景进行剖析,充分考虑参议员的年龄、性别、籍贯、教育程度等自然特征的同时,重点考察参议员的社会经历和工作状态,从出身背景、社会身份和政治派别叁方面,直观地呈现参议员群体的社会角色,从而理解其在参议员选举过程中的纵横捭阖和最终胜出的深层原因。第四章:分析与评价。首先以上海市参议会参议员制定的选举法规为切入点,通过对选举过程中的个案,尤其是选举诉讼的梳理,考察其在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执行情况;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媒体、地方名流及社会团体在竞选宣传中的举措,来分析考察竞选宣传的条件原因、效能和作用;通过梳理社会各界对于选举中的种种违规现象的质疑和维权这一事实,说明民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出现。这些迹象表明,上海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基本秉承民主、公正、公开的政治取向。其次,透过上海市参议员选举中出现的诸如选举人数失实、选民资格不符、选票流失严重等现象,来探究出现这些现象的本质,分析选民、候选人、本市政府当局相关领导及职员等当事人群体的作为,厘清参议员选举过程中的诸多与民主背道而驰的现象,说明选举管理还存在诸多疏漏;最后,结合参议员选举过程出现的内定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选举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考察参议员选举过程中的党控现象,并分析此类现象背后隐含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得出结论: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选举的基本取向是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异化,各种舞弊纷纷发生。问题的出现既有选举管理上的疏忽,也有党政机关的操控,还有社会条件特别是选民受教育程度的因素。上海市参议员选举中出现的民主不和谐音符,实质上已折射出上海市公民的政治素养与政府的管理现状。针对这样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实行民主,既有赖于高素质的国民的自觉自重,也有赖于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二者缺一不可。因此,真正的民主,需要训练,需要教育,而且最好的训练与教育,不在于口头与文字,却在于实地的试验,所以,这次选举,距离理想的目标,还有相当路程。

宋智敏[9]2011年在《从行政裁判院到行政法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司法审查为手段、以保护公民私益和制约行政权滥用为己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国近代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并行的二元司法体制,在行政诉讼上经历了从“行政裁判院”到“平政院”再到“行政法院”的变迁过程。本文利用政治权力结构这一观察窗口,以行政审判组织为中心,在宏观上,以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润入、发展和定型为线索,分析了不同政治结构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在微观上,从理念、制度、运行、历史评价四个层面展开对每一阶段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西方行政法治思想传入的中国语境”。首先,论述了中国传统官民纠纷的解决机制,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却导致了宪政资源的缺失,平等自由思想的阙如,权利诉求的消解。其次,论述了西方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它们是西方人权观念勃兴,分权与制衡思想,法治信仰普遍化在制度上的体现。最后,论述了西方行政法治理念润入中国,是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一个从制度层面到价值层面的过程,一个模仿到整合的过程。第二章为“皇权体制下的行政裁判院”。首先,论述了清末行政裁判思想的滥觞,主要体现在官制改革中建立行政裁判院的设想、政界与学界对设置行政裁判院的争议、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行政法的开设及清末大量行政法规的制定和颁行等。其次,论述了行政裁判院的筹设,具体介绍了官制改革中建立行政裁判院的规划,行政裁判院的组成、职权及相关制度。最后,在历史评价中得出,行政裁判院的设立体现了激进的现代化取向,背离了基本政治体制的框架设计,受制于传统行政权力的影响。第叁章为“叁权分立下的平政院”。首先,论述了民国初年关于行政审判体制的论争,具体分析了各派代表人物就行政审判权属性、一元制或二元制及都察院的去留等焦点问题所持的观点。其次,介绍了平政院建立的法律根据、组织、职权及相关制度。再次,根据《行政裁判院判决录》等相关资料,利用现代的分类标准,考察了平政院的审判实践。最后,在历史评价中认为,平政院的权能设置上体现了中西合璧的思想,平政院的法曹奉行了“精英主义”原则,平政院的运行体现了现代的诉讼理念,平政院的制度多有模仿的痕迹。第四章为“五权分治下的行政法院”。首先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按照“五权宪法”的制度框架,建立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司法组织体系和审判运行机制。接着分析了行政法院制度建立的法律根据、组织、职权和相关制度保障。随后,根据《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及相关历史资料,运用现代的分类方法,考察了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最后,对行政法院制度进行了历史的评价,认为行政法院的组织设置体现了行政诉讼司法化的倾向,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国外现代诉讼理念的吸收和借鉴,司法实践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第五章为“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启示”。其一,行政诉讼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结构的设计模式。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对比中西方行政诉讼在宪政架构中所扮演的角色,探寻新时期行政诉讼在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构造。其二,移植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是一个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妥协与平衡的艰难历程。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中西文化的冲突,努力实现观念与制度的互动,传统与现代的互动。其叁,行政诉讼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定位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诉讼组织的设计应实现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调和统一,行政审判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谢冬慧[10]2010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述论》文中研究说明南京国民政府自1927年4月成立到1949年4月整整22年,在这20余年的统治过程中,刑事审判立法及司法成为国民政府政治生活当中的重要内容。今天,它虽已被载入史册,但留给后人许多评鉴和研究的空间。例如,有学者认为,国民政府的前10年在建设近代国民国家的过程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得到了一些正面的评价。从政治

参考文献:

[1]. 国民政府司法院述论[D]. 程道年. 首都师范大学. 2001

[2]. 国民政府监察院述论[D]. 叶春秀. 首都师范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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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司法院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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