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消除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_农民论文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消除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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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5)06—0083—03

一、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年份有16年,而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年份只有9年。城乡收入比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为2.56∶1,1983年缩小到最低,为1.82∶1;然后不断扩大,到1994年达到一个新高,为2.86∶1;然后降低到1997年的2.47∶1;从1998年开始,逐年显著扩大,2003年扩大到3.23∶1。2004年尽管诸多因素都很有利,农民增收速度可以超过5%,但是仍可能落后于城镇居民,使城乡差距继续扩大。[1] 一方面,城市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教育等方面享有国家的补贴;另一方面,按照现行统计口径,农民家庭收入包括要交纳的税费,以及用作生产资料的投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2]

应该说,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差距,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既导致难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与拉动内需,也使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影响农村居民人力资本的增加,而且也妨碍了产业结构的顺利转换与能级提升,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正因为如此,理论界对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予以了密切的关注,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解释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归纳起来,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城市偏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差距(李佐军,2000;陆铭、陈钊,2004);二是城乡有别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影响城乡差别的重要因素,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要取消二元户口制度,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发展中小城镇以及开发大西北等(陈宗胜,2002);三是其他一些因素,如农民负担沉重、城乡居民文化水平、城乡劳动生产率等也是影响城乡收入的重要原因。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合理性,分别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但第三种观点只是就事论事,只看到表象,而没有触及根本,实际上一些因素,如农民负担沉重随着国家一些政策的出台,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已变得微乎其微。前两种观点看到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我国的体制性障碍,但很少或根本没有分析这种体制的作用机制,因而显得不够深入。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分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时,不仅要看到其不断扩大的根源,还要分析它的作用机制,即它是通过什么环节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白问题所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番探讨。文章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它主要是通过影响农民就业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就业乃民生之本,在当代社会,就业不仅是人们获得收入的必要手段,还是人们参与社会的主要渠道。“农民增收难和城市贫困问题,实质是就业问题。”[2] 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形成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就业的影响,第四部分指出解决劳动力市场分割,关键在制度创新。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形成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分割特性可以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的形成和维持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传统发展战略和传统体制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我国工业基础落后的实际,党和政府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依赖农业剩余的大量转移。为了有效获取农业剩余,国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剥夺了农民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通过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国家垄断了农产品定价的权利,通过给工业品高定价、农产品低定价的方式(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了大量农业剩余向城市工业的无偿转移。计划经济是以短缺经济为特征的,在农产品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重工业的发展,必须优先保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供给,因此通过限制城市人口规模来降低城市食品供给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于是户籍制度就逐步由人口登记功能向身份区别功能扩展。由于仅仅靠户籍制度很难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国家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又逐步建立了食品供给制度、住房供给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城市居民子女教育制度等城乡有别的制度体系。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最终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反映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要求

如果说改革以前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扭曲,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内生要求,是通过一系列事先决定了的制度机制形成和维持的,那么改革以来仍存在并常常被强化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则是反映城市居民的利益要求,且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达到的。相对于农民来说,中国城市居民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受益者。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工资更高的城市部门就业,不仅仅产生提高流动劳动力收入的效果,同时产生压低城市劳动力收入的效果。因此,大规模、无限制的劳动力流动,意味着构成对城市居民特权的冲击,其结果是引起后者的不满甚至抵制。在城市利益集团压力下,地方政府便相应地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排斥外地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阻碍劳动力流动,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继续分割。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就业的影响

按照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的界定标准,“就业人员”是指在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的法定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3]

