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控_劳动关系论文

美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控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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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广义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参加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劳动关系,也即社会劳动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与用人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其他方面互相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在私有制企业指劳资关系。

战后,世界范围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对世界各国政府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稳定发展,缓解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西方工业化国家政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减弱和消除劳资对立情绪,缓解劳资关系,加强对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干预,调节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调整机制。美国政府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做法是:

一、劳动立法

美国政府采用劳动立法规范雇主与劳动者的行为,以协调劳动关系。美国的劳动法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职工结社和集体谈判的程序进行规范的立法,如《国家劳资关系法》;二是劳动实体法,是指有关工资、工时和其他雇用条件等集体谈判主题事项的各种法规,如《公平劳动标准法》、《就业法》、《社会保障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国际合作司、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国际劳工研究所编《世界劳动》第一集,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年 3月出版。)

美国政府从劳动立法上调节劳动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调节的内容由浅入深。最初劳动立法仅规定工会的合法性和集体谈判的合法性,进而限制雇主和工会的权利,最后调节深入到劳资关系中双方的行为和集体谈判制度的管理。第二,调节和干预的倾向性经常变动。30年代以前政府主要倾向雇主一方;30年代政府倾向保护工会利益、限制雇主行为;40年代后期的立法又限制工会权利,保护雇主利益;50年代立法基本上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对双方都有所限制,政府主要扮演调节仲裁者的角色。第三,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立法的一些条款不断修改和补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促进集体谈判、缓和劳资矛盾

美国劳动关系调整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协商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还是劳动关系的维护大多是双方自主确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许多内容都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立。集体合同是工会与资方之间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企业的各类人员工资率、试用期报酬、奖金以及各种培训期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等。集体合同中还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美国企业的劳资纠纷一般都在企业内部由劳资双方协调解决。劳资双方的谈判是自愿的,政府不加干涉;对于少数不能达成协议的劳资纠纷,才寻求法律仲裁。美国政府积极推行集体谈判,帮助谈判双方认清形势,促进谈判成功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谈判中的问题。对于重大的劳资纠纷,美国政府劳工部门主动参与甚至主持谈判。

1997年8月,美国发生全美卡车司机工会领导的30 多万名司机罢工事件,这些卡车司机受雇于美国联合包裹公司。这次罢工事件持续了16天之久,规模大,影响相当严重,因为美国的货运主要依赖于公路。美国联合包裹公司(简称UPS)每天运送1200万件大小包裹, 这些包裹的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这次罢工使得平日依靠UPS送货的商店、公司乱成一团,甚至影响了一些高等学校教材的寄送。UPS 的卡车司机有2/3参加了全美卡车司机工会。罢工是工会发起的。工会提出增加工资、增加全日制职工等要求(该公司有许多半天工作的司机)。当罢工进入第二周时,劳资双方的压力都增大了。据估计,UPS 雇主每周损失高达3亿美元的营业额,工会方面则欠罢工工人1000 万美元的罢工补助费(工会给每个罢工者每周55美元的罢工补助)。

由于这次劳资纠纷事关社会秩序与稳定,克林顿政府十分重视。美国劳工部长荷曼连续24小时与劳资双方协商,敦促谈判;联邦仲裁调解署署长威尔士代表政府主持了集体谈判。卡车司机工会与UPS经过80 个小时的艰难谈判,终于达成初步协议。据悉,工会与公司签订了5 年的集体合同。该合同把一些半日制工作合成一万个全日制工作,全日制司机的工资由原来每小时19.95美元增加为23.05美元;公司还同意增加拨款以补助工会主办的退休和健康保险计划。从这次劳资纠纷的解决中可以看出政府的作用。克林顿政府对劳工部长夜以继日的辛劳表示感谢和赞赏。(注:据[美]《世界日报》1997年8月20、21日资料整理。)

三、政府从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调整劳动关系

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还表现在对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的管理上。统计数据表明,劳动中雇员受到的伤害比一般想像的要严重。1985年美国有11,600名工人死于各种劳动中,每天有许多人受工伤。 由于雇主提供的安全水平往往低于社会要求,因此政府通过法律直接干预雇主的行为,以降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率。美国政府1970年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由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安全和健康准则,监督劳动环境并对违反规定的雇主进行处罚。

在美国,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计划,它向因工伤事故、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医疗、现金补助和康复服务。1908年联邦政府通过了适用于联邦政府雇员的劳工工伤保险法律,到1911年有10个州通过了同类法律,现在所有州都有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工伤保险贯彻“无过失责任补偿”的基本原则,雇主对工人遭受的职业伤害承担绝对责任,而不考虑谁有过失并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条款进行赔偿。雇主要向州政府保险部门或私营保险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其费用作为生产费用纳入产品价格之中。

四、劳动监察

在西方国家,劳动监察是劳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监察职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监察的主体是政府,其特点是独立于劳资关系之外,以第三者的立场落实国家的劳动政策并监察法律的执行。劳动监察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监督劳动立法的贯彻执行。监察员通过提供技术知识有权建议雇主实施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无理拒绝,可以依据事实向主管单位正式建议采取法律措施。第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政府一直有最低工资法的规定。从1997年9月起,政府将原最低工资每小时4.75 美元提高为5.15美元。联邦与各州政府都公布了劳工部就业标准署工资工时管理处的电话号码,欢迎雇主与劳动者咨询。劳工部监督官员指出:最低工资法不仅适用于领取计时工资的雇员,而且也适用于以计件计酬的人员,只要把所收取工资额除以工作时数便可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美国劳工部常年查缉违反最低工资法情况,凡发现有低于最低工资案例的,则要求雇主补足工资差额。加州政府1996年一年为雇员追回最低工资的差额总计100多万美元。 劳工部官员认为美国目前肯定还有雇主支付远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存在,特别是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中。因此政府表示欢迎雇员投诉。(注:《中国劳动报》1997年1月7日。)

根据美国1972年公布的《民权法案》规定,就业的年龄歧视为违法。在许多国家的招聘广告中一般都有年龄要求,但美国规定雇主在招聘面谈及招聘广告中都不得限制年龄。如果限制年龄,不仅雇主可能被告,刊登此类广告的媒体也负有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劳工部解释,法律规定不得对就业年龄歧视,主要是保护40岁以上的员工。为此政府公布了劳工部就业机构的投诉电话号码。(注:[美]《世界日报》1997 年6月30日。)

美国还禁止使用童工。早在1936年,美国政府就公布《公平劳动标准法》,这些劳动标准除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外,还定有禁止使用童工及保护未成年工的条款。法律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童工,在不影响学习和健康的情况下,十四五岁的儿童可以打工,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8小时,也不准在7点以前和晚上8点以后工作。美国的劳动立法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龄,如16到17岁以下的少年任何时间都不得从事爆炸、放射性、 建筑业以及带有危险性的工作。 1992年一家工厂非法使用童工,美国劳工部针对这一情况,经起诉、调查、取证、裁决等法律程序,历时两年,最终对这家工厂处以1400万美元的罚款。

五、政府为劳资双方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美国政府为劳资双方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以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为减少劳动力选择寻找职业的盲目性,政府提供了公共就业服务。例如,美国高校都有为毕业生提供用人需求信息的办公室。劳动力流动机制和工资价格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公共就业服务则充当劳动力和雇主相互联系的媒介。

综上所述,美国劳资关系的焦点仍然是工资、劳动条件等问题。国家用以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趋于完备,政府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格局已经形成,为劳资关系的稳定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劳资争端的途径已经趋于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不断增加,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需要解决。发达国家在不断调整、改善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有一整套较完整的调整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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