从我国农民就业领域看,主要包括农业、乡镇企业、城镇三个方面,劳动力市场分割对这三个方面均有影响。

(一)农民在农业领域就业不充分

劳动力市场分割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大量农民被禁锢在农村,不能自由迁徙。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民进入城市只能通过招工、升学等途径,转移速度相当缓慢。据统计,自1952年至1979年,工业平均每年向农村招工90万,这就是说,在这28年中,工业总共吸收2520万农业劳动力,占工业劳动力增加量的61%,然而同期农业劳动力却从17317万增加到29425万(还应加上工业招工的2520万人, 因为这也是农村增加的劳动力),招工人数仅仅占到劳动力增加人数的17%,也就是说,净增加的农业劳动力当中,只有17%转移到了工业部门。如果招工人数和同期农业劳动力(29425万人)相比,这个比例就更小了,只有8%。[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向城市流动的数量才开始大量增加,但一系列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仍然存在,农业就业比例下降速度仍远远落后于产值下降速度。根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第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值分别为15.4%、51.1%、33.5%,第二产业国内生产总值是第一产业的3.3倍。而当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36870万人,占当年全国劳动人口的50%,第二产业15780万人,仅占21.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28.6%。[5] 由于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多集中于城镇,劳动力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配置比例严重失调,大部分劳动力滞留在农村,致使农民在农业领域就业不充分,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增长不快。

(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奔小康的重要渠道。如果说劳动力市场分割在短缺时期对乡镇企业发展影响不大的话,那么随着90年代中后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全面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就立刻凸显出来。由于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福利待遇不同,乡镇企业很难从城市主要劳动力市场招聘到高技能劳动力,据中国乡镇企业报对十所高校近百名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毕业生不选择乡镇企业,88%的毕业生不了解乡镇企业(陈目,2000)。[6] 乡镇企业从业者素质不高导致乡镇企业产品质量差、竞争力不强,发展缺乏后劲,不少企业因此而倒闭,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减弱。据有关资料表明,乡镇企业1990~1996年每年平均吸纳424.4万人,而1997年以后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到2002年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为1.329亿人,甚至未超过1996年1.351亿人的水平。[7] 乡镇企业就业不足,间接地影响了农民的非农业收入。

(三)农民进城务工遭遇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户籍制度和城市用工制度的放松,劳动力的流动性愈益加强,大批外地民工在城市各种所有制部门受雇佣,但是一系列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仍然存在,城乡劳动力市场仍存在分割现象,农民进城务工遭遇就业歧视。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直接动用行政手段限制农民进入城市较好的行业和工种。同时,一些经济手段也被用来加大城乡间劳动力流动的成本,雇佣外来劳动力的企业被要求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农民工在城市里还受到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城市带有歧视性的用工政策增加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困难程度,导致他们很难进入正规部门就业,不得不从事一些“脏、累、苦、险”的工作,工作强度大、工作待遇低,且没有保障,这不能不影响到农民的务工收入。

总之,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农民被大量禁锢在农村,农民在农业领域就业不充分;乡镇企业很难从城市主要劳动力市场招聘到高技能劳动力,发展遭遇人力资本瓶颈,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减弱;城市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采取就业歧视政策。这些都导致了农民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增长速度不快,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可见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

四、进行制度创新,消除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消除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创新是关键。我们必须对传统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为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给予农民平等的就业机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身份障碍

传统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向,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剧了城乡差别和城乡居民不平等。因此,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界限,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身份障碍。

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多层次,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大城市发展缓慢、承受能力有限,所以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本着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逐步推进。一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需求,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遵循“常住地户口”的入户原则,建立一种“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目标模式,以恢复户口反映公民居住生活状况、公民身份、职业及其他社会属性等本来面目,弱化户口的功利色彩,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从根本上解决现象劳动力市场分割中的户籍障碍。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稳定安全的需要

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尤为重要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整个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外,导致进城务工农民无法稳定地在城市定居下来。因此,为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入稳定、持续发展的轨道,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当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长期的努力目标,近期内实现“城乡统一”是很不现实的,条件远未具备。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是明确重点,要分阶段解决进城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遵循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扩大其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就业障碍

要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就必须改革传统就业体制,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通过就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构造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做到“统一”。即要求政府在制定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政策和实施相关措施时,必须城乡统筹兼顾,将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提供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劳动就业一律实行聘任制,签订劳动合同,使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

其次,力求“开放”。当前亟须拆除各种限制劳动力流动的“藩篱”,放开城乡就业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自由地流动。

再次,公平“竞争”。当前应尽快取消对农村劳动力不合理的限制规定和歧视政策,包括:取消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就业证等各种登记项目,让农村劳动力参与城镇就业岗位的平等竞争;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真正归还给企业,用人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劳动力,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最后,确保“有序”。进一步规范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做到“三要”:一要逐步规范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管理;二要清除和查处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三要强化劳动监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力市场秩序。

基金项目:武汉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基金项目(2005P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